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ran Thi Phuong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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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有兩名被告(D1及D2),D1及D2被控盜竊(控罪一),D2也被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控罪二)和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控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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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7/2019 [2019] HKDC 16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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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本案有兩名被告(D1及D2),D1及D2被控盜竊(控罪一),D2也被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控罪二)和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控罪三)。 2.D1否認控罪一,D2承認控罪一至三,不過D2說他在控罪一是獨自犯案,他不承認和D1共同盜竊。為此,本席舉行紐頓聆訊(Newton hearing)去找出控罪一的事實,這項紐頓聆訊和D1否認控罪一的審訊一併進行。 3.D1一直有律師代表,也有出席審訊,不過她在今天(即第四天審訊)上午出席後便一直缺席。本席在D1缺席下作出裁決,D2則一直有律師代表。 控罪一 4.審訊後,本席裁定D1和D2在控罪一共同偷竊一雙黑色運動鞋和一雙白色運動鞋,共值港幣729.2元。另外,D2自己偷取Aeon店內一對涼鞋和兩頂帽子,五樣被偷的物品共值港幣1,486.2元。D1和D2在2018年8月22日晚上干犯控罪一。 控罪二 5.2018年8月23日晚上,有警員接到盜竊案舉報,他在中環進行兜截時發現D2,D2的外表吻合報告的疑犯外貌。該名警員表露警察身分,叫D2停下來,但D2拒從。他打了該名警員一下鼻子,然後逃走。該名警員繼續追D2,並再次表露警察身分,D2轉身再打該名警員的面部,警員捉著D2的手臂,兩人跌在地上。D2將警員壓在地上,用手再打警員的鼻子三下,並將警員的頭部撞向地上。D2又捉住警員的頸部,用手指戳警員的左眼。D2最後逃去。 6.警員有以下傷勢:—
7.受傷的警員先後入院兩次,第一次在2018年8月23日至8月24日,第二次在同月的28日至29日。他在第二次留院期間接受鼻骨骨折閉合性復位手術,需全身麻醉,但不需縫針。警員在手術後有數次流鼻血,最後一次在2019年3月。醫生指出,該名警員的鼻骨骨折會自然復合,8月底進行的手術是為減低外觀影響及減少鼻塞。該名的警員在2018年9月及11月再到醫院覆診,他的傷勢並不影響他的工作表現。 控罪三 8.2018年8月26日,警方將D2拘捕,查出他是一名非法入境者。辯方律師透露,D2是在2018年7月26日來港,他是第一次來香港。 案底 D1 9.D1是越南人,現年37歲,她在2012年來港,目前持行街紙。她在庭上透露和一名香港居民結了婚,育有一名4歲兒子。 10.D1在2014年至2017年有四次定罪紀錄,第三次定罪是在2017年6月,第四次是2017年10月,都涉及店鋪盜竊。D1被判坐牢,她在2018年3月2日獲得釋放,即是說D1在離開監獄後五個多月犯下本案的控罪一。 D2 11.D2也是越南人,現年22歲,他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D1 12.D1在裁決時缺席,律師亦不再代表她,因此D1方面並無任何求情。 D2 13.律師說,D2和家人在越南同住,生活刻苦,D2欠人錢,不能償還,於是偷渡到中國的深圳,幾日後(即2018年7月26日)再偷渡來港。 14.律師說,D2在港欠錢吃飯,所以干犯控罪一。 15.律師說,D2干犯控罪二的時候,起初以為追他的是越南的債主派來的人,後來他知道對方是一名警員,但因為自己是一名非法入境者,他希望逃脫,所以襲擊該名警員。 16.律師指出,控罪二的最高刑罰是兩年監禁。他提及一些案例,有CACC 391/98 HKSAR v Ng Chi Wah、CACC 128/2000 HKSAR v Chan Ho Kit及CACC 283/2013 HKSAR v Pang Ho Yin, Patrick。在該等判刑案例,認罪的上訴人分別被判監6至12個月,上訴庭並無干預原審法官的判刑。 17.律師指,在控罪二受傷的警員雖然受傷不輕,但並無遭到永久性傷害,他希望法庭對D2作出輕判。 18.關於控罪三,辯方律師正確指出有關的判刑指引,初犯非法入境罪的人,認罪判刑為15個月監禁。 19.有關控罪一,律師指出被盜的物品全被尋回,Aeon店沒有損失。 20.律師叫法庭考慮將D2的三項刑期作出部分同期執行。 判刑 控罪一 21.兩名被告共同盜竊兩對運動鞋,值七百多元。 22.D1過往有兩次相同紀錄,都被判坐牢。 23.D1屢犯店鋪盜竊,她在控罪一雖然只被裁定和D2共同盜竊兩對運動鞋,值七百多元,本席認為須以四個月兩星期監禁為判刑起點。D1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本席在控罪一判D1入獄四個月兩星期。 24.D2以前沒有任何定罪紀錄,今次他和D1共同偷取那兩對運動鞋,自己另外在Aeon店內盜取一對涼鞋和兩頂帽子,全部貨物值一千四百多元。 25.D2承認控罪一,但否認和其他人一同干犯盜竊。法庭須舉行紐頓聆訊,和D1的審訊一併進行。不過,D2在聆訊中選擇不上庭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因此沒有浪費額外的審訊時間。事實上,本席也裁定D2和D1只是共同偷竊那兩對運動鞋,至於那對涼鞋和那兩頂帽子則是D2自己偷取的。因此,本席在控罪一也給足D2認罪的三分一扣減。 26.在控罪一,本席對D2採取3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認罪判刑為兩個月監禁。 控罪二 27.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該名警員傷勢不算輕微,可幸並無任何後遺症。D2在該次襲擊過程中屢次傷害該名警員,不過他沒有用上武器。 28.對於控罪二,本席以12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認罪判刑為8個月監禁。 控罪三 29.控罪三是非法入境罪,D2初犯,按判刑指引,判刑起點為二十二個半月監禁,認罪判刑是15個月監禁。 D2的整體刑期 30.本席認為,D2的三罪總判刑起點應為3年監禁,總認罪判刑應為24個月監禁。本席頒令控罪三的15個月監禁和控罪二的8個月監禁須分期執行;控罪一的兩個月刑期其中1個月須和控罪二及控罪三的刑期分期執行。三罪的總認罪刑期因此是2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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