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詩琳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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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名被告否認一項有意圖傷人控罪。D3打算承認毆打引致事主身體受傷,控方並不接納。本案以原先之有意圖傷人罪審結,最終裁定D1及D2普通襲擊罪罪成,D3則被裁定毆打引致事主身體受傷,即是他原先表示會承認的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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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59/2018 [2019] HKDC 16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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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三名被告否認一項有意圖傷人控罪。D3打算承認毆打引致事主身體受傷,控方並不接納。本案以原先之有意圖傷人罪審結,最終裁定D1及D2普通襲擊罪罪成,D3則被裁定毆打引致事主身體受傷,即是他原先表示會承認的控罪。 控方確立的案情 2.事主當晚與女友來到砵蘭街一間名為“好燒式”的食店,喝了一枝大啤,沒有醉意,與某張枱的人士口角,結帳離開,在街上醒起遺下了眼鏡在店內,店東杜沐麒上前賠罪,他說遺下了眼鏡,杜回店取回給他,收到眼鏡後交給女友代管。一分鐘內截到的士,未及登車,見到該枱之兩男三女(或其中之兩男二女)衝向他,的士不讓他登車便駛走,他推開女友到後面,遠離他們,免她受波及。這群人中之一名四眼瘦身材男子(D3)一馬當先去到他面前,揮拳打中他的臉,他跟著用雙手捉住D3一雙手腕,同時被這群人中之一名較矮肥身材男子(肥身材男子)從後熊抱事主。D3擺脫他的雙手,揮拳又打中他的臉。他掙脫肥身材男子,再捉著D3一雙手腕,卻與D3一起跌在地上。 3.D3和他一起站起來,D3揮拳打他上身,他再捉住D3一雙手腕,肥身材男子再從後熊抱他,另外有人襲擊他的頭部和臉部,他與D3和肥身材男子一同跌在地上。 4.他未能站起來之際,有人用腳踢和踩他的頭、左腿、左膝,他感到膝頭內部斷裂了。有一把男聲叫道:「有警察嚟緊。」,肥身材男子和另一名女子已跑離現場往窩打老道果欄方向去。警察在十至十五秒後從登打士街方向到達,即時分開他和D3,並捉住他身邊的兩名女子。 5.全個襲擊過程約兩分鐘。 6.第二證人警長34701在警車上看到前面20米外的砵蘭街馬路中間,有一人(後知是D3)衝前向另一人(後知是事主)用右拳打在事主上身,事主跌在地上,面向天,D3用腳踢事主,然後踩著事主的頭,兩名女子(後知是D1和D2)上前踢事主。約五秒鐘後,他已到達他們的位置,D3正在用力踩事主的頭三至四下,D1和D2則蹲在事主身邊,然後站起來。他喝止各人動手及用雙手移動D3去一至兩米外,這裡花了10至15秒鐘。現場有街燈和食店燈火照明,光線充足,有些行人,但不算多。 7.推開D3後約五秒鐘,第三及五證人(即是女警21114及警員22805)也來到,他指示他們將三名被告帶到7/11外面看管,遠離事主。事主的女友出現,來到事主躺著的位置,事主不斷呼喊腳很痛,不能移動位置。 8.第三證人女警21114在警車上見到兩女一男(後知是三名被告)按著PW1在地上,她與第五證人依第二證人指示將三名被告帶到7/11門口看管。 9.第五證人警員22805在警車上看到兩女一男(後知是三名被告)按著事主在地上,他跑去事發地點,他到達時,該兩女一男已經站立起來。 10.根據醫事報告,事主的傷勢包括左邊太陽穴面頰紅腫及擦傷、左邊膝頭腫脹、大髀外側有瘀傷、左邊頭蓋腫脹。 11.D3在庭上承認與另一名男子一起襲擊事主。 12.根據醫事報告,事主的傷勢是輕微面部擦傷無出血,這與D3曾出拳打中事主的臉一致,足以構成毆打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D1和D2固然踢過事主或按著事主,但無證供顯示這令事主的臉部受傷,所以她們的行為屬於普通襲擊。 13.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D3毆打引致事主身體受傷,以及D1和D2普通襲擊事主,各人罪成。 三名被告的求情 14.三名被告均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曾大律師指D1早前曾遭扣留22天,要求本席以緩刑處理。吳大律師指D2早前曾遭扣留21天,要求本席以緩刑處理。馬大律師指D3早前曾遭扣留10個月。他們陳詞要求本席不要將他們判返監獄服刑。 量刑 15.三名被告和同伴們這組人在店內吸煙,既違反法例,也騷擾非吸煙者,事主不悅和作出投訴,自是人之常情,並已忍讓調位到另一張枱,他們卻不放過事主,繼續出言相欺,事主離開店後,他們還要上前傷害事主,全晚言行一直咄咄逼人。 16.D3在大部分時間與另一名男子襲擊事主,全程約兩分鐘,造成事主一些輕微傷勢。本席以9個月作為D3的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6個月。 17.D1及D2在最後階段加入襲擊事主的行列,用腳踢事主和按著事主在地上。本席考慮到她們已分別被扣留22天及21天,已汲取一定程度的教訓,本席現以6個星期作為其各自刑期,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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