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利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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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申請人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是「串謀入屋犯法」罪;第二項是「沒有依照法庭指令歸押」罪。他承認第二項控罪,但否認第一項控罪。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在2018 年7月13日裁定申請人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沈法官判申請人第一項控罪三年三個月監禁,第二項控罪兩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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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15/2018 [2019] HKCA 13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逾期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18 年第 215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18 年第 17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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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I. 引言 1.1 申請人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是「串謀入屋犯法」罪;第二項是「沒有依照法庭指令歸押」罪。他承認第二項控罪,但否認第一項控罪。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在2018 年7月13日裁定申請人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沈法官判申請人第一項控罪三年三個月監禁,第二項控罪兩個月監禁。 1.2 沈法官認為申請人所犯的第一項控罪的案情與企圖爆竊住宅單位無異,他以三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另因申請人夥同他人(即戴陽春)一起作案,加刑三個月至三年三個月。至於第二項控罪,沈法官考慮整體情況後,包括申請人主動投案,以三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給予認罪的三份一扣減至兩個月。沈法官考慮到兩項控罪性質不同,援引羅映琴CACC 183/2015一案,將兩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五個月監禁。 1.3 雖然申請人有犯罪前科,但因為最後一次犯案已是在1998年,故此沈法官沒有視他為慣犯而加刑。 1.4 申請人不服第一項控罪的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但於2019年2月27日放棄申請。申請人之後就兩項控罪的判刑申請逾期上訴許可。本席在聆訊後拒絕申請,現在頒發判案理由。 II. 案情 2.1 2017年7月7日早上9時35分,一隊反爆竊便衣探員於油麻地區執勤,在南京街懷高大廈附近看見申請人及另一名男子戴陽春從一部的士下車,形跡可疑,於是進行監視。兩人曾三度進入懷高大廈,期間步出大廈,橫過對面馬路,觀望大廈單位。當兩人第三次進入大廈後,探員亦進入大廈沿樓梯巡查。 2.2 探員巡至六、七樓梯間時,六樓走廊傳出撞擊聲。正準備打開防煙門前往查看時,探員聽到有人說「你唔得,等我來」。推開防煙門後,探員看見戴陽春從走廊行出來,而申請人正在走廊中,用雙手按著牆壁及用腳向前踢B單位的木門(事後發現該單位固定門鎖位置的金屬鐵片有鬆脫現象)。申請人發現探員後,隨即衝出走廊,最終在六樓電梯大堂被截停。另外,戴陽春則在六、七樓梯間被截停。兩人隨後均被拘捕。B單位是住宅單位,案發時戶主外出,不在單位內。 2.3 申請人被捕後於2017年7月10日在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裁判官押後案件至2017年8月21日提訊及批准申請人保釋候審,保釋條件包括逢星期三及星期六到警署報到。申請人於2017年7月12日及15日到警署報到後,再沒有依時報到,亦沒有在2017年8月21日依照法庭指令歸押出席裁判法院聆訊。裁判官發出拘捕令。至2017年10月29日,申請人到警署自首。 III. 判刑上訴 1) 逾期申請 3.1 申請人表示,因為法律援助署及大律師公會都拒絕協助其不服定罪上訴申請,所以過了期限才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2) 上訴理據 3.2 申請人的上訴理據如下: (1) 申請人稱他的刑期是「企圖爆竊」罪的三年監禁及「串謀罪」三個月監禁。申請人指出雖然他在警方會面紀錄中表示,戴陽春是與他「一齊收數」的「拍擋」,但該會面紀錄最終沒有被呈堂為證物。既然控方決定不依賴該會面紀錄,原審法官就不應就他夥同他人犯案而加刑三個月。 (2) 就第二項定罪,申請人指他是主動投案自首,而兩萬元保釋金是他家人幫他借回來。他不知道為何保釋金被沒收,希望法庭可酌情處理。 (3) 申請人希望得到刑期減免或兩項控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 3) 本席意見 3.3 申請人稱他的刑期是「企圖爆竊」罪三年監禁及「串謀」罪三個月監禁是誤解了控罪。他被控的是一項「串謀入屋犯法」罪。沈法官就該項控罪以三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由於申請人夥同另一名人士犯案,故此沈法官將刑期調高至三年三個月。雖然控方同意不將申請人的招認呈堂,但沈法官是根據控方其他證據裁定申請人是夥同另外一名人士犯案,故此有關的刑期沒有不妥之處。 3.4 至於第二項控罪,雖然申請人自首,但他在自首之前已經沒有履行向警署報到的保釋條件。根據法庭紀錄,有關的保釋金已經在2017年10月30日被裁判法院命令充公。無論如何,沈法官沒有處理保釋金充公一事,本席亦沒有權力處理這事。 3.5 由於本案涉及兩項不同的控罪,故此沈法官將刑期分期執行是正確的。整體刑期亦不是明顯過高。 3.6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駁回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民焜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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