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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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趙國樑)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運騰(原審法官)(當時官階)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2018年5月9日,陪審團裁定申請人非法販運480克“冰毒” 罪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入獄18年。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141/2018[2019] HKCA 138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6 Dec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41/2018

[2019] HKCA 13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14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7年第29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趙國樑(CHIU KWOK LEU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19年12月6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12月6日

判案書

1.申請人(趙國樑)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運騰(原審法官)(當時官階)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2018年5月9日,陪審團裁定申請人非法販運480克“冰毒” 罪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入獄18年。

2.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現提出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

3.案件的裁決全建基在陪審團就事實作出的決定。本席已有詳細考慮事件的背景及原審法官向陪審團作出的指引。本席認為原審法官向陪審團作出的指引是全面、正確及公平的。陪審團有權接納控方的證據,並根據該些證據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4.本席認為針對申請人的定罪裁決是穩妥的。申請人提出的上訴沒有可爭拗之處,更沒有成功的機會。

5.以案件涉及的“冰毒”分量和申請人的背景,原審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及對申請人的判刑符合量刑指引,亦是恰當,而非明顯過重。申請人要求減刑的上訴許可申請亦沒有可爭拗之處。

6.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文豐代表。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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