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麗敏 訴 永安百貨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31/200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May 2002.
1. 2002年2月26日,申請人施麗敏向本庭作出申請,要求本庭給予許可,准許她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針對本庭於2002年1月21日在本上訴案中所作出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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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331A/2001 CACV 33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高院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331號 (原本案件編號 : 區院僱員補償案件1994年第3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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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日期:2002年5月10日 頒發判案書日期:2002年5月 16日 ------------------------ 判案書 ------------------------ 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2年2月26日,申請人施麗敏向本庭作出申請,要求本庭給予許可,准許她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針對本庭於2002年1月21日在本上訴案中所作出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本案源於2001年2月5日區域法院容耀榮法官所頒發的判案書。該判案書命令撤銷申請人因聲稱工傷而提出的僱員補償申請。申請人針對容法官的判決向本庭提出上訴。本庭以2002年1月21日的判案書中所陳述的理由,拒絕(1)申請人要求本庭在處理上訴時接納新的證據的申請,及(2)她的上訴。 3.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4條有如下 下規定:
4.《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有如下規定:
5.擬上訴所針對的是本庭2002年1月21日的判決。由當天起計28天便是2002年2月18日。申請人在2002年2月26日才提出她的申請,已超過了上述第24(2)條規定的期限。 6.上述容法官及本庭的判決均為正審及最終判決。申請人的僱員補償申請所涉的款項,從案中她的兩度修改的申請書中可見。在她所聲稱的意外發生時,她年齡為29歲。當時她的每月工資為6,720.68元。雖然該申請書所申索的僱員補償是根據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第9、10、10A條提出,但是就算她完全勝訴,她的賠償額也不可能超過她該月薪的96倍,即約65萬元:參閱該上述條欵,特別是第282章第7(1)(a) 及第10(9) 條。由此可見,申請人擬向終審法院上訴所爭議的事項,涉及的款額或價值並未達到1,000,000元。這不能夠符合第484章第22(1)(a)條的規定。 7.另外,容法官的判決是就事實上作出的決定。申請人所擬上訴涉及的問題並非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而本庭認為亦無其他理由,以致所涉及的問題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故此所擬上訴也不能符合第484章第22(1)(b)條的規定。 8.基於上述原因,就算本庭延長她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期限,她的上訴許可申請最終也必然被拒。故此,本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本庭並作出暫准訟費令,申請人要支付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劉國基律師行轉聘莫樹聯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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