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偉金 對 宏丰鏟車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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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關2019年第965號的案件,申請人提出針對第一答辯人宏丰鏟車及第二答辯人曾陳律師行的申請,本席今天先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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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965/2019 [2019] HKDC 15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9年第9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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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有關2019年第965號的案件,申請人提出針對第一答辯人宏丰鏟車及第二答辯人曾陳律師行的申請,本席今天先處理此案。 2.根據案情,申請人聲稱在2015年5月19日發生工傷意外,他當時是受聘於第一答辯人,即宏丰鏟車,工作性質是維修鏟車,該意外引致他身體受傷。正如本席剛才對第一答辯人說,申請人早前在2014年的案件中曾向宏丰鏟車李老闆提出訴訟,不同的只是名字。 3.在2014年的案件中,申請人聲稱在2013年1月18日意外受傷,當時法官將該案無限期押後,因徐先生未能提供答辯人的正確地址與名稱。有關本案,本席會給予申請人機會,提供宏丰鏟車的名稱與正確地址,因申請人聲稱這是另一宗意外,與較早時2013年的意外不同。申請人聲稱的意外發生於2015年,由於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有限,本席同意押後申請人針對宏丰鏟車(第一答辯人)的申請,以便申請人搜集更多資料。 4.申請人把該送達予宏丰鏟車的申請書,送達至曾陳律師行,明顯不對。曾陳律師行是律師樓,宏丰鏟車並非曾陳律師行的客戶,故不應以曾陳律師行的地址爲送達地址。申請人應作商業登記查冊,以確認公司名稱,並找出其地址。本席會給予申請人時間,因此押後處理針對宏丰鏟車的申請,日期待定。本席今天先處理申請人針對曾陳律師行的申請。有關第964號案件,曾陳律師行提出相若要求,即要求法庭撤銷針對他們的申請。 5.本席剛才處理第964號案件時提到,押後案件容許申請人存檔誓章於事無補,因申請人已清楚說明,對曾陳律師行提出訴訟,只因爲他聲稱該律師行爲宏丰鏟車的法律代表,而並非因爲該律師行是其僱主。然而,此說法並沒有任何資料支持,針對曾陳律師行的申請全無事實基礎可言。因此,本席批准曾陳律師行的傳票要求,撤銷申請人針對曾陳律師行的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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