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偉金 對 宏丰鏟車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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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本案中,徐偉金先生(下稱「徐先生」)在2019年4月30日親自行事,展開僱員補償申請,針對兩名答辯人︰第一答辯人為宏丰鏟車,第二答辯人為曾陳律師行。徐先生聲稱意外日期是2018年5月19日,發生意外的地點是葵涌貨櫃碼頭。受傷的情況是被一個巨形車胎壓傷,受傷的性質是背痛、左腳骨裂及右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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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965/2019 [2020] HKDC 8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9年第9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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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於本案中,徐偉金先生(下稱「徐先生」)在2019年4月30日親自行事,展開僱員補償申請,針對兩名答辯人︰第一答辯人為宏丰鏟車,第二答辯人為曾陳律師行。徐先生聲稱意外日期是2018年5月19日,發生意外的地點是葵涌貨櫃碼頭。受傷的情況是被一個巨形車胎壓傷,受傷的性質是背痛、左腳骨裂及右手痛。 2.首次聆訊於2019年10月18日進行,當天曾陳律師行的代表律師出庭申請將針對其律師行的申索剔除。本席接受第二答辯人曾陳律師行的申請,將針對第二答辯人的申索剔除,原因是僱員補償申請書中沒有披露對第二答辯人的訴訟因由,申索屬瑣屑無聊和無理纏擾,繼續進行訴訟會構成濫用法律程序,故本席將之撤銷。 3.另外,本席將針對第一答辯人的申索押後,給予徐先生多一次機會提供宏丰鏟車的正確地址及它是否存在的證明文件。原因是當天本席已經留意到,於較早時候,即2014年,徐先生亦曾針對宏丰鏟車展開了僱員補償訴訟,而他於2014年的案件中聲稱意外日期為2013年1月18日,他所描述的發生意外的地點和受傷情況其實與今天處理的2019年案件相似。然而,由於當天本席顧及到,於2014年的案件(即僱員補償案件2014年第965號),聆訊當天梁法官只將此案件無限期押後,而沒有將之撤銷。故在此情形下,為對申請人公道,本席多給他一次機會,看看他能否再提供進一步的資料。 4.本案第二次聆訊押後到2020年1月24日,而當天徐先生並無提交任何文件,所以法庭再次將案件押後,原本押後到至2020年5月22日,便是讓他提供第一答辯人的正確地址和所有相關的證明文件。 5.聆訊押後至今天繼續,自上次聆訊至今天,徐先生提供了兩封手寫信件予法庭,兩封均講述宏丰鏟車的正確地址是「葵涌第四號貨櫃碼頭大家樂2樓食堂對下地下」,現已結業。另外,他又再複述其傷勢,即右手骨裂、背痛及左腳痛,所述的是同一件事。由於徐先生無律師代表,為對徐先生公道,本席於庭上再詢問他有否有關的文件,他便遞交了一封勞工處信件。其實,上次聆訊時他亦曾將該信件呈交法庭過目。該信件提醒他,為保障其權益,應儘快展開訴訟,期限為兩年。另外有些文件關乎商業登記處的查冊,有一家名為宏丰鏟車有限公司等等,但徐先生依然沒有提供地址。 6.本席再次詢問徐先生,要求他澄清其聲稱的意外。徐先生向本席聲稱,他於2018年10月1日開始受聘於宏丰鏟車,於2019年1月離職。但此說法顯然與他在本案中聲稱的意外日期有所牴觸。他於本案中聲稱意外日期為2018年5月19日,但今天早上徐先生向法庭稱意外發生於10月1日,顯然是自相矛盾,因為如果他10月才開始受聘於宏丰鏟車,但聲稱意外於5月19日發生,當時的僱主應該不是宏丰鏟車,以上是第一點。 7.至於第二點方面,由於本席顧及徐先生針對宏丰鏟車的僱員補償案件2014年第965號亦已展開,本席發現他在該案中聲稱的僱主地址與在本案中聲稱的地址相似,只提及葵涌第四號貨櫃碼頭,而他所形容的傷勢與在本案中形容的亦很相似。故本席相信,徐先生就這宗案件而言,其實是一案再訴,同一訴訟再次展開,這當然是不獲容許的。雖然他更改了意外日期,但本席不相信徐先生所聲稱2018年5月19日此意外日期是準確的。本席相信最大可能其實是徐先生欲藉著修改意外日期而繞過他於僱員補償案件2014年第965號中所展開的訴訟,重複就同一件事情進行訴訟,所以他在此案自己虛構一個意外日期。 8.基於上述所有原因,本席認為如果容許徐先生在本案中繼續向宏丰鏟車追討,是浪費法庭時間,導致濫用法律程序。如果容許他繼續追討,亦會對第一答辯人構成無理纏擾,案中也沒有可靠的訴訟因由。 9.故此,本席現運用權限處理本案針對宏丰鏟車的訴訟,原因與較早時本席將徐先生針對曾陳律師行的申索撤銷的原因一樣,即沒有訴訟因由、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以及會構成濫用法律程序。 10.因此,基於相同原因,本席主動將徐先生針對宏丰鏟車的僱員補償案件撤銷。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第一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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