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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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辯雙方作出承認事實,不爭X為被告的親生女兒,她於1983年12月7日出生,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證物P8)。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68/2018[2019] HKDC 168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Jul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68/2018

[2019] HKDC 16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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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T.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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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9年7月19日上午10時02分
出席人士: 梁照林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健業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Fongs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1]-[6] 猥褻侵犯另一人 (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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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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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否認以下六項在香港新界某單位猥褻侵犯女童X之控罪:

(1)犯案日期為1993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某日(控罪一);

(2)犯案日期為1993年9月某日(控罪二);

(3)犯案日期為1993年10月某日(控罪三);

(4)犯案日期為1993年11月某日(控罪四);

(5)犯案日期為1994年1月某日(控罪五);

(6)犯案日期為1994年3月某日(控罪六)。

案情

2.控辯雙方作出承認事實,不爭X為被告的親生女兒,她於1983年12月7日出生,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證物P8)。

3.控方不傳召任何證人,純依賴兩組載有被告招認的證物。其一是由DPC 10632(第一證人)與被告在警察記事冊上錄取,就2017年12月28日在被告家中拘捕被告過程,於同日2247時開始所寫的補錄警誡口供(記事冊列作證物PP1)。其二是DSPC 48497與被告於2017年12月29日1417至1454時在警誡下進行的錄影會面記錄(光碟列作證物PP6,謄本列作證物PP6A)。

4.記事冊(證物PP1)的內容在本文之《附件一》,錄影會面的謄本(證物PP6A)的撮要在本文之《附件二》,兩份均載有就本案六項控罪的招認。

警察記事冊PP1的內容

5.辯方反對PP1、PP6及PP6A呈堂(反對理由列作MFI-1),內容如下:

(1)於2017年12月28日,大約2215時,DPC 10632和其他2名警察到達被告的屋企,警察拍門後,被告開門,DPC 10632和其他2名警察表露警察的身份後,被告讓DPC 10632和其他2名警察進入他的屋內, DPC 10632同被告講:「你個女報警話你非禮佢,所以嚟拉你」。DPC10632叫被告認咗佢,DPC 10632同被告講:「你有做。認咗罪就有得減刑,唔使你個女出庭作證咁尷尬,個官仲會減刑。你依家知錯認罪,就有得救,你話只係幫個女檢查發育,無摸過私處嘅話,好快走得。你照我咁講就無事」。DPC10632同被告講話被告摸他的女兒胸部及陰部,要拉他返警署。在被告的屋內, DPC 10632並沒有警誡過被告,被告從來無同DPC 10632講過以下說話:「我承認我有摸佢胸部及陰部,我依家知錯喇」。被告從來無同DPC 10632講過以下說話:「呢段期間我有摸過佢胸部,但我記得只有5次,實際日期時間我就唔記得,不過我依家知錯喇」。

(2)DPC 10632跟著話要同被告錄取口供,DPC 10632在這份補錄警誡口供(警員記事冊)[證物PP1]上寫嘢,在錄取這份補錄警誡口供(警員記事冊)期間,DPC 10632並沒有警誡過被告,因為被告相信DPC 10632之前在他屋內同他所講的說話,所以被告按DPC 10632之指示抄寫聲明和簽名。DPC 10632並沒有俾時間給被告睇清楚這份補錄警誡口供(警員記事冊)內容。DPC 10632亦沒有將這份補錄警誡口供(警員記事冊)內容覆讀給被告聽。被告並沒有向DPC 10632表示無嘢改。跟着,被告被帶返覊留室。

(3)於2017年12月29日下午2時許,DSPC 48497同被告講,要帶被告去錄取口供。

(4)跟着,被告被帶到一間錄影室,在開始錄影會面[證物PP6光碟,證物PP6A謄本]前,DSPC 48497同被告講:「話你認有摸,但係話檢查發育就無事,嗰個係你個女,當時年紀發育緊,你檢查佢發育都合理,只話無摸個私處就得,你照住呢個方向講,我哋都係幫你,令你快啲可以無事走得」,因為被告相信DSPC 48497同他所講的這番說話,跟著便開始錄影會面。

(5)被告就是在上述威迫、利誘情況下進行上述補錄警誡口供(警員記事冊)和錄影會面記錄。

案中案

6.上述爭議事項以案中案形式進行聆訊。控方傳召第一及二證人作供,被告選擇作供,不傳證人。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本席明白就被告的證言的可信性而言,應採取較有利他的觀點。

7.第一證人在庭上否認辯方(MFI-1)的指控,但是承認處理被告時有以下錯誤或不足之處:

(1)他在被告家中向被告警誡一項非禮罪(相等於本案控罪一)前,有向被告宣布拘捕,但是他其後向被告警誡10項非禮罪(當中包括相等於本案控罪二至六)時卻沒有向被告再次宣布拘捕。這情況或令人關注被告就該10項非禮罪的指控作出回應時有否掉以輕心,以為這些指控不是在拘捕範圍之內,從而作出輕率回應。

(2)他在2310時做的記項提到臨結束前,他向被告覆讀記事冊內容一次及交由被告自己睇一次,他在2315時做的記項只提到他已覆讀完畢,卻沒有提到被告已睇完一次。這情況或令人關注被告是否有機會細閱內容才簽名。

(3)他在庭上說於2017年12月28日2246完成解釋Pol. 153(證物P3)內容給被告聽及讓被告閱讀Pol. 153,被告表示不需要律師。可是他的調查報告(證物P4)卻顯示同日2241的記項提到“向AP(即被告)發出[《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Pol. 153,AP明白及表示不需要律師”,2246的記項則提到“由AP簽收”。另外他在2018年1月25日所寫的口供(證物P5)在此環節的描述與證物P4也是相同。證物P4及P5反映他在2241剛向被告發出Pol. 153,尚未解釋其內容或讓被告閱讀便獲被告表示不需要律師。這情況令人關注他有沒有向被告解釋Pol. 153內容及被告有沒有機會閱讀Pol. 153。

(4)第一證人在約30分鐘後才有機會將被告的口頭回應補錄在記事冊上,他不能說PP1這方面的記錄是百分之百準確。

8.第二證人在庭上也否認上述(MFI-1)的指控,但是承認於錄影會面前向被告發出Pol. 153(證物P7)時,雖然有讓被告閱讀其內容,但同時間他在被告身旁不斷解釋其內容,沒有讓被告靜心閱讀,這可能影響被告對Pol. 153的理解。

9.被告作供,他現年67歲,當時已退休,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從來未被警察拘捕。2017年12月28日晚上警察拍門時,他獨自在家中睡覺,尚未清醒。他的說法與其反對理由(MFI-1)相同。他在庭上補充,2017年12月29日他獲警察批准擔保,攜同記事冊副本及錄影會面光碟副本回家,與家人(包括三名女兒之中的幼女,她已屆成年)商量,不滿警察的不當手段,也有意推翻招認。2017年12月30日幼女陪她去投訴警察科作出正式投訴,親自寫成及提交《投訴警察的初步資料》(證物D2),被投訴人有三位,包括唯一被他以警員編號”10632”辨認的第一證人。他投訴這三位警務人員“教唆我,要求我認罪。可能涉及妨礙司法公正。”

10.在庭上被重覆問及為何在表格上只投訴當日來到他家中拘捕他的第一證人及另外兩位警務人員,卻隻字不提在他的反對理由(MFI-1)及在庭上所指稱沒有向他解釋或讓他理解Pol. 153內容便進行錄影會面的第二證人。他答說填寫表格時沒有想到應一併投訴其後發生的事情。

11.在補錄記事冊時,他有看過記事冊的內容,明知內容不實還肯寫下結尾聲明及簽名,原因是相信警察的誘使,相信只要照警察教他的指示去做便可獲得好處。在錄影會面時,他只顧照著警察之前教他的方向招認如何犯案。他有看過兩份Pol. 153(證物P3及P7),明白其內容,他沒有任何要求(包括要求見律師),原因是相信警察的誘使,相信只要照警察教他的指示去做便可獲得好處。

12.本席並不信納被告所稱任何警察曾誘使他招認,也不信納他是在警察的誘使下才在記事冊上寫下結尾聲明及簽名,或是在警察的誘使下才在錄影會面中招認如何犯案。本席信納被告明白兩份Pol. 153(證物P3及P7)的內容後認為無須提出任何要求(包括要求見律師),然後才進行記事冊補錄或錄影會面,也信納他滿意記事冊補錄內容準確後才寫下結尾聲明及簽名。本席認為各名警察證人均屬誠實可靠,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他在記事冊記錄及錄影會面的答案是自願提供的,也認為控方將這些證物呈堂對被告沒有構成不公平。

辯方的主體案情

13.被告作供,沒有證人,他採納了自己在案中案的證言。他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14.上庭作供時,他說X與他同住,X是教小提琴的家庭老師。他在作供前一星期想到X是因為以下(初說是三宗,稍後更正為)四宗事件而屈他非禮:

(1)2014年9月中旬,X將他買給X用的一個小提琴以港幣3,000元賣給一名學生,並將錢據為己有,X與他為此爭執;

(2)2016年5月2日,他與X發生爭執,事源於2014年4月30日他將自己的人民幣200,000元轉到X的銀行戶口,讓X做兩年定期存款收息,他的目的是要令自己的資產通過長者生果金的資產審查(但他最終沒有申請這方面的生果金), 2016年5月2日定期存款屆滿後,他要求X續期,(他在庭上初時說X沒有開口問他收取報酬,後來他改口)X有開口問他收取報酬,他拒絕給X報酬,X於2016年5月3日將錢連本帶利轉回他的銀行戶口, X不滿沒有報酬;

(3)2017年12月28日,他在客廳掃地時,掃把揩到鋼琴,這是他買的,X卻與他為此爭執;

(4)同日稍後,X與他在家中走廊迎面而行,互不讓路,X與他為此爭執。

15.2017年12月28日,上述事件(3)及(4)發生後,X憤然離家,X的母親(即被告的太太)追出去,他不知道她倆去了哪兒,後來警察上門拘捕他非禮X,才知道她倆去了報警。

16.他在庭上解釋,第二證人在錄影會面前確是沒有教過他說有“六次”非禮事件,他之所以能夠說共“六次”,是因為警察早在他的家中已告訴他牽涉“六次”非禮事件,他在案中案作供時因為緊張,所以忘記了說這個次數。

17.他從來沒有非禮過X,過往也沒有聽過X說被他非禮。

本席的觀點

18.辯方作出書面陳詞,其後在庭上口頭補充。

19.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辯方陳詞(第14段)指本席考慮他的證言的可信性及犯案的傾向性時,須採取較有利他的觀點,本席同意這點。

20.被告向投訴警察科的表格上投訴三名警察向他作出誘使,在案中案的證言(他在主體案情作供也有採納該證言為證供,即MFI-1的內容)卻只提到第一證人向他作出誘使。另外,他在庭上作供時投訴第二證人處理錄影會面的程序不當及不公,他在該表格上卻沒有就錄影會面或第二證人有任何投訴。本席認為他並非可信的證人。

21.被告說在上庭作供前一星期想到X屈他非禮是由於他與X之間就上述四件事件當中有爭執,X因此懷恨在心所致。辯方陳詞(第5至12段)重申這四宗事件的發生過程。本席了解被告在2017年12月18日被指非禮X及被拘捕,他在庭上沒有解釋為何待上庭作供前一星期(即2019年7月)才想到X因上述四件爭執事件而懷恨在心,所以屈他非禮。本席不相信該四件事件曾經發生。

22.辯方陳詞(第15段)指案發時間距離現在已有二十多年時間,X不出庭作供,無控方證人能在法庭上講出本案六項控罪是否真的有發生。本席明白控辯雙方各自有權決定是否傳召X上庭作供,最終控辯雙方各自決定不傳X上庭作供,辯方並沒有就X沒成為庭上證人而申請終止聆訊,因此本席只可以考慮現有的證供,而不是沒有出現的證供,或是這沒有出現的證供的證供價值。

23.辯方陳詞(第18段)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所稱的案發日期與控罪的案發日期不是完全相同,本席了解這是指控罪一至六所指的案發日期順序是分佈於1993年6月1日至1994年3月之間,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卻說過這六次非禮是在1993年至1997年期間發生(記項88)。

24.本席參閱香港法例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2條,其內容如下:

公訴書不得因下述情況而被裁定為不足夠:在無需證明的事宜上欠缺聲言,…或在時間並非罪行要素的案件中略去述明犯罪的時間,或沒有完善地述明時間,或述明罪行是在公訴書的日期後的某天,或於沒有可能的一天,或於從沒有發生的一天所犯…。

25.辯方就此條文的回應是各項控罪中的犯案日期並非關鍵聲言。本席認為可將控罪一至六的犯案日期視為1993年至1997年期間的六次非禮事件。

26.被告在記事冊及錄影會面中的答案清晰顯示本案所涉的六項猥褻侵犯罪的事實基礎,罪行元素齊備,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該六項控罪,被告罪名成立。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附件一》
記事冊(證物P1)的內容

第一證人(警員10632)就1993年夏天某日的非禮事件拘捕及警誡被告,記事冊(證物P1)上記錄被告的回應是:

「我承認我有摸佢胸部及陰部,我依家知錯喇」。

第一證人(警員10632)接著就1993年至1997年的10次非禮事件警誡被告,記事冊(證物P1)上記錄的回應是:

「呢段期間我有摸過佢胸部,但我記得只有5次,實際日期時間我就唔記得,不過我依家知錯喇」。

《附件二》

錄影會面(P6A)撮要

(辯方不爭此撮要內容準確)

錄影會面撮要

調查員:DSPC 48497

傳譯員://

被捕人:T.W.H.

日期 :2017-12-29

時間 :1417 – 1454時 (37分鐘)

地點 :屯門分區分區警署錄影會見室 (TM 001)

房間
時鐘
會面撮要
1402 VIR 開始時間1417,房內時鐘 1402 時,開始前核對比實際時間較慢(記項1)
在場人士自我介紹。
1403 AP 確認收到PO1 153 及明白內容,不須要律師陪同,DPC 48497 介紹影碟用途及房間設備。(記項5至18)
1406 DSPC 48497 向 AP 開始調查一宗非禮案件講覆案情。(記項41)
1408 DSPC 48497 向 AP 作出警誠,AP 表示明白權利。(記項41至44)
DSPC 48497 向 AP 確認被捕後收到警誠口供副本及簽署。(記項47至52,55至64)
1411 AP表示就該宗案件有說話想講;;AP 話 ; 喺93年某日夏天晚上8時至 10時,喺我屋企主人房曾經講過有摸佢胸部,無摸佢陰部,(記項70,74)
係佢自願除低條褲問我發育期間啲陰血喺邊喥流出咁嘅意思,我就只係個陰道口果喥,指比佢睇無摸佢, 佢問我係咪發育會凸起個乳頭,我話係, 但無摸佢嘅乳頭,只係指比佢睇,跟住佢就著番衫褲,各自離開,(記項74至86)喺93年至97年期間有10 次晚上,但係次數係無 10 次咁多我隱約記得只係有5次,5次摸佢胸部,「佢」即係鄧慧賢。(記項88至94)
1415 AP回答DSPC48497 問及 93年8點至 10點事件 ; AP 表示「屋企」即係良景邨良智樓812 室(記項103至106)
佢個女當時喺主人房(記項107至110),屋企有兩間房,另一間房有張碌架床(記項99至102),平時主人房係AP太太同另外兩個女用,AP表示自己瞓廳(記121至122),93年嘅時候已經瞓廳(記項123至126),鄧慧賢就在隔離房上格床瞓(記項131至136;143至150),但AP 摸佢個女嘅時候個女鄧慧賢就係主人房喥。(記項137至142)
1419 AP表示 ; 用手喺腰圍遞高件衫伸手入去摸佢個女胸部 10秒8秒,AP表示;好奇睇吓佢發育成點,所以摸佢。(記項174至182)
當時屋企無其他人。(記項196至202)
1423 AP表示果5次嘅第一次;唔記得係幾時(記項237至238),大約相隔左幾個禮拜(記項239至240),記得大約係6年班嘅時候(記項241至244),當時個女喺平時瞓開間房嘅碌架床上面瞓着覺(記項245至254),揭高佢近腰部果件衫,伸隻手入去摸10 秒8秒,跟住就離開,次次都係 10 秒8秒唔係好耐,好奇心睇吓佢發育成點。(記項255至260)
1425 問AP點解要個女瞓咗先去檢查 ; AP表示如果個女清醒肯定唔會比佢摸,所以偷偷地去摸佢,當時其他人都瞓晒覺(記項261至270),
摸個女嘅時候,個女有轉下身(記項271至272),但無講任何嘢,摸左10 秒8秒就走。(記項273至276)
1427 AP 表示 ; 再相隔一兩個月,唔係記得幾清楚個日期(記項278),記得個女讀緊中一(記項285至288),夏天晚上深夜12點至1點嘅時間(記項289至294),同上兩次一樣,喺佢腰部揭高件衫,伸隻手入去10秒8秒,跟住就縮番手出嚟,個女無講嘢,只係轉一轉身又瞓番,AP亦無同個女講,係個女瞓着覺先偷摸佢。(記項296至302)
1429 AP 表示第四次,同第三次相隔有三個月(記項303至307),又係佢瞓左覺,屋企瞓晒覺,12 點至1點嘅時間(記項314至320),同前面果幾次一樣相同手法,喺腰部伸手入去,升起佢件衫,伸手入去摸左10 秒8秒縮番手,個女又係轉下身又瞓番,跟住就離開間房。(記項322至328)
1430 AP 表示第五次;同第四次相隔有兩三個月喥(記項320至330),時間又係 12點至1點(記項331至332),個女一樣喺佢嘅房上格床瞓左覺(記項333至338),又係照同樣做法,喺腰部揭開件衫,伸手入去摸 10秒8秒睇估佢發育成點(記項340),之後就無,係5次。(記項341及344)
1431 AP 表示第一次個女係小六(記項345及346),最後一次讀中二(記項347至352),第四第五次個女有戴胸圍,隔住胸圍摸。(記項360至366)
1434 AP 表示;對於佢檢查個女發育情況呢件事,係無人知道,到2016年個女自己同媽咪講,同啲妹講(記項367至376),雖然有叫個女去問媽咪關於發育問題,但AP 表示係好奇去檢查個女胸部。(記項386至390)
1437 DSPC 48497 向 AP 覆述較早時所講嘅說話。(記項391)
1438 AP 表示;同個女及太太嘅關係無特別嘢。(記項395至402)
1439 AP表示無嘢要補充,房間時鐘顯示下晝兩點39分,DSPC 48497表示佢手錶時間下晝兩點 54 分,VIR 完畢。(記項403至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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