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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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以下六項在香港新界某單位猥褻侵犯女童X之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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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68/2018 [2019] HKDC 16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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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以下六項在香港新界某單位猥褻侵犯女童X之控罪:
案情 2.X為被告的親生女兒,她於1983年12月7日出生。 3.控方不傳召任何證人,純依賴兩組載有被告招認的證物。 4.其一是由DPC 10632(第一證人)就2017年12月28日在被告家中拘捕被告過程中所作出的補錄記事冊記錄,記錄了第一證人就1993年夏天某日的非禮事件拘捕及警誡被告,被告承認有觸摸X的胸部。第一證人(警員10632)接著就1993年至1997年的10次非禮事件警誡被告,被告也承認有5次摸她的胸部。 5.其二是DSPC 48497與被告於2017年12月29日1417至1454時在警誡下進行的錄影會面記錄,在錄影會面,中 被告重申於1993年至1997年期間在家中摸過X的胸部前後共6次。 求情 6.被告現年67歲,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本席在判刑前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由於感化官未能接觸到被告的太太和三名女兒,該報告的內容純由被告和被告的姊姊提供,後者已有二十年沒有接觸過被告的太太和三名女兒,她對被告的家人的觀點只是基於被告對她所說。 7.被告曾任貨倉工人多年,最後的工作是看更,於2017年退休,靠積蓄維生。他經常與太太因小事吵架,女兒們長大後各自埋首工作,關係漸變疏離。自2017年12月28日太太與X報警之後,太太與X已經沒有回去與被告同住。 8.本席嘗試安排索取X的受害人創傷報告,可是一直未能聯絡到X,唯有就此作罷。 9.被告的小女兒與太太的求情信均反映被告是勤儉愛家的人,小女兒仍敬愛被告,太太亦有意與被告復合。 判刑考慮 10.上訴庭在 HKSAR v Tsang Chiu Tak CACC 386/2011列出性侵兒童案判刑的原則如下(這是英文案例,本席將以下段落譯成中文):
11.譚大律師呈交HKSAR v Ting Kan-ngai HCCC 24/2009案例,被告人面對5項控罪,其中三項指他非禮當時為12歲的女兒,另外兩項是指他與該女兒發生亂倫,法官以14個月作為其承認非禮罪的判刑。 本案判刑 12.被告作為親生父親非禮女兒,屬於極嚴重違反誠信的行為,案發由1993年至1997年期間共6次,當時X為 10歲至13歲不等,被告用手觸摸女兒的胸部。 13.本席以20個月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由於小女兒與太太對被告支持,這家人的關係尚有修補的機會,本席就此減刑兩個月,刑期是18個月。 14.基於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第一至六項控罪大部分同期執行,分期執行的是第二至六項控罪每項中之一個星期,總刑期是18個月加5個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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