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榮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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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四項控罪;管有應課稅貨品,違反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6)及46(3)條(第一項控罪);沒有向香港海關人員申報,違反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34A(1)和(3)及46(3)條(第二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第三項控罪);及管有適合及擬用作吸食危險藥物的器皿,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36(1)及(2)條(第四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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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66/2018 [2019] HKDC 16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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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面對四項控罪;管有應課稅貨品,違反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6)及46(3)條(第一項控罪);沒有向香港海關人員申報,違反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34A(1)和(3)及46(3)條(第二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第三項控罪);及管有適合及擬用作吸食危險藥物的器皿,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36(1)及(2)條(第四項控罪)。 2.被告人承認第一項控罪及第二項控罪及有關經修訂的案情撮要,因而早些時候被裁定第一項控罪及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因被告人不承認其餘控罪,故就該些控罪曾進行審訊,並在其後被告人被裁定第三項控罪及第四項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第一項控罪及第二項控罪 3.2018年8月24日下午約七時許,被告人從深圳抵達香港,在落馬洲管制站海關入境大堂綠色通道被海關人員1212黃凱琪(控方第一證人)截停作行李檢查。當時,被告人帶一個行李箱(該行李箱)。 4.控方第一證人在該行李箱搜獲60支沒有 “HKDNP”標記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健康忠告”標記的香煙。 5.被告人因觸犯《應課稅品條例》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 —
6.案發期間,被告人管有41支應課稅而沒有取得完稅證明的香煙。 第三項控罪及第四項控罪 7.本席已就該些控罪的干犯情況詳述於裁決理由書,在此不再重述。 刑事紀錄 8.被告人在案發前為一位沒有任何刑事紀錄的人。 求情 9.辯方律師指被告人今年38歲,案發時未婚,現時已婚。 10.被告曾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被告人現時與太太及被告人父母同住,被告人雙親皆已年過六十。他在案發時剛失業,而其後他協助兄長銷售手提電話,月入約11,000元。被告人需要每月支付3,000元予父母作生活費,他是家庭的經濟支柱。 11.被告人在此案前為一位毫無刑事紀錄的人。 12.辯方律師指,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被告人在開審當天認罪。 13.辯方律師又指,被告人明白第三項及第四項控罪皆為非常嚴重的罪行,而一般刑罰都是即時監禁式的刑期。他又指,就第三項及第四項控罪,涉及的品物的用途他未有任何陳述。 討論 第一項控罪 14.就此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0元及入獄兩年。 15.此控罪涉及41支未完稅的應課稅香煙。 16.被告人為一位初犯者,他於審訊當天承認控罪,本席認為就該定罪以罰款處理為合適的刑罰。 17.就此控罪,本席判被告人罰款1,500元。 第二項控罪 18.就此定罪,最高的刑罰為罰款2,000元。 19.被告人為初犯者,他於審訊當天承認控罪。 20.本控罪與第一項控罪雖然性質不同,但互相有緊密相連,本席就此定罪判被告人罰款500元。 第三項控罪 21.就此控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0元及終身監禁。 22.涉案危險藥物為甲基苯丙胺鹽酸,俗稱「冰」。 23.被告人是在審訊後被定罪的。 24.辯方律師呈上由被告人太太、父母、哥哥及兄嫂所撰寫的信,皆指被告人觸犯此事令他們感到疑惑,他們認為被告人是一位敦厚老實、工作勤奮、處事謙虛、孝順父母、愛護家人及不善應酬的人,他觸犯此控罪與他平常的行為不一致。被告人太太及兄長皆指被告人可能一時軟弱,迷失方向才會觸犯此事。此事件已令他承受很大壓力,尤其他快要當上父親。本席察覺,就所有求情陳述,皆未有指被告人對所犯控罪有任何悔意。 25.根據上訴庭於HKSAR v Tam Yi Chun ,CACC 524/2011案例內列出,就該些毒品販運的刑期指引,販運10克以下的「冰」,刑期應為3年至7年監禁。 26.本案的毒品重量為2.58克,故根據該判刑指引,就第三項控罪的刑期起點應為三年十個月監禁。 27.上訴庭在多宗案例皆指出,販運危險藥物本身非常嚴重,一般就被告人的個人背景,不足以構成有效的減刑因素。 28.正如本席早前指出,辯方律師也確認未有就該些危險藥物的用途作任何陳述。故就此定罪,即使考慮到辯方律師的求情,尤其是被告人為初犯者及將會首次體驗初為人父的喜悅,因該監禁會令他失去此機會,本席願意下調刑期起點3個月至三年七個月監禁。 29.故就此控罪,判被告人入獄三年七個月監禁。 第四項控罪 30.就此定罪,本席可處罰款10,000元。 31.被告人為初犯者,他是在審訊後被定罪,本席就此定罪判被告人罰款1,500元。 32.就四項定罪,被告人共罰款3,500元及入獄三年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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