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養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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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被判處六個月監禁。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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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38/2019 [2019] HKCFI 29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33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67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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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被判處六個月監禁。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原審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現在上訴時是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的關文渭大律師代表。 3.有關定罪的上訴,上訴理由有兩個,分別為:
4.有關判刑的上訴,上訴理由有兩個,分別為:
本席的裁決 5.在聽取過雙方陳詞後,本席裁定定罪上訴駁回,判刑上訴得直,原本刑罰擱置,以5個月監禁取代之。本席告知與訟雙方,裁決理由書稍後公佈。以下便是裁決理由。 原審時的控方案情 6.根據裁斷陳述書的記載,控方的案情撮要如下:
原審時的辯方案情 7.在原審時,上訴人選擇不作證供。 原審時的關鍵事實裁斷 8.本席現在節錄在裁斷陳述書裏面最關鍵的事實裁斷。有關段落在裁斷陳述書的第19段的第二句至第20段的結尾:
9.就著上訴人警誡下的開脫言詞,裁判官在考慮整體證供後,決定不賦予任何比重分量。 10.就著上訴人在原審時強烈依賴的自衛辯護理由,裁判官在考慮了整體證供後,認為上訴人在案發時,不可能有一個誠實信念,他將會或有可能會受到襲擊,因而作出自衛的行為。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11.裁判官的判刑理由記錄在裁斷陳述及判刑理由書的23至25段,現抄錄如下:
上訴人就定罪上訴的陳詞撮要 12.上訴人依賴書面陳詞,而書面陳詞主要指出裁判官以上訴人沒有撤退(retreat)作為主要理由去裁定上訴人沒有誠實信念他將會或有可能會受到襲擊,及上訴人使用不合理及不需要的武力。再者,上訴人陳詞稱,裁判官描述上訴人所用的武力既不合理也非「所需」,是犯了法律指引上的基本錯誤,原因是「所需」從來都不是量度自衛武力合理性的指標. 答辯人就定罪上訴的陳詞撮要 13.答辯人依賴書面陳詞,而書面陳詞指出裁判官不單只是考慮上訴人成功避開控方證人,還考慮了以下證據:
14.另外,就著所用武力是否合理,答辯人的陳詞是,根據裁判官所接納的證據,上訴人在大約一呎的距離外,舉手把載有重物的膠袋向控方證人的頭部方向「拂」落去顯然是超出了合理武力的範圍。 上訴人就判刑上訴的陳詞撮要 15.上訴人陳詞稱, 證人右手兩隻手指受傷,他聯針後出院,獲發病假兩天;上訴人從未干犯與暴力有關的罪行,之前從未坐牢;本案罪行循公訴程序審訊的最高刑罰只是三年監禁。 16.上訴人引用七個判刑案例,指出在這類型案件,一般量刑起點在三個月至18星期之間。 答辯人就判刑上訴的陳詞撮要 17.答辯人陳詞稱,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並沒有判刑指引,每件案例的案情不完全相同,案例的判刑只能作參考;六個月的監禁縱使是偏重也不算明顯過重。 本席的考慮 就定罪上訴 18.首先,就第一項上訴理由裏面所指的R v Deana (1909) Cr App R 75 原則,上訴人在陳詞中從沒有擴展或解釋這是個什麼原則,亦沒有再提及或引用這個案例,所以本席不予理會。 19.總括而言,就第一項上訴理由,沒有對大律師不敬,但本席認為裁判官從來沒有以撤退(retreat)作為理由去判案。所以,上訴人所指,裁判官忽略了R v Bird [1985] 1 WLR 816的原則的這個投訴不成立。本案的事實關鍵,是上訴人已經成功地避開控方證人後,才「轉身」襲擊他。再者,根據裁判官所指,控方證人除了阻礙被告人向前行之外,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證人說或做了些什麼,顯示他打算襲擊上訴人。裁判官就是以這些事實作為基礎,裁定上訴人不可能有誠實信念他將會或有可能會受到襲擊。 20.第一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21.就第二項上訴理由,沒有對大律師不敬,但本席認為裁判官根本不是用「所需」作為量度自衛武力合理性的指標。他只是指出一個客觀事實,就是上訴人所用的武力既不合理也非所需。 22.第二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就判刑上訴 23.本席認為,本案的事實有其嚴重性。上訴人舉起重物向控方證人頭部方向攻擊,如果不是證人成功擋格,後果可能不堪設想。本席同意答辯人所指,每件案件的事實基礎有其獨特性,之前的判刑案例只供參考,沒有約束性。 24.在本案,控方證人兩隻手指受傷需要聯針,獲發病假兩天。 25.本席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後,認為6個月監禁明顯過重,適當的刑罰應為五個月監禁。 結論 26.基於以上理據,本席已經裁定定罪上訴駁回;本席確認有關定罪。 27.基於以上理據,本席已經裁定判刑上訴得直,並以五個月監禁取代原有判刑。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盧萃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蔡克剛律師事務所延聘關文渭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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