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2/2019
[2019] HKDC 17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號
---------------------
---------------------
| 出席人士: |
許偉進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劉仲文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Tang Wong & Cheung轉聘,代表被告 |
| 控罪: |
[1]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
裁決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否認一項販運毒品罪,但表示會承認管有毒品罪,控方並不接納,本案以原先之販運毒品罪審訊。
控方案情
2.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訂立以下〈承認事實〉(證物P28):-
1. 2018年10月8日約1255時許,被告在返回香港九龍觀塘翠屏(北)邨翠梓樓511室(“該單位”)時,在該單位外被截停及搜査。在被告身上搜出:(1)港幣220元;(2)一串兩條門匙;(3)一部黒色三星智能電話連電話套丶一張電話sim卡及一張記憶卡。
2. 約在1259時許,被告表示他在該單位與其父母和兩名姊妹一起居住。劉思齊警務督察便出示搜查令編號6723並搜査該單位。
3. 約在1305時許,警員13098在被告睡床旁邊的組合櫃搜出:(1)一個黑色正方形盒內藏有(2)十細包透明可再封膠袋藏有思疑毒品(證物P2)丶(3)一包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有思疑毒品(證物P3)及(4)港幣500元;(5)一個黑色長方形盒內藏有一包透明可再封膠袋及一個電子磅。
4. 約在1310時許,警員13098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説:「啲K仔係我嘅,唔關我屋企人事。」在2018年10月8日2121至2139時,警員13089及11355在觀塘警署內向被告進行錄影會面,其內容的準確性、自願及公平性並沒有爭議,錄影㑹面光碟及謄本分別呈堂為證物P22,P22(a)。
5. 政府化驗報告確認證物P2,即十細包透明可再封膠袋内共載有8.12克粉劑內含6.58克氯胺酮;而證物P3,即一包透明可再封膠袋内載有13.2克粉劑內含9.83克氯胺酮。而證物P2及P3共載有21.32克粉劑內含16.41克氯胺酮。
6. 一張該單位平面草圖。
7. 一本共七張相片相簿。
8. 控方證物連貫性並沒有爭議。
9. 被告的身分並沒有爭議。
10. 根據於2018年10月五克或以下氯胺酮的街頭零售價為每克港幣605元,而證物P2及P3的街頭零售價為港幣12,898.6元。
11. 於2018年10月10日的驗尿報告,其內容的真確性不受爭議。
錄影㑹面(P22)
3.控辯雙方同意以下是該錄影會面的內容撮要:-
1. 警方提問楊家榮,係拘捕楊家榮當時在楊家榮所住既翠屏邨翠梓樓511室大廳組合櫃枱上,搵到一個黑色正方形盒內藏嘅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思疑毒品係咩黎
2. 楊家榮回答警方,係K仔
3. 警方提問楊家榮,K仔係咩意思
4. 楊家榮回答警方,K仔即係氯胺酮
5. 楊家榮回答警方,啲氯胺酮係一個朋友賣俾佢嘅
6. 警方提問楊家榮,用幾多錢買案中呢啲氯胺酮
7. 楊家榮回答警方,用4500港元買嘅
8. 警方提問楊家榮,你用4500港元買
9. 楊家榮回答警方,4500港元買左一安重嘅氯胺酮
10. 警方提問楊家榮,買呢一安重嘅氯胺酮嘅用途係咩
11. 楊家榮回答警方,呢一安重嘅氯胺酮係自己食
12. 警方提問楊家榮,係拘捕楊家榮當時在楊家榮所住嘅翠屏邨翠梓樓511室大廳組合櫃枱上,搵到一個黑色長方形盒內藏嘅電子磅同透明可再封膠袋
13. 楊家榮回答警方,因為曾經質疑過阿鋒賣俾佢嘅氯胺酮唔足份量,阿鋒俾左兩個電子磅楊家榮自己將啲氯胺酮磅下重,而啲袋仔係用來將啲氯胺酮包裝細細袋方便帶出街用
14. 警方提問楊家榮,拘捕佢當時個一個黑色正方形盒內藏嘅500港紙有咩解釋
15. 楊家榮回答警方,係之前買毒品氯胺酮時用剩的
16. 警方提問楊家榮,在他身上搜到220港元,有咩解釋
17. 楊家榮回答警方,果220蚊係生活費
18. 警方提問楊家榮,而家有無工作
19. 楊家榮回答警方,有工作
20. 警方提問楊家榮,做乜
21. 楊家榮回答警方,運輸散工
22. 警方提問楊家榮,月薪幾多
23. 楊家榮回答警方,16000-18000蚊左右
24. 警方提問楊家榮,買毒品嘅錢來源
25. 楊家榮回答警方,打工賺到嘅錢
26. 警方提問楊家榮,案中嘅毒品氯胺酮係幾時買
27. 楊家榮回答警方,5或6號
28. 警方提問楊家榮,買完案中嘅毒品氯胺酮返來點處置
29. 楊家榮回答警方,先將啲氯胺酮磅重後,將部分氯胺酮分開用細袋包裝
30. 楊家榮回答警方,自己買返嚟將毒品氯胺酮包裝成細包裝方便出街時候用
31. 警方提問楊家榮,今次搵阿鋒攞K仔攞左幾多
32. 楊家榮回答警方,1安
33. 警方提問楊家榮,攞左嘅一安重K仔係咪已經係現場搜到嘅全部
34. 楊家榮回答警方,有啲自己食左
35. 警方提問楊家榮,大概食左幾多
36. 楊家榮回答警方,5克
37. 警方提問楊家榮,呢啲K仔你係點樣服食架
38. 楊家榮回答警方,索落個鼻度
39. 警方提問楊家榮,可唔可以詳細啲描述下你係點樣服食呢啲K仔
40. 楊家榮回答警方,我會倒落張紙度顏碎,然後索入鼻
41. 警方提問楊家榮,你會用咩顏碎
42. 楊家榮回答警方,火機
43. 警方提問楊家榮,你每一次服食呢啲K仔嘅份量大概係幾多
44. 楊家榮回答警方,一日大概我自己包裝既5小包左右
45. 警方提問楊家榮,你講嘅5小包每包大概係幾多
46. 楊家榮回答警方,大概係唔夠一克
4.辯方作出補充,被告也說過這批毒品特別平,因為是次貨和份量較大。
辯方案情
5.被告不作供,不傳證人。
本席的觀點
6.控方無法否定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所說的收入及吸食份量。
7.警方估計本案的毒品價值港幣12,898.6(即21.32克x每克港幣605元)。被告說是以港幣4500元購得一批氯胺酮,包括這裡的21.32克及已吸食了的5克,這相等於每克值港幣171元。警方的每克值港幣605元的估值是以同月就5克或以下氯胺酮的街頭零售價為基礎。雖然每克港幣171元與港幣605元之間有很大落差,但是被告已在會面記錄中解釋是這批毒品特別平,因為是次貨和份量較大。本席不能排除這個可能性。
8.被告與家人同住,月入港幣16000至18000,這看來足夠買這批毒品(即證物P2及P3)連同已吸食了的5克。
9.他平日的吸食份量是每日五小包,控方指這屬偏高,但不能排除其可能性。
10.警方在被告的家中檢獲毒品,本案沒有證供顯示被告與任何可能買家有接觸。
結論
11.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任何販運行為或被告有意販運這批毒品。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這批毒品是管有作為自用,本席裁定被告就管有毒品罪罪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