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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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79/2019[2019] HKCFI 31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Nov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79/2019

[2019] HKCFI 31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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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T.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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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9年11月22日下午4時24分
出席人士: 顧佩芳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佘漢標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3] 及 [5] 至 [7]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2] 強姦(Rape)
[4] 企圖強姦(Attempted 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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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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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人五項非禮罪(即第一、第三、第五、第六、第七項控罪)、一項強姦罪(即第二項控罪)和一項企圖強姦罪(即第四項控罪)罪名成立。

事主是被告人的親生女,家中排行第三,有兩姐一弟,1999年內地出生,2007年一家單程證來港定居。

關於第一、二項控罪

2015年6月某日,事主在家中溫習,預備考試,倦極伏在桌上睡覺。被告人入房,從事主腋下摸事主胸部,事主驚醒,被告人蹲下向事主說,母親老了,可讓我進入否。事主欲出房,被告再把事主按在桌上,脫去事主的褲,強把陽具插入事主陰部,插入了少許。事主叫痛,剛巧當時門鐘響起,被告穿回衣服往應門,事主也穿回衣服。

第三、四項控罪

同年7月某日,事主母親與兩姐回鄉,事主與被告和弟弟在家。事主在廚房幫助被告煮飯,被告突然向事主說鍾意她,一齊死。事主驚慌,步出廚房到廳中,被告人隨後。他把事主按在牆上,強行吻事主頸和嘴。當晚,事主經過被告人房間門口,被告叫她入房商談弟弟的事,事主不虞有詐,坐在床尾。被告突扯事主到他附近,脫去事主衣服,壓在事主身上。事主覺被告人的陽具在她陰部外磨。被告人後來停下,到床邊取避孕套,再上床壓在事主身上。當時根據事主所講,被告人非常兇惡。未幾,被告人突然停下,並向事主道歉,事主得以穿回衣服。當時事主不知所措,回房後久久未能平伏。

第五、六項控罪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間,被告人多次以「揼」骨為藉口,要求事主替他在房間手淫,用報紙遮擋,每月大約一次。2017年2月,事主在學校訓練營痛哭,李老師詢問才得知事主遭遇,惟事主堅持不報警。之後,事主聽從李老師建議,把被告人傳給她的WhatsApp短信儲存起來,後來傳了部分給李老師。2018年2月,事主與家人回鄉過新年,她向兩姐姐透露遭遇,兩姐姐未盡信。

第七項控罪

2018年9月11日,被告與事主在廳中,被告再要求事主替他手淫,事主拒絕。期間,被告摸事主右胸,又把陽具在事主背部磨擦,被事主推開。事主後來用WhatsApp向李老師投訴,並將經過紀錄在手機中。後來終被李老師勸服,事主兩日後往報警。

事主在審訊後接受心理評估,心理學家指,事主現在沒有嚴重創傷徵狀,不過會談中事主透露案發期間情緒有時失控,影響睡眠,不願與人交往。心理學家指,事主一向自我形象低落,自案件揭發後,她怪責自己破壞家庭,現在單獨居住,事主覺得已不是家庭成員。基於以上種種問題和情緒的負擔,心理學家認為事主應接受心理治療。

被告在背景報告堅持清白,妻子、兩女兒也替他辯解,可見他的確是顧家和受兒女愛戴的父親。事主今天特意交來求情信,指被告是顧家的父親,希望判刑不會破壞被告人與其他家人的生活,語帶相關,令人唏噓。雖然事主代被告求情,本席認為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本席認為,環境證據充分,只是家人選擇視若無睹或忽略事主的日常情況。

被告46歲,內地出生,受教育至中三,1991年單程證來港,是雲石技工,月入15,000元,沒有犯罪紀錄。被告1996年結婚,有三女一子,家人在2007年單程證來港定居,家人和僱主來信力陳被告是稱職的父親、好丈夫和勤力的員工,各人都希望法庭輕判。

被告人身為人父,生活和經濟各方面都支配著事主,乘機侵犯事主,嚴重違反為人父的責任。案發時,事主16、17歲,活在被告人的陰影下和不太關愛的家庭環境之下,很難保護自己,被告人竟然忍心下手,行為極度卑鄙。好彩得李老師鼓勵,令事主有勇氣面對和揭發事件,不致對事主造成更嚴重後果。李老師的果斷介入和關懷,令人感動和佩服。

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K.K.K.([2013] 2 HKLRD 676)案中指出,年幼子女別無選擇,全在被告的控制下生活,應該受被告保護和關愛,所以被告性侵犯年幼子女是極可惡的行為。本席考慮過辯方佘大律師提及的判刑,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曾昭德案等。以本案而言,整個過程前後三年多,事主所受的屈委難以想像,對她的心理造成長遠影響,法庭必定嚴懲。另外,被告人在第二項控罪沒有採取避孕措施,各項罪行對事主心理造成困擾,需要接受治療,這些都是加重整體刑罰的因素。

第一項非禮罪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判被告人監禁3年。第二項強姦罪,本席考慮所有加刑因素,以9年為量刑起點,判被告人入獄9年。第一、二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此兩項控罪共入獄9年。至於第三、四項控罪,被告在兩個月內再侵犯事主,現第三項非禮罪以3年為量刑起點,判入獄3年。而第四項企圖強姦罪以6年為量刑起點,判入獄6年。這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共判入獄6年。至於第五、六項非禮罪,證據顯示,這是被告一連串強逼事主替他手淫的其中兩次,此兩罪只是相關時段的最早和最後的犯罪行為,相當嚴重。考慮到整體情況,每罪以4年為量刑起點,判被告人每罪入獄4年,同期執行,共入獄4年。第七項控罪在2018年9月再犯,當時事件似乎平靜後兩年,被告故態復萌,再非禮和要求事主替他手淫,真是禽獸不如,愧為人父,現以5年為量刑起點,判他入獄5年。

考慮過整體刑罰原則,本席再命令如下:

第七項控罪刑期的其中兩年與第一、二項刑期的總刑期分期執行。第五、六項控罪總刑期的其中1年,與第一、二項控罪的總刑期分期執行。第三、四項控罪總刑期的其中3年,與一、二項控罪的總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七項控罪共須入獄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