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緯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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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成,涉及的是一間有套房設備的劏房,位於西營盤屈地街屈地大廈7樓(6/F)B室(單位一共劃分了四間劏房),租客是一名姓饒的內地女子,在香港從事金融工作,事件中她損失了800元人民幣的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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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60/2019 [2019] HKDC 16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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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成,涉及的是一間有套房設備的劏房,位於西營盤屈地街屈地大廈7樓(6/F)B室(單位一共劃分了四間劏房),租客是一名姓饒的內地女子,在香港從事金融工作,事件中她損失了800元人民幣的利是。 2.案情透露案發當晚(2018年3月 28日)晚上八時許,饒小姐從外放工回來,發現單位的大門打開,於是站在門口探頭入內看看,赫然發現一名陌生男子(被告人)在其房間出現(當時房門打開,房燈亮着),被告人把利是紅包放進後褲袋內,當看見饒小姐便隨即走出來。雙方在門外相遇,饒小姐向被告人質詢他為何在其房間出現,被告人訛稱是房東派他來檢查水電,饒小姐致電房東,此時被告人離開,事情最終驚動警方。 3.待警察到來後,饒小姐才入房點算損失,發現放在抽屜內的兩封利是不翼而飛,這兩封利是是饒小姐父母在農曆年給她的,一封是$500人民幣,另一封是300元人民幣。警方調查後把被告人拘捕但未能撿回被盜的兩封利是。 4.被告人現年43歲,未婚,有一位要好女友。被告人過往有6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是盜竊。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的女友患有抑鬱,在經濟和精神上均倚賴被告人的照顧。律師續說被告人為人善良,樂於助人,經常為朋友解燃眉之急。 5.辯方律師向法庭表示明白到這類罪行有判刑指引,一般是3年考慮但強調本案並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相反律師說本案近乎機會主義的爆竊案,因為當時處所大門是打開的。 6.首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進入該處所的時候大門是打開的,但無論如何,被告人選擇走到一座大廈7樓的地方,而根據大廈閉路電視顯示其出入大廈的時間相隔12分鐘,被告人在短短的時間內犯案離開,明顯他是有目標而來的,情況完全不是他偶然遇上盜竊的機會。因此,本席不會視本案為機會主義的爆竊罪行。 7.考慮到本案案情,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因此不獲任何認罪的扣減。考慮過被告人的求情說話,本席看不到有任何減刑的理由,因此,最終的判刑是監禁3年。 8.同時,本席頒令被告人向饒小姐作出賠償,金額是港幣$1,000,經被告人同意從其擔保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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