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駿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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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他否認控罪,審訊後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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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70/2018 [2019] HKDC 17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70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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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他否認控罪,審訊後罪成。 2.本席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3.簡單說,2016年5月底至7月中,廉署派出2位調查人員(臥底衛及臥底樂)接觸被告人,表示對香港賽馬會(下稱「馬會」)的會籍有興趣。臥底樂與被告人兩度面談及通電話多次。他向被告人表示,一位生意夥伴「明哥」希望成為馬會會員。被告人向臥底樂聲稱,能以680,000元取得入會申請表,並會安排明哥認識有權簽署入會申請表的馬會會員。面談及電話對話的內容,全部與上述目的有關。 求情及判刑 4.被告人現年53歲、已婚、育有兩子(21歲[1]及6歲)。他沒有刑事紀錄。許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具中五學歷,自1985年踏足社會,曾從事製衣、外匯等不同工作;近年則經營會籍買賣生意。被告人月入約13,000元,供養年邁母親[2]每月2,000元。 5.求情時,許大律師陳詞,被告人於2017年1月被捕;2018年12月正式落案被控;案件剛於2星期前審結。換言之,本案纏擾了被告人達3年之久。許大律師認為,當中涉及「延誤」的元素,法庭應考慮給予適當的扣減。 6.許大律師指,即使根據被告人的說法[3],他的角色只是「前鋒」,背後還有「一拃人」。而涉案的680,000元(如成事的話),亦並非由被告人獨佔,是「簽名嗰幾個收[4]」。故法庭可推論,被告人的得益不會多。許大律師呈上的求情文件,本席閱畢。 7.關於檢控的「延誤」,主控林大律師解釋,廉署在行動中共拘捕了17人,相關人員需時處理及考慮大量材料,並索取法律意見。由拘捕至落案起訴,2年時間屬合理。本席接受林大律師的解釋,控方沒有對被告人造成不恰當的延誤。當然,如能把時間縮短至低於2年便更理想。 8.許大律師呈上數宗關於非法買賣馬會會籍的判刑案例[5]。他陳詞,本案被告人的角色,與HKSAR v Ng Ka Ki Robert & others CACC 225/2012案的第六被告人相若。上訴庭把該案第六被告人的刑期由2年減至15個月。本席認為,相比有權提名、附議申請人或單純簽署入會申請表的馬會會員,本案被告人的刑責或許較輕。不過,沒有他當「前鋒」,他背後的馬會會員便沒有門路或須冒更大的風險來斂取無本生利的「介紹費」。本案被告人亦不單是替該些馬會會員「收款∕送遞入會申請表」的跑腿,他還負責「推銷」的工作,是個徹頭徹尾的經紀。相比 Ng Ka Ki Robert 案的第六被告人,本案被告人的刑責明顯較重。涉案金額方面,雖然相關判刑案例距離現在已超過或接近10年,考慮了通漲及馬會會籍供求等因素,該些案例仍具參考價值。 9.假如本案的馬會會籍買賣成事,被告人的刑罰應不會低於2年監禁。基於仍在「推銷」階段,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 18個月監禁。被告人經審訊後定罪,不能獲得「認罪」的扣減。由於他初犯,酌情給予2個月的刑期扣減。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16個月。
[1] 第一任妻子所生。 [2] 82歲。 [3] 證物P12B,記項100。 [4] 證物P12B,記項870。 [5] HKSAR v Wong Tak-kin DCCC 1061/2008 (22 May 2009)、HKSAR v Hung, John Terence DCCC 1047/2008 (25 June 2009)、HKSAR v Ng Ka Ki Robert & others CACC 225/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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