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龍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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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起訴被告人9項猥褻侵犯罪。被告人否認所有控罪。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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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33/2018 [2019] HKDC 15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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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起訴被告人9項猥褻侵犯罪。被告人否認所有控罪。 案件縱覽 2.2018年2月9日,現年37歲的X 就約30年前在小學時候被當時身為老師的被告人「非禮」到警署報案。警方開始調查並聯絡其他懷疑曾經被被告人猥褻侵犯的學生,最後就當中5位投訴人的事件控告被告人9項控罪。 3.五位投訴人皆是女性,在涉嫌案發時候均就讀於西貢崇真小學,所有侵犯事件皆在課室內發生,而被告人是每一次案發時唯一在現場的老師。一如同類案件慣常做法,投訴人的名字改由X,Y,Z,A,B代替。另外,某些證人的名字也用字母取代,以保障不間接披露投訴人名字。 4.控罪1、2、3牽涉證人X,三條控罪分別指被告人於1988至1990年間的3個不同日子在涉案小學猥褻侵犯X。 5.控罪4、9牽涉證人Y,分別指被告人於1988至1989年間,及1990至1991年間在涉案小學猥褻侵犯Y。 6.控罪5牽涉證人Z,指被告人於1988至1989年間在涉案小學猥褻侵犯Z。 7.控罪6、7牽涉證人A,分別指被告人於1988至1989年間,及1991至1992年間在涉案小學猥褻侵犯A。控方曾經在A庭上作供後申請修訂這兩項控罪的涉案日期,辯方沒有反對,得本席批准。 8.控罪8牽涉證人B,指被告人於1993至1994年間在涉案小學猥褻侵犯B。被告人審訊首天申請永久擱置控罪8,被本席拒絕,理由見於附件1。 爭議點 9.每一項控罪的爭議點也是控方是否可以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下證明猥褻侵犯罪的所有元素。 猥褻侵犯的法律元素 10.控方必須證明的罪行元素如下。 11.被告人曾經侵犯投訴人;被告人是有意圖地作出有關侵犯而不是意外觸碰;該侵犯的性質對合理思想的普通人而言屬猥褻;被觸碰的人沒有同意有關侵犯(根據第122(2)條,16歲以下人士在法律上不能給予有關同意);被告人在作出侵犯是知道被觸碰的人不同意有關侵犯,或罔顧該被觸碰的人是否同意有關侵犯;及被告人並非真誠相信被侵犯的人同意被觸碰。 控方說法 12.就每一項控罪,控方的說法也是被告人曾經如每一位投訴人各自證供所述去觸碰她們。控方指被告人觸碰的情況可以讓法庭作出以下唯一合理推論,即被告人曾經有意圖地在5名投訴人形容的情況下侵犯她們,而侵犯屬猥褻性質,即使投訴人們在法律上不可以同意被如此侵犯,控方也指被告人必然知道學生們均不同意被如此觸碰,而被告人也沒有相信過她們同意被如此觸碰。 辯方說法 13.被告人在庭上作供,否認在有關時段,或任何時候,曾經猥褻侵犯涉案投訴人或任何學生。被告人自己的供詞及辯方傳召的某些證人的供詞中提到被告人在與學生溝通時候偶爾會有身體接觸,譬如拍拍頭、肩頭或臀部等,本席必須個別考慮投訴人是否有可能誤解這些觸碰為猥褻侵犯,也必須考慮被告人對個別投訴人的觸碰,若有的話,是否意外觸碰,若是意外觸碰,則被告人就沒有有關犯罪意圖。 分開處理控罪 14.本席在處理本案控罪之前已經提醒自己必須就每一項控罪分別考慮對被告人不利和有利的情況。在本案中,有關每一項控罪的證據都不盡相同,因此,本席就每一項控罪所作出的裁決也無須相同[1]。 「類似事實」證據 15.控方在結案陳詞中提出法庭應該以「類似事實」原則處理各位投訴人對被告人的證據。控方認為被告人在課室內叫學生出去老師桌旁讀書期間將手伸入裙底觸摸學生這案發過程非常類似,因此可以增強每一位投訴人有關被侵犯的證供可信和可靠程度。 16.辯方大律師在結案陳詞階段口頭回應控方的陳詞時候指出他在審訊前曾經考慮是否需要申請分拆每一位投訴人的案件,但最終決定不作出申請。大律師的說法似乎是不反對控方要求法庭引用「類似事實」原則。 17.根據由當時名為「香港司法人員培訓委員會」發出的《陪審團樣本指引》[2],凡有直接證供指證被告人干犯了被控罪行,而爭議點是究竟指證被告人犯罪的證人(例如在本案中的X)所言是否屬實,而同時在同一案件中其他證人曾經就其他事件中發生的類似罪行作證的時候(例如在本案中的 Y,Z,A 和 B ),法庭應如下處理她們證據之間的關係,及考慮有關證據的比重: 18.本席必須首先決定是否肯定證人X ,Y,Z,A,B 並沒有一起商量,捏造假證供誣告被告人。若本席不肯定她們沒有這樣做的話,則她們的有關證據就沒有任何價值,本席不能予以考慮。若本席肯定她們之間沒有串通,本席可以在決定 X所言是否屬實的過程中考慮其餘4人(即Y,Z,A,B)的證據。在本案中五位投訴人有各自對被告人的指控和控罪,將投訴人在以上例子中互調位置也同樣適用。 19.之後本席必須再考慮到,已經聽過這5人各自獨立地作出了類似的指控,在合理的情況下,有沒有可能她們全都是説謊或有所誤會?如果本席認爲根本沒有這個可能,則本席大可信納X所說的是真話。在回答這個問題時,本席必須考慮有關證據的兩大要點:
20.在我們本案中,即使首先假設控方成功證明5位投訴人也在說真話,及即使假設她們沒有在聽到其他人提出投訴後受到影響,本席認為也不應該在「類似事實」原則下給予她們個別證供更大的比重,理由如下。 21.雖然每一位投訴人也指控被告人在課室內伸手入裙內觸摸她們,然而,這樣的犯案模式並非特別。任何一個老師打算侵犯這樣年紀的學生也可能會選擇在課室內進行,侵犯的方法也必大同小異。由於類似程度不高,本席在「類似事實」原則下給予這部份證據的比重將微不足道。以這樣低的類似程度及證據比重而言,若引用「類似事實」原則來處理有關證據,將有可能會對被告人做成傷害,令他得不到公平審訊。 22.因此,本席將不會引用「類似事實」原則來處理各投訴人之間的證據。 不被控告的行為 (Uncharged Acts) 23.在以下撮述的投訴人供詞中將會出現一些投訴人指控被告人在控罪以外未有被檢控的侵犯行為。對於這些證供,本席將依循案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郭慶 [2010] 3 HKLRD 769[3]的指引處理。 24.上訴庭在該案件中如下裁定:
25.在我們本案中,證人X、Y、Z、及A的供詞均涉及「不被控告的行為」證供。在本案中,她們這些證供唯一有可能需要被接納成為呈堂證據的基礎是郭慶案例中指,用來顯示控罪發生的環境 (setting) 及全盤局面 (context),及用來解釋該投訴人為何不能清晰記起控罪的正確日期及詳情。 26.然而,本席認為即使接納這些「不被控告的行為」證供,本席也不會因為這些證供而獲得一個更加完整及能夠明白的陳述。投訴人記不起個別控罪發生日期是因為當時年少及事發多年,這些「不被控告的行為」證供並不能夠解釋為何該投訴人記不起控罪發生的日期。因此,本席認為根本無需依據以上兩個基礎來接納有關證供。 27.再者,基於這些「不被控告的行為」證供有可能被錯誤地用來證明被告人傾向於干犯其他被檢控罪行,而這是法律上不容許的,若接納這些證供的話,這些證供對被告人的不利將遠遠超越證供的舉證力量。因此,本席在本案中將完全拒絕接納這些「不被控告的行為」的證供,以確保被告人得到公平審訊。 個別控罪投訴人供詞撮述 28.每一項控罪的舉證責任皆在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由於每一項控罪的爭議點也是投訴人證人的可信及可靠程度,控方因此必須在同樣的舉證準則下證明證人有關供詞可信、可靠。 29.所有控罪的其中一個共通點是現年57歲的被告人是一個沒有任何之前刑事定罪紀錄的人,也透過多位品格證人告訴法庭被告人是一個品格良好的人,因此,本席在處理被告人供詞的可信度及被告人干犯任何一項控罪的較低傾向的時候必須對他作出相關有利的考慮。 控罪1、2、3:證人X供詞撮述 30.X現為家庭主婦,從小到大在香港居住,教育至大學程度,已婚,有一個女兒。X有7兄弟姊妹,分別為兩個哥哥,3個姐姐和一個弟弟,整個小、中學時代一起居住。X自己與父母同住直至2011年結婚。 31.X形容與兄弟姊妹關係為兩位哥哥好像爸爸一般,大姐好像老師,二姐好像朋友,三姐是不那麼親密的朋友,弟弟則是她的玩伴,主要由X照顧。 32.2017年12月2日,X讀到有關某運動員受「MeToo」運動啟發下公開過去曾經被性騷擾的新聞,勾起她小時候被摸的記憶,繼而鼓起勇氣在即日告訴丈夫她被侵犯的事情。丈夫鼓勵X告訴姐姐們。X於是在同日透過手機通訊程式WhatsApp向3個姐姐透露過去曾經被「麥Sir」侵犯。 33.X在12月中向婦女福利組織「風雨蘭」求助並與他們的社工及律師會面尋求意見。雖然丈夫希望X儘快報警,好讓他們可以集中照顧新生女兒,但X還需要時間思考,期間兩人多次爭論,影響家庭氣氛。 34.X最後在2018年2月作出報警的決定,主要理由是不想被告人「搞其他人,講出來給所有人知道,和給自己小時候有一個交代」。 35.X在2018年4月認人行列中認出被告人就是在X小學時侵犯她的麥老師。 36.在盤問中,X同意曾經要求其中一位姐姐聯絡證人B(P-6),希望她可以一起報警,若她願意出來指證,「告得入機會會大好多」。X也同意她當時是儘可能找人一起報警,但最後只聯絡上B和一位黃女士(名字見P-7)。 三次事件的共通地方 37.所有侵犯發生於1988年,X就讀西貢小學一年級或二年級期間發生。X現在已經說不出個別事件發生的確切時間。 38.X的說法是侵犯事件曾經發生多於3次,但只有3次印象較深刻。X不肯定一共發生了多少次,但記得三次均發生於她就讀小一或小二期間。被告人當時是英文科老師,但不是X的班主任。 39.該印象深刻的三次非禮事件皆發生在小學班房內,時間相隔大約一個月。X均穿着夏季校服,被告人會在課堂即將完結時叫X從座位到班房前方中央位置的老師書桌前與X講解習作。X從來沒有在穿著冬季校服時被非禮。夏天校服一如照片(證物P-9)裏面學生所穿的藍色裙子。 40.X每一次也照做,離開自己在課室較前位置的座位,站到被告人右邊。 41.被告人會先和X講解習作,然後很快小息鐘聲就會響起,班房內其餘同學必須離開課室,也不可以逗留在走廊,要下去操場。 42.當課室內剩下被告人和X兩人獨處期間,被告人就會開始非禮X,直至小息完結鐘聲響起。這時被告人會拍一拍X臀部示意她可以離開,然後X就離開課室前往操場排隊,準備與其他同學一起回到課室。 43.在後來的盤問中,X說她肯定被告人摸的是大腿後方,右邊一定有摸,左邊則不肯定。被告人需要伸手入裙底摸,因此裙稍稍被提高。 44.辯方大律師然後指出,X在向警方作出的2018年2月9日的書面口供紙中沒有提到摸大腿位置是大腿後方,只是說在她「右邊腿部外邊」摸。證人X讀過口供紙內容後同意當時曾經如此紀錄。X解釋說大腿後方和側面也有摸,口供紙內說漏了大腿後也被摸,而「外邊」就是側面。X同意口供紙和庭上說法有一點兒不同,但是X肯定被告人當時曾經觸摸她右邊大腿,從後方伸手摸右邊大腿。 45.辯方大律師然後要求X詳細形容被告人如何觸摸她的臀部。X形容被告人「撫摸」臀部,「上下都摸,有時上去,有時落去」。第一次和第二次的非禮被告人沒有將手伸入X底褲內。 46.在後來的覆問中,X形容當被告人摸大腿時,整隻手也有觸碰,三次也如是。 X形容第一次被被告人侵犯事件(控罪1) 47.X肯定地記得第一次侵犯如下發生。 48.一如以上提到,英文課快要完結時X被被告人點名叫出老師桌。X記得當她站在被告人右邊後,被告人與她談論習作問題,之後不久小息下課鐘聲響起,原本在課室內的同學離開,當課室內只剩下被告人和X後,被告人「的手從後方伸入我裙入面,摸我大腿及摸我臀部。我記得他那時繼續有講解習作,一路都有摸我大腿及臀部,一路講一路摸」。 49.X如此形容被告人摸的動作:「佢係撫摸囉,摸我大腿,跟住就慢慢掃上去摸我臀部。到達臀部後,冇停止過摸我囉其實,成個小息,太久,不肯定小息多久,我想至少10分鐘。」被告人連續地摸她,「沒有停止過摸我臀部和大腿」,上下摸。 50.X當時感覺「好驚,身體沒有郁過,冇出聲,好驚。」 51.被告人在用右手觸摸X期間左手在翻放在書桌中央X的習作。被告人有說話,但X沒有留意他說甚麼,因為她好驚。 52.X當時身穿夏天校服,白色襯衫扣鈕連身裙在外邊,藍色腰帶,沒有穿底裙或打底褲,就一條底褲在裏面。 53.當小息完結鐘聲響起時,被告人就將手從X裙底拿出,在X裙外面拍拍她臀部,示意X可以離開班房,於是X就離開班房前往有蓋操場與其他同學一起排隊回課室。 54.X當時沒有哭,庭上一直強調她只是「好驚」。 55.X形容教師書桌位置在課室近黑板中間前方,即被告人左邊就是課室門,事發時候課室門一直開著,門外就是走廊。X記不起課室有沒有窗口對著走廊,也沒有留意事發時後是否曾經有人經過課室門外。 56.就這第一次非禮,X沒有向任何人提起,理由是她覺得「驚和醜,所以沒有告訴別人,也不明白為何摸我,是否習作做的不好?所以沒有跟別人說。」 X形容第二次被被告人侵犯事件(控罪2) 57.X記得第二次被被告人非禮應該與第一次相隔約一個月。同樣地,被告人在英文課即將下課時召喚X到老師書桌旁邊講解習作,之後不久小息鐘聲響起,同學離開課室,留下被告人和X獨處。 58.在獨處期間,被告人將右手放入X裙裏面,從後方摸她大腿和臀部,動作跟之前X就控罪1形容的一樣。 59.X當時同樣穿著夏季校服,裏面就只有一條底褲。被告人一邊講習作,一邊用右手在內褲的外面摸X臀部和大腿。動作跟第一次一樣,也是連續摸,直至小息完結鐘聲響起,被告人將手拿出,拍拍X臀部示意她離開,然後X就去操場排隊。 60.一如第一次非禮事件,X沒有留意過程中課室外有沒有人行過。X也沒有哭,沒有告訴別人,她只是覺得「好驚,沒有講,不知道如何做,和他在學校好受同學歡迎,及怕講了給別人笑」。 X形容第三次被被告人侵犯事件(控罪3) 61.第三次事件跟第二次相隔約一個月,當時X仍然穿著夏天校服。一如之前兩次,被告人在英文課快將下課時召喚X到老師書桌旁跟她講解習作問題。 62.X在盤問中肯定這是最後一次被告人侵犯的事件,之後沒有再叫X。 63.X如此形容這一次事件:「然後小息鐘響,然後他用右手摸我大腿,摸了一下子,然後移到前面,記不起是哪一個位置,然後將手放進去底褲內摸我小便個位置,過了一陣,就摸我大陰唇,然後放了手指一小部份入我小陰唇,然後整我小陰唇,我有小小唔舒服,我覺得好驚,想離開,我想事件快一點完結。」 64.在盤問中,X同意當時對自己生理還不太理解,不知道甚麼是大、小陰唇,只知道感覺到被告人將兩隻手指插了入去下體。 65.被告人用兩隻手指摸或插入陰唇,大概維持了十多秒。這一次,當被告人放手進去X底褲內她就開始哭,因為「好驚」。在盤問中,X形容這「最尾一次」最驚,「驚到喊」。 66.在盤問中,辯方大律師指出X在口供紙中沒有用「插入手指」這類字眼去描述第三次的非禮,只是說被告人「掃大陰唇一陣」,「再用兩隻手指撥弄我小陰唇」,「撥弄我十幾秒小息鐘就響起」。 67.同樣在盤問中,X被問及被告人如何將手移至X的「小便位置」。X說她記不起被告人的手是從兩腿之間還是從旁邊位置插進她底褲內,也記不起被告人的手是從褲頭還是底褲的側邊伸入。辯方大律師向X指出她在口供紙中如此形容第三次非禮:「老師同之前一樣,伸右手係我後邊裙底入去,上下撫摸我右外側臀部同大腿,後來將右手伸長去我身前位置」。X同意被告人當時是從她右邊伸入進去底褲內撫摸X的私處。 68.被告人這一次非禮大部份時間在摸X的大腿和臀部,而私處則「摸咗一陣」,即「幾分鐘」。這時間上有「幾分鐘」與X較早前「十多秒」的證供出現矛盾。在盤問中,當辯方大律師指出這事情後,X同意有這樣的出入,但也同意大律師說無論如何X印象中是整個小息被告人都在非禮她。在覆問中,X說有關時間是她透過感覺估計,覺得手指插入的時間屬「長」。 69.在盤問中,X同意若被告人要用右手繞過X右邊身體然後從前面伸手進X底褲內撫摸私處,被告人必定需要將X拉近身旁,也同意當時X的面和身體和被告人「應該都好貼近」。 70.被告人摸X直至小息完結鐘聲響起,被告人將手從底褲內拿出,拍一拍X裙外示意她離開,X照做。一如之前兩次,離開課室到操場排隊。X記得當時應該面有淚痕,但不記得有沒有人問她發生甚麼事情。 71.在這一次觸摸期間,被告人除了觸摸X外也有講習作問題,有時停,有時沒有出聲,X因為感覺好害怕,沒有留意被告人確實在說甚麼。 72.一如之前兩次,事發時課室門一直開著。在盤問中,X同意在課室門一邊有一系列的窗口,也同意若有人走過可以見到課室內部。 73.X也沒有對其他人提過這第三次事件,首先因為她覺得好醜,不要給別人知道,而且也害怕別人會在想之前給侵犯了兩次也不說,現在第三次才說,怕沒有人相信。 74.X也沒有告訴家人,因為他們沒有問起,所以X沒有對他們特別提及學校的事情。 75.X解釋說他們家是養豬的,一般要清晨4、5時起床準備食物餵飼,姐姐們也要幫忙,然後就準備上學,姐妹間沒有機會說話,所以X沒有跟姐姐們說。父母間頗多爭執,氣氛不好,影響X心情,而且管教嚴,X也怕告訴父母會給他們責罵,所以一直噤聲。即使小時候媽媽幫她洗澡時也不想跟她說,而且媽媽也沒有問。 X被老師查問事件 76.X記得在她就讀小五或小六期間某天,劉幹飛老師(控方證人)和一位她記不起是誰的女老師向X和她的一位女同學(名字見於P-3,即本案中的A)查問有關被告人的事情。 77.她們兩人在課室外走廊,劉幹飛問他們「麥Sir」為人如何,及是否相信他會非禮女同學。X當時回答說「覺得他幾好人」,至於有沒有非禮女同學,X說「有機會,唔出奇」。X解釋說她當時沒有說出曾經被被告人摸是因為當時事出突然,X沒有心理準備要將事情告訴別人,加上X也不想讓別人知道被摸的事情。 78.X記得A當時回答說她不相信老師會非禮女同學。X當時沒有作出任何反應,兩人回答問題後就被老師吩咐返回課室。事後X也沒有問A為何如此回答,沒有和A討論這事情。X當時想應該是因為A沒有給麥老師摸過所以才會這樣說。 79.在盤問中,辯方大律師指出X當時回答兩位老師說「覺得他幾好人」其實在說謊,因為事實上X當時不覺得被告人是好人。X同意,因為被告人當時在學校好受歡迎,X不想說出一些不會有人相信的事情。 80.至於「有機會,唔出奇」的回應,X說她沒有就此說謊是「因為佢真係有摸我,所以我不想講冇囉」,但是她也不想說有,因為如此說她就要將自己的事件講出來,而這不是她所想。 比對X和劉幹飛先生供詞 81.劉幹飛是控方證人,但因在證人欄內作出與證人供詞內容不符的供詞,兼不願意說出事實真相而被控方轉為敵對證人,在主問中被盤問。 82.劉先生在1990至2005年間任教於涉案學校,現已退休。劉先生於1990年開始認識被告人,形容被告人為他的「好朋友」。劉先生說在學校任教期間他「應該係冇」聽過任何關於被告人的投訴,也「冇直接咁聽過」有關被告人曾經非禮學生的傳言,但隨即解釋說當時的確「曾經有咁嘅傳言」。劉先生說應該是老師之間傾偈,但記不起是誰「提過吓」,然而證人又說他其實已經記不起來,是到了警署後他們「提我架咋」。 83.控方在庭上向劉先生展示X的名字,劉先生對名字有印象,因為是一位「好叻」的學生,但證人應該沒有教過X。 84.劉先生也記得A(P-3),說他認識這女同學,是「好叻」的學生,在校內沒有操行問題。劉先生記不起有沒有教過A,但兩人接觸比較其他控罪中的證人多。劉先生認識A的家人,即使A畢業後偶爾在西貢區碰到也會說說話,但從來沒有談及涉及本案的任何事情。 85.在庭上,劉先生說他記不起在任教期間有否曾經就被告人非禮女同學而向學生查問,更說他不會向學生直接查問,也不會與其他老師一起向學生查問。劉先生的庭上說法與他在其口供紙內說法完全不同。 86.根據他2018年2月22日口供紙,劉先生曾經與一位名為戴秀蓮的老師一起向同學查問有關被告人非禮女同學的謠言。劉先生庭上質疑自己口供紙內容,推翻曾經發生該事情的說法,並說他現在已經基本上記不起有關事件。戴老師已經離世,沒有就事件作出任何供詞。 87.劉先生說他記得曾經和戴老師一起跟同學見面,理由只是因為他們「好錫」學生,堅持沒有直接問他們有關非禮的事情。劉先生在口供紙內說過會面是跟X和A是因為警員當時如是說,而劉先生記得兩人是班長,覺得應該會是她們,會面目的是要「疏導」一下她們。主控官問證人她們需要「疏導」的原因時證人說他記不起。 88.劉先生確認這樣跟戴秀蓮老師一起跟同學「傾計」、「疏導」的事情只發生過一次, 但是他記不起有甚麼特別理由要進行這次「疏導」。 89.在轉為敵對證人後,劉先生甚至說在整個教育生涯中,這是他唯一一次和戴老師一起跟學生傾偈和疏導她們。然而,劉先生堅持他記不起疏導的理由,但就不同意控方指出學生需要疏導的理由一如劉先生口供紙內容所述,就是處理有關被告人在學校非禮女同學的謠言。 90.劉先生確認在任教期間只聽過一次有關被告人非禮女同學的謠言。他沒有向被告人查問,但也不覺得奇怪,沒有擔心。 91.在接受辯方盤問期間,劉先生被問及口供紙內有關曾經與戴秀蓮老師跟X和A查問的內容時,劉先生首先更正大律師說「唔係查問,係傾偈」,然後確認他的確曾經告訴警員他依稀記得曾經發生這樣的一次會面,而因警員說會面牽涉X和A,於是劉先生也就接受了這說法,雖然當時他其實記不起會面中的兩位學生是誰。 92.同樣在盤問中,劉先生確認據他記憶所及,他和戴老師和兩位同學「傾偈」只發生過一次。 有關劉幹飛供詞的裁斷 93.根據劉先生庭上供詞,他在任教生涯中只聽過有關被告人非禮女童學的謠言一次,也只有一次與戴秀蓮老師一起和同學傾偈和疏導她們。然而劉先生卻完全記不起有關疏導理由和傾偈內容。同時,劉先生在口供紙內卻交代了有關會面內容,正是關於處理被告人在學校內非禮女同學的謠言。 94.劉幹飛在庭上回答有關與戴老師一起與同學傾偈的事情時支吾以對,供詞明顯地不盡不實,本席裁定劉幹飛在有關事情不是一位誠實的證人。若劉先生只有一次聽過被告人的非禮傳言,又若他只有一次和戴老師跟同學見面疏導,劉幹飛沒有可能記不起這次會面的理由就是要處理有關被告人非禮學生的事情。唯一合理推論是劉先生在證人欄內說謊。 95.根據X供詞,在就讀期間只有一次被一位男老師和另一位女老師查問,根據劉幹飛他只一次和戴老師一起跟同學傾偈,唯一推論是X所說的查問就是劉幹飛提到的「疏導」。劉幹飛供詞是X這部分供詞的佐證。 A有關這次查問的供詞 96.證人A是控罪6和7的投訴人,是X當時的同級同學。A 記得在小五夏天時分,一男一女老師曾經問她有沒有被被告人摸過。A當時覺得好害怕並否認有被摸過。A的印象是當時只有她自己一個學生,地點在走廊裡。 查問事件的證據價值 97.X沒有在查問中對兩位老師說她曾經被被告人非禮。戴老師沒有作供,即使劉幹飛先生的供詞也只證明曾經有一個關乎被告人被投訴觸摸學生的會面,不證明被告人是否曾經有如X交代觸摸她。這查問唯一用處是作為一個X記憶中的註腳點,讓X記得在該小學階段曾經發生這事情和當時自己的感受,也因這查問得到劉幹飛和A的證據確認曾經發生而讓法庭知道有關查問不是X憑空捏造,而是真有其事。 回到X供詞 98.X在緊接該次查問後某天在家中從已經升讀中學比X大2、3歲的姐姐(E)口中得知姐姐同學(G)的媽媽向學校投訴該同學的妹妹遭被告人摸,X從而推斷這是老師們向X和A查問的理由。X當時沒有告訴姐姐自己曾經3次被非禮,也是因為不想別人知道。 99.X在以上提到於2017年12月2日與3位姐姐的WhatsApp對話中得知該被侵犯的女同學就是本案中的B(P-6)。 100.在盤問中,辯方大律師指出,X在12月2日向姐姐們發出的WhatsApp訊息中說「其實我小學一年級時都有俾老師麥龍兒非禮」,問X既然她不肯定發生於小一,為何在訊息中如是說。X解釋說那是她當天的記憶,在之後小心回想後,認為不可以肯定究竟是小一或是小二,所以現在說是小一或小二。 101.X說在這3次非禮後經常想起事件,每次也不開心,有時在睡覺前想起就會睡不著覺。在小學期間甚至因為想起事件而令她不想上學,雖然最終沒有這樣做。 102.事發後,X不喜歡被告人,但被告人在校內好受歡迎,這讓X覺得好不開心。X見到被告人就想離開,因為「好驚佢」,是「驚多於憎」。怕給被告人再次非禮。 X目擊另外一位女同學被被告人非禮 103.X記得曾經目睹黃同學(名字見P-7)被非禮。X記不起當時就讀甚麼年級,不肯定是否在自己被非禮的年份,但就肯定發生在X自己被非禮之後。當時在上課中,應該是英文科,X見到黃同學被被告人叫名,黃同學於是離開座位,站到了老師的左手邊。X然後見到被告人的左手從後伸入黃同學的裙子內,但是由於裙子的前方阻擋,X見不到被告人的手有沒有觸摸到黃同學。X記得當黃同學離開座位向教室桌行時正在流著淚。 104.X記不起黃同學為何被叫到老師桌,也記不起老師有否解釋習作或叫同學朗讀課文。 105.X說不出從被告人伸手入裙到黃同學返回座位歷時多久,只知道「都有一段時間,不是好快」,但就沒有X自己被被告人非禮那麼久。 106.X記得被告人當天叫學生們自修,當時課室內同學皆就座,而X在過程中一直望著黃同學,但沒有留意其他同學有沒有望見。 107.X當時感覺好驚,驚自己會不會是下一個。X沒有在事發後跟黃同學談起事件,因為她覺得同學不想別人知道被老師摸,會覺得好醜,而同學顯然是不開心,所以才會哭。X也沒有告訴其他老師,因為X在見到被告人再摸其他人後覺得「驚」。 108.在盤問中,辯方大律師向X指出被告人沒有非禮過黃同學,X不同意,堅持親眼目睹被告人觸摸黃同學。 109.在以上提到被兩位老師查問被告人為人的時候,X當時沒有想起黃同學被非禮的那次事件,所以沒有提到。 110.2017年12月2日,X在向丈夫和姐姐表白後就透過WhatsApp聯絡黃同學,說有事情要跟黃同學說,問是否可以打電話給她。黃同學回覆說「不方便」。 111.在2018年2月,X透過WhatsApp告訴黃同學她會去黃大仙警署報警,問她要不要一起去,而黃同學回覆說不需要。X後來將黃同學的聯絡方法告知警方。 黃同學對有否被被告人非禮的回應 112.根據控辯雙方同意呈堂的一份警員口供紙[4],黃同學在與女警員56587對話中回覆說她記得被告人是她的英文科老師,但從來沒有被他非禮,也沒有聽過其他學生有這樣的事情發生過。黃同學也沒有與小學同學保持聯絡。 113.X不知道黃同學曾經如此回答警員,更不知道為何她如此回答。 處理有關黃同學的回應 114.黃同學沒有在庭上作供,警員口供紙內說黃同學說她沒有被非禮屬傳聞證供,不得用以證明黃同學事實上有沒有被非禮。即使接受黃同學曾經如此回答警員,我們也沒有機會在庭上測試證人的可信、可靠程度,不知道黃同學如此回答的理由。因此,黃同學說沒有被非禮的說法,在用以證明黃同學有否曾經被非禮這事項上沒有任何證據價值。 X眼中的被告人老師 115.X認為被告人是一個盡責的老師,再次強調被告人在學校內非常受歡迎,甚至可以說是最受歡迎的老師。X沒有想過被告人是否一位偏心的老師,覺得被告人沒有對X特別關心。 116.盤問最後階段,辯方指出X編造及虛構三次非禮事件。X不同意,堅持自己說的是事實。 X丈夫C供詞撮述 117.X的丈夫證人C(P-20)39歲,工程師,與X在2011年12月2日結婚,兩人的女兒在2017年4月出生。 118.C記得在2017年12月2日他們的結婚週年當天早上起床後聽到X在飲泣,轉頭望向X見她眼有淚光在看著手中的智能電話。C問X為何哭泣,X問他有沒有讀過關於運動員過去曾經被性侵犯的新聞,說其實X小學1、2年級時候也曾經被男教師非禮。C問如何非禮,X說是伸手入內褲裏面摸她的私處,是在小息時候以講功課為名留低她在課室,一邊講功課,一邊摸。X沒有說實際發生次數,只說不只一次。 119.C問X為何從來沒有告訴別人有關事情,X說她不敢。X又對丈夫說她知道受害人應該不只她一個,因為她見過同班有女同學行出去然後喊,和好像在給被告人摸及好驚被告人。X告訴C說她估計該同學是被被告人非禮所以哭。 120.X也告訴C在升了較高年級後有老師查問她是否有給老師非禮過,但是X告訴C說她當時好驚,不敢說,但所以X知道有低年級同學受被告人侵犯。 121.由於C知道X的姐姐們也曾經在同一學校就讀,C即時鼓勵X在WhatsApp群組裏姐姐們披露事情。X在同日照做。 122.C形容X在對他披露事情的當天說到有關被觸摸和不敢告訴其他人的時候情緒激動,開始哭泣。 123.據C所知道,X後來接觸過「風雨蘭」的社工。據C所眼見,X開始整天在想著事情,嘗試組織案情。雖然C當時希望X可以組織前文後理,事情如何發生,如何開始,希望X可以清清楚楚向警方交代,但同時C不願見到X被事情纏繞,希望她可以集中照顧女兒,於是建議X儘快報警。但X一直顯得不快樂,不知道她是不是整天在想著該事情或是要儘量記起細節,兩人時不時因意見分歧而爭執,在2018年1月份甚至進入冷戰狀態,C不知道X究竟想要甚麼,X也不告訴丈夫她想怎樣做,兩人除了關於女兒的事情外沒有溝通。 124.後來兩人關係逐漸好轉,丈夫鼓勵X聯絡其中一位姐姐(不是本案證人),自己也叫該姐姐鼓勵X報警好讓事情可以來一個了斷。C也有鼓勵X去嘗試找到其他受害人及低年級的同學,然後鼓勵她們出來一起報警。X最終在2018年2月報警。 處理X丈夫的供詞 125.X在涉嫌被侵犯後約30年的時間才首次向丈夫表示曾經被侵犯。X的投訴不可以被定性為「盡早投訴」,因此不可以用來支持X有關被侵犯的證供的一致性,也更加不可以用來證明被告人曾經如丈夫C覆述般侵犯X。丈夫C的供詞只帶出X如何在2017年12月2日首次向C說過去曾經被侵犯,從而帶出往後X如何向家人透過WhatsApp告白,及最終決定報警。 126.當然,若X向C交代被告人侵犯的供詞與X庭上說法有矛盾或出入,本席必須考慮這是否影響X庭上供詞的可信、可靠程度。 X姐姐證人E(P-4)供詞撮述 127.證人E現年40,是證人X的其中一位姐姐,X則是E的唯一的妹妹,曾經於涉案小學就讀,之後升讀中學部。 128.證人G(P-5)是E的中一、二時候的同班同學。在該時段某天下午與G閒談間G說她的母親要回學校小學部投訴。E問是甚麼事情,G初時說她不知道,在翌日才告訴E說她母親投訴被告人麥龍兒老師非禮G的妹妹B。G沒有說被告人如何非禮她妹妹,E也沒有特別去追問。E記得當時感覺「好驚」,驚為何老師會非禮學生。 129.在這次對話後,E和G沒有再特別討論有關事情,因為當時年紀太小,沒有特別去想這事件,只繼續自己的中學生活,也沒有聽任何人提過該件,或類似的事情。 130.E記不起當她從G處得知B被非禮的時候E是否知道自己的妹妹X也曾經被非禮。印象中當天回家後,X沒有跟她說過麥龍兒被人投訴,印象中X也好像從來沒有告訴過她麥龍兒在學校非禮X或別人,但是證人不可以百分百肯定。 131.E也沒有因為從G處聽到事件後而提醒自己妹妹X要小心被告人,原因可能是自己年紀太小,不大明白這些事情。E也沒有和其他同學說這件事情。 132.2017年12月2日,X透過WhatsApp告訴E有關X曾經被麥龍兒非禮的事情,X也向E查詢有關G和她妹妹的事情。X問E是否可以替她聯絡G的妹妹,說若有需要想找她幫忙。E於是聯絡G,告訴G原來自己的妹妹小時候也曾經被麥龍兒非禮,問G是否可以讓X找她妹妹B幫忙。G後來回答說她妹妹願意,將B電話告訴了E,說若有需要可以將B的電話告訴警方,讓警方直接聯絡她。E事後的確將B的電話轉交警方。 133.在盤問中,辯方集中針對E和妹妹X的關係。E說她們姐妹間關係不可以說是良好,也不惡劣,4個姐妹雖然住在一起,之間好少溝通,每天上學後回家,做家務,吃飯,睡覺。E不會將她和其他姐妹關係形容為「疏離」,只是好少溝通。然而當大家長大開始工作後,姐妹間關係變得良好,會互相慰問。 134.E的供詞對被告人有否干犯控罪1、2、3沒有直接影響,只對X的背景提供一個較全面的畫面。 被告人回應X的所有指控 135.為方便閱讀,雖然本席將在以下獨立地撮述被告人庭上供詞,本席在此也總結被告人庭上對X指控的整體回應,及在撮述其他投訴人供詞期間也會同樣處理,不再次交代,以免冗贅。 136.在庭上作供自辯時候,被告人對X的3項控罪的指控作出統一的回應。被告人首先說對X沒有印象,即使現在知道她的名字後也沒有任何印象。被告人說他從來沒有非禮過X。 137.在盤問中,主控官向被告人展示證人X的學生紀錄(P-13),由被告人確認小一和小二班主任欄目中的就是他自己的簽名。控方然後問被告人有沒有印象在1988至1989,1989至1990年任教X英文。被告人回答說「係,因為我係班主任,我係教英文,所以我一定係教一乙班的英文」。他也說根據文件顯示他當時是小二乙班的班主任,既然是班主任就一定有教該班英文課。 138.主控官向被告人指出,說他在X小一和小二年級期間3次伸手入證人X裙內摸她大腿、臀部,而在第三次觸摸時,被告人伸手入X內褲裏面摸她私處。被告人不同意這些指控。被告人不知道為何X要捏造對被告人的指控。 139.根據被告人自己供詞,學生站在老師桌旁的情形的確曾經出現,而且不是甚麼特別的安排,屬經常性的事件。這情況支持證人X就案發地點的說法。 處理X對被告人的「不被控告的行為」(Uncharged Acts)證據 140.X供詞指被告人曾經在3項控罪以外的情形下侵犯她。但是X說不出有關事件的發生日期,也不肯定發生的次數。 141.一如以上提到,本席拒絕採納X有關被告人曾經在3項控罪以外的其他情形下侵犯她的這些證據,不以此對被告人作出任何不利揣測,尤其是不以此對被告人干犯涉案任何一條控罪的傾向作出任何不利考慮。 控罪4及9:證人Y(P-8)供詞撮述 142.Y在1988年入讀涉案小學一年級上午班,透過學校紀錄的協助記得被告人是她小一、小二和小四時的班主任,也記得被告人在小一、二時教她英文科,其餘年級則已經忘記。 143.Y說曾經在被告人任教期間被他非禮。Y記不起發生了多少次,但是記得第一次發生於小學一年級,當時是夏天,穿著夏季校服及膝連身裙,一如照片P-9左二學生。 144.Y當時在上被告人任教的英文課,期間被告人叫Y出去老師書桌站在被告人旁邊。Y於是離開自己座位,站到坐在老師桌的被告人的右手邊。被告人然後叫Y讀書本上的英文字句。就在當時,被告人「開始伸手入我裙底」。 145.在盤問中,Y形容被告人的手繞過她右後方而伸入她裙底。Y當時沒有留意自己的裙有否因而被扯高,不知道在右邊的同學會否看到被告人的動作,但相信應該看到。 146.Y記得被告人將右手伸入她裙底後就摸她大腿和臀部位置,被告人兩條大腿也有摸到,Y感覺到是「成隻手掌」在摸,上下「細細力」掃。被告人也細細力掃了Y臀部。之後被告人在Y身體前方位置伸手去Y內褲裡面,用手指「細細力」摸她的私處,時間約有「幾分鐘」。 147.在盤問中,Y同意在口供紙內她說當時感覺被摸的時間好長,估計約有5至10分鐘。在覆問中,Y解釋當時沒有看著時鐘,只是估計時間,現在回想,估計應該大概是讀幾行英文字的時間。Y堅持當時感覺是好長的時間。 148.被告人如上摸Y的時候Y繼續在讀英文。摸的過程中被告人有說話,如果Y不懂讀英文字,被告人就會教她如何讀。 149.當時課室內有其他同學,但Y不知道有沒有別人見到被告人這樣摸她,也沒有留意。 150.Y當時沒有哭,因為她當時太小,不懂怎樣反應,不知道在發生甚麼事情,也沒有說過不好或反抗的說話。Y沒有將事情告訴別人,因為「當初唔知道咁係唔啱嘅事」。Y當時覺得被告人的行為有問題但就是不懂是甚麼事情。 151.Y在第一次非禮事件後回想,當時的感覺是「唔鍾意嗰樣嘢,唔鍾意,討厭」。 152.Y說第一次事件發生後被告人也有再次非禮她。在Y穿著夏天校服而被非禮的事件中,在Y記憶中,被告人每一次也有摸Y的私處。 153.Y說不出準確次數,但覺得發生得「好頻密」,「一個星期一次」。事發過程與第一次類似,Y被摸的位置也是一樣,同樣在上英文課時候發生。這樣的非禮直至大概小學三年級就停止了。Y沒有印象最後一次非禮發生在甚麼時候,但是應該是在小學三年級。 154.Y記得這些後來的非禮事件當中有發生在她穿著冬天校服的日子。冬天校服包括灰色裙,襪褲。由於被告人伸不到手入襪褲內,他只會隔著襪褲摸Y的私處,也摸大腿和臀部。 155.在盤問中,辯方大律師指出Y在其口供紙中說被告人平均一星期非禮她一、兩次,質疑Y為何在庭上被控方問及非禮次數時不直接說一星期一、兩次,而說她說不出準確次數。Y說沒有特別理由如此回答,而且她覺得庭上答案和口供紙內容沒有甚麼分別。 156.在這些日子,Y形容自己每次上被告人的英文課也是在惶恐之中,不斷希望被告人不要叫她出去老師桌,甚至不可以集中上課。 157.當Y在1991至1992學年就讀小學四年級時候,被告人沒有再非禮Y,其中一個理由相信是因為Y長大了,開始懂得避開被告人。雖然被告人也有叫Y到老師桌旁,和會想將Y拉近被告人身邊,但是Y會嘗試退後和「捉住我條裙,最後就沒有成功掂到我」。Y在小學四年級時候知道被告人之前的行為屬「非禮」,但之前就不知道如何形容,只知道被告人的行為「唔啱」。 158.Y在小學四、五年級時曾經告訴她媽媽說有老師摸她。Y當時沒有詳細說,只是講「呀Sir摸我」,而Y的媽媽只是說類似「唔係吓嗎」的說話,沒有特別反應,也沒有處理,沒有跟進。Y感覺母親似乎不想聽,所以她就沒有進一步交代詳情。 159.就本案,是警方首先聯絡Y,之前Y從來沒有想過要公開被被告人非禮的事情。當警方聯絡她後,Y覺得她要講出來,因為Y在2017年生了孩子,覺得應該保護孩子,不讓這樣的事情發生在自己孩子身上,於是決定講出來。 160.Y記得在小學畢業後,就讀中學時會偶爾在街上碰見被告人。Y不會主動跟被告人打招呼,也沒有就非禮事情質詢被告人,因為她不想見到被告人,不想再提起事情。 Y見到X被非禮 161.Y在盤問中說在她第一次被被告人非禮後,曾經有一次見過X被被告人叫到老師桌子旁邊後,被告人將手伸入X的裙底內。Y記不起事發於那一年級,也記不起是她自己第一次被非禮後多久。Y沒有和X談論過事情,只記得X當時曾經哭泣,而且一邊哭一邊返回座位。 162.辯方大律師指出Y在2018年4月16日的口供紙中說見到X被非禮的時間大約是小一、小二期間,質疑為何Y在庭上卻說不到究竟是在小一、小二或小三見到。Y解釋說即使在錄口供紙期間她也說不出有關時間,實在是記不起。 163.大律師指出根據承認事實納入成為證據的學生紀錄,Y和X在小一和小二,及小五和小六是同班同學,換言之,Y說在上課期間見到X被非禮應該是小一或小二。Y同意有這個可能。 164.一如以上裁定,本席不以「類似事實」或「不被控告的行為」而對被告人有任何不利考慮。Y未能說出見到X被摸的年級,因此她見到的可能是控罪1、2、3以外的事件,而非被告人在控罪1、2、3被指控的罪行。本席不可以,也沒有使用Y這一部份的供詞來作為X第一或二或三次被被告人非禮的佐證。 其他幾位女同學 165.在盤問中,辯方大律師指出Y在其口供紙中說她「知道當時班上有幾位女同學也有相同事件發生」,問除了X之外,她還知道有誰。 166.Y說透過在小學和中學時期與其他同學談話中得知另外一位女同學P-15(殷基文)曾經被非禮,但不是她親自目睹。在同類對話中,Y也聽過其他同學被非禮,但已經記不起她們的名字。 167.P-15(殷基文)沒有在審訊中出庭作供,有關Y知道其他同學被非禮的供詞方面,首先由於Y不是親自目睹事件發生,屬傳聞證供,法庭不能夠以她的供詞來證明非禮事實上曾經發生。此外,一如以上就「類似事實」和「不被控告的行為」的裁定,其他女同學被非禮不可以證明被告人曾經非禮Y,甚或是X或其他投訴人,法庭不可以基於Y的傳聞供詞對被告人作出任何不利推論或揣測。但是,本席必須考慮Y有否因為這些道聽塗說的事情而影響她就被告人侵犯她的證供的可信及可靠程度。 Y與其他同學討論被告人 168.Y記得在中學時候與同學閒談間偶爾會提到被告人「多手多腳」,同學間會互訴被被告人接觸的經歷,但因為害羞,只提大概,不說細節,Y沒有提到被告人摸私處或伸手入底褲等,閒談的氣氛保持輕鬆,甚至帶一點玩笑意味。其他的同學也會說被被告人摸過,但也沒有說摸那裏,也不會說特別某一次事件。 Y在操場暈倒 169.辯方大律師就Y曾經在小五或小六早會時候在操場上暈倒向Y發問。Y記得曾經如此暈倒,而且多於一次,而其中一次暈倒後由被告人抱起她到其中一間課室休息。Y沒有印象在被抱起期間有沒有人說過類似「裙子被牽起了」,「見到底褲」,「走晒光啦」,「呀Sir鹹豬手」等說話。 170.辯方大律師然後問Y是否覺得被告人在抱起她期間是在非禮她。Y回答說不知道,有可能。但是Y隨即補充說,她只是迷迷糊糊間記得被告人抱著她,然後當Y清醒後就發現自己躺在沙發上,而被告人則站在課室門口望著。Y的供詞是她失去了知覺一段時間,根本不知道期間發生過甚麼事,更加不可能知道被告人有否非禮她。 Y形容自己性格 171.辯方大律師在盤問中問Y是否一個敢作敢為的人。Y說不認為是,而且在小學階段屬於比較害羞的人。 172.辯方大律師向Y指出,她所有有關被告人曾經非禮她的供詞也是謊言,從來沒有發生過這些事情。Y也從來沒有見到X被被告人伸手入裙底,因為這樣的事情從來沒有發生。Y不同意大律師的說法。 173.在覆問中,Y說第一次非禮事件發生於她就讀小一。 174.在審訊第7天,在控方不反對下,辯方重召Y,作出補充盤問。 175.辯方大律師就Y小學其中一位P-22 上名字的同學(張家欣)向Y發問。Y同意在小學4年級與張同學非常熟絡,是整天在一起玩的「同學仔」,但是沒有印象在小息期間兩人是否常常會找被告人問他問題。Y在小四階段不會主動要求跟被告人見面,反而會迴避,因為驚被告人會叫她過去,驚再次出現課堂上發生的非禮事件。 張家欣辯方證人供詞撮述 176.辯方後來傳召張家欣為證人。張女士在另一間學校完成小三後轉到涉案小學就讀小四,當時與Y最為熟絡。張記得小四英文科由被告人負責,被告人沒有在小五和六教張女士英文科。張記得在小學時候她坐最前排。 177.張女士作供說當她與同班同學Y一起就讀小學4年級的時候,她的觀察是Y沒有表現出她不想跟被告人相處的行為,而她也沒有跟Y談及以前的事。 178.張形容教她英文的被告人是一位開心的老師,關心同學,在校內「都叫做受學生歡迎」。 當年曾經見到有時在課堂開始前及在小息時段也有好多同學圍著被告人。 179.在小四時段,張女士和包括Y在內的學生也會在小息圍著被告人講幾句,主要是閒聊一些無聊事情,沒有說功課,但是已經記不起Y有沒有問被告人問題,和Y說過些甚麼話。張女士記得這些事情因為她和Y在小四至小六是非常要好朋友,小息一起玩,甚至會在課餘到Y家裏玩。 180.張女士沒有在被告人課堂上,或任何其他時間,見過懷疑非禮事件,也沒有聽過學校裡面發生過非禮事件,自己也從來沒有被非禮。她不覺得被告人會非禮別人。 被告人回應Y的指控 181.根據Y的學校紀錄,被告人在證人欄內確認他是Y就讀小一、二、四乙班時的班主任,也因此推論自己在這些年間曾經教Y英文科。文件顯示Y操行A級,被告人認為這證明Y好乖,成績也好,但是他還是對Y沒有甚麼印象,不肯定有否在Y小三時候負責教她英文科。被告人在庭上對Y兩項控罪的指控的回應均是簡單的否認,不同意控方指他曾經如Y描述般分別在控罪4和9的情況下猥褻侵犯Y。 控罪5:投訴人Z(P-16)供詞撮述 182.Z在1982年出生,是控罪5的投訴人。 183.Z在1988年入讀涉案學校小學一年級上午班,被告人是Z小四和小五班主任,也同時是Z小一、小二及小五的英文科老師。 184.在被被告人教導的三年,Z印象最深刻的是小一,因為被告人在當年上課時多於3次非禮她。而在這些非禮中,Z印象最深刻的一次發生在課室裡面,當時被告人在教英文課,課室裏面有其他同學一起在上課期間,被告人叫Z出去老師桌子講功課,一邊講,一邊將他的左手伸入Z裙底。 185.由於Z的座位在被告人的左前方,所以當Z被叫出去時就自然站到被告人在課室前方中央位置的書桌旁,老師桌前被告人的左手邊,面向著被告人。Z已經記不起這一次非禮發生時自己穿的是夏天還是冬天校服。 186.被告人面向其他同學,向Z講解功課的同時,伸手入Z裙底,由大腿從下而上摸到Z臀部,然後上下摸,繼而從大腿外側掃至內側。 187.被告人然後摸Z左邊大腿與與陰部之間「三角位置」,在Z底褲外面和底褲邊緣摸,沒有將手伸入底褲內。Z庭上如此形容:「因為我印象好深刻,佢摸得越來越過份,我郁來郁去希望佢對手拎開」,「不願意被佢摸,同埋想佢對手唔好再掂我嗰啲位置,全部位置,我身體任何位置」。 188.被告人無因Z移動而停止,持續輕力地摸了一段時間才將手拿開。Z在盤問中形容被告人「手指在那裏上下搓」。Z說不出被告人一共摸了她多少下,期間太驚,沒有叫被告人停手,只想快一點離開。 Z記憶中這一連串動作持續了「好耐」,想有10分鐘。摸完後被告人就叫Z返回座位。 189.在盤問中,Z解釋說她出到老師桌子時先站在桌子旁,然後被告人就會伸手「細細力」將Z拉近他身邊,直至Z和被告人「相距非常近」,甚至貼著被告人的大腿。辯方大律師指出Z沒有在口供紙中說出這些細節,質疑為何30多年後的今天Z可以記起,但在口供紙又不去提及。Z同意,也表示腦海中畫面已經不太清晰,但是記得被告人「掃吓掃吓掃我埋去」。 190.在覆問中,Z解釋當被告人「掃吓掃吓掃我埋去」時,被告人是一邊在講功課,一邊在拍她背部,或用手指「屈一屈」示意Z靠近,而當時還沒有開始非禮Z。當Z站到桌子旁時,被告人不是一下子將Z拉近被告人身邊,而是被告人一邊講功課,一邊掃,直至Z貼著被告人的時候就伸手入裙底開始非禮。Z澄清有關這「掃吓掃吓掃我埋去」的動作,她記不起被告人是否在這最深刻一次中也出現,Z最深刻記得的就是被告人在裙底內「掃」,記不起那一次被告人用甚麼方法令Z貼近他而站。 191.在盤問中,Z說當時沒有留意有沒有因被告人伸手入裙底而令裙子被扯了起來。 192.在被觸摸期間,Z留意到有一些同學在座位做功課,但也留意到有一些同學看到她被摸,但是Z說她之後太驚,不知道如何表達事情,沒有跟那些看到的同學談論,也沒有同學主動問Z發生了甚麼事。 193.這一次印象最深刻是因為被告人的手摸到Z底褲「三角位置」,雖然其餘被被告人摸的事件也發生於小一時段,但被告人沒有摸「三角位置」。在Z一生中,只曾經在以上提到的時候被人非禮。 194.Z從來沒有將這些非禮事件告訴任何人,也沒有告訴家人,一來怕他們不相信,二來她真的太驚。怕家人不信是「源於當時老師給學生的形象好正面,所以覺得就是告訴父母他們也不會相信 」。Z確認被告人當時在校內也是形象正面,「好多同學想同佢玩,佢好好笑容好幽默」。 195.在被被告人非禮事件開始了之後,每當被告人在課堂上叫Z的名字時她也覺得害怕,Z當時不懂得憎恨,只知道驚。這驚的感覺一直持續到升上中學。升上中學後,長大了的Z懂得保護自己,不再害怕被告人,仍然嘗試將有關被非禮的記憶淡忘,不去想自己是否憎恨被告人,只是不想去記住他,想忘記。 其他Z被涉嫌非禮事件 196.一如以上裁定,被告人沒有就其他涉嫌觸摸Z的事件被起訴,本席不可以,也沒有,依賴有關這些其他事件來對被告人干犯控罪5的傾向有任何對他不利的揣測。然而,若Z有關其他接觸的供詞對Z就控罪5事件供詞的可信、可靠度有任何不利影響,本席則必須作出仔細考慮,並決定控方是否因而不可以證明證人在有關事件的供詞屬可信、可靠。 Z目擊被告人涉嫌非禮其他同學 197.此外,Z在盤問中被問及有否見過被告人非禮其他人,Z說有,但記不起多少次。事發在小一或小二,Z見到被告人叫某一位同學出去老師桌,同學經過坐在前排的Z時互望,然後同學繼續前行,之後Z就見到被告人伸手入該同學裙底。Z當時沒有一直看下去發生甚麼事情,只知道覺得好難受。Z沒有在事後跟該同學討論事件,而現在也已經記不起同學的名字。Z在覆問中確認她沒有告訴警方這事件是因為她根本記不起該同學的名字甚至樣貌,若可以的話,她就會告訴了警方。 198.同樣地,Z有關見到被告人伸手入別人裙底的行為的供詞欠缺任何細節,不可能知道是否與本案任何一條控罪有關,本席不可以,也沒有,依賴Z這部份證供來對被告人干犯任何一項控罪的傾向有任何不利揣測。同樣地,若這部份供詞對Z其他供詞的可信、可靠度有任何負面影響,本席也必須作出相關考慮。 有關被告人非禮Z次數的盤問 199.辯方大律師指出,Z在給警方的口供紙中說非禮事件總共發生5次,質疑與Z在庭上說多於3次的證供不同。Z起初解釋說是大約5次,但大律師繼續質疑口供紙說的是5次而不是大約5次。Z再解釋說她記不起總共多少次,但最深刻有5次。 200.辯方大律師再質疑口供中Z說「我淨係記得一共非禮過我5次」,而非最深刻有5次。Z回應說她覺得兩者之間沒有分別,在庭上說多於3次是因為當時記不清楚。在過去30年,Z沒有刻意去想被被告人非禮多少次,只是在被問及時才去想,而實在是記不起一共有多少次。 201.辯方大律師在盤問後期再次回到這一事項,問Z她以上形容的非禮是5次裏面的那一次。Z回答說她不肯定,是其中一次。 202.在覆問中,Z被問當年有沒有紀錄被非禮次數,Z說沒有,也沒有每一次被非禮後「這是第一次,這是第二次」地數著。 Z畢業後 203.Z小學畢業後再次見到被告人是在2014年她回到涉案學校接家人放學時。Z叫了被告人一聲呀Sir,被告人說你好,Z問他是否記得她是誰,被告人說記不起。 204.Z當時沒有勇氣跟被告人提及非禮她的事情。Z在往後日子有想過報警,但沒有這樣做,因為一來時間太久怕沒有人相信,二來已經有家庭,擔心會影響自己的小朋友。直至警方聯絡Z時,Z和丈夫商量後得到他支持,所以決定講出經歷。Z丈夫是Z第一個告知有關非禮事件的人。 205.Z解釋說,事件埋在心底30多年,若不說出來會屈在心裏直至死的一天,在庭上說出事情覺得對自己有一個交代。再者,她姐姐的孩子現在涉案學校讀書,若再不說,而被告人繼續在校內任教,擔心其他小朋友也會出事。其實當Z知道姐姐要送孩子去涉案學校時,Z有擔心過,有想過這問題,但學校在西貢區自成一角,若要姐姐將孩子放到老遠地方讀書會分別很大和辛苦,所以最終衡量後沒有建議家姐不要讓子女入讀。Z當時沒有告訴姐姐她自己經歷和目睹發生在別人身上的非禮事情,一來是仍然不敢,而來她知道兩位姐姐在中學時段也有從別的渠道聽過有關學生被非禮事情,她們已經得到足夠資訊來做出合適的決定。 206.在盤問中,辯方大律師再次質疑為何Z在過去30年對家人隻字不提,Z解釋說,小學時候不告訴家人是因為害怕,長大後不說是因為「我係冇勇氣同佢哋講,覺得好醜,我有想過。」 207.在盤問中,Z確認警方聯絡她之前沒有過去的同學接觸過她,Z也沒有加入任何小學同學的Facebook群組。在覆問中,Z確認她從來沒有與別人討論過本案證據,也沒有受別人影響她的供詞。 208.同樣在盤問中,Z說在中學時後沒有跟同學提過被告人「多手多腳」,也沒有和同學在閒談間提過以前上被告人課堂發生的事情,或說被告人是「衰人」,會摸小朋友。 209.Z沒有在小五或小六階段聽過有關被告人非禮校內同學的事情。但是在中學階段聽過自己同校就讀的姐姐說類似學校有小學生給被告人非禮,家長向學校投訴這樣的說話。Z一直不知道被非禮學生名字,也沒有追問姐姐,只覺得感觸,但因為驚事件會被公開和不想回憶而不敢告訴姐姐發生在Z自己身上的事情。 210.一如以上裁定,有關其他不知名人士在某時段涉嫌被被告人非禮的證供方面,本席不可以,也沒有因這些供詞而對被告人作出任何有關他傾向干犯任何一條控罪的不利推論或揣測。 211.辯方大律師最後指出Z有關自己被被告人非禮,及見到同學被被告人非禮的事情其實從來沒有發生過。Z不同意這些說法。 212.被告人在庭上供詞中確認他是Z就讀小四、五時候的班主任,但是對Z沒有任何印象,不肯定有否在她小一的時候教過她英文科。被告人否認曾經以任何方式侵犯Z。 控罪6及7:證人A (P-3) 供詞撮述 213.A現年37,教育至碩士程度,現職傳訊公關。 214.A在1988年於涉案小學就讀小學一年級上午班,直至小六。被告人是A小一至小五時段的英文科老師。 非禮事件 215.在A就讀小三或小四期間,即1990至1992年間,被告人會在他任教的英文課堂期間叫A站在老師桌旁邊說功課,而A就會照做,從自己在比較後排的座位行出去在課室前方中央的老師桌,一般來說會站在被告人的左手邊。被告人然後會問A習作上的英語問題,讓A回答。 216.在盤問中,A說當時距離被告人約1呎,被告人和A的面和身體也是向著課室內學生方向,但是當被告人問A問題時她就會向下望著放在書桌上的習作,這時候就和被告人平排,而位置也會比之前更加靠近被告人,近至被告人可以將手放在A身上,可能是半呎距離。 217.被告人在開始了問功課後就會將手放到A背部腰間到大腿「pat pat」位置,在裙外掃A的背部腰間到大腿「pat pat」位置。由於A當時站在被告人左手邊,所以估計被告人是用左手掃她,但是她沒有親眼目睹被告人用的是那一隻手。 218.在盤問中,辯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在A裙外掃她的動作沒有甚麼特別,質疑為何A會記得被告人在這階段如何接觸她。A回答說她「可以不會留意刻意,但是我記得」。 219.同樣在盤問中,辯方大律師指出A在口供紙內沒有提到被告人曾經接觸她「pat pat」位置。A同意當時沒有提及,解釋說當時是第一次回憶事件,「最記得係大髀」,而在之後和庭上記得被告人也有「隔著內褲摸到臀部位置」。A在覆問中進一步解釋,在警方聯絡A之前,A一直只是希望忘記,但是在警方聯絡她及完成口供後,一直至審訊開始的一年間,A不斷回想過去發生事情,從而記得被告人也曾經接觸到她的臀部,因此在庭上和盤托出。 220.被告人不會在A站到被告人旁邊後就即時開始掃腰,而是在開始講功課後才掃。被告人掃了一陣子後就會慢慢將手伸進去A當時身穿的夏天校服裙內,開始觸摸A「左邊大腿接近Pat Pat嘅位置」,「會喺喥掃囉,即係掃幾下咁囉。印象係幾下,唔清楚幾多下,但多過一下,好輕輕上下咁樣掃」,大約掃10多秒。 221.在摸的過程中,被告人的手也會從裙底拿出來再在裙外摸,整段時間可能約兩、三分鐘,但A不肯定。被告人會一邊摸,一邊繼續問A功課,現在已經記不起功課內容,但相信當時繼續回答被告人的問題。辯方大律師在盤問中建議A當時一邊答問題,一邊被摸,她應該未能集中感受到自己如何被摸。A回答說她不需要集中感覺被摸,她可以在回答問題的同時感覺到是否有任何東西在接觸她身體。 222.大律師也指出,A在口供紙內說被告人只是摸左邊大腿一至兩下,上下掃一至兩下,但是A庭上卻說被告人掃了幾分鐘,應該必定多於「一至兩下」。A回答說她記不起掃了多少次,應該是「幾下,不會是一下」,口供紙內容正確,是至少兩下。 223.被告人掃完後就會將手拿出來,一般不會即時叫A回座位,可能會再多講4、5分鐘功課,然後才會對A說類似「冇嘢啦,你可以翻埋去啦」的說話,叫A返回座位。 224.在被觸摸的10多秒期間,A說她「其實冇乜感覺」,因為非常年少,也沒有上過性教育課,在小學三、四年級時對被告人的行為「唔覺得有啲咩唔妥」。在盤問中,辯方大律師指出既然A當時沒有覺得被告人摸她的行為有甚麼特別,那麼A也不會特別留意被告人當時的動作。A解釋說她當時不知道被告人行為的含義,以為只是老師疼她,一如親人般疼她,但這不代表A當時不知道被告人在摸她身體的甚麼位置,並強調「我記得佢點樣摸」。 225.被觸摸期間,課室內有其他同學,應該都是在自己溫習功課。A不知道有沒有同學見到自己被摸的情況,也沒有同學問她發生了甚麼事情。 226.A確認照片P-9中左一和二同學穿著的就是當時的夏天校服。A在被被告人觸摸時候沒有望自己的裙子有沒有因被告人伸手進去而被扯起。 227.在盤問中,A表示她記得在小三時期,自己不是第一個和唯一被被告人叫出去老師桌的學生,被告人也有叫其他女同學。A強調記得被告人叫的都是女同學,她沒有任何被告人叫男同學出去老師桌去問問題的印象。至於被告人有否在A小一或小二時如此地叫同學出去老師桌問問題,A則沒有記憶。 非禮次數和時段 228.A印象中被告人曾經觸摸過她幾次,說不出多少次,只可以肯定是多於一次,而第一次被被告人非禮應該是在A就讀小三期間。 229.A解釋說她事實上記不起其他次數發生的日子,只肯定發生於小三和小四期間,因為在小五學校開始有性教育課堂,而當時A回想之前在小三剪短了頭髮後,約8至10歲時候發生的事情。 230.根據A說法,她已經記不起第一次非禮發生的日期,但以上形容的觸摸,無論是第一次還是後來的觸摸,她記得都是差不多一樣地發生。 小五夏天老師問話 231.雖然A沒有對別人說過非禮事件,但是她記得在小五學年夏天,還沒有升小六的某天,有一男一女老師在學校的某走廊,問A被告人有沒有曾經摸過她。A當時不知道老師們為甚麼要這樣問自己,在想自己是否做錯了甚麼事情,覺得好害怕,繼而否認曾經被摸。 232.根據A印象,問話時後沒有別的同學在場,不是在課室外,只有她和兩位老師。根據時序推算,當時應該是1993年4至6月期間。在盤問中,大律師指出A在口供紙中說問話發生於1992而非1993年。A認為應該是在做口供紙時錯算,「總之係小五」。A在大律師不斷追問下仍然堅持問話發生於小五期間,身穿夏天校服,放暑假之前,因此推斷是4至6月間。問話時已經快將是暑假,而被告人在A小六已經沒有教A英文科,所以A肯定問話後「隔咗冇幾耐我就升小6」,而年份則應該是1993年。 233.A解釋說從中學直至今天,她刻意「收埋」事件,不是說有好大的陰影,但A盡力嘗試忘記發生在自己身上不開心的事情,因此A在觸摸發生後一直沒有告訴任何人,直至警方就本案接觸她,A才首次「同外人講」。 234.A沒有告訴家人,因為不想他們擔心。事實上A習慣不向家人或朋友透露自己的感受。 235.A在升讀中學後也數次在不同場合在學校內見到被告人,雖然有點頭問好,但沒有對話。A相信被告人是認得她的,但A當時已經在刻意嘗試不去記起這些不開心的事件,被告人已經不再威脅到她,A這麼多年也沒有說出來,希望不說出來就可以當作沒有發生過。 236.A覺得當年兩位老師問話的時候自己說了一個謊話,所以當警方在本案中主動聯絡她的時候,A不想一生背負著這謊話,覺得有需要「彌補」。A認為若她在年紀較少的時候將事情說出,有可能就不會造成這樣長久的傷害。 沒有聽過其他人被非禮 237.A在小學時代有朋友,也有好朋友,上學期間會一起玩,但放學後A就會回家,不會跟同學出去遊玩。無論在小學還是中學期間,除了自己親身經歷及一次被兩位老師問話外,A沒有聽過有關被告人「多手多腳」的說話或謠言,也沒有目睹過被告人非禮其他人。 238.在A升讀大學後,與一位同樣從小學升上中學的朋友逛街閒談期間聽過她說不喜歡被告人,覺得他「咸濕」,但A沒有跟該同學談她自己的感受。 239.A有關聽某人說過被告人「咸濕」的證供是傳聞證供,本席不可因A這部份轉述別人對被告人意見的供詞而對被告人干犯任何一條本案控罪的傾向有任何不利揣測。 240.在盤問中,A透露在警方就本案聯絡她和落過口供後她曾經跟一位女同學P-15(殷基文)談論過去自己被被告人觸摸的事情,但是強調沒有因而影響她庭上供詞。 241.辯方最後向A指出被告人從來沒有如她庭上所形容接觸A,從來沒有非禮她。A不同意辯方的指出。 242.控方在證人A完成作供後翌日申請修訂控罪6及控罪7的罪行詳情,將兩項控罪的案發時段修改。辯方沒有反對控方的申請,本席也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3(1)條批准修訂申請。 243.就控罪6,由原本的1990及1991年間改為現在的1988及1989年間。就控罪7,由原本的1990及1991年間改為現在的1991及1992年間。 244.被告人就經修訂後的控罪6、7從新答辯,繼續否認控罪。辯方大律師在控方完結所有控罪的舉證後確認不需要因修訂而從新傳召任何證人。 被告人回應A的指控 245.根據被告人庭上供詞,被告人在5位投訴人裏面印象比較深的就是證人A,肯定有教過她,但從來不曾是A的班主任。被告人很少與A在課堂以外談話。被告人在課堂上不會特別多叫A答問題。 246.控方向被告人指出在A就讀小一期間被告人開始非禮她,先在裙外然後伸手入裙內摸A大腿和臀部位置,而第一次非禮發生於被告人任教的英文課期間,非禮一直持續至1992年。被告人不同意控方說法,否認A所有指控。 控罪8:證人B (P-6)供詞撮述 247.B現年36歲,任職飲食業。 248.B是涉案學校插班生,1993年2月入讀小一,直至小六,期間一直由馮治成老師擔任班主任。被告人沒有在B小學時段教過她,也從來不是B的班主任。雖然被告人不是B的老師,但B每天上學也會見到他。 249.在本案,由於B的大姐的當年同班同學(證人E:P-4)的妹妹(證人X)知道B在學校期間發生了一些事情,並透過大姐問B是否願意出庭作供指證被告人,B因此而成為了本案證人。B在就讀小學時段不認識X,也從來沒有與X說過有關B被被告人觸摸的過程。 250.有關B自己的事情發生在B於涉案學校就讀小一或小二期間某天。當時B大約6歲,當日原本負責教英文課的戴秀蓮老師未能上課,由被告人代課,課堂期間安排同學們做作業。 251.B完成作業,離開自己座位,行到老師桌子放下作業後預備返回座位時,被告人把B叫回頭,B於是轉頭回到老師桌,站於坐在老師桌,面向課室學生的被告人左手邊。 252.B在老師桌旁站定後,被告人對B做出了一個類似擁抱的動作。被告人沒有將B拉近,因為B當時已經站得近被告人。雖然被告人坐著,B記得被告人還是比站著的B高。 253.B然後感覺到被告人其中一隻手放了在B背部偏下位置。這時被告人問B叫甚麼名字,B回答,而被告人的手則在同一時間「向上掃」,從膝頭對上位置開始「好快地掃上去」左邊大腿一下,之後就停了。B當時不是直接面向著被告人,而是右傾向被告人,面對課室內的同學,B的身後就是課室門口。 254.B當時穿著夏季校服,裙內就只穿了底褲,沒有「打底褲」或襪褲,被告人的手在裙裏面摸B大腿位置。B沒有印象自己的裙有沒有因被告人放手進去而被扯起了。 255.B說過自己名字後被告人沒有出聲,之後被告人說B可以返回座位,B照做。 256.B記得當時被摸後覺得害怕,但不夠膽出聲,沒有告訴任何人有關被摸的事情。在盤問中,B說當時已經知道被告人不應該這樣觸摸她,因為「從來冇人無喇喇摸到咁高位置」。大律師問若被告人拍她的腰她會否也覺得是不應該的行為。B說「腰就應該唔會,拍腰應該okay」,並再次強調被告人「佢直情喺裙入面」摸到大腿位置。 257.辯方大律師又問B若被告人隔著裙子在外模她身體同樣位置,B會否覺得與伸手入裙內觸摸的嚴重性有別。B說沒有分別,是一樣嚴重。B又說,若在裙外,她可能沒有那麼驚,但還是會緊張。大律師一再追問,為何裙外裙內一樣嚴重,B解釋說是「掃嘅位置嘅問題」,「唔會無喇喇掃你呢啲比較敏感啲嘅地方」。 258.B並非完全沒有告訴別人。被觸摸當天放學,B的母親駕車接B,B在車上「細細聲」地告訴媽媽說「我今日俾呀Sir 摸大髀」。當時B的二姐也在車上,也聽到B和母親的對話。 259.B的母親在車上向B查問有關細節,B如實回答。B現在已經記不起自己如何告訴媽媽,但大概是「呀Sir用手摸我大髀一下」。在盤問中,辯方大律師指出B從來沒有告訴母親被告人「伸手入裙底」摸她。B不同意,指出她當時有示範給媽媽看,也有用這樣的字眼。B記得母親也有問是在裙裏面還是外面摸,B回答說「佢伸手之後係入邊掃咗上去囉」。但是在盤問後來,辯方大律師一再追問後,B說她在車上只是簡單地說「畀呀Sir 摸大髀」,沒有提到伸手入裙底。 260.母親聽後顯得惱怒,即時駕車回到學校。到達學校後,母親下車後在斜路上見到B的班主任馮老師,於是向他投訴B被被告人摸。B記得這時候她在媽媽附近,但記不起馮老師怎樣回答。 261.B記得她自己曾經有向馮老師解釋被摸的情形,也有形容和示範被告人如何摸她大腿和「掃咗上去」。B同意示範時沒有將自己的裙拉高,只是由母親扮作被告人,而B就站在學生的位置。B也記不起母親有否在示範時將她的手放進B裙內。 262.在覆問中,B的說法是無論在車上還是後來學校外訴說事發經過時,她也完整地說出了事情,一如她庭上供詞內容。 263.由於當時是放學時間,B見到被告人也在附近帶著學生過馬路,但是就沒有參與馮老師和B母親間的對話。 264.投訴完畢後B的母親就載B回家。之後B繼續如常上學。過了2、3天,戴秀蓮老師在小息時向B了解事情。B解釋過後,戴老師說過類似「可能麥 Sir同你打招呼遮」的說話。雖然當時B覺得「打招呼唔會摸大髀」,但她沒有出聲,因為「細個唔會出咁多聲囉」。B現在已經記不起當日告訴戴老師的內容,總之講回事情發生,類似「呀Sir用手摸我大髀側一下」等說法。 265.B 之後沒有進一步和母親談及事件,直至在2018年2月12日B落口供前,她才問媽媽「嗰時點樣處理呢件事」。在落口供前,B沒有告訴過其他人,沒有特別原因,就只是沒有想過要告訴別人。B在升上中學後偶爾會見到被告人因為中學就在小學隔壁,但沒有和他接觸。 266.B願意將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告訴警方是因為X透過B的大姐求助,B覺得不單是B自己一個人被被告人觸摸,而且被告人做了錯事,於是應承X「幫佢指證」被告人。 267.辯方大律師在盤問最後向B指出,事發當天,被告人絕對沒有伸手入B裙底內掃她的大腿,有可能被告人只是隔著衣服拍了B的膊頭或腰部。B不同意這兩個說法。辯方大律師在翌日,證人作供完畢及不在場的情形下,向法庭表示撤回有關被告人可能拍了B膊頭或腰部的指出,說是因為被告人給予大律師的指示是他記不起可能接觸過B的身體那一部份。 證人F:B的母親供詞撮述 268.B的母親是證人F,名字記載在證物P-21上。證人F現年62,家庭主婦,有三個女兒,B排行最小。 269.F在B小學階段每天也到涉案學校接B放學。於1993年夏天某日,F如常駕車到學校接B放學。B上車後對F說「媽咪今日個先生摸咗我大髀一下」。F說「吓,點樣摸法」,B回答說「伸手入裙裏面大腿度掃咗一下咁樣」。B說非禮的老師是「麥Sir」。 270.當時F在駕車,B用言語告訴她。 271.F聽過後非常憤怒,隨即駕車回到學校。F記得自己當時非常激動,到達學校後從車裏抱下B,而B則「攬到我好實」。F在學校外見到B的班主任馮老師後就放下了B,但記得B雖然站在地上,但還是一直攬著她的大腿。 272.馮老師問F發生了甚麼事情,F說「我女話今日畀英文老師摸大髀,我想了解發生咩事,點解老師要咁樣做」。馮老師回應說,「好,我會幫你了解事情,你唔好咁激動先」。F然後向馮老師說過類似為何老師會做這樣的事情的說話,也好像曾經提過要報警,但實在記不起詳細說話內容。F沒有印象在學校外馮老師有否直接向B查問發生了甚麼事情,只記得馮老師一直在安撫她,不要激動,讓他回學校了解清楚事情,承諾會給F一個答案。聽到馮老師如此承諾後,F就和B回家。 273.在盤問中,F承認在與馮老師的對話中她只說被告人摸了B大腿,沒有詳細地說伸手入裙摸大腿。辯方大律師向F指出F從來沒有聽到B說麥Sir伸手入裙,大律師強調的是「伸手」兩個字。F回答說「我不記得」。 274.事發翌日,F收到戴秀蓮老師電話,內容大致是戴老師從馮老師處得悉B的事情,而戴老師說麥Sir「覺得你小女好得意,好可愛, 摸了一下」。F記得自己回應說就算可愛也不可以這樣摸。戴老師又說她認識麥老師好長時間,他人品好好,不相信他是這樣的人等,一直在為被告人說好話。F記得自己強調即使可愛也不可以這樣摸她女兒大腿。F已經記不起其他對話內容。 275.再隔一天,戴老師再次致電F,說當天見過B也和B談話,了解一下,對B說麥Sir認為她好得意及只是想跟她打招呼。戴老師然後對F說她自己問過麥Sir而麥Sir已經承認不對,並保證以後不會做同樣事情。戴老師還向F道歉,說希望她原諒。就這次對話,F能夠記得的就這麼多。 276.與戴老師兩次電話對話後,F當時的想法是學校算是已經做了一些事情,包括向F了解及道歉,再者,她的女兒B當時已經非常害怕,若F報警,她怕會嚇著了B,而B也沒有在事件中受到傷害,於是當時決定不再追究。 277.本席必須在此指出,戴老師已經過身,不是本案證人,F在庭上重複戴老師的說話屬傳聞證供,不可以證明戴老師和被告人曾經如此對話,本席不可以以此而對被告人有任何不利揣測。 278.F在之後沒有再和B談起這次摸大髀事件。 證人F供詞的用途 279.控方依賴B對母親F的「盡早投訴」來證明B庭上和事發後短時間內告訴F的事情一致。 280.B 在控方所指稱的事件發生後不久向 F作出投訴。這並不是證明 B 與被告人之間確曾發生甚麼事情的證據。事發時 F並不在場,沒有看見B與被告人之間所發生的事情。 281.這「盡早投訴」證供,可能有助本席決定 B 有否說出真相。控方說B對母親的投訴與B現時庭上說法一致,因此B較有可能是誠實的證人。另一方面,辯方則說B根本沒有曾經告訴F被告人伸手入裙裏面觸摸她,因此F才這樣容易地接受了戴老師的道歉。本席需要決定這「盡早投訴」證供是否有助作出判決。重要的是,這「盡早投訴」不是證明 B和被告人之間曾發生甚麼事情的獨立證據,這項證據本身不證明投訴的內容屬實[5]。 證人馮治成先生供詞撮述 282.馮先生現年62,於1983年開始任教涉案學校小學上午班,2001年離開,被告人在後來到職,成為馮先生的同事。 283.馮先生是B小一至小六的班主任,記得期間某天B的媽媽在放學後向他投訴被告人做了一些事情,印象中是說被告人「可能」做了一些「非禮佢一啲嘅嘢咁上下」。由於B的母親當時非常憤怒,於是馮先生在當天立刻將事情報告張文瑞主任,由他跟進。由於事情性質敏感,馮先生沒有與被告人談及。馮先生又說他應該沒有向戴秀蓮老師提過這事件。 284.馮先生印象中曾經在之後某天見過張主任和B的母親在學校轉角位的某房間內一起,馮先生想他們應該是在對話,馮先生好像也有出席,逗留了非常短時間。他不肯定戴秀蓮老師是否有出席。 285.馮老師沒有聽過其他有關被告人的投訴。 286.馮先生的供詞是B和F就事後曾經到學校向馮治成老師投訴被告人的佐證。 涉案學校周錦強校長證人供詞撮述 287.周先生自1960年開始任教涉案學校的中、英文科老師,1969年成為小學部上午校校長,直至1995年退休。被告人是他在任上午校校長時的一名教師,期間沒有聽過或處理過有關被告人的投訴。一般而言,若學校收到投訴,通常會由班主任和主任負責處理,當中包括在以上提到的張文瑞主任。若事情得到解決,他們不用向校長或副校長匯報,若沒有匯報,周先生也不會知道曾經有過投訴。 288.張文瑞不是本案證人,沒有出庭作供。 證人G(P-5):B的大姐姐供詞撮述 289.證人G現年40歲,曾經在涉案學校中學部就讀,是本案X的姐姐證人E的同班同學,而B則是X的同年級同學。 290.G記得在B轉到涉案小學就讀後曾經從母親F口中得知有關妹妹B被老師摸的事情。G在就讀中學期間的某天放學後見到媽媽非常惱怒和激動,媽媽對G說「呀妹俾人摸大髀,就返咗學校投訴」。母親沒有告訴她B如何被摸,但有說是被麥Sir摸。 291.G在翌日上學時就告訴了在同一中學的同班同學E有關自己妹妹被麥Sir摸大腿和母親去投訴的事情。G同意當天提起事件時的氣氛屬非常輕鬆,有一點「八卦,好像傾偈」,但記不起E的反應。兩人在當日之後沒有再提起這事。 292.G在涉案學校直至中五,期間沒有聽過其他類似有關麥Sir的事情。G在得知事情後也沒有和B特別討論過。 293.於2017年12月,G收到E電話,問她是否記得妹妹被摸大腿事件。G說記得。E然後說她妹妹X也有同樣事情,想要告這個老師,問G她妹妹會否也願意告他或出庭作供。G最終將妹妹的電話號碼給了E,讓她們自己聯繫,G沒有跟進她們間的接觸。 被告人回應B的指控 294.由於證人B的母親投訴過被告人,所以被告人在庭上供詞中說對B有一點印象,「但係好模糊」。在盤問中,被告人確認他從來沒有做過B的班主任。即使在看過B的學生紀錄後,被告人也說他對B沒有印象。 295.被告人否認B的指控,說即使後來戴秀蓮老師告訴被告人有學生說被告人摸她的時候,被告人也沒有太留意投訴學生的名字,只知道大致上是那一位小朋友。 被告人供詞撮述 296.被告人清楚明白權利下選擇出庭作供自辯。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本席必須就他供詞的可信度,和他較低的犯罪傾向作出對他有利的正面考慮。 297.被告人現年57,六兄弟姊妹中排第四,現在與母親同住,父親在2004年過世。被告人與太太育有兩名兒子,分別就讀中四和中五。 298.被告人預科畢業後做了一年中學老師,然後進入教育學院,3年後取得教師證書資格,1986年9月開始在涉案西貢崇真小學上午校任教。 299.被告人起初負責教英文和體育科,一星期基本上有3班英文,2班體育。英文科一般一星期有8節課,體育科就一班兩節,兩班就4節。 300.小學每天有兩個15分鐘小息。 301.被告人在任教期間開始晚上進修數學科,進修主要原因是過了一段時間後,發覺興趣和能力不在英文,長此下去不好,希望提升自己。被告人在1987年開始,進修兩年,然後在理工學院修讀高級文憑一年,之後因為獲中文大學錄取,轉校修讀6年夜校,最後得到學位資格。被告人約在1993年晉升為訓導主任。 302.被告人記得在1988年時候應該仍然有教低年級英文科。當年課室擺設大致上是兩側各一行,中間的書桌則「孖住孖住上」。 303.被告人對於1990和1991年間的英文教導方法印象比較模糊,說自己英文水平不高,基本就是用「Chalk and Talk」,有時候會叫同學出來做「Role Play」,好多時會叫學生朗讀課文。 304.被告人說他比較少叫學生出來,通常全班在自己座位讀,為了搞好課堂氣氛,會分左右讀,男女讀,第幾行讀,角色讀等。 305.對於庭上證人X,Y,Z,A,B說被告人叫同學出老師桌子旁講解習作或朗讀課文的證供,被告人在主問如此回答辯方律師:「基本上,我會比較少做呢樣嘢, 比較少叫學生單獨出來,上堂模式唔係咁鍾意用呢個模式,但係你話係唔係冇,我好老實地講唔會冇,因為有時候會叫同學出來。。點講。。。呃。。嗰啲叫做。。。泛讀,對全班同學讀,極少,一般來說叫同學自己位做。向學生大聲讀」。 306.至於叫學生出來講解習作方面,被告人如此解說:「這情況會比較少,但係會有,舉例,校方會『查簿』,每一年校長會收學生簿來看看進程,老師如何,交簿前會執一執,會叫學生改改佢囉。」 307.每一學年上、下學期收簿各一次。在1988至1994年間一直實行,查簿通常不會是學期頭,可能是10月、11月。下學期則不肯定,可能是2月、3月查簿。 308.辯方大律師問被告人是否在這情況下就會在課堂上個別查看學生的習作簿。被告人回答說不會,因為有問題的學生不只一個,會將習作簿分給該批需要作出修改的同學,有需要的時候就會讓較為叻的同學幫被告人「睇一睇」這些習作簿。被告人在盤問中說一疊簿裏面有問題的通常有5、6本,或甚至一半。被告人會在有問題的地方畫上記號,之後派回給同學修改。 309.被告人確認學生在課堂上完成改正後就會從座位行出去老師桌,左邊來的就在左邊,右邊來的就在右邊,將習作交給被告人,然後由被告人檢查改正是否正確。主控官問在被告人檢查期間同學是否留在老師桌附近。被告人回答說是看情形而定。如果只有一個同學出來,通常被告人會檢查完習作簿的改正才叫學生離開。如果多過一位同學,被告人就會叫他們擺低習作簿,先返回座位,然後被告人查看。這階段的改正不會太複雜,基本上好快知道是否要再修改。被告人同意修改習作簿的情況有機會「褪」到小息,因為有些學生做得比較慢,需要在小息留在課室繼續做。主控官問被告人是否曾經因為在課堂時間內看不完習作簿的改正而需要在小息繼續查看。被告人回答說「應該有」,但補充說如果有這樣情況,課室裡面一般來說不會只剩下一個學生,雖然被告人說做完改正的同學就會下去操場,沒有做完的就留在課室繼續做。 310.在覆問中,被告人就「不會留低一個學生在課室」解釋說,「一個學生不可以留在課室,一個學生和一個教師,基本上不會發生這事情,因為老師一向告訴自己,不可以剩下一個老師一個學生,不論男女」,「總而言之,課室不會只有一個老師和一個學生在裡面」。 311.根據被告人自己供詞,學生站在老師桌旁的情形的確曾經出現,而且不是甚麼特別的安排,屬經常性的事件。這情況支持證人X,Y,Z,和A的說法。 312.辯方大律師問是在課堂上睇或修改習作簿還是在小息做。被告人回答說通常會儘量在課堂內做,「你話情況『褪』到小息做,有機會會『褪』到小息嘅」。被告人確認當時學校規矩是除了老師在場外,學生不可以在小息時間留在課室內,要到操場活動,等待打鐘排隊回課室。 被告人回應X的指控 313.對於X的指控,被告人首先說對X沒有印象,即使現在知道她的名字後也沒有任何印象。被告人說他從來沒有非禮過X。 314.在盤問中,主控官向被告人展示證人X的學生紀錄(P-13),由被告人確認小一和小二班主任欄目中的就是他自己的簽名。控方然後問被告人有沒有印象在1988至1989,1989至1990年任教X英文。被告人回答說「係,因為我係班主任,我係教英文,所以我一定係教一乙班的英文」。他也說根據文件顯示他當時是小二乙班的班主任,既然是班主任就一定有教該班英文課。 315.主控官向被告人指出,說他在X小一和小二年級期間3次伸手入證人X裙內摸她大腿、臀部,而在第三次觸摸時,被告人伸手入X內褲裏面摸她私處。被告人不同意這些指控。被告人不知道為何X要捏造對被告人的指控。 被告人回應Y的指控 316.根據Y的學校紀錄,被告人確認自己在Y就讀小一、二、四乙班時候是Y的班主任,也因此推論在這些年間曾經教Y英文科。文件顯示Y操行A級,被告人認為這證明Y好乖,成績也好,但是他還是對Y沒有甚麼印象。 317.主控官庭上向被告人指出他曾經在Y就讀小一期間開始將手放進她裙裡面和用手摸Y的大腿和臀部,也伸手入她底褲內摸她私處。被告人不同意這些說法。控方又指出這些接觸一直持續至Y就讀小四之前。被告人也不同意。 318.被告人不肯定有否在Y小三時候負責教她英文科。 被告人回應Z的指控 319.在盤問中,被告人根據Z的學生記錄確認在Z就讀小四、五時段,被告人是她的班主任。但是即使在看過文件後,被告人仍然對Z沒有任何印象,也不肯定有否在Z就讀小一的時候教過她英文科。被告人不同意控方指他曾經在Z就讀小一期間一次將手伸入Z校服裙內摸Z大腿,臀部和接近私處位置。 被告人回應A的指控 320.概括而言,在5位投訴人裏面,被告人唯一有印象比較深的就是證人A,肯定有教過她,因為以下事件而記得。A成績標青,被告人記得A有一年考第二,老師們好驚,安排她班主任派成績表之前找她說這事情,因為當時看到台灣有資優生跳樓,所以記憶比較深刻。被告人從來不是A的班主任。 321.在盤問中,被告人說和A少有在課堂以外傾偈。課堂上,被告人「基本上」不會特別多叫A答問題,「基本上」如果學生不懂回答問題,被告人會問「叻」的學生,「好明顯,A是好叻嘅學生,唔會一開始就問佢」。 322.控方向被告人指出在A就讀小一期間被告人開始非禮她,先在裙外然後伸手入裙內摸A大腿和臀部位置,而第一次非禮發生於被告人任教的英文課期間,非禮一直持續至1992年。被告人不同意。 被告人回應B的指控 323.對於其他投訴人,被告人在主問中說他基本上沒有印象,記不起有沒有教過她們。至於B,因為B投訴過被告人,所以對B有一點印象,「但係好模糊」。在盤問中,被告人確認他從來沒有做過B的班主任。即使在看過B的學生紀錄後,被告人也說他對B沒有印象。 324.辯方大律師在主問中問被告人對於B和她母親投訴的事件記得多少。被告人回答說,「有一日,戴老師問我,佢話有同學話你摸佢喎,咁我其實第一個反應, 冇我冇做過,幾時有摸過同學呀,我回應應該係同佢講我冇。」被告人已經記不起戴老師聽到他的答案後有何反應。被告人印象中戴老師提到的學生是小一或小二學生,但不是小三。在盤問中,被告人說當時沒有太留意投訴學生的名字,但他知道是那一個小朋友。 325.辯方大律師問當時戴老師是否和其他人一起,被告人說「記憶中係有」,不肯定多少個,但一定是老師。大律師追問其他在場人士是誰,被告人說他好模糊。被告人記得以上對話是在學校內發生,記不起在那一個位置。 326.被告人說在這次與戴老師的對話中,他絕對沒有叫戴老師代他道歉。至於他有否對戴老師說見她得意摸她當打招呼,被告人說「記憶中就沒有」。 327.大律師然後問被告人之後戴老師有沒有告訴他說事件如何處理。被告人如此回答:「我記得幾個同事講過這事,跟住他們問。。。佢佢佢。。點講。。我記得他們問知否誰投訴我,這類型的。。我一臉枉然,有人帶我去課室,行過,指出該學生給我看,認到小朋友,之後問我有沒有摸她,exact wording 我不肯定。」被告人說這是他如何得知是那一個小朋友投訴他。 328.由於被告人答非所問,辯方大律師重複問題,然後被告人回答說戴老師沒有告訴他如何處理了事件。然而,在盤問中,主控官問被告人當時據他理解是否由戴老師負責處理這投訴,被告人如此回答:「佢應該有份,因為佢最後通知我事件處理咗啦,所以我肯定佢有份處理呢個事件」。 329.主控官隨即追問戴老師是甚麼時候告訴被告人已經處理事件。被告人回答說,「件事發生咗差唔多應該少於一個星期,我唔記得我有冇回應佢」。 330.主控官繼續問,當戴老師告訴被告人說她已經處理事件,當時被告人的理解是投訴不成立還是不跟進。被告人回答說,「我理解係件事完咗,我冇記上心」。 331.主控官問被告人有沒有問戴老師小朋友為何這樣投訴他,被告人說沒有。被告人也沒有問戴老師她如何向家長解釋這事件。主控官質疑被告人為何不想知道,被告人說「從頭到尾我冇搞,冇咩唔啱嘅嘢,佢話我知事件完咗,咁我仲去理佢做咩」。 332.主控官然後向被告人確認,戴老師不是沒有提及,而是有告訴被告人處理投訴的結果。被告人回答說戴老師只是告訴了他結果。 333.主控官這時候向被告人指出他主問中的供詞說戴老師沒有告訴被告人如何處理了事件,與盤問中的答案不同,認為被告人改變了證供。被告人回應說,「事件完了之後,你說完了之後,最後通知我的是戴老師。。簡單來說,從開始談投訴事件之後,我就沒有involve 在整個事件調查,直至戴老師有一天告訴我事件已經完結。沒有什麼特別」。 334.在盤問中,被告人確認B的投訴發生於被告人成為訓導主任之前,因此是在1993或1994年之前。被告人說在他成為訓導主任前唯一面對過的投訴就是這一宗涉及戴老師的事件。 335.被告人又說他不知道何事讓小朋友會有被告人摸了她的睇法。在戴老師告訴了被告人投訴已經被處理後,雖然被告人還記得投訴他的是B,但被告人沒有留意自己還有沒有在學校再見過B,沒有在走廊間或學校旅行時特別留意B會否在附近出現。被告人說沒有放B在腦海內,不會為她做任何特別事情,事實上被告人也沒有將投訴放在腦海裡。 336.盤問中,控方問被告人證人劉幹飛,和證人馮治成提到的張文瑞主任是否問及或談及B的投訴的其中兩位老師。被告人說他不肯定。他也沒有印象張文瑞主任有否就這次投訴跟被告人說過些甚麼。 337.控方在盤問中向被告人指出被告人在1993年某天非禮B,將手伸入B裙內摸她大腿。被告人不同意曾經這樣做。被告人也不同意曾經對戴老師說過見到B好得意所以才摸她的說話。被告人記不起他是否可能曾經拍過B的肩頭或腰。被告人的說法是他真的記不起當日情況。 338.也是在盤問中,主控官提及被告人之前說他好疼學生,問他是否也沒有例外地疼B。被告人回答說「咁我不同意。因為我只係代課,1、2年級學生,我基本上冇教過佢,即係之前」。主控官隨即請被告人確認他這樣說是否代表他記得當時在B的英文課代過課。被告人回答說「印象應該好模糊,但我係代過課嘅,佢嗰班」。主控官問被告人代課的時間是否就是被B投訴的時間。被告人回答說「係,係,係」。 339.被告人同意在代課期間「有可能」會安排同學自修,通常叫他們做回自己的功課,不會限制科目。在被告人並非代課而是自己任教的課堂上,只有兩個情形下被告人會叫學生自修,分別是被告人很不舒服,和要考Oral, 即英語口試。 英語口試過程 340.英語口試一般也是被告人坐在課室前方的老師桌,一個個叫學生出去,讀一個段落,幾個生詞。這是他們學校考試的模式,其他班別也是這樣做。 341.主控官問被告人學生會站在老師桌旁甚麼位置,被告人說他不太記得,但接受主控官的說法,即書桌的左或右邊。被告人還說若課室是夠大的課室,學生桌前有空間的話,學生也有可能站在老師桌前面。被告人認為由於學生聲音都比較小,所以通常站在老師桌左右兩邊。 342.這樣的英文口試一個學年考兩次。 被告人對其他投訴人的回應 343.辯方大律師問被告人有沒有非禮其他投訴人,被告人在證人欄內大聲地說「冇」。 344.在盤問中,控方問戴老師處理有關被告人非禮學生的事件是否唯一一次被告人被投訴。被告人說「講非禮事件係唯一一次」,但其他投訴則好多,因為他「得罪人多」,而投訴的人包括學生和家長。 345.被告人確認對這一次非禮投訴印象深刻。主控官問是否直至今天。被告人隨即回答說「深刻得黎係模糊嘅」。主控官問被告人在作供前有沒有盡力回想,被告人說有,但就越想越混亂,聽過投訴人講話後覺得非常混亂。在覆問中,被告人進一步解釋說他在庭上聽了好多事情,好亂,「我儘量想諗,但係諗唔到呀」。 346.也是覆問中,被告人憶述其中一次被投訴沒有給學生飯吃,最後被報紙報導。事實上當時被告人只是不讓學生吃快餐,給了學生一個飯盒,但學生不要吃飯盒,要吃漢堡包,於是報紙渲染為被告人不給學生飯吃。 347.被告人同意當別的老師不能上課時,若被告人碰巧有空堂,他會擔當代課老師。 身體接觸指引 348.大律師向被告人查問學校有沒有指引規定老師和學生不可以有任何身體接觸,被告人說「記得就冇」。但是,被告人說在晉升訓導主任後在與同學接觸方面對自己要求開始高了。在1993、1994之前,因為被告人比較受歡迎,學生比較熱情,尤其是低年級生,好多時會在小息時間圍著他不走,他們喜歡拉或拖著被告人手說說笑笑。成為了訓導主任後,被告人負責監督全場秩序,提醒自己儘量不要那麼多小朋友拉著他到處去的事情,基本上不再讓小朋友摟著他,即使他們還是繼續「黐埋黎」。 349.被告人「基本上」覺得「拍膊頭,拍腰,摸頭,捏面珠墩」這些動作沒有甚麼問題,所以沒有特別提醒自己不要對學生做這些事情,男、女學生也如是。被告人說他「基本上冇」、「接近冇」對高年級學生做以上事情,因為主要他沒有教高年級學生,跟他們不會太熟。在盤問中,被告人說他認為無論高、低年級,拍腰也是可以接受的身體接觸,又說「高年級我可能會少啲接觸,所以發生機會都應該會比較少, 我唔可以話俾你聽100% 冇,但就算有,頻率唔會高,因為接觸高年級同學機會比較低少少」,但即使拍高年級同學腰也「大致上冇乜問題」。 350.辯方大律師問被告人有否拍低年級學生的「籮柚」。被告人如此回答:「記憶中好像有, 不是用手, 是用簿,或書,就印象中試過同小朋友玩,扮鬼臉, 我順手用不知道是書或簿拍了他一下『Pat Pat』然後叫他走」。 351.盤問中,控方問被告人「捏面珠墩」的意思,被告人回答說「冇咩特別意思,因為可能覺得佢Cute」。主控官問被告人意思是否學生可愛、得意,被告人說「係囉,用得意還是可愛,你自己決定」。控方然後問被告人是否覺得證人X的學生記錄表上照片中的X得意,被告人回答說「係細路女其實都得意㗎啦」。控方繼而展示其餘4位投訴人的學生記錄表照片,問被告人她們是否也得意。被告人看後回應說孩子有誰不可愛。 老師同學單獨留課室 352.雖然學校對於老師單獨與學生留於課室內沒有書面指引,但是記得入職當時高級主任有提過這事情,說不要獨留一個小朋友,不論男女,自己一個好,跟老師一起也好,都不應該。被告人解釋,若獨留男生,如果有紛爭,學生說老師打他,死無對證。若獨留女生,如果她說老師非禮她,「你搞唔掂」,所以同事有提這事情。若被告人見到其他同事獨留學生一起他會提醒同事不應這樣做。 校園設計 353.被告人解釋小息時候老師通常會回到教員室及使用洗手間,途中必須經過小一和小二課室。 被告人對學生的態度 354.在1993或1994年成為訓導主任前,被告人對學生基本上就好像是哥哥對「細路妹」的態度,一般的疼他們。被告人喜歡跟自己教的學生一起玩,一起開心,他也留意到受歡迎老師任教的科目成績會好一點。 Y暈倒事件 355.被告人依稀記得某年某日曾經有同學在操場暈倒,被告人第一時間抱了她去房間,之後通常體育科老師會到場處理。被告人記不起暈倒的是否證人Y,也沒有印象是高或低年級。 辯方證人 356.被告人一共傳召了5位證人出庭作供,也在控方同意下將其餘7位品格證人的供詞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 B條讀入成為辯方證據。 辯方證人黎玉媛供詞撮述 357.黎女士於1988至1994年7月就讀涉案學校小學,被告人是她小一、小二、小四和小五的班主任,也是小一至小五的英文科老師。 358.黎女士的證人供詞在控辯雙方同意下也讀入成為證據的一部分,為證物D-1。扼要而言,黎女士供詞指被告人當時是一位受同學歡迎的老師,而被告人對所有學生一視同仁,耐心教導,被告人的英文課是她「期待的一課」。即使事隔多年,仍然清晰記得被告人是一位「很好、盡責任的班主任和老師」。黎女士庭上表示過去上被告人的課非常輕鬆,好愉快。 Y暈倒 359.黎女士記得曾經與證人Y同班,在小四或小五某天見到排在黎女士後面的Y暈倒。老師隨即到場抱起Y,這時黎女士聽到有同學在高聲笑著鬧著說類似「走晒光、見到底褲、睇晒啦、鹹豬手、咁樣抱蝕晒底啦」等說話。 被告人課堂安排 360.對於被告人課堂上的安排,黎女士記得被告人在進行英文口試或派發試卷的時候會逐一叫學生出去老師桌。被告人不一定會和同學講試卷內的問題,印象中是一個輪著一個地拿回自己的試卷。 361.黎女士說從來沒有見過被告人在課堂期間非禮任何人,沒有見過被告人在同學站在老師桌旁的時候將手伸入學生裙底。在黎女士為被告人送習作簿的6個月期間被告人也從來沒有對她不規矩。 362.黎女士說在過去日子,被告人可能會接觸學生,例如拍頭,肩頭或「屁股」。黎女士回想起來也不會覺得這些接觸有任何淫褻成份。被告人不是經常拍她的「屁股」,可能會是在她出去老師桌旁考完英文口試後拍,就好像叫她離開那樣。黎女士記不起被告人在她小學那一年拍她「屁股」,但記得被告人是用手拍的。 363.在盤問中,黎女士說印象中在英文課堂沒有出現自修情形,也沒老師將同學的習作簿派回讓她們改正然後拿到老師桌交回給老師,即被告人簡稱為「查簿」的事情。 364.黎女士確認她是在報紙得知被告人被檢控後主動在WhatsApp透過另一位舊老師聯絡被告人看看有沒有甚麼事情可以幫手。 辯方證人羅嘉如供詞撮述 365.羅女士在1986年9月就讀涉案學校小學三年級,被告人是當時班主任,也教她英文、健教、體育科。羅女士記不起被告人有否在小四、五、六教過她。羅女士從來沒有見過被告人非禮任何人。 366.羅女士的口供紙為證物D-2 。扼要而言,羅女士形容被告人為人正直、親切。羅女士記得某次在西貢區碰見被告人放學後在學生流連的球場勸他們回家,覺得被告人盡忠職守,非常關心學生。 367.羅女士畢業後一直與被告人保持聯絡,過去也邀請被告人出席不同聚會,包括小學畢業,大學畢業,結婚等。在與被告人相識30年間,雖然不常見面,但每次重聚仍然感覺親切,被告人是一位值得尊敬的老師。 辯方證人陳瑞英供詞撮述 368.陳女士是涉案學校小學部前副校長,1986年入職,2005年退休,口供紙為證物D-3,內容大致上說她與被告人認識33年,期間共事19年,認為他待人以誠,工作認真,會盡力幫助別人,主動與學生溫習,亦師亦友,對學校貢獻良多,並認為被告人絕對不是那些會傷害別人,尤其是學生的好老師。 369.在盤問中,陳女士說在任期間從來沒有聽過被告人被投訴非禮學生,而張文瑞主任也沒有對她提過任何有關被告人的類似投訴。陳女士庭上說即使現在得知有關投訴也不會影響她對被告人的評價。 370.即使被告人自己的供詞也確認在1993、1994晉升為訓導主任前曾經被B的媽媽投訴他不適當地摸B。因此,辯方證人陳瑞英有關完全沒有聽過被告人被投訴非禮學生的供詞反映出陳女士對事件根本是蒙在鼓裏。當陳女士在庭上提到沒有聽過有關投訴時,她特別指出張文瑞主任沒有向她提過被告人被投訴非禮。然而,根據證人馮治成供詞,他曾經向張文瑞匯報有關投訴,由張負責跟進。因此,假設陳女士在說真話,唯一合理推論就是張文瑞沒有向上級匯報事件。也因此陳女士的證供對當時學校如何處理B的投訴事件沒有任何證據價值。 辯方證人唐文心供詞撮述 371.唐女士1987年入讀涉案學校小一,因讀寫障礙而需要在1988年重讀,就是當時認識任教英文科的被告人。唐女士口供紙為證物D-11,內容大致上說被告人非常用心教導,協助她認字,也會提醒心臟有問題的她不可以玩得太瘋狂,當她跌倒受傷後立刻抱她去校務處處理傷口,是一位工作認真,有熱誠,真心關懷學生的老師。 372.庭上,唐女士確認在就讀期間從來沒有在被告人任教的英文課堂上見到任何疑似非禮事件。她說除了英文口試外,沒有試過在被告人課堂上見到同學被叫到老師桌旁及停留在那裏幾分鐘。 373.唐女士記得在小學期間,被告人會和她有身體接觸,包括頭、手、膊頭或腰的部份。有關腰的部份的接觸方面,唐女士說在小一、二時候英文口試中,考試完畢後被告人會叫她返回座位,同時將手放在她腰的位置好像在鼓勵她不要放棄。唐女士對被告人將手放在她腰間沒有甚麼感覺,也不覺得被告人是在非禮她。 374.在盤問中,唐女士說記得在小一至小四期間每逢小息也見到證人Y「圍住呀Sir」,多數是在傾偈,說著Y自己的事情。 辯方證人張嘉欣供詞撮述 375.證人張嘉欣在涉案學校就讀小三至小六,之後升讀同校中學。被告人曾經任教英文科,張女士認為被告人是一位開心的老師,關心同學,在校內算受同學歡迎,曾經見過好多學生於小息時候在操場圍著被告人說話,證人自己和Y也有這樣做。這說法與證人唐文心供詞吻合。 376.證人從來沒有在被告人課堂上,或任何時候見過任何懷疑被告人非禮事件。在盤問中,證人確認在小四時候對Y的觀察是她沒有顯示出不想和被告人相處。 377.一如在處理Y供詞時候提過,在小四至小六期間,張嘉欣和Y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小息會一起玩,張甚至也會去Y家裏玩。 其餘根據第65B條讀入成為證據的口供紙內容撮述 378.林錦倫先生在涉案學校就讀小一至小五,期間被告人是他班主任,他的口供紙是證物D-10,內容大致上說被告人是一位親切、沒有架子,可以和同學打成一片的老師,但在有需要時也會認真教導學生。 379.林慧女士1999年開始在涉案學校擔任圖書館教師,被告人是她上司,隨後一起工作將近20年,她口供紙為證物D-4,內容大致上說被告人耐心教導她,處處為學生著想,熱愛教學,關心同事,有責任感,待人真誠,愛護太太和孩子,是難得的好老師,是正人君子。 380.鄭怡意女士1999年入職涉案學校小學下午校,擔任圖書館主任職位,與林慧女士同年受聘,口供紙為D-5,內容大致上說,在上下午校合拼成為全日制學校後與被告人成為正式同事,見到學生十分尊敬被告人,從他們口中得知學生們認為被告人是數學天才,大家好喜歡上他的課,對被告人均心服口服。 381.胡玉橋女士在1982年9月入職涉案學校小學下午校,1996年9月調任上午校後與被告人成為同事。胡女士在證物D-6口供紙內的內容大致上說被告人是一個稱職的訓導主任,很有威嚴,對學生有一套特別方法,例如在學校考試期間會在西貢市中心巡視,見到有學生流連街頭就會催促他們回家溫習。被告人不斷為學校數學科注入新力量,提升教學質素,帶領學生參加數學比賽,經常獲獎。在胡女士印象中,被告人是好老師,好丈夫,是一個誠實及值得信任的老師。 382.吳景謙先生2006年9月開始在涉案學校任教數學直至現在(2019年7月5日),分別在數學及訓導範疇與被告人共事。吳先生在證物D-7口供紙內大致上指出被告人樂意助人,與學生關係良好,是出色的數學老師。吳先生經常協助身為訓導主任的被告人一起接見學生,曾經目睹情緒失控的學生對被告人拳打腳踢,被告人卻可以氣定神閒處理,繼續苦口婆心勸導。吳先生和被告人是訓輔組舉辦的小五、小六教育營的必然帶隊老師,吳先生見到學生們均樂意與被告人主動交談,足見他深受他們信任和愛戴。被告人好多時放學後乘坐吳先生順風車回家,被告人在車上常常致電太太問是否要買菜,若要,兩人就會一起去市場買東西回家加料。吳先生尊敬被告人,認為被他富有責任感,受老師、同學和家長稱許。 383.周娉儀女士的兩個孩子於2002至2009年在涉案學校就讀小學,(口供紙為證物D-8)周女士在期間義務參與家長教師會的財務管理工作,在2007至2009年更成為家教會主席。在這8年內,周女士有非常多接觸被告人的機會,一起為學生爭取福利。周女士覺得被告人盡心盡力工作,愛護學生,值得尊重。雖然女兒現在已經大學畢業,周女士得知事件後立即聯絡被告人表示願意成為他的品格證人。 384.被告人最後一份品格證人供詞來自他太太吳女士,紀錄於證物D-9口供紙。 385.吳女士在1999年8月下旬入職涉案學校小學,因此而認識了被告人。兩人在工作上合作,漸生情愫,在2001年開始約會,2002年8月結婚。吳女士眼中的被告人非常講原則,不會討好別人,對所有人一視同仁。被告人在家是嚴父,在學校是嚴師,雖然有時過於直率,但可以稱得上頂天立地。自從他們兩個兒子出生,被告人讓吳女士辭職在家專心照顧家庭,獨力工作承擔經濟開支,雖然壓力透頂,從無怨言,還常常鼓勵她發展興趣,說她處理家事妥貼。最後,吳女士指出作為妻子,她清楚了解被告人的自控能力,指出在他們交往期間一直「發乎情,止乎禮」,從來沒有半點逾越行為。據她所知,被告人沒有觀看色情電影或材料的習慣,對性並不熱衷。 386.至此,辯方案情完結。 裁斷 387.五位投訴人在案發時段分別約為6至9歲,涉嫌侵犯事件發生於約30年前,證人當時的年紀和時間的流逝對證人回憶事件如何發生必定有一定影響。同樣地,作為老師,被告人每一課堂上面對約40名學生,每一天可能要任教多於一班的課堂,現在要回憶30年前的某幾次課堂上發生的事情,尤其是當被告人的說法是根本沒有任何特別事情發生,實不容易。本席在處理他們的證供時必須謹記他們面對的困難。 388.被告人有關5位投訴人的指控的回應基本上也是對投訴人本身沒有甚麼印象,即使有也只是片面和皮毛的記憶。 389.本席接受辯方傳召的品格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案發時被告人約27歲左右,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作供時約57歲,仍然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仍然是一個受大部份學生愛戴及尊敬的老師。投訴人的指控非常嚴重,本席必須在被告人的良好品格的大前提之下肯定她們的投訴是事實, 並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才可以定罪。 控罪1的裁斷:證人X 390.本席接納X被某運動員觸發將自己經歷公諸於世的解釋。本席接受X曾經和丈夫和姐姐們討論事情,但是本席裁定X沒有因為曾經如此與他們討論而影響到她的證供。 391.X最後決定報警的理由是不想被告人再傷害其他人,及給小時候的自己有一個交代。X的說法合乎情理。 392.當然,最重要的仍然是X有關控罪1的供詞是否真確。 393.本席認為X有關控罪1對被告人的指控中必須處理以下關乎X供詞的可信、可靠程度的事項。 394.X說被告人在小息開始後就在摸她,直至小息完結,而X記得休息大約為10分鐘,因此被告人對X的侵犯,根據X理解,有大約10分鐘。在這10分鐘時間內,根據X供詞,教師書桌位置在課室近黑板中間前方,即被告人左邊就是課室門,事發時候課室門一直開著,門外就是走廊。根據被告人供詞,老師在小學樓層要回到教員室附近的洗手間會經過小學課室門口。本席必須考慮被告人會否如此明目張膽地侵犯X。 395.在考慮後本席認為X形容被告人的行為不是固有地不可能,理由如下。 396.雖然在X被侵犯時課室門一直開著,但是根據被告人供詞,課室與走廊之間有玻璃窗口,因此如果有人從走廊向課室門方向移動,被告人可以透過窗口見到,也可以即時停止侵犯行為。 397.此外,X當時站在被告人右手邊,即被告人身處X和課室門口之間,若有人經過課室門口內望也不會見到被告人的右手在做甚麼,或是否放了進X的裙底。 398.對於X在口供紙中與庭上形容觸摸位置的出入,本席認為不影響X整體供詞的可信和可靠程度。事發於約30年前,加上X當時年紀只有約6歲,而且被老師觸摸時候X形容自己的心態是好害怕,身體沒有移動過,沒有出聲,就只是好害怕。X記不起所有細節是理所當然,庭上供詞或口供紙上不足之處可以理解。 399.被告人就X侵犯的回應只是簡單的否認。根據被告人自己供詞,他在有關時段的教學模式的確會出現召喚學生到老師桌旁口試,交習作或改習作,支持有關投訴人就被告人會叫她們出去老師桌的說法。 400.此外,根據被告人供詞,在學校他偶爾也會拍拍學生屁股,但是只會用書本拍。而根據辯方證人黎玉媛女士,被告人偶爾也會用手拍她屁股。 401.被告人和黎女士供詞中的出入反映出被告人就自己與學生身體接觸的供詞不盡不實,被告人意圖隱瞞他偶爾也會用手拍學生,包括女學生,的臀部。 402.在有機會耳聞目睹X庭上作供後,本席裁定X就這第一次被被告人侵犯的供詞屬實, 過程一如她庭上描述,被告人在叫X出去老師桌後,在小息鐘聲響起後,在其他課室內同學離開後,將手從X的夏天校服裙底下伸入,然後觸摸X的大腿、臀部位置,直至小息完畢。 403.本席裁定被告人這觸摸的行為構成對X的侵犯。基於接觸的位置和環境,侵犯的性質屬猥褻,及被告人當時必定意圖如此侵犯,而不是意外觸碰。X當時只有約6歲,法律上不可以同意被如此侵犯,再者,X也事實上沒有如此同意,而被告人也必然知道X沒有同意,或罔顧X是否同意,被告人從來沒有真誠相信X同意被如此觸碰。 404.裁定被告人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的裁斷:證人X 405.有關控罪2事件,本席接納X有關如何在第一次被侵犯後相隔約一個月後被告人再次在小息前召喚X到老師桌前講解習作,在小息鐘聲響起後,其他同學離開課室後開始將右手放入X裙裏面,從後方摸她大腿和臀部,直至小息完結,被告人拍拍X臀部示意她離開。 406.被告人就控罪2的指控沒有作出特別回應,只是在他供詞中強調他對X沒有任何印象,但肯定沒有侵犯過她,或任何人。一如以上提到,被告人供詞中顯示他在教學期間的確會召喚同學站到老師桌旁問功課,間接支持X有關事發地點的說法。 407.一如考慮控罪1,本席也就被告人接觸X的時間、地點、方式作出同樣的處理。X有關被告人在小息期間在無人的課室內開著課室門,一邊講解習作一邊侵犯X的說法不是固有地不可能。 408.有關控罪2的觸摸位置,本席也接受X的說法,被告人伸手入裙底下觸摸X大腿和臀部位置。在有關位置不肯定的地方,本席考慮到X當時年紀及懼怕的心態,裁定不影響X有關被被告人伸手入裙底觸摸的證供的可信、可靠程度。 409.一如控罪1,被告人就X侵犯的回應只是簡單的否認。有關被告人承認會召喚學生到老師桌旁,及對拍學生屁股供詞上的不盡不實,本席作出同樣裁斷。 410.本席裁定被告人這觸摸的行為構成對X的侵犯。基於接觸的位置和環境,侵犯的性質屬猥褻,及被告人當時必定意圖如此侵犯,而不是意外觸碰。X當時只有約6歲,法律上不可以同意被如此侵犯,再者,X也事實上沒有如此同意,而被告人也必然知道X沒有同意,或罔顧X是否同意,被告人從來沒有真誠相信X同意被如此觸碰。 411.裁定被告人控罪2罪名成立。 控罪3的裁斷:證人X 412.X對於控罪3的侵犯記憶特別深刻,理由是這一次被告人的侵犯牽涉被告人將手放進去了X的底褲內,及摸X「小便位置」,甚至將手指插入了下體。 413.本席留意到X當時只有約6歲,生殖器官還沒有完全成長,對自己身體的理解也因年紀仍然細小而必然有限。X在庭上形容「小陰唇」和「大陰唇」必定是以她作為成年人的理解而推斷當時被接觸的部份。然而,無論如何理解,6歲的X也必然不會弄錯「小便位置」。若被告人曾經觸摸「小便位置」,則這觸摸的性質必屬猥褻。 414.至於被告人是否可以將手指「插入」6歲的X的下體,本席認為若控方可以令法庭接納被告人事實上曾經伸手入底褲內觸摸X小便位置,則有否插入不是一個重點。唯一考量是X在庭上說被告人插入下體是否在誇張事實,從而反映X也可能誇張了其他事情。 415.至於X在口供紙沒有用「插入」字眼,而只是說被告人「掃大陰唇一陣」,「再用兩隻手指撥弄我小陰唇」,「撥弄我十幾秒小息鐘就響起」的出入方面,本席認為兩者沒有重大分別,X的描述重點就是被告人伸手入底褲內觸摸她「小便位置」,過程中曾經感覺到下體被撥弄。本席裁定不影響X有關部份供詞的可信、可靠度。 416.X形容這插入維持了十多秒,然而,X在盤問中又說觸摸私處歷時約「幾分鐘」,兩者出現矛盾。本席認為,X當時年紀較輕,加上這一次侵犯事件與之前的不同,被告人不但摸大腿和臀部,更伸手入底褲內摸X的陰部,X當時的驚怕程度比起之前必定有過之而無不及,因此對時間的估計不準確可以理解,不等於X是在捏造觸摸陰部的事情。一如X供詞所說,這一次的侵犯後她面帶淚痕回到操場,在侵犯過程中感覺好害怕。 417.本席接受X說因為覺得羞愧,所以沒有將任何一次被被告人侵犯的事件告訴別人,並害怕別人會質疑為何之前兩次不說,第三次才說,怕更加沒有人相信。 418.有關在X小五或小六時被兩位老師問及被告人為人方面,本席接納X不告訴查問的老師她自己曾經被被告人非禮的解釋,是因為覺得被告人在學校非常受歡迎,不希望說出別人不會相信的事情。一個10歲或11歲的孩子思想比較成熟,不是只懂得害怕,還會想到說話後果,在沒有心理準備下要即時回應兩位老師的查問實在不是容易的事,X當時的反應可以理解,當時這謊話不影響X有關被被告人侵犯的供詞的可信和可靠程度。 419.一如控罪1和2,被告人就X侵犯的回應只是簡單的否認。有關被告人承認會召喚學生到老師桌旁,及對拍學生屁股供詞上的不盡不實,本席作出同樣裁斷。 420.在耳聞目睹X庭上作供後,本席裁定有關控罪3事發經過一如X庭上所述,被告人在小息期間將X單獨留在課室,藉詞講解功課期間將手伸入X裙底,繞過大腿後伸入X底褲內觸摸X陰部。 421.本席裁定被告人這有關控罪3的觸摸行為構成對X的侵犯。基於觸摸的位置和環境,侵犯的性質屬猥褻,及被告人當時意圖如此侵犯,而非意外觸碰。X當時只有約6歲,法律上不可以給予同意,再者,X也事實上沒有同意被侵犯。被告人必然知道X沒有同意,也罔顧X是否同意,從來沒有真誠相信X同意被如此侵犯。 422.裁定被告人控罪3罪名成立。 控罪4的裁斷:證人Y 423.本席裁定Y是一個誠實的證人。即使如此,本席仍然需要決定在Y指控被告人侵犯她的供詞上,她是否也是一個可靠的證人。 424.Y清楚記得被告人第一次侵犯的時間發生於她就讀小學一年級,即1988至1989學年期間。Y也記得當時自己穿著夏季校服,當被告人叫她出去老師桌旁讀書時她照做,自然地站到被告人的右手邊。 425.被告人在自己供詞中也確認在任教期間偶爾會召喚學生到老師桌旁講功課或查簿或口試。 426.被告人然後伸右手進Y裙底內輕輕摸她大腿和臀部位置,之後再繞過大腿從Y身體前方伸手入Y內褲裡面,輕輕摸她私處數分鐘。被告人摸Y時候Y繼續在讀英文,被告人也有說話和教Y讀書。Y說她當時年紀太小,不知道怎麼反應,不明白在發生甚麼事情,沒有反抗。她覺得被告人的做法有問題,但不知道是甚麼問題,只感覺討厭。 427.本席仔細考慮Y所形容被告人的接觸方法,以兩人當時位置而言是否可以發生,被告人是否真的可以用右手繞過Y右邊大腿外側然後在Y身體前方伸手入她底褲內摸她私處。本席的結論是可以。Y當時年紀約6歲,沒有證據顯示她個子異乎尋常地高,即使站在坐著的被告人旁邊,被告人手的高度和長度仍然足夠讓他在Y裙底裡面繞過Y右大腿然後伸手入底褲內。Y的說法不是固有地不可能。 428.Y在供詞中說被告人也曾經在她穿著冬季校服時用類似手法侵犯她,但是由於Y在冬天會穿襪褲,被告人於是伸不到手入襪褲內直接觸摸私處,被告人只會隔著襪褲摸。雖然本席已經清楚交代不可以就這些「不被檢控行為」而對被告人干犯任何控罪的傾向作出對他不利的考慮,但是,這部份的供詞可以協助本席衡量Y解釋被被告人觸摸時的可信和可靠程度,讓本席理解為何Y會記得被告人曾經伸手入底褲內摸她私處,而不是在底褲外摸。 429.本席也仔細考慮當時課室內有其他同學,被告人是否會如此明目張膽地侵犯Y。本席認為由於當時學生的年紀,加上被告人自知深受學生歡迎,再加上當Y站在被告人身旁非常靠近的位置時,其他在自己位的同學未必可以見到被告人的手部動作,即使見到被告人手部位置,幼小的孩子們也會不以為意,因此,被告人這樣的行為被發現的風險其實不高,而他也必如此知道,所以才大膽行事。 430.Y在庭上提到在她中學時候偶爾會與同學在閒談間提到被告人「多手多腳」。本席接受Y供詞,她沒有在這些閒聊期間具體提到被告人伸手入裙底或底褲內摸私處,別的同學也沒有提出過如此說法,Y沒有因而受到其他人的說話而影響她對被告人侵犯她的證供。 431.有關Y曾經在操場上暈倒然後由被告人抱起到課室休息這事件,本席認為沒有影響Y對被告人侵犯她的記憶。Y既然暈倒,對於被告人當時做過些甚麼事情自然不會知道,也不會知道其他同學在說甚麼。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在Y醒過來之後,及在其後日子,有任何人曾經告訴Y被告人曾經在當時非禮她,而Y也從來沒有投訴過被告人在她暈倒後曾經非禮她。Y不可能因為被告人曾經抱起過她導致她「走光」而懷恨在心,從而捏造被告人在課堂上非禮他來報復,這說法實在難以置信,更不是事實。 432.本席認為被告人似乎曾經在Y小學時候暈倒後抱起她這部份證供,對Y供詞可信、可靠程度沒有任何影響。即使被告人真的曾經如此抱起Y,即使Y真的因而「走光」,這些事情對被告人在課室內有否如Y所言非禮她沒有任何關連。辯方充其量似乎希望製造一些論點,當中包括校內有關被告人曾經非禮學生的傳聞由這次事件而起,或Y因得知被告人曾經抱起她而認定被告人曾經非禮她。本席的看法是這部份Y、被告人與辯方證人黎玉媛女士的證供與Y被被告人侵犯的指控沒有任何影響,沒有任何證據價值。 433.就辯方證人張家欣和唐文心女士供詞中指Y曾經在她們就讀小四時候見過Y和其他同學一起圍著被告人說話這部份證供,本席認為即使屬實,也不反映Y當時對被告人的真實感覺。Y當時只有約9歲,當然希望和其他同學一起玩,而且根據Y說法,她當時已經懂得保護自己和避開被告人,不被他再次侵犯,而且在那麼多同學一起的情形下被告人沒有機會侵犯Y,因此Y參與這些活動不等於她捏造曾經在3年前被被告人侵犯的供詞。 434.Y 在庭上直接回答所有問題,不迴避,不狡辯。她庭上供詞與口供紙內供詞沒有任何重大出入。有關當時被被告人每星期侵犯一次或一至兩次這說法雖然有別,但一如Y在庭上解釋,她告訴警方的數字是平均數,而辯方大律師在庭上盤問時候的發問方法令Y作出每星期一次的說法。本席接受Y的說法,就是侵犯曾經發生很多次,但她實在記不起準確次數。當然,一如以上裁定,不以此而對被告人有不利考慮,只以此來衡量Y供詞的可信、可靠度。 435.本席也考慮Y在事發時候或之後沒有哭是否反映她當時沒有被被告人如她所描述的侵犯。本席認為,必須明白Y當時約6歲,一如Y供詞所言,她只知道被告人做得不對,但不明白究竟發生甚麼事情。Y當時最強烈的感覺就是害怕。在害怕的時候是否哭因人而異,也不是Y可以決定或控制的事情。 436.有關Y曾經告訴母親被告人摸她這事情,由於Y沒有將所有細節告訴母親,Y所形容母親的反應不是固有地不可能。最重要的是,本席接納Y說由於母親的反應冷淡,她就因此決定不再進一步向母親表白這解釋。 437.被告人在庭上確認是Y小一、二、四乙班時的班主任,在這些年間曾經教Y英文科。被告人對Y沒有甚麼印象,也不肯定有否在Y小三年級時教過她英文科。被告人對Y的所有侵犯指控就是簡單直接的否認。 438.一如以上提過,被告人供詞承認教學模式中會召喚同學到老師桌前講功課,支持Y這部份描述。而被告人供詞指會用書本拍同學「屁股」與辯方證人黎玉媛供詞說被告人偶爾會直接用手拍她臀部出現矛盾,裁定被告人就他與學生身體接觸方面的證供不盡不實。 439.在耳聞目睹Y在證人欄內形容被告人如何在這第一次非禮事件中侵犯她後,本席裁定Y不單是一位誠實的證人,她就被告人如何伸手入裙內摸大腿和臀部位置,然後伸手入底褲內摸她私處的證供也是可靠的描述。 440.本席裁定Y所描述的被告人行為構成對Y的侵犯。基於被告人觸摸Y的身體的位置、方式和環境,侵犯性質屬猥褻,及被告人當時必定意圖如此侵犯Y而非意外觸碰。Y當時只有約6歲,法律上不可以給予同意,而且本席裁定,事實上Y也沒有同意被侵犯。本席裁定被告人必然知道Y不同意,或罔顧Y是否同意,兼且被告人從來沒有真誠地相信Y同意被如此侵犯。 441.裁定被告人控罪4罪名成立。 控罪9的裁斷:證人Y 442.Y的供詞肯定地指被告人在Y開始就讀小四時候就沒有再非禮她。理由是她當時開始懂得避開被告人,雖然被告人偶爾也有叫Y出去老師桌旁,和會想將Y拉近身邊,但Y這時懂得退開,及捉著自己的裙子,令被告人未能再接觸到她。Y從而推論被告人最後一次侵犯她應該是當她還在小學3年級,即1990至1991學年期間。 443.Y的推論不是沒有基礎的猜測,而是根據記憶和自己行為而作的推論。本席接受Y指被告人最後一次侵犯她是在她就讀小三的學年期間這證據屬實。 444.本席採納以上處理控罪4中對Y供詞可信和可靠度的考慮,及對被告人可信、可靠度的處理,裁定在控罪9的指控中,Y是一位誠實和可靠的證人,本席接納被告人最後一次侵犯Y的過程也如Y以上所描述。 445.本席裁定被告人曾經侵犯Y,而根據觸摸Y身體的位置,方式和情況裁定侵犯性質屬猥褻,及被告人當時意圖如此侵犯Y而非意外觸碰。Y在控罪9發生的小三期間約為8至9歲,法律上不可以同意被侵犯,而Y也事實上沒有給予同意。被告人知道或罔顧Y有否同意,兼從來沒有真誠相信Y同意如此被侵犯。 446.裁定被告人控罪9罪名成立。 控罪5的裁斷:證人Z 447.Z的供詞中出現一些不肯定的地方,例如不肯定在這一次被告人觸摸「三角位置」的過程中被告人如何令Z在老師桌旁貼近被告人而站;及被告人在Z小一時候究竟在裙底內摸過她「多於3次」還是「5次」。然而,本席毫無疑問Z在庭上盡力說出事發經過,是一位誠實的證人。Z只是未能夠記起事件中的所有細節。「一共五次」和「多於3次」在字面上有分別,但在算術上不互相排斥。本席接受Z庭上供詞說她根本不肯定總共次數,但是這不等於Z不可以記得最深刻的被摸「三角位置」的一次。 448.本席接受Z為何特別記得控罪中這一次「非禮」,理由是這是唯一一次被告人在摸她的時候接觸到Z底褲邊緣的「三角位置」。本席仔細想像當時6歲的Z站在被告人左邊的時候被告人的左手是否可以繞過她左邊大腿而摸到「三角位置」。由於Z的年紀細小,而且站在貼近被告人左邊大腿位置,被告人從裙底下伸手繞過左邊大腿外側摸到「三角位置」並非沒有可能。 449.辯方在盤問Z期間要求證人詳細描述腦海中證人說仍然見到的事發畫面。辯方認為證人Z未能將這畫面所有細節說出,因而推論Z必定在捏造有關事實或錯誤地記憶侵犯曾經發生。本席不能認同辯方這說法。 450.證人Z腦海中的畫面因時間過去或當時年紀,又或因當時環境和Z受驚的心態而受影響,證人記不起某些細節是理所當然。當時年稚的Z正在被代表著權威的老師摸她的私處附件位置,根據Z庭上供詞,她對事件印象深刻是因為覺得被告人「摸得越來越過份」,而Z當時的主要感覺是「希望佢對手拎開」,「不願意被佢摸,同埋想佢對手唔好再掂我嗰啲位置,全部位置,我身體任何位置」。Z當時腦海中最強烈的感覺就是希望被告人停手,對於其他相對而言次要的事實和感覺沒有那麼刻骨銘心的記憶是合理和可以預期的。 451.此外,Z說整個事件過程好像歷時可能有10分鐘。本席留意到這是一個頗長時間,但是,Z被問及一連串動作持續多久時,她的答案是「好耐」,然後估計有10分鐘。一如以上提到,事發已久,加上Z當時年紀和事發一刻害怕的心態,30年後對時間的估計實在難以作準。本席認為,最重要的首先是Z對被被告人在裙內觸摸的供詞是否屬實。 452.在有機會觀察Z在證人欄內作供後,本席毫無疑問Z有關被告人曾經用手在她裙內觸摸她私處附近的三角位置的供詞屬實。 453.沒有證據顯示Z曾經與本案其他投訴人,甚或其他不是投訴人的同學討論被告人觸摸Z的細節。Z在供詞中說從來沒有將這次事件告訴其他人,怕別人不相信形象如此正面的麥老師會做出這樣的事情,和Z實在太害怕。即使在長大後不再害怕被告人,Z最希望做到的是忘記事件,不刻意回想事情。 454.本席接受Z的解釋,也認為Z對被被告人侵犯的反應可以理解,不是固有地不可能,裁定Z從來沒有與其他投訴人商量如何捏造假證供誣告被告人,也裁定Z不是在聽到其他投訴人對被告人的指控後自覺或不自覺地受她們影響,可以給予Z的供詞完全的比重。 455.Z現在已為人母,而且繼續有親人在涉案學校就讀,在警方聯絡她的時候立下決心向丈夫和警方說出事發經過,希望可以保護親人這解釋也合情合理。本席見到證人在證人欄內作供,回想過去發生在6歲的她身上的事情時顯得心力交瘁。本席認為這是證人的真實反應。與此同時,本席接受證人庭上確認這些情緒沒有影響她供詞的真確性。 456.此外,一如以上裁定,由於各位投訴人對被告人的指控雖然類似,但是類似的程度在這類型老師侵犯同學的案件中不可以說是高,因此,本席不就類似事實指控而給予Z對被告人的投訴證據額外比重。 457.即使完全沒有其他投訴人作出類似投訴,本席單單考慮Z的供詞後依然裁定關於被告人這次侵犯的證供上,Z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 458.Z在作供期間沒有任何迴避,當辯方大律師問到一些困難的問題時候她也盡力回答,即使答案可能對她不利。在辯方大律師向Z指出她庭上供詞與口供紙間的出入的時候,Z沒有意圖防禦辯方的攻擊,而是坦然以對,承認有關譬如實在記不起總共被被告人觸摸次數的缺陷。本席裁定Z不是一個會決定捏造觸摸事件來陷害被告人的人。事實上Z也完全沒有任何動機要這樣對付被告人。 459.本席也已經考慮Z是否誠實但錯誤地相信自己曾經被被告人伸手入裙底摸她私處附近「三角位置」。本席裁定根本沒有任何這樣的可能性,也完全沒有任何證據支持這樣的情形存在。 460.被告人雖然沒有印象是否曾經教過Z,但在盤問中在庭上看過Z的學生記錄後確認在Z就讀小四、五時段,被告人是她的班主任。但是即使在看過文件後,被告人仍然對Z沒有任何印象,也不肯定有否在Z就讀小一的時候教過她英文科。無論如何被告人不同意Z指他曾經在Z就讀小一期間將手伸入Z校服裙內摸Z大腿,臀部和接近私處位置,也不同意自己在任何時間曾經伸手入Z裙內接觸她。 461.當然,被告人對發生於30年前的事情沒有印象絕對有可能。即使被告人是在說謊,舉證責任依舊及一直在控方,必須證明Z對被告人的指控屬實。本席已經刻意提醒自己事發已經一段時間,Z當時年紀只有6歲,被告人在這麼多年後可以記得的事情不多,不可以因他對Z指控的答辯簡短而對他有任何不利揣測。 462.本席也仔細考慮當時課室內有其他同學,被告人是否會如此明目張膽地侵犯Z。一如在考慮Y的案情,本席認為基於當時學生的年紀,被告人自知作為老師權威的心態,加上Z當時位置靠近至貼著被告人,被告人伸手進去裙底觸摸Z其實易如反掌,一旦要停止也可以很快就將手拿出,被發現的風險不高,被告人因此才如此行事。 463.此外,一如以上提過,被告人自己供詞也指出過去教學模式也偶爾會召喚學生到老師桌旁處理功課或作業,支持Z這一部份供詞發生的可能性。被告人和黎女士間有關拍學生「屁股」的分歧也讓本席裁定被告人在自己與學生間的身體接觸方面的證據不盡不實。 464.在考慮所有有關Z和控罪5的證供後,本席裁定被告人曾經在1988至1989年間在某課堂上,於Z站在被告人身旁的時候,將左手從Z裙下伸入裙底,然後觸摸Z大腿,臀部及私處接近「三角位置」。被告人有意圖作出這侵犯行為,不是意外觸碰。該侵犯性質明顯屬猥褻。Z當時年約6歲,在法律上不能同意這次侵犯;事實上Z當時也沒有同意該侵犯,而被告人知道Z不同意該侵犯,或罔顧Z是否同意,兼且被告人並非真誠相信Z同意被如此侵犯。 465.因此,本席裁定被告人控罪5罪名成立。 控罪6的裁斷:證人A 466.沒有爭議的事實是A在1988至1989年間就讀小一,在1992至1993年間就讀小五。 467.根據A供詞,A印象中被告人曾經觸摸過她幾次,說不出多少次,只可以肯定是多於一次,而第一次被被告人非禮應該是在A就讀小三期間。 468.然而,A供詞中描述得最詳細的就是發生在她就讀小三和小四之間的一次事件。對於在小一時候發生的事件A著墨極少。 469.本席在聽取A的證供後認為即使A是一名誠實的證人,但是對於她是否曾經在小一時候曾經被被告人「非禮」的供詞上,本席對她的可靠度存有疑點。因此,本席必須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裁定控罪6罪名不成立。 控罪7的裁斷:證人A 470.有別於控罪6,證人A就發生在小三至小四年間的非禮事件描述得仔細及沒有猶豫地確認事發時段。 471.即使被辯方大律師仔細地盤問下,A對於被告人如何在叫她出老師桌後,在她回答問題期間,被告人將手放到她背部腰間和大腿臀部位置在裙外掃的證供未被動搖。本席接受A解釋為何在口供紙內沒有提到被告人曾經在這階段接觸到她臀部位置,就是當時A最記得是大腿,加上在落口供紙後繼續努力回憶,因而記得被告人也接觸到臀部。 472.A仔細地解釋被告人不是在A一站到身旁就立刻開始掃她的腰,而是在開始了講功課後才掃,然後再慢慢伸手進去裙內,掃A左邊大腿接近臀部位置約10多秒。過程中,被告人的手偶爾會拿出在裙外掃,期間繼續講功課。 473.對於A在口供紙內說被告人「摸左邊大髀一至兩下」,但庭上說掃了幾分鐘因而必定多於一至兩下方面,A沒有嘗試強辯,回答說記不起掃了多少次,但多於一次,因此口供紙說的至少兩次也不是錯的。本席接受A的解釋,她實在記不起來掃了多少次,但肯定有掃和多於一次。這出入不影響A供詞的整體可信、可靠程度。 474.本席也接受A在供詞中說當時沒有甚麼感覺的解釋,就是因為年少,和還沒有上過性教育課,當時不覺得被告人的行為有甚麼不妥當的地方,不知道含義,只是以為是老師在表達對她的疼愛。一如A所言,不明白含義和沒有特別感覺不等於不記得事件,A的確記得被告人如何地摸她。 475.本席也仔細考慮當時課室內有其他同學,被告人是否會如此明目張膽地侵犯A。但是,如A證據所言,課室內同學各自在溫習功課,兼且A站在靠近被告人位置,根據她證供,被摸時候正低頭看老師桌上的書本,可以由此推斷書桌也會阻擋著某些同學的視線,而其他坐在自己書桌的學生也不一定可以見到被告人從裙下伸手入A裙內觸摸。被告人也必然知道這事實,因此膽敢如此行事,並非固有地不可能。 476.A記得在小五夏天曾經被兩位老師查問被告人有沒有曾經摸她。A因為害怕,不知道是否自己做錯了事,於是選擇否認曾經被摸。這查問事件得到劉幹飛先生和X供詞的佐證,雖然A記得只有自己一個人,但是這不是重點。重點是這次查問的發生可以協助本席考慮A是否在長大後才在她自己想像中憑空捏造非禮事件。 477.這次查問也可以作為A記憶的一個定點,讓A可以就事發時間方面作出推斷。正如A在供詞中說,查問時候快將是暑假,之後升讀小六,而被告人在小六已經沒有教A英文,所以查問必定是在小五時候發生。 478.A坦白承認當時對兩位老師說了一個謊話,這也是為何她在警方聯絡她的時候決定說出經歷,不想一生背負著這謊話。本席認為這是一個強而有力的動機,接受A在庭上的證供屬實。 479.此外,A沒有在就讀涉案學校期間與任何人談過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也沒有聽過關於被告人毛手毛腳的說話,不存在自覺或不自覺被這些說法影響的情形。 480.A曾經在本案落完口供後和一位不是本案證人的舊同學殷女士談論過去被被告人觸摸的事情,但是本席接受A的解釋,沒有因這討論而影響她庭上供詞。 481.雖然被告人供詞中說他記得A成績標青,是一個「叻」學生,但除此之外他對A沒有其他印象,也從來不是A的班主任。被告人對A的指控也是簡單否認。 482.當然,一如以上提過,被告人供詞承認過去教學模式會召喚學生到老師桌旁處理功課,支持A這部份供詞發生的可能性。此外,被告人和黎女士有關被告人用書還是用手拍學生「屁股」的分歧同樣存在,本席繼續裁定被告人對自己與學生肢體接觸的供詞不盡不實。當然,舉證責任依舊一直在控方,繼續必須證明控罪的有關罪行元素。 483.在耳聞目睹A作供後,本席裁定她是一位誠實和可靠的證人,本席接受她有關被告人在小三至小四年間曾經如她所描述地接觸她的證供。 484.本席裁定有關接觸構成侵犯。根據被告人在侵犯A時候接觸的身體位置,方式和情形,裁定侵犯性質屬猥褻,及被告人意圖對A如此侵犯而並非意外觸碰。X當時約9歲,法律上不可以同意該侵犯,而A事實上也沒有如此同意。被告人也知道或罔顧A是否同意,兼被告人從來沒有真誠相信A同意如此被侵犯。 485.裁定被告人控罪7罪名成立。 控罪8的裁斷:證人B 486.一如處理其他控罪過程中提到,事發已經多年,包括被告人在內的有關證人對事情的記憶必定受到影響。此外,B在案發時候約6歲,對某些事情的理解和記憶必受當時心智約束,本席在處理他們的供詞時必須作出相關考慮。 487.毫無疑問,若B形容被告人的行為屬實,即被告人在召喚她回到老師桌後,在問她名字的同時伸手入裙內從下而上掃B的大腿這動作必定構成侵犯,而性質也必定會被合理思想的普通人認定為猥褻。 488.相反地,若被告人的觸摸是隔著B的裙子,則觸摸有可能是意外觸碰,而性質也有可能不被理解為猥褻。 489.因此,控罪8的重點是被告人的觸摸是否如B供詞所述,在裙內發生。 490.在這一點上,本席必須仔細考慮B和她母親的盡早投訴內容,以測試B的供詞是否一致。 491.B庭上供詞中有關在車上告訴母親被告人摸她的時候有否提到被告人曾經伸手入裙底的部份出現不肯定的地方。與此同時,母親證人F有關B在車上交代的細節也有不清晰和不肯定的地方。本席必須考慮這是否意味著B和F在說謊,還是兩人就這部份證據已經因時間流逝而變得模糊。 492.辯方的說法是B事實上沒有告訴母親被告人伸手入裙內摸她,因為被告人事實上沒有伸手入裙內摸她,而可能是曾經在裙外接觸到B的大腿左右位置,而B因為年紀和不正確的記憶以為被告人當時是在裙內摸她。辯方認為兩人這部份供詞中不肯定的地方是一個重要疑點,法庭不可以肯定B說被告人伸手入裙內的說法是事實,也不可以肯定被告人在裙外的觸碰是否意外,因此必須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493.本席接受B和F有關車上對話內容的證據存在瑕疵。對於B如何告訴母親,B的第一個答案是她已經記不起,只是在盤問中被辯方大律師質疑時候才說曾經示範和用伸手入裙底的字眼。B然後有說記得母親有問觸摸是裙內還是裙外,而且有說伸手是在裙裏面掃上去。最後B的說法則是她在車上只是簡單說「畀呀Sir摸大髀」。 494.至於母親F的有關證供則是B說今天老師摸了她大腿一次,F隨即問如何摸,B說伸手入裙內大腿掃了一次。F說自己當時在駕車,B是用言語告訴她有關事情的。F已經記不起之後在回到學校後向馮治成老師投訴時的詳細說話內容,而馮治成先生在庭上只可以記得B的母親曾經投訴,內容則是「非禮佢一啲嘅嘢咁上下」,沒有交代究竟F或B有否說過被告人曾經伸手入B裙底的說話。至於證人G,即B的姐姐供詞則指母親沒有告訴她B被老師摸的細節,只說是摸大髀。 495.B和F供詞中皆說F曾經在B告訴母親她被麥Sir摸之後問B是如何摸。這也是一個符合邏輯的反應,暗示F當時理解到小孩子說被摸大腿其實「可大可小」。一般而言,在裙外觸摸沒有在裙內觸摸那麼嚴重。本席留意到B在庭上說無論裙外或裙內也一樣嚴重。這是當時B的想法,也不可以說是完全不對,因為老師根本就不應該摸學生的大腿部位,所以B覺得兩者同樣嚴重。 496.無論如何,雖然B和F就車上的實際對話內容的說法出現不肯定的地方,本席認為可以從其他環境證據推論當時兩人對話涉及的內容,做法如下。 497.首先,當B在車上告訴母親事發經過時,F正在駕駛,一心二用,加上事發多年,現在記不起車上對話的仔細內容是正常。 498.根據F自己和B的供詞,在F聽到B告訴她有關觸摸後情緒變得非常激動和憤怒。F原本正在駕車送兩個女兒回家,也因聽到B的說話而即時返回學校。這反應是一個母親聽到6歲女兒被老師在裙內摸大腿的合理反應,可以作為B當時曾經告訴F老師是在裙底內而非單單在裙外模B的大腿的佐證。若B沒有告訴母親老師在裙底觸摸她,F的反應不會如此強烈。 499.一如在車內,根據F自己證供和馮先生供詞,F在回到學校後仍然非常憤怒,她在與馮老師對話期間情緒繼續激動,也因此F記得該對話最清楚的部份就是馮老師不斷叫她不要激動。F當時情緒狀況必定影響她記憶當時與馮先生的對話的能力,也必定影響到她對當時B與馮先生之間溝通的記憶。 500.此外,在到達學校後,B「攬到」母親「好實」,即使F放了她在地上還是攬著媽媽大腿。從B的舉動可見,B當時必定非常害怕,一如她自己庭上供詞所述。6歲的小孩子見到媽媽惱怒而覺得驚怕是最自然的本能反應。B當時這心理狀況也必定影響B對於這階段事發過程的記憶。 501.無論如何,綜合以上提到的一系列F在聽到B告訴她老師摸她之後的情緒反應,本席認為唯一合理推論就是B必定曾經告訴母親被告人的觸摸是在裙內而非裙外。 502.因此,本席裁定B對F的盡早投訴與B形容被告人在裙內摸她的說法一致。 503.至於B本身供詞的可靠度方面,本席留意到即使B當時明顯地驚怕,但是從來沒有在說出事件後推翻有關曾經被被告人摸大髀的說法,沒有告訴F說可能自己記錯了或理解錯了。B在庭上沒有被辯方大律師的盤問動搖。 504.B是插班生,在校內必定比較突出。也解釋到為何被告人可能會在代課期間問她的名字。 505.被告人自己的供詞也顯示在他教學期間的確有時會叫學生出去老師桌旁交功課,間接支持B的說法。事實上,在盤問中,主控官曾經請被告人確認是否記得曾經在B的英文課代過課,及代課時間是否就是被B投訴的時候。被告人的最後答案是「係,係,係」。 506.被告人的供詞是他記得戴秀蓮曾經就有學生說被告人摸她而與被告人對話,而被告人自己的反應則是告訴戴老師他沒有摸。被告人說他當時甚至沒有太留意投訴學生的名字。被告人又說記憶中當時也有其他老師,但好模糊。 507.案發時候為1993年,當時被告人入職約7年,算是有年資的老師,而且很快就將會晉升為訓導主任。根據被告人說法,在成為訓導主任前就只有這一次因觸摸學生被其他老師查問。無論從任何角度考量,這一次指控必定會對被告人留下深刻印象。然而,當辯方大律師在主問中問被告人戴老師有否告訴被告人事件如何處理時,被告人的回答模稜兩可, 導致大律師要重覆問題。這時被告人的答案是戴老師沒有告訴他如何處理了事件。 508.在盤問中,在回答主控官問被告人當時據他理解是否由戴老師負責處理這投訴時,被告人卻在答案中透露戴老師最後有通知事件已經處理,與主問供詞不同。被告人在之後與主控官的拉鋸中支吾以對,最終確認戴老師有一天告訴他事件已經完結。 509.本席認為被告人在有關他和戴老師之間就這一次投訴事件的處理上的供詞不盡不實,有所隱瞞,所以被告人庭上有關戴老師是否曾經告訴他投訴結果的供詞糾纏不清。當然,即使被告人在隱瞞,舉證責任依舊在控方,必須證明B的投訴屬實。 510.本席也仔細考慮被告人當天只是代課老師,再加上被告人是一個良好品格的人,是否會如此難以自控地侵犯B。本席不知道被告人當時心態,也不可以猜測被告人觸摸B背後的動機,或是甚麼理由促使他如此行事。本席唯有依據有關法律原則去考慮所有證人證詞,然後判斷控方是否可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B在說真話。 511.在耳聞目睹B庭上作供,及基於以上對B供詞的分析,本席裁定B供詞中有關被告人伸手入裙內從下向上掃她大腿一次的說法屬實。 512.本席裁定被告人如此接觸B構成對B的侵犯。基於被告人觸摸B的位置,本席裁定侵犯屬猥褻性質。基於被告人侵犯B的手法,裁定被告人當時意圖如此侵犯,而非意外觸碰。B當時只有約6歲,法律上不可以同意該侵犯。本席無論如何也裁定B當時事實上沒有同意被侵犯,而被告人也必然知道B沒有如此同意,或罔顧B是否如此同意,而被告人也從來沒有真誠相信B同意被如此侵犯。 513.裁定被告人控罪8罪名成立。 總結 514.被告人所面對的9項控罪,除了控罪6之外,其餘所有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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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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