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俊熒又名蘇愛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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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兩項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慣稱為「洗黑錢」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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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5/2022 [2022] HKDC 14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3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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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面對兩項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慣稱為「洗黑錢」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2.控罪1罪行詳情指被告人在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2 月21日期間串謀一個名為Austin Scott人士處理被告人名下渣打銀行戶口(號碼407-2-988921-1,以下簡稱「渣打戶口」)內合共$2,382,584元款項,而被告人是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這些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情況下與該人如此串謀。 3.控罪2罪行詳情指被告人在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7月14日期間串謀同一Austin Scott處理被告人名下恆生銀行戶口(號碼936-049691-882,以下簡稱「恆生戶口」)內合共$1,026,828元款項,而被告人是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這些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情況下與該人如此串謀。 案件背景 4.渣打及恆生戶口在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14日期間出現多次存款及提款,明顯地被用作洗黑錢用途。 5.控方指由於被告人是兩個戶口單獨持有人,及被告人透過庭上供詞及警誡錄影會面紀錄承認曾經將戶口的提款卡、網上理財密碼交給了一名自稱「Austin Scott」的人使用,及被告人知道戶口出現大額並非來自她的存款及提款,加上被告人曾經在這些款項中提取至少約4萬多元,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曾經在有關時段與該Austin Scott達成協議,即由被告人負責在香港開戶,之後把提款卡速遞到身在馬來西亞的Austin Scott以容許他或其他人處理有關戶口內的款項,被告人不用理會款項何去何從,卻可以從戶口中拿回開戶款項,並得到一點生活費,一如被告人在會面紀錄中所承認。 6.控方指所有環境證據均指向一個唯一合理推論,就是被告人和Austin Scott在達成協議的時候必定知道或有足夠合理理由相信,她為Austin Scott而開的兩個涉案銀行戶口將會被用來處理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一如罪行詳情所指。 7.辯方說法是被告人在網上認識了Austin Scott後對他產生了感情,因而誤信Austin Scott說銀行戶口是為他倆未來而開,誤信他說戶口的錢是用來替公司買工程材料所用。雖然被告人曾經懷疑戶口用途,但最終因被愛情蒙蔽,錯誤接受了Austin Scott的解釋,導致最終被檢控。既然被告人不知情,也沒有串謀Austin Scott,她不應該被定罪。 8.此外,辯方也依賴《刑事罪行條例》第159B(1)條[1],認為被告人是串謀犯罪的目標受害人,因此不應該被裁定干犯了本案兩項控罪。 適用法律原則 9.控辯雙方不爭議終審法院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HKCFA 47案中所確認的相關法律原則,適用部份如下撮述。 10.有關就證明洗黑錢罪而言,何謂被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及被告人主觀地相信該筆錢並非黑錢的相關性這議題上,終審法院確認以往案例就如何斷定一名被控洗黑錢罪的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的步驟正確,並爲清晰起見,斷定的步驟重訂如下︰
11.終審法院裁定被告人相信或可能相信涉案金錢並非黑錢並非問題的核心,重要的是,究竟是什麽事實和情況導致被告人如此相信。 12.如一個與被告人知道相同事實和情況的合理的人必定會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的話,則儘管被告人主觀地相信或可能相信情況並非如此,被告人也干犯洗黑錢罪。在這情形下,被告人的主觀信念很可能會成爲定罪後判刑的減刑因素。 案件爭議點 13.本案爭議點是,被告人是否曾經與Austin Scott協議處理戶口中的款項,及在達成協議的時候,被告人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中的款項代表或將會代表來自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14.控方必須證明在被告人與人達成協議之時被告人自己所知道的事實或環境事項,繼而證明一個合理的人在知道同樣的事實或環境事項下會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內的款項是或將會是黑錢。 控方證人供詞撮述 15.控方只傳召了一位證人。黃女士是網上騙案受害人 ,曾經被騙存款入渣打和恆生戶口。黃女士與被告人互不相識。 16.黃女士在2017年10月中在社交平台Facebook上收到一個「Anthony Chan Lee」邀請後與對方成為網上朋友,不時透過通訊軟件交談。對方自稱是身在美國的白種人,任職海上工程師。黃女士告訴了對方她的職業和公司地址。 17.對方在兩人對話中提出要送黃女士禮物但遭她婉拒。期後某天男子突然告訴黃女士說他寄出了一個禮物包裹給她,內有鞋和衣服等林林總總的東西,並將寄件編號電郵了給她。 18.黃女士在約11月初收到一個「Alex Howard」的電話,對方自稱為速遞公司職員,說一個海外寄給黃女士的包裹出現問題,若要接收包裹就需要先解決問題。兩人後來不斷透過WhatsApp通訊,職員使用不同藉口要求黃女士繳付款項,包括說包裹內有現金,違反了美國的海關規例,需要繳交稅項、罰款、保險金等。 19.黃女士不虞有詐,在與Anthony Chan Lee確認包裹有現金後就超過20次將不同數目款項存入該Alex Howard指定的香港銀行戶口,當中包括有匯豐銀行、渣打銀行、恆生銀行,有個人也有公司名義戶口,在2017年12月2日至2018年5月4日期間共存入$3,443,800元。 20.雖然黃女士在過程中曾經懷疑,但是由於Anthony Chan Lee與Alex Howard「兩邊夾攻」,始終沒法抽身。 21.黃女士甚至在2018年透過Google找到聯合國的聯絡電話,留言後得到一個自稱聯合國人員Project Manager在WhatsApp 回覆,在一輪溝通後獲告知他們派了兩個外交官員到香港交涉,說他們已經從美國海關取得包裹。期後自稱外交官員聯絡黃女士,說可以將包裹送給她,但是要經北京轉運香港,要求黃女士負責外交人員的酒店費用。 22.黃女士繼續不虞有詐,在2018年3月7、19、29及4月10日將合共美金$117,500元存入不同的香港銀行戶口。 23.黃女士記得她存款的戶口當中有被告人名字下的個人戶口,Anthony Chan Lee說是公司同事的戶口。 24.黃女士確認在眾多存款中,在2018年1月5至2月13日期間有8次牽涉本案控罪1、2中被告人名下的渣打及恆生戶口,一如承認事實第4段所列出。 25.黃女士由始至終沒有收到任何包裹,沒有見過Anthony Chan Lee 或Alex Howard或任何外交人員,也沒有收回任何就包裹而付出的金錢。 26.控方透過黃女士供詞來證明控罪1、2的銀行戶口曾經被詐騙黃女士的人士使用,並依賴這環境證據來協助證明被告人曾經與人達成協議,容許他人使用她名下的渣打和恆生戶口處理從可公訴罪行所得到的詐騙款項,因而干犯了兩項罪行。 27.控方在庭上播放完被告人的警誡錄影會面紀錄(錄影於2018年10月23日)後就完結了控方案情。 辯方證據撮述 28.被告人選擇出庭作供自辯,並在除了以下提及的有關第二次匯款到美國及每月從銀行戶口中提取款項這兩個議題作出更正之外,採納了她自願錄取[2]的警誡錄影會面紀錄內容為其供詞的一部份。根據承認事實,謄本內容準確紀錄會面內容。 29.被告人1958年出生,現年64歲,12、13歲左右開始工作,在夜校修讀及完成中學課程。 30.被告人在傳統家庭長大,父親大部份時間不在家,每每與母親吵架後離家出走數個月,被告人與父親沒有說過太多話。被告人與40多歲才生被告人的母親關係可以說是相依為命。 31.被告人父親1992年過世。當時被告人任職美容師,母親已經差不多80多歲[3]。被告人在1997年開始沒有在美容院工作,決定用了約萬多元在家開設自己的美容生意,讓她可以一面照顧母親,一面賺點錢。這安排一直持續至安排她入住政府全資護老院。 32.被告人在家照顧母親期間,由於既要經營自己的美容生意,又要兼顧照顧行動不便的母親,被告人感到重大壓力,相信導致她在2009年被診斷為患上抑鬱症、濕診、血清素不足,需要在聯合醫院接受治療和服用醫生處方的藥物。被告人在約1年多後,在醫生認為她不用再依靠藥物後停藥。 33.在母親入住護老院後(被告人沒有在供詞中明確交代母親入住護老院的年份,但提及母親住在護老院約1年時間),被告人可以騰出時間在外面的美容院工作,但也只做了兩、三個月就辭職來多花時間去護老院探望母親。 34.被告人母親在2016年7月過身。根據被告人交代的時序,她母親過世時候約98至103歲。 35.母親過世後,被告人除了返教會就是在家中睡覺,沒有食慾。這情況持續了幾個月,然後被告人覺得不可以這樣繼續下去,希望「自己企返起身」。被告人當時不知道是否抑鬱症復發,但當時情緒好低落,又不願找人傾訴。被告人後來決定搵工,成功找到美容師工作。被告人沒有交代準確時間,但推算約為2016年終或2017年初。 認識Austin Scott 36.被告人然後交代如何透過Facebook 認識了一個自稱Austin Scott 的人及如何在該人指示下在香港開設了包括控罪1和2中的渣打和恆生戶口等多個銀行戶口。 37.被告人在2015或2016年開始使用Facebook 。她清楚記得在2016年4月16日[4]在Facebook上接受了一個自稱Austin Scott人士要求「add」她為網上朋友。兩人起初使用Facebook Messenger交談,但兩、三天後對方就說認為Facebook「唔安全」而要求被告人改用WhatsApp溝通。兩人自此一直以WhatsApp聯繫。 38.被告人在庭上告知法庭所有她與Austin Scott之前的對話均在她的舊電話中(號碼為65326628)。舊電話曾經在她被警方在另一宗案件調查中被撿取(即被告人在會面紀錄中提及的八鄉警署事件[5]),後來被警方歸還。由於被告人當時已經認為她是受害人,被Austin Scott欺騙了感情,不想再睹物思人,於是在從警方處取回舊電話後就將所有兩人之間的WhatsApp 對話全部刪除。 39.被告人在庭上確認她在錄影會面紀錄中就她和Austin Scott如何交流的內容真確。對方在溝通中表示希望與被告人「喺埋一齊」,被告人理解為「丈夫與妻子」的關係。被告人當時第一個反應是自問有沒有這樣幸福,對方是工程師,雖然對方只是提供過照片(超過10張),沒有在任何視像對話過程中見過他面容,被告人覺得照片中的人「個樣又唔差」,而被告人說自己有自卑感,初時不覺得如此一個男子會喜歡她。 40.後期被告人在兩人WhatsApp 對話中感覺對方關心她,而當時被告人母親已經不在,被告人比較「lonely」,於是慢慢就接受了對方,在第一次接觸後大概一至兩個月之後就相信Austin Scott會給她幸福。 41.有關被告人替Austin Scott在香港開戶方面,被告人解釋說開戶的源頭是對方說希望他們將來有好幸福的生活,可以在一個好好的地方發展他們的家庭生活,於是提議開一個渣打銀行戶口用來儲蓄,並作為兩個女兒的教育費。 第一次匯款給Austin Scott: 相識約一個月後的一萬元借款 42.被告人在庭上說,在第一次接觸後約1個多月,對方說需要資金在美國投資一個工程項目,但是不夠錢,問被告人可否資助,匯一萬港元過去給他。 43.被告人庭上確認當時她自己也欠銀行「幾萬蚊」(後來供詞交代為東亞銀行),需要每月還款「三千蚊鬆啲啦」(後來說是不多於3500元),而當時被告人每月收入約一萬元左右,所以在對方要求資助時候被告人自己的財政並不鬆動,不願意隨便借錢給人。 44.對方因被告人不願意幫助而質疑被告人不是真的喜歡他,在長途電話中哭著說若被告人喜歡他就要幫他,因被告人是他的「未來妻子」之類的說話。被告人說自己好容易心軟,「咁大個女都未試過一個男人喺電話度喊住同你講畀一萬蚊佢」,於是最終答應了,問Austin Scott如何匯款給他。 45.對方給了被告人一個美國銀行戶口號碼及一個人名,被告人就在觀塘開源道匯豐銀行匯了一萬港元到該戶口。被告人記不起戶口號碼,但是記得戶口持有人名字不是Austin Scott。 46.被告人說Austin Scott說該一萬元是借款,並向上帝發誓會歸還給被告人。 第二次匯款給Austin Scott: 相識約兩、三個月後的一萬元借款 47.被告人庭上供詞指出,在第一次匯款後約一個半月左右,Austin Scott以同一理由要求被告人資助一萬元。被告人基於同樣理由同意。雖然被告人已經記不起戶口號碼,但是記得這次匯款是到另一個不同的美國銀行戶口號碼,同樣地不是在Austin Scott名下的戶口。被告人說她也是在開源道匯豐銀行匯了一萬港元到對方指定的戶口。 48.被告人在她的錄影會面紀錄中沒有提及這次匯款,以下處理。 Austin Scott到了馬來西亞 49.以上兩次匯款後,即2017年約4月或5月左右,Austin Scott告訴被告人說他接了一個工程合約要去馬來西亞吉隆玻,到步後會WhatsApp 被告人。在Austin Scott到達了吉隆玻後,被告人收到他WhatsApp 訊息說因為他在美國的信用卡給銀行「block」了, 到了吉隆玻後沒有錢買日用品,給了被告人一個列表,叫她在香港替他買一些包括衣物等東西,並特別要求被告人替他買一隻手錶和一條金鍊,用以提升他工程師身份。 50.被告人說她用約6,000至7,000元買了手錶、金鍊和一些衣服,之後按Austin Scott提供的吉隆玻地址用FedEx快遞過去,對方在WhatsApp 中確認收到包裹。 被告人更正會面紀錄中有關第二次被騙錢的說法 51.被告人在會面紀錄中沒有提及第二次匯款到美國給Austin Scott,與庭上供詞不符。 52.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人如下交代第二次被Austin Scott「呃錢」:
53.被告人在會面中沒有提及第二次匯款到美國銀行戶口給Austin Scott。第二次被騙錢是被告人替Austin Scott在他到達了吉隆玻後購買日用品、衣服、手錶、金頸鏈的萬多元。這金額也與被告人庭上有關買手錶、金鍊等的6000至7000元不同。 54.被告人的說法是她在證人欄內所交代的才是正確版本。這也是以上提及的第一個被告人希望修正會面紀錄說法的地方。 渣打銀行戶口開戶 55.根據承認事實,被告人在2017年6月7日在香港渣打銀行申請到控罪1的涉案戶口,在2017年至2018年2月18日期間被告人為該戶口的唯一持有人和唯一簽名人。 56.被告人說渣打戶口是當Austin Scott在吉隆玻時候要求被告人開的。對方說他們將來是夫妻關係,他要努力搵錢組織家庭,戶口可以作為儲蓄和兩個女兒的教育費用途。被告人說她相信對方所言,覺得他「好有計劃」,想到將來「好美好」。 57.被告人說她有問Austin Scott為何不在吉隆玻開戶口,而對方說他在吉隆玻開不到戶口,因為他的護照被美國領事館扣押。被告人說她曾致電香港美國領事館查詢,獲告知是有可能發生的事情後就沒有進一步向馬來西亞美國領事館求證。Austin Scott也告訴被告人他對香港銀行體制有信心,若被告人在香港開戶可以幫到他。 58.被告人相信了對方的說話,並對兩人未來有憧憬。Austin Scott 當時沒有告訴被告人要用多少錢開戶,也沒有說自己會放多少錢進戶口,於是被告人就用自己的一萬元在渣打銀行開戶,當是儲蓄。被告人在庭上確認她在用該一萬元開戶時候她仍然欠東亞銀行借貸款項,仍然需要每月還款約不多於3,500元。 59.被告人說Austin Scott要求她開戶後和她把提款卡和密碼速遞對方的時候她也心存疑問,因為她「真係未試過咁樣」。被告人問Austin Scott為何要這樣做,對方說他在馬來西亞簽了一個工程合約,開戶口是為了方便Austin Scott的雇主注資來購買建築材料。Austin Scott又說他有一個團隊從美國跟隨他到馬來西亞「搵食」,Austin Scott要負責支付「伙記」的生活費。被告人說她當時沒有考慮太多,因為對方說戶口會用來儲蓄,而對方會放錢進去,「無形中」會有機會儲到好多錢,於是將所有可以讓他處理戶口的資料和提款卡給了Austin Scott,也是透過FedEx速遞到之前的同一個吉隆玻地址,由Austin Scott確認收到。 60.根據戶口提存紀錄,被告人開戶時候存入渣打戶口的一萬元在11天後的6月18日被人在馬來西亞用櫃員機分4次提取了合共$8,866.53,若包括手續費在內則總支出為$8,978.53。 61.對此,被告人說她曾經在香港開工期間收到馬來西亞渣打銀行職員來電,說戶口內一萬蚊在馬來西亞被提走。被告人說她當時「知道咩事啦因為淨係Austin Scott」可以使用戶口。 62.被告人覺得「好唔開心」,於是透過WhatsApp 或電話問Austin Scott為何提走了該一萬元,對方解釋說兩個女兒在馬來西亞要找學校,需要教育費開學。被告人接受了解釋,覺得這不是一個大問題。 渣打戶口月結單和被告人對Austin Scott的查問 63.被告人在會面紀錄中確認有收到渣打戶口郵寄到被告人香港住所的月結單。被告人在會面中被問及曾經存入的款項時候如下回應:
64.被告人會面中整體說法是對戶口的提存全不知情,但偶爾會在見到大數目時候向Austin Scott查問,而對方每次也回答是公司給他「找材料費」的錢。被告人會面中又說她好明白戶口裡面的錢不是她的,而Austin Scott也「好嚴正聲明話誒『呢度啲錢係公司錢嚟嘅,你唔可以掂。』」,所以即使被告人留意到渣打戶口有過百萬出入數,她也沒有「掂過」這些錢,除了Austin Scott告訴她是公司錢之外,她不知道錢的用途。 被告人給出5000元教育費及和Sophie的對話 65.在被告人開了渣打戶口之後, Austin Scott曾經要求被告人給他5000元作為女兒的教育費。被告人按要求給了5000元,之後也收到據稱是Austin Scott女兒Sophie的電話,對話中女子以「mommy」稱呼被告人,唱歌給她聽。被告人記不起她將該5000元存入了渣打還是後來替Austin Scott開的控罪2中的恆生戶口。 66.根據辯方說法,渣打戶口月結單紀錄中沒有一筆5,000元存款,而恆生戶口則在2018年2月12日有一筆5,000元現金存款,認為就是被告人提及的這5,000元教育費。被告人沒有在庭上確認該月結單上顯示的5000元存款就是她提及的教育費。 渣打銀行戶口卡不見了 67.在渣打戶口被Austin Scott使用期間某天,被告人接到對方來電說不見了戶口提款卡,要求被告人補領。被告人照做,約一星期後收到新卡就寄出給Austin Scott。 被告人馬來西亞之行 68.在2017年9月份左右,由於被告人覺得Austin Scott欠她錢,加上從來沒有在WhatsApp 視像對話中見過對方容貌,只見過照片,覺得不太真實,而對方生日在即,被告人決定在2017年9月17日前往吉隆玻探望Austin Scott。 69.被告人在WhatsApp告知對方她的打算,但是在被告人啟程前兩天Austin Scott說公司調派了他到另一個地方,不可以見到被告人。由於被告人已經訂了機票和酒店,不可以改期,於是唯有繼續旅程。 70.被告人到達吉隆玻後在她的酒店大堂與一位自稱是Austin Scott朋友叫Frankie 的黑人接觸,兩人交談約半小時,期間被告人告訴對方說Austin Scott欠她4萬元,也給照片對方看,確認該人是Austin Scott。Frankie後來要求到被告人房間但被告人拒絕了。之後兩人就告別。 71.被告人後來嘗試按Austin Scott給她的接收速遞的吉隆玻地址找尋他的居所,但到達後發現地址上的大廈和樓層存在,但並沒有地址上的單位。 72.被告人沒有在這次旅程中見到Austin Scott,帶著矛盾心情回港,思索為何找不到他,為何對方好像要避開她,而對方又欠她錢,不知道應否繼續這段關係。 73.Austin Scott在被告人回到香港後繼續與被告人聯絡,解釋他因為工作安排被調到另一個地方,被告人接受解釋,相信是事實。 渣打戶口被「block」 74.在2017年11月左右,Austin Scott告訴被告人說渣打戶口「郁唔到」,被告人按他要求到觀塘道渣打銀行查詢,被告知是商業行政理由「block」了戶口,並要求被告人在一個月內取消戶口。被告人轉告Austin Scott 後對方就要求她去開設另一銀行戶口。 匯豐戶口 75.被告人庭上解釋說,由於被告人當時已經持有一個曾經是她和母親聯名(後來已經改為被告人獨自持有)的匯豐銀行戶口,於是決定把該匯豐戶口的提款卡寄給了Austin Scott讓他使用。 76.根據被告人會面紀錄,Austin Scott喜歡大銀行,叫她在匯豐開戶,被告人認為不用,而她也「唔係太多錢開account」,因此即使匯豐戶口好像是母親遺物,但被告人感受到Austin Scott「真係對我好好,好關心我,咁我真係唔知道點解,我就我媽媽嗰個account嗰張卡寄咗畀佢」,並曾經叮囑對方好好保管戶口。當後來匯豐戶口也被「block」時,被告人好傷心,認為是她最遺憾的一件事。 恆生銀行戶口 77.在被告人把自己的匯豐戶口給了Austin Scott使用後,她也按對方要求在2018年1月30日在恆生銀行申請了控罪2中的涉案戶口,同樣地把開戶後收到的提款卡和密碼等交了給在馬來西亞的Austin Scott。 78.根據被告人會面紀錄,恆生戶口是Austin Scott要求被告人開的,讓對方工作上使用,方便他轉帳。被告人在會面紀錄中說她當時「好不願意」繼續替Austin Scott開戶,但經不起對方多次要求,最終開了戶口。 79.根據被告人會面紀錄,被告人開設恆生戶口後同樣將提款卡寄給了Austin Scott給她的吉隆玻地址,但是被告人當時留意到「佢每一次寄畀佢嘅呢,嗰啲地址都有啲唔同嘅」,覺得「好奇怪」。被告人承認有看過恆生戶口月結單,發現「個數好大」,「睇到有時係去到十萬鈫」[6]。 80.在恆生戶口開戶約兩個月後的農曆年初四[7],Austin Scott說有一筆約10多萬元的數過不到恆生戶口,叫被告人去銀行查看,被告人照做,獲銀行告知他們在「review account」。被告人在Austin Scott要求下不斷與銀行聯繫,但是不得要領。被告人於是主動提議向香港金融管理局查詢。金融管理局回信說當時思疑戶口被用作洗黑錢,被告人向Austin Scott回報,並附上該信件,對方沒有解釋,只是說錢是沒有問題的。 81.被告人庭上說聽到金管局說戶口被懷疑用來洗黑錢時候是半信半疑。她不清楚甚麼是黑錢,當時單純地以為黑社會的錢就叫做黑錢,不知道戶口當時被用作犯罪用途。 82.金管局約在兩個月後回覆說他們終止調查,繼續由恆生銀行調查。Austin Scott在2018年7月份告知被告人說戶口內的資金可以重新被動用。 83.至此,被告人對事件感到奇怪,但是認為若戶口裡面的是黑錢,銀行應該就不會放錢,既然放了就顯示不是黑錢,繼續半信半疑。 取消銀行戶口 84.被告人主問中說她從來沒有從渣打或恆生戶口中提取任何金錢作為自己用途或作為Austin Scott還錢給她的用途。但是被告人隨後說在渣打戶口被取消時候,戶口結餘約不足500元是由被告人自己拿了,Austin Scott也知道被告人拿了這些錢。 85.根據被告人會面紀錄,渣打戶口被取消前約有不超過500元存款,在戶口被取消時該「幾百蚊」就由被告人「自己攞咗」,作為「生活費」[8]。根據承認事實,渣打戶口在2018年2月18日被取消。被告人會面紀錄說法是當日她還沒有拿回墊支渣打開戶的一萬元。 Austin Scott的第一次還款 86.恆生戶口被解封後最終也被銀行要求終結,當時戶口剩下接近3萬元,被告人起初說她按Austin Scott指示將這款項存入另一個被告人替Austin Scott在上海商業銀行所開的戶口內。被告人庭上說她後來與Austin Scott商量及得到他同意後,從上海商業銀行戶口中提取了「一萬鬆啲」作為Austin Scott當時欠被告人的款項的部份還款。 87.根據被告人錄影會面紀錄,Austin Scott在恆生戶口解封後透過網上轉賬提取了恆生戶口中十多萬元,而被告人在後來取消恆生戶口時候拿回了「二萬幾蚊」,並「擺番最後同Austin開嘅」上海商業銀行裡面,由Austin Scott自己用提款卡提取[9]。 88.被告人在會面紀錄中如下交代她從上海商業銀行戶口中拿取一萬元左右的理由:
89.被告人在會面中說她當時沒有工作,沒有提到曾經向Austin Scott提出該萬多元是對方欠她的款項的還款。 90.被告人在庭上就恆生戶口關閉後她處理剩餘款項的步驟和金額作出以下澄清、修正和解釋。 91.在恆生戶口被取消後,被告人以現金提岀了裡面的不足3萬元剩款,在存錢入上海商業銀行戶口之前得到Austin Scott同意,從中拿取一半的萬多元「大家分一半」作為還款。被告人只把餘下的一萬多元存入上海商業銀行戶口。換而言之,被告人是在關閉恆生戶口時候提取了當時戶口餘額中的一半作為對方還款,而不是從上海商業銀行戶口中提款。 92.根據會面紀錄記項394內容,被告人說當時恆生結餘款項有29,000元,而被告人就拿取了約 15,000元,與「一萬鬆啲」這說法有一點出入。 其他還款 93.辯方大律師主問中請被告人交代其他Austin Scott還款。被告人說除了以上恆生閉戶後的$10,000多元之外,她也用提款卡從以上提到的匯豐銀行戶口中提取過一萬元($10,000),從中國銀行戶口中提取過「萬四喥啦」(約$14,000元),從亞洲工商銀行戶口拿取了大概「一萬蚊喥」(約10,000元)。 94.被告人解釋中國銀行戶口及亞洲工商銀行戶口均是在恆生戶口後應Austin Scott要求替他在香港開,讓Austin Scott使用的戶口,而上海商業銀行戶口就是最後一個。 95.被告人確認共拿取了約4萬多元,若不計算雜項,也就是她借給了Austin Scott的「大數」。 96.被告人會面中說法同樣是她只是拿回她應得的和Austin Scott欠她的錢[10],一共拿取了「四萬蚊喥」[11]。 被告人庭上更正會面中有關拿取生活費的說法 97.根據被告人錄影會面紀錄,在2018年大約4至8月期間,被告人在她替Austin Scott開設的戶口提取每月一萬元的「生活費」,截至2018年10月合共拿了4個月,共4萬多元[12]。雖然不同戶口的提款卡均交了給Austin Scott,但是被告人憑身分證,確認名字和簽名後就可以提款:
98.由於會面紀錄中每月拿取一萬元的說法與被告人庭上供詞不符,被告人在盤問中對以上有關每月拿一萬元的生活費說法作出修正,說她在會面中回答問題的時候「用錯咗嗰個意思」,強調她「totally只是拿回4萬幾」Austin Scott欠她的錢,而不是每個月從戶口中提取一萬元生活費。 被告人對自己的金錢損失的看法 99.同樣在盤問中,控方指出既然根據被告人自己供詞她總共已經拿回4萬多元,因此即使假設被告人有關兩次匯款一萬元到美國,和先後各一萬元開設渣打和恆生戶口說法屬實,被告人在事件中根本沒有任何金錢損失。 100.被告人不同意,指出沒有拿回以上提及的6、7千元的衣服和手鍊的洗費及郵費,每一次速遞銀行卡過去馬來西亞的百多元的速遞費用,認為這些不是對Austin Scott的餽贈,所以也應該被看作為她的金錢損失。 101.被告人沒有被問及有否在計算Austin Scott欠款時將被告人存入恆生戶口的5,000元教育費也計算在內。 教會捐獻 102.被告人呈堂一些收據來證明曾經在認識了Austin Scott後以被告人和「Austin Scott,Jessica,Sophia」作為一家人的名義先後兩次在2018年4月和7月分別捐款500元。此外另有兩次沒有正式收據的奉獻,共1700元。 103.辯方依賴被告人的捐獻來支持有關被告人視Austin Scott和女兒為家人的說法,從而解釋被告人願意借錢及替Austin Scott在香港開戶讓他使用這出於感情的做法,從而帶出被告人也是感情上受騙的受害人的說法,並因而接受她沒有理由相信同意為Austin Scott所開的渣打及恆生戶口將會被用作洗黑錢用途,並進而接受任何合理普通人在擁有與被告人一樣的心態下也不會認為有理由如此相信。 104.辯方說法是,以被告人的性格和為人,她不會允許Austin Scott利用她的戶口做犯罪勾當,也不會一直替Austin Scott開戶供他使用。根據呈堂的被告人的新SIM卡中與Austin Scott的WhatsApp 對話紀錄,被告人在被警方拘捕後得知警方在調查三位女士被騙的十多萬元存了入她的戶口,因此在對話中要求Austin Scott盡快把錢歸還受害人,反映岀被告人的性格和為人一如辯方所述,並顯示被告人不是Austin Scott的同謀,而是被Austin Scott欺騙的受害者之一。 辯方證人李醫生 105.辯方傳召了在案發後診斷過被告人的聯合醫院精神科李卓穎醫生來就被告人在案發時段的精神狀況作供。 106.李醫生於澳洲,雪梨大學,醫科全科畢業後在該地受訓並在2009年取得專科精神科醫生資格,同年回港工作,在2011年註冊成為香港專科精神科醫生,於聯合醫院一直從事專科直至現在。 107.控方不爭議李醫生精神科專科醫生的資歷及資格,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108.李醫生在2022年6月16日 會見被告人,根據她過往病歷和在會面中透露的事情,診斷被告人患有適應障礙症(adjustment disorder)。 109.然而,李醫生認為即使被告人曾經患有抑鬱症,失眠,沒有食慾等症狀,對她在重要事項上作出決定的能力「不會有好大影響」。 事實裁斷及分析 110.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標準下證明兩項控罪中的所有罪行元素。 不被控告的行為 111.被告人在其會面紀錄及庭上供詞中主動提及曾經替Austin Scott在中國銀行、工銀亞洲銀行、上海商業銀行開設戶口,及把被告人已經持有的匯豐銀行戶口給予Austin Scott操控和使用,並確認手法與控罪1和2的渣打和恆生戶口相同。 112.該4個戶口的使用有可能構成刑事罪行,但被告人沒有就處理這些戶口中的金錢被檢控。 113.控辯雙方皆不反對被告人的這些供詞呈堂,同意被告人有關處理該4個戶口的行為可以被定性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郭慶[13] 案例中所指的「不被控告的行為」,接受這些供詞被接納的基礎是「用來顯示控罪發生的環境 (setting) 及全盤局面 (context)[14]」。 114.本席已經提醒自己,不可因為被告人這些證供「而推斷被告人干犯了同類的罪行,或她是有干犯控罪的傾向的人 (propensity) [15]」。 有關控方和辯方證人的裁斷 115.本席裁定控方證人黃女士為誠實、可靠證人,接納她庭上交代被詐騙的過程屬實,而證人曾經存款入涉案的渣打和恆生戶口也是承認事實。 116.本席裁定辯方證人李醫生是誠實、可靠證人。然而,即使假設被告人在處理所有與Austin Scott有關的事項時候患有抑鬱症等症狀,李醫生的供詞是這些均不會對被告人決定替Austin Scott開戶口等決定有好大影響。因此,李醫生的診斷對於被告人在涉嫌干犯控罪時是否懷有犯罪造意(mens rea)這議題上不可以給予本席任何幫助。 有關被告人供詞的裁斷 117.在仔細考慮和分析被告人供詞後,本席裁定被告人在她與自稱Austin Scott人士間有關涉案及其他戶口的使用及被告人從戶口中提取款項的供詞並不真實,也不可靠,理由如下。 118.被告人在案發時段約59歲,獨居,教育至中學畢業程度,在接受警誡錄影會面時候(2018年10月23日)於聯合醫院洗衣房做摺衫員。 119.根據承認事實,被告人在2017年6月17日至2018年7月14日期間居住在公共屋邨,沒有持有任何公司股份、沒有持有任何物業和車輛,沒有經營任何商業業務。當然,根據被告人供詞,她曾經在以上撮述她供詞中提到的情形下在家進行美容師工作。 120.根據被告人有關她身世和工作歷史的供詞,本席可以看到被告人不是一個沒有見過世面,不諳世情,不聞不問,盲目信從別人的人,如下交代。 121.被告人在1992年父親過世時候已經任職美容師,由1997至被告人母親過世時的2016這19年間,被告人大部份時間在家獨自經營美容生意,期間必須親自處理一切相關財務、稅務等事項。本席可以由此推論被告人必定擁有擔當美容師工作所需的與不同人士溝通的能力,及處理財政事務的常識和能力。 122.此外,被告人在供詞中交代她在替Austin Scott在香港開設渣打和恆生戶口的時候也有向東亞銀行借貸,需每月還款,由此可以推斷被告人可以掌握自己的收入和支出狀況,對貸款事宜有一定認知。被告人也多次就渣打和恆生戶口與銀行職員甚至金管局職員交涉,反映岀她不是一個足不出戶,害怕與別人接觸或溝通的人。 123.本席也留意到被告人在會面紀錄記項308中說她曾經向Austin Scott提出,基於她見到Austin Scott使用的戶口中出出入入數目那麼大,認為銀行不會讓被告人開一個「personal account」,因為她的職業不是「好有薪酬大嘅人」,她建議對方「不如你開番一個誒商業嘅銀行喇」。由此可見,被告人對銀行戶口處理有一定程度的認知,並擁有良好的思考能力。 124.被告人在會面中提及在她與Austin Scott交往期間對方「久唔久呢又轉咗另一個電話」,被告人曾經就此提問,Austin Scott回答說因為網絡有問題,所以他「又cancel」咗。被告人又說她留意到有時候她問了問題後對方「係好沈默」,「唔答你嘅」。被告人認為「咁男人有佢自己嘅秘密嘅」,所以就沒有去追究。 125.被告人在會面紀錄中說她曾經問過Austin Scott他是否「騙財」,因為她聽過有類似集團的存在。被告人問他為何一定要香港的戶口及為何要被告人用自己名字替他開戶供他使用,為何對方不在馬來西亞開戶口[16]。被告人也說她曾經要求Austin Scott給她一張護照照片。 126.由此可見,被告人有獨立思考能力,懂得提問,並且在與Austin Scott交往期間一直留意渣打和恆生戶口內資金移動狀況,在適當時候發問或質疑對方的行為。 127.本席有機會耳聞目睹被告人在證人欄內作供。被告人表現淡定,沒有絲毫緊張,回答問題有條不紊,進一步確認以上本席對被告人的溝通和思考能力的評估。 128.在被告人擁有良好溝通及思考能力的大前提之下,被告人供詞中出現的一些不合理地方就變得難以理解,如下闡述。 被告人供詞中不合理地方 第二次匯款 129.被告人庭上供詞指Austin Scott第二次問她借錢是在被告人第一次匯款一萬元到美國戶口後約一個半月,再次按對方要求匯款一萬。 130.然而,被告人在會面紀錄中從來沒有提及曾經第二次匯款一萬元到美國戶口。 131.根據被告人庭上供詞,她在有關時段自己也在每月償還債務三千多元,若真的曾經第二次匯款一萬元(約3個月的還款額)到美國,被告人不可能忘記。 132.被告人選擇不在會面中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決定回答警員問題,而且說第二次借錢給Autsin Scott的形式是替對方在香港買包括金頸鍊等東西,而購買東西總共用了約一萬元,是對方欠被告人4萬多元中的一部份。 133.這會面中的說法與被告人庭上指她替Austin Scott買了6、7千元東西的供詞截然不同。 134.雖然被告人嘗試在庭上彌補以上不同說法所製造岀的矛盾,指庭上說法才是正確版本,但是以被告人的溝通及思考能力而言,本席不認為被告人在會面中錯誤交代,並認為是被告人在捏造有關自己曾經借錢給Austin Scott這說法,意圖以此解釋及淡化自己曾經從她替Austin Scott開設的戶口中提取「生活費」的行為,認為可以讓她逃避罪責。 135.既然被告人不會忘記第二次一萬元匯款,但卻在會面中完全沒有提及,而且就購買東西提出了相差幾千元的金額,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就有關匯款和購買東西事項上的供詞不盡不實。 究竟Austin Scott甚麼時候開始欠被告人4萬多元 136.被告人證供中另一個不合理的地方關乎究竟被告人認為Austin Scott在甚麼時候開始欠被告人4萬多元。 137.被告人庭上供詞指Austin Scott欠她的4萬多元如下組成:兩次各一萬元匯款到並非Austin Scott名下的美國戶口;渣打和恆生戶口各一萬元由被告人墊支的開戶金額;及替Austin Scott在香港買手錶頸鏈等約6、7千元支出。 138.被告人在會面紀錄記項138回答警員就她有否向Austin Scott追討欠款時如下回答(被告人在這個階段的會面中只提及了第一次匯款萬多元及購買金鍊等的萬多元欠款):
139.本席曾經考慮是否被告人在記項138中錯誤交代4萬元這數額,但是留意到被告人在記項144中談到她在2017年9月17日到達吉隆玻後與自稱Austin Scott的黑人朋友Frankie在酒店大堂交談的對話內容的時候再次提出她當時曾經告訴對方說Austin Scott向她借了「四萬幾蚊」。因此可以排除被告人錯誤交代這可能性。 140.再者,根據承認事實,被告人出入境紀錄顯示她在2017年6月17日至2018年7月14日期間只有2017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20日離開過香港。這次旅程必定在她而言印象深刻,在酒店大堂與她的心儀對象的朋友見面和對話是全程重點和高潮,所以她可以在會面紀錄中準確交代有關內容。 141.換句話說,根據會面紀錄,被告人在2017年9月17日已經認為Austin Scott欠她4萬多元。 142.然而,恆生戶口開戶日期為2018年1月30日,在被告人吉隆玻之行後4個多月才發生,被告人墊支一萬元開戶也因此是4個多月後才發生的事情。 143.若被告人庭上計算Austin Scott欠她4萬元的供詞屬實,則被告人沒有可能在吉隆玻之行中告訴Frankie她借給了Austin Scott 4萬元,因為當時欠款只有2萬(根據被告人庭上供詞計算),或2萬多元(根據會面紀錄說法計算)。被告人吉隆玻之行不可能是為了追討4萬元數額的欠款。 144.本席認為被告人這證供中的錯漏反映岀她有關借款給Austin Scott的供詞不盡不實,在這事項上不是一個誠實或可靠的證人。 恆生戶口閉戶餘額的處理 145.被告人有關她如何處理恆生戶口閉戶餘額的供詞出現不同版本。 146.錄影會面版本和庭上第一次交代的版本讓人理解為所有恆生戶口最後結餘均存入了上海商業銀行戶口。會面紀錄似乎顯示是轉帳,庭上第一次說法則似乎顯示是現金提存。 147.被告人在庭上更正後的版本說恆生戶口結餘全部由她以現金提取,被告人拿去了當中「萬多」元,餘數萬多元就存入了上海商業銀行戶口。 148.根據被告人會面紀錄供詞,被告人在2018年8月前有幾個月沒有工作(記項480,486,502)。恆生閉戶日期為2018年7月14日,即是在被告人沒有收入時段。被告人可以從恆生戶口結餘中拿到萬多元(會面紀錄說約15000元)生活費或還款對她而言必定是非常重要和不可能忘記的一件事。 149.再者,被告人在會面紀錄進行時候知道恆生戶口曾經被金管局懷疑用來洗黑錢,正在就該戶口被懷疑洗黑錢被警誡問話,被告人沒有可能不想到自己曾經從戶口結餘中拿取金錢,更加沒有可能會在會面紀錄中和庭上第一次交代時候錯誤交代如何從恆生結餘中得到金錢的過程。 150.本席認為被告人交代處理恆生戶口結餘的過程中出現不同版本的理由是她在嘗試隱瞞從戶口拿取金錢的過程,或提取的金額等,所以才出現前言不對後語的情況。被告人嘗試隱瞞的理由必定是因為她根本沒有就她從恆生戶口中得到的金錢作出完全誠實的交代。 被告人從不同戶口提款的時間、時序和性質 151.被告人證供中另一個不合理的地方是有關她從不同銀行戶口提款的時間、時序和性質。 152.根據以上提及的被告人會面紀錄中有關拿取生活費的說法,被告人在開始替Austin Scott開戶後,直至關閉最後一個她開的上海商業銀行戶口時每個月從不同戶口中拿取一萬元,提款可以多於一次但是每月金額為一萬元,總共拿了「四萬蚊喥」。 153.被告人庭上回答辯方張大律師提問時候說她曾經從上海商業銀行戶口提取約$10,000多元;從匯豐銀行戶口中提取了$10,000元;從中國銀行戶口提取了大概$14,000元;從亞洲工商銀行拿取了大概$10,000元;及從渣打戶口的閉戶結餘中拿取了不多於500元的閉戶結餘。 154.除了提取渣打和恆生戶口的閉戶結餘的時間外,被告人沒有在庭上交代其他提款的時序或時間。 155.然而,被告人在會面紀錄中曾經準確地交代甚麼時候和方式拿回了Austin Scott欠她的4萬多元,就是以上撮述被告人供詞中提到的,在2018年4至8月間每月10,000元的「生活費」提款,一共拿了4個月,共4萬多元。當然,被告人會面紀錄中的說法也是這是她應得款項,因為曾經借了4萬多元給Austin Scott。 156.本席裁定被告人不可以在庭上交代她拿回欠款四萬多元的時間或時序的原因是會面紀錄中她所言屬實,被告人的確曾經每月從她替Austin Scott開設的戶口或讓Austin Scott使用的戶口中提取金錢使用。 157.本席不知道被告人是否真的只合共收取了約4萬元,因為她在戶口的運作及說Austin Scott欠被告人錢的事情上不是誠實的證人。 158.一如以上提到,被告人在與Austin Scott發生錢銀瓜葛期間的財政狀況並不理想,需要每月償還銀行債務。可以從不同戶口中提款是一個重大事項,對被告人的生活有重大影響,被告人沒有可能在庭上只是記得總共拿回的款項卻說不出大致時間或時序。 159.本席認為被告人嘗試推翻她在會面中交代曾經每月提款的做法是因為她知道從不同戶口中提取的金額的性質是她替Austin Scott開戶和在香港處理不同戶口的報酬,是兩人曾經串謀使用渣打和恆生戶口洗黑錢的其中一項有力證據,因此嘗試掩飾。 被告人舊電話號碼中被刪除的WhatsApp訊息 160.本席也裁定被告人有關為何刪除舊電話號碼內所有與Austin Scott的WhatsApp 訊息的說法不可信。 161.被告人庭上確認幾乎所有她供詞中提及與Austin Scott的WhatsApp 通訊均透過她的舊手提電話號碼(65326628)進行。該電話在2018年9月28日星期五被負責調查有關三位女士存款約13萬元入被告人名下的中國銀行戶口的偵緝警員「扣起」。 162.本席已經提醒自己不可以因為被告人曾經就其他在本案控罪之外的銀行戶口被調查而對被告人作出任何不利的推論。被告人並非就其他戶口被起訴及受審,被告人主動披露有關事件的理由是要解釋她為何刪除與Austin Scott間的訊息。 163.被告人庭上指出她在約兩年後(2020年)從警方處取回了電話後就將裡面所有與Austin Scott的WhatsApp 對話及Facebook Messenger對話全數刪除。被告人在庭上首先 說,「唔知點解我就將佢delete 咗」,然後說刪除是因為看到對話令她「唔開心」,為她帶來「好多唔開心嘅回憶」。 164.被告人相信警方曾經從65326628電話中擷取了WhatsApp 對話,於是後來指示她的法律代表向警方拿取對話紀錄以準備本案的答辯,但警方回應說沒有如此擷取。 165.本席認為被告人有關刪除WhatsApp 對話的解釋不合情理,理由如下。 166.警方在2018年9月28日到被告人住所調查有關被告人名下的一個中國銀行戶口被人存入涉嫌詐騙款項,而被告人被告知這事情。被告人在當日同時知道並必定記得自己是渣打、恆生、工銀亞洲、上海商業戶口持有人,而這些戶口均一如該被調查的中國銀行戶口是按Austin Scott要求開戶。 167.被告人供詞是她在渣打和恆生戶口被Austin Scott使用期間看過有關月結單,並留意到大數目出入,甚至曾經向Austin Scott 查問。 168.被告人在2018年7月14日恆生戶口閉戶時拿取了戶口結餘中的萬多元。 169.綜合以上事項,被告人沒有可能不在9月28日即時聯想到渣打和恆生戶口,甚至其他戶口也有可能出事。 170.在這大前提之下,當被告人在2020年從警方處拿回存有所有她和Austin Scott的對話和溝通的電話的時候,被告人沒有可能不認為保存這些對話可能可以讓她保護自己,因為若渣打或恆生戶口被發現出現同樣情況,她就可以使用那些對話來為自己解說。 171.被告人說她當時心痛,可以由此推論是因為她拿回電話時候已經相信Austin Scott是一個騙子,騙取了她的感情,所以才如此心痛。若被告人已經接受了該人是騙徒,而同時知道自己曾經為這騙徒在香港開設了多個銀行戶口,而渣打和恆生戶口曾經在馬來西亞被人使用,出現大額存款和提款,而自己也曾經從戶口中提取款項,被告人沒有可能不嘗試保存有關通訊來保護自己,甚至用來協助把Austin Scott繩之於法。 172.因此,本席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就刪除WhatsApp 訊息在庭上交代的理由不是事實。當然,即使被告人在說謊也不等於被告人就干犯了涉案罪行,只影響她作為證人的可信及可靠程度。 被告人不是誠實、可靠證人 173.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裁定被告人不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不接受她有關如何曾經兩次透過匯款到美國借錢給Austin Scott的說法是事實,不接受她墊支開設渣打和恆生戶口是借錢給Austin Scott的說法,不接受她從不同戶口,尤其是恆生戶口閉戶及渣打戶口閉戶時候拿取的金錢是Austin Scott歸還欠款的說法是事實。 174.被告人與一個從來沒有親身見面,沒有透過視訊通話見面,只見過照片的人在短時間內發生感情至談婚論嫁地步不是不可能,但是要相信被告人,一個富有工作及生活經驗的人,會無條件接受一個陌生人使用她的個人銀行戶口,並在留意到戶口有大量及在被告人自己眼裡屬於大額存款及提款後仍然接受Austin Scott有關戶口中款項的處理的解釋則完全不合乎邏輯,不合乎情理。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有關被愛蒙蔽眼睛盲目相信對方從而讓對方使用她戶口的說法是謊言。 175.然而,即使本席裁定被告人在相關事項上不是說真話,本席也必須考慮控方是否可以證明以被告人當時所知道的事實,一個合理的人,在知道被告人所知道相同的事實和情況下是否必定會相信涉案戶口內將會被處理的金錢是黑錢。 被告人究竟知道什麽事實和情況 渣打戶口 176.被告人在同意替Austin Scott開設渣打戶口時相信對方身在馬來西亞吉隆玻,知道開戶後將要把渣打戶口的提款卡和網上理財密碼交付對方,自己將不會使用戶口。被告人知道她把戶口的控制權移交了給一個她素未謀面的,拒絕在視像通話中展示面容的人手中。 177.被告人一直在香港收取渣打戶口月結單,知悉戶口中的大量及頻繁提存,數額和時段一如在承認事實中所撮述。事實上,在開戶11天後,開戶的一萬元中已經在4次提取後剩下一千多元。 178.一如以上提及,被告人是一個有多年工作、理財經驗的美容師。 179.即使假設被告人真的對Austin Scott這素未謀面的人在一個多月時間內就透過WhatsApp 通訊產生情愫,本席認為以被告人當時所知道的事項和情況,被告人必定有合理理由相信她同意交給Austin Scott使用的渣打戶口將會被使用作為洗黑錢用途。被告人有愛意與她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將被用作洗黑錢兩者並不互相排斥,可以共存。 180.本席裁定被告人有關她不相信戶口中被處理的款項是黑錢的供詞不是事實。 181.本席進一步裁定任何合理的人在知道被告人所知的事實和情況下也必定會相信渣打戶口將會或已經被使用作為洗黑錢用途。 恆生戶口 182.被告人在開設恆生戶口時知道她將會把戶口提款卡和網上密碼交付身處吉隆玻的Austin Scott,知道戶口將由他人使用,而她自己則不會使用。 183.被告人在開設恆生戶口前已經知道之前她開設的渣打戶口被凍結,及被銀行要求被告人在一個月內取消戶口。個別客戶被銀行要求取消戶口不是一個尋常事情,以被告人的工作經驗而言,她必定知道這事實。 184.被告人將提款卡寄給Austin Scott時候發現這次對方給被告人的吉隆玻地址與對上一次的不同,覺得好奇怪。 185.被告人開設恆生戶口後有收取和查看戶口月結單,數額和時段一如在承認事實中所撮述。被告人當時已經認為戶口牽涉金額「好大」,被告人好大的標準是達到十萬元的進出。以被告人當時月入一萬元及需要每月向銀行還款約$3,500元而言,這的確是一個大數目。 186.恆生戶口在開戶後約兩個月出現當中十多萬元過不到數的情形,被告人到銀行查問獲告知戶口被覆核,被告人去信金管局後獲告知懷疑戶口被用作洗黑錢。 187.恆生戶口後來被解封。被告人期後取消了戶口,從當中結餘拿到一半約$15,000元。 188.被告人然後把約$14,000元的另一半存入上海商業銀行戶口,而戶口的提款卡和網上理財也是給了Austin Scott使用。 189.一如以上提及,被告人是一個有多年工作、理財經驗的美容師。 190.同樣地,即使假設被告人真的對Austin Scott這素未謀面的人在一個多月時間內就透過WhatsApp 通訊產生情愫,本席認為以被告人當時所知道的事項和情況,被告人必定有合理理由相信她同意交給Austin Scott使用的恆生戶口將會被使用作為洗黑錢用途。被告人有愛意與她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將被用作洗黑錢兩者並不互相排斥,可以共存。 191.本席裁定被告人有關她不相信戶口中被處理的款項是黑錢的供詞不是事實。 192.本席進一步裁定任何合理的人在知道被告人所知的事實和情況下也必定會相信恆生戶口將會或已經被使用作為洗黑錢用途。 被告人在控罪1、2中角色 193.被告人在控罪1及2的串謀中擔當重要角色,沒有被告人身處香港開戶,Austin Scott就沒有戶口可以用來洗黑錢。 194.根據被告人自己供詞,每當渣打或恆生戶口被凍結,被告人就是負責與銀行交涉的人。明顯地,兩人協議包括由被告人負責在香港確保戶口正常運作,若有異動即處理,甚至在別的銀行重新開戶,繼續容許在港外的人士處理透過包括詐騙等罪行而來的財產。 195.本席認為根據被告人自己所知道的所有圍繞著渣打和恆生戶口開戶及期後發生的事情,任何合理的人也必定有足夠理由相信該兩個戶口將會或已經被用作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196.本席裁定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曾經與自稱Austin Scott的人協議,而協議內容是由被告人在香港用個人名義先後開設渣打和恆生戶口,之後將提款卡及網上理財資料給予對方,目的是讓Austin Scott可以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處理戶口中的款項,而被告人則可以從中提取「生活費」。被告人在達成這協議的時候必定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中將會出現及被處理的款項將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被告人是否串謀的受害人 197.有關辯方提出依賴《刑事罪行條例》第159B(1)條[17],認為被告人是串謀犯罪的目標受害人這說法,基於本席裁定不接納被告人借錢給Austin Scott的供詞是事實,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標準下證明被告人不是控罪1或2中串謀的受害人。 198.根據被告人自己供詞,她在事件中總共從不同戶口中取得約4萬多元款項,在不接受她曾經借錢給Austin Scott這大前提之下,被告人非但沒有損失,更從同意替對方開設戶口和管理戶口中得益,絕對不是條例中所指串謀使用戶口作洗黑錢用途的受害人。 裁決 199.裁定被告人控罪1及2罪名成立。
[1] 159B(1)「如任何人是任何串謀犯罪的目標受害人,則該人不得憑藉第159A條而被裁定犯該罪。」 [2] 見承認事實第11段。 [3] 以本席計算,若被告人母親40歲誕下1958年出生的被告人,在1992年時母親就74歲。若45歲誕下,則在1992年時79歲。 [4] 也見於會面紀錄記項251 。 [5] 見錄影會面紀錄記項59-64 。 [6] 見會面紀錄記項341-346 。 [7] 根據月曆為2018年2月19日。 [8] 見會面紀錄記項257-264 。 [9] 錄影會面紀錄第370記項。 [10] 見會面紀錄記項118,127,138,144,350 ,476。 [11] 會面紀錄記項490。 [12] 會面紀錄記項506-516 。 [13] [2010] 3 HKLRD 769;CACC 26/2008。 [14] 見 郭慶 判案理由書 第16段。 [15] 同上。 [16] 會面紀錄記項420-424 。 [17] 159B(1)「如任何人是任何串謀犯罪的目標受害人,則該人不得憑藉第159A條而被裁定犯該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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