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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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1] 罪(控罪一),但表示承認不小心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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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45/2018 [2019] HKDC 12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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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1]罪(控罪一),但表示承認不小心駕駛。 2.被告人在審訊前已經確定承認兩項有關當時車輛狀況的控罪(控罪二和三)。該兩項控罪的干犯與被告人是否干犯控罪一沒有任何關連。本裁決理由書只處理控罪一的審訊。 案件背景 3.被告人於2018年3月23日下午2時08分左右駕駛重型貨車沿九龍城道北行駛往路口,慢速經過該路口向左轉入上鄉道期間,左邊後方車身壓向轉角位行人路上的廖女士。由於廖女士當時身處於行人路上欄杆之外,及沒有察覺從她右後方而來左轉的貨車,廖女士當場被壓在貨車與欄杆之間。 4.雖然貨車在短時間內即時停車,但廖女士繼續被壓在兩者之間,在消防員到場扭開欄杆螺絲和鋸開部份欄杆後才可以讓救護員施救,最終因傷勢太重死亡。 5.警方在翻查附近店舖3個不同角度拍攝的閉路電視片段後認為被告人當時危險駕駛,起訴被告人。 6.一如以上提到,在聽取答辯時,被告人否認危險駕駛,但承認當時駕駛態度屬不小心駕駛。 控方案件理論 7.控方認為被告人在雙白停車線前沒有停定車輛,及在左轉前沒有檢查左後方車身路面狀況,及根據控方意外重組專家證人證供,若被告人在左轉前查看車輛左門上的後望鏡他必然可以見到在欄杆與貨車間步行的死者,因此被告人當時駕駛態度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這樣的駕駛態度屬危險是顯然易見的。 辯方說法 8.被告人選擇行使他保持緘默的權利,不出庭作供自辯,也沒有傳召辯方證人,本席不以此對他有任何不利揣測或推論。 9.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本席必須以此而作出對被告人干犯控罪的傾向對他有利的考慮。 10.辯方說法基本上是,當時路面情況導致被告人車輛被迫靠近左邊路面,因此在左轉時候被告人一時判斷錯誤,導致意外發生,被告人當時的駕駛態度屬不小心而非危險。 爭議點 11.本案只有一個爭議點,控方必須根據條例第36(4)條的要求,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準則下,證明被告人當時危險駕駛。 12.第36(4)條內容如下:—
13.本席在裁定被告人是否危險駕駛的過程中必須考慮包括第36(7)條內列出的整體情況:—
處理爭議點 承認事實 14.意外發生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九龍城道與上鄉道交界。該地點的九龍城道北行往上鄉道停車路口為一條單程行車道。該路口設有雙白線停車標誌。該路口附近的行人路有部分位置安裝了欄杆。 15.意外於2018年3月23日下午2時08分左右發生,涉及68歲(當時年紀)的被告人駕駛登記號碼為SW2093的重型貨車及68歲的行人廖麗珍 。死者意外前在九龍城道北行線的行人路向北行走。 16.事發時,交通繁忙,天氣晴朗,光線充足。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17.事發時,該貨車沿九龍城道北行駛往路口,慢速經過該路口向左轉入上鄉道。當時死者在該路口欄杆外的行人路緣行走。當該貨車向左轉彎時,其左後輪有部分駛上路緣,把死者夾在該貨車近第三軸輪的左邊車身及欄杆之間。該地點附近的閉路電視攝錄了有關意外的經過。 證人供詞撮述 18.控方所傳召的4位證人均沒有目睹案發過程。 19.證人1警員11662案發當天到場,負責繪畫一張現場按比例草圖(證物P1A),及拍攝照片(證物P3)。證人解釋照片1至12顯示涉事貨車案發前向上鄉道事發路口方向駕駛的九龍城道,其餘照片顯示意外後被告人車輛位置;意外現場閉路電視鏡頭位置;及廖女士當時身穿衣服。 20.證人然後解釋閉路電視片段截圖(證物P5A, 6A, 7A)中紅色圓圈為證人在片段中所見的廖女士不同位置。 21.3段閉路電視的有關時段分別為P5: 14:08:50-14:09:10,P6: 14:02:38-14:03:09,P-7: 14:04:21-14:04:23. 22.證人1在盤問中確認他熟悉九龍城道一帶環境,同意在一般日子下午2時許證物P3照片1中九龍城道右邊路面會有車輛停泊上落貨。 23.辯方依賴證人有關供詞來帶出被告人貨車在左轉入上鄉道時的位置會受到停泊在九龍城道右邊路面車輛影響而不可以過份靠右,因而導致被告人左轉時左後方沒能留下足夠空間,導致左後方車輪部份駛上了行人路,並最終導致車身壓倒在欄杆外但仍然在行人道邊緣的行走的廖女士。 24.控方第2證人消防隊長歐先生和第3證人救護員列先生到庭解釋當日如何分別將廖女士從貨車與欄杆間救出,及之後如何施以急救。他們的供詞不受爭議,辯方沒有盤問兩人。證人供詞中與控罪一有關部份已經在承認事實第5、6段處理,不在此重複。 25.同樣根據承認事實,被告人在被警員口頭警誡下說:「我明白。我轉彎之前喺停線前停過車,跟住轉出去,有人大嗌,我停車落車見個女人夾住喺欄杆。」。 26.根據同意下呈堂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被告人貨車在從九龍城道左轉入上鄉道前沒有在管制九龍城道的雙白線停車線前將貨車停定。辯方也同意這觀察,但正確地指出被告人在轉彎前曾經減慢車速。 27.控方第4證人是意外重組專家曾卓南博士,在辯方不爭議的情況下,及經本席裁定擁有有關專家資格後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28.曾博士在庭上確認並採納他為本案而撰寫的一份意外重組報告(證物P16及翻譯本P16A)。 29.扼要而言,根據曾博士說法,若被告人在左轉之前,即碰撞前4秒直至碰撞一刻查看左邊門鏡,被告人可以見到死者的存在。被告人車輛左方門鏡完全足夠讓被告人見到他貨車左方交通及道路狀況。 裁斷 30.即使案發過程透過閉路電視清楚顯示,這不是一宗法庭可以即時斬釘截鐵地說是危險駕駛的案件。 31.若貨車左轉時沒有行人在左後方行人道欄杆外位置,貨車左後方看來仍然會壓倒欄杆,而被告人大多只會被起訴不小心駕駛。 32.由於不幸地死者碰巧在該時間出現在該地方,意外才做成人命傷亡。 33.根據現場環境照片和控方證人供詞,被告人車輛行駛的該段路面右方在案發時段的確曾經停泊了一些車輛,導致被告人在左轉前不可以將其貨車完全靠近右邊路面,從而間接導致被告人車輛左轉時左後方過於接近行人路和欄杆。被告人對於車輛左轉時後方是否有足夠空間的判斷間接受到道路情況影響。 34.被告人左轉時車速不快。雖然沒有在雙白線前停定車輛,但是從片段可見被告人曾經在停車線前減速,明顯地是在查看右方交通狀況,繼而因見到有空檔就在車輛還沒有停定時爭取時間開始左轉,因而忽略左後方車身情況,沒有查看左門倒後鏡,導致沒有機會留意到死者的存在。被告人在左轉前沒停定車輛及仔細檢視左方門鏡而沒有見到死者的存在是一個不小心的駕駛態度。 35.雖然死者在案發一刻還在行人路上,但卻身處於欄杆之外。欄杆的存在是要提醒和控制行人留在欄杆以內範圍,嘗試確保行人不在危險的地方步行或過路,儘量減低被車輛碰撞的風險。 36.若事發路段沒有欄杆,當貨車碰到死者後她可能仍然有空間向左逃避車輛。即使碰撞導致跌倒,廖女士也有可能是向左而跌,貨車可能輾過腿部,但至少上身位置不會被壓,事件就可能有不同的結果。然而,這一切也是揣測,本席必須基於本案已經發生的事實而處理案件。 37.本席認為,觀乎整體路面情況,被告人車輛位置,及車速,被告人當時的駕駛態度明顯地缺乏適當的謹慎及專注,屬不小心駕駛。 38.被告人在左轉前作出了一個錯誤的判斷,就是在沒有仔細查看車輛左後方情況下就開始轉彎。被告人的不小心駕駛態度只維持了一瞬間,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之前的駕駛態度曾經出現問題。 39.但是,被告人這駕駛態度是否法律定義下的危險,尤其是否「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謹慎駕駛者而言被告人當時的駕駛態度是否「明顯地」屬危險方面,本席認為有商榷餘地。 40.既然被告人駕駛態度是否危險有商榷餘地,加上被告人沒有之前任何交通定罪紀錄,反映他干犯危險駕駛罪行的傾向較低,本席認為必須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當時的駕駛態度屬危險駕駛。 41.本席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10)條,裁定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第38條下的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1] 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3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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