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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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145/2018[2019] HKDC 129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Sep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45/2018

[2019] HKDC 12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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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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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日期: 2019年9月25日
出席人士: 陳永淦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展平先生及利琛先生,由Simon Ho & Co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2] 使用配件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狀態的車輛(Using a vehicle with fitting other than in good and serviceable condition)
  [3] 在道路上使用一輛許可車輛總重超過5.5公噸的貨車而沒有裝配後護板(Using a goods vehicle which had a permitted gross vehicle weight exceeding 5.5 tonnes, on the road without fitting reargu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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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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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2.被告人在審訊前承認了一項根據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5(1)條提出,有關擋泥翼破爛的控罪(控罪二);及根據同一條例第40B(1)(a)及(3)條提出,有關缺乏後護板裝備的控罪(控罪三)。

3.控罪二和三均根據同一規例中第121(1)條懲處,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案情撮述

4.被告人於2018年3月23日下午2時08分左右駕駛重型貨車沿九龍城道北行駛往路口,慢速經過該路口向左轉入上鄉道期間,左邊後方車身壓向轉角位行人路上的廖女士。由於廖女士當時身處於行人路上欄杆之外,及沒有察覺從右後方而來左轉的貨車,廖女士被壓在貨車與欄杆之間。

5.雖然貨車在短時間內即時停車,但廖女子繼續被壓在兩者之間,在消防員到場扭開欄杆螺絲和鋸開部份欄杆後才可以讓救護員施救,最終因傷勢太重死亡。

6.警方專家檢查車輛後發現控罪二和三的罪行,即右邊最後方車輪的擋泥翼破爛;及被告人在道路上使用一輛許可車輛總重超過5.5公噸的重型貨車而沒有裝配後護板。

7.在聽取答辯時,被告人否認危險駕駛,但承認當時駕駛態度屬不小心駕駛。本席在審訊後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準則下證明被告人的駕駛屬危險,但明顯地屬不小心,裁定控罪一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定罪紀錄

8.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只在2017年11月11日及2018年1月5日分別就一項「沒有遵守交通燈號」及一項「超速」(少於15公里)交通傳票被罰款。

求情

9.被告人現年70歲,在65歲退休後開始轉任兼職貨車司機,月入約$15,000。由於意外的發生對被告人打擊頗大,他已經沒有再駕駛,也不打算再繼續駕駛。

10.潘大律師指出被告人過去從來沒有面對過類似情況,也沒有上過法庭。被告人第一時間承認不小心駕駛控罪,積極表達悔意。被告人任職職業司機40年,只有2017及2018年兩項傳票定額罰款,紀錄良好。

11.辯方呈堂信件中指出被告人對造成人命傷亡深感悔意,被告人過去一直負責照顧和養活家人,認真工作,在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兼職司機,退而不休,努力工作,期望法庭體諒被告人年事已高,顯示悔意及失去收入來源,予以輕判。

判刑

控罪一

最高刑罰

12.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汽車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即$5,000,及監禁6個月。

13.被告人沒有任何定罪紀錄,在意外發生前是一位職業司機。以一位工作了40年職業司機而言,被告人的駕駛紀錄幾近無懈可擊。

14.在本案中,被告人車速一直不快,而且在停車線前減速,意外發生只是被告人一瞬間的失誤做成。雖然意外導致廖女士過世,但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的嚴重程度不足以讓本席認為必須以即時監禁刑罰處理。

15.廖女士的過世實在不幸,但本席必須考慮被告人干犯控罪的嚴重程度和所有有關事實,然後以最合適的刑罰處理被告人。

16.在仔細考慮後,尤其是被告人適時認罪,年紀,及駕駛紀錄,本席認為罰款是一個合適的刑罰。

17.被告人就控罪一判處罰款$4000。

取消駕駛資格

18.此外,本席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9條,命令取消被告人持有或領取任何駕駛執照的資格12個月。代表被告人的潘大律師對此沒有異議。

控罪二和三

19.被告人初次干犯控罪二和三,程度不嚴重,與意外的發生無關,適合以罰款處理。

20.就兩項控罪各罰款$1,000。

21.被告人3項控罪罰款合共$6,000,經被告人同意,從保釋金中扣除。

22.被告人沒有訟費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 游德康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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