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曉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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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2 cases

Case No.HCCC 221/2019[2019] HKCFI 315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Nov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21/2019

[2019] HKCFI 31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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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曉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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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9年11月29日上午9時3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戚雅琳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世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強姦(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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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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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黃曉昇先生於交付審訊程序承認一項強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條。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17年10月22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葵馥苑安葵閣強姦X。

他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於2017年10月22日約02:00時,X與朋友在蘭桂坊一會所喝了大量酒精飲品,後來X朋友的朋友(即被告人)加入他們一起喝酒。X喝醉了及嘔吐,由兩名男子帶她離開會所。

當她頭腦稍為清醒時,發覺被告人把她帶上的士。X只記得,後來她發覺自己在一張床上,而被告人將一個垃圾筒遞給她嘔吐,及以粗言穢語叫她安靜。被告人除下她的短褲及內褲,用手指撫摸及插入她的私處,X感覺痛楚,她推開被告人及叫被告人停止,並說她感覺不適想嘔吐。X感覺暈旋及軟弱,未能把被告人推開。被告人用手指撫摸她的私處後,除下她的胸圍,X重複地叫被告人停止,但被告人不理會。之後,被告人把陰莖插入她的陰道,X重複地說不好及掙扎,但為被告人所制服。5至10分鐘後,被告人把陰莖抽出,X不知道他有沒有射精,但知道他沒有使用安全套。X感覺非常的暈旋及睡著了。期間,她感覺到被告人用陰莖再插入她的陰道,她說不好及掙扎,但不成功,她不知道被告人有沒有射精,但是知道被告人沒有使用安全套。

於早上約10時30分X醒來的時候,見到被告人睡在她旁邊。X離開時,被告人把一袋垃圾交給她,叫她離開的時候把它扔掉。X因為太暈旋,在電梯大堂的走廊睡著了,並在一小時之後才離開。她通知她已分居的丈夫。她見到大廈的名字為「安葵閣」。

於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於安葵閣被拘捕。在警誡下,被告人保持緘默。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他陪同喝醉了的X離開酒吧,但因為X未能告訴他她的住址,而被告人亦從其他朋友中查不到X的地址,於是把X帶回家中。後來他與X發生性行為,而當時X是清醒的,因為X自行脫去衣服及胸圍。

性行為的時候他沒有使用安全套,但在X體內射精,之後被告人再與X發生另一次的性行為及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在X體內射精。被告人指X在性交過程中完全沒有反抗及同意與他性交。

法醫在2017年10月22日約下午6時25分檢查X的身體,發覺X左膝有紅色瘀傷,應在檢查前的一、兩天內造成,但X的私處沒有受傷的痕跡。從X陰道下方提取的精液的DNA作出比較時,發覺與被告人的DNA吻合。X的病理學測試,就危險藥物及毒藥沒有特別的發現。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6項刑事紀錄,與控罪不相同。最後一次是於2015年6月24日,因襲擊及抗拒警務人員,被判處入獄7天。

X心理創傷報告

法庭提取了X的心理創傷報告。報告指X因為這次強姦至今仍感到自責及羞愧。她情緒上感到困擾,及有6個月的時間都表現出逃避的行為。她也感覺人生沒有目的及沒有安全感,但X認為自己可以處理她的負面情緒,因此心理學家認為暫時毋須向她提供心理輔導。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29歲,中四教育程度,被拘捕前為送貨員。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遞上被告人的社工及被告人母親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自己感覺懊悔,及因為這事令到母親受到壓力,並且要到懲教署探望他而感到羞愧。社工及母親都對被告人有良好的評價,而母親亦都指自己因為家計工作而忽略照顧被告人。她亦因為這案件而需要看心理醫生。

被告人的表哥及表姐亦撰寫求情信,他們亦都對被告人有良好的評價。所有撰寫求情信的人(包括被告人自己)都要求法庭予以輕判。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本案不涉及暴力,而X亦沒有受到身體傷害。被告人是因為酒精影響而犯案,並非有預謀。X的心理創傷報告屬中性,而X的心理陰影亦在減退,不用接受輔導。

大律師指案中只是沒有使用安全套,而沒有其他加刑的因素,他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被告人利用X喝醉而將X強姦,這是非常可恥的行為。他更兩度進行強姦行為,並且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兩度在X體內射精。幸好,X沒有因此而懷孕及沒有染上傳染病。X亦因為被告人對她的強姦行為而在心理上受到傷害,只是因為X自己認為可以克服,心理學家才認為在這階段不須給予X心理輔導。X是否能成功脫離這次強姦的陰影仍是未知之數。

在考慮了如R v Billam (1986) 82 Cr App Rep 347、HKSAR v Tai Yi Nam [2006] 1 HKLRD 468及HKSAR v Chung Chi Wing [2010] 5 HKC 75等案例後,本席採納7年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本席認為被告人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他坦白承認控罪,在給予他這方面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入獄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