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符禎祥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59/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June 2018.

1. 本案上訴人就著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的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2018年4月17日駁回他的定罪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659/2017[2020] HKCFI 23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Ju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59/2017

[2020] HKCFI 2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7年第659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17年第832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18年4月17日所作出之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符禎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仲衡
聆訊日期: 2018年6月7日
判決日期: 2018年6月7日

1.本案上訴人就著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的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2018年4月17日駁回他的定罪上訴。

2.上訴人現提出動議,要求法庭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3.上訴人提出的法律觀點,根據他的動議通知書有以下三點:

(一) 用錯誤證供檢控我,證供是警員自編之口供,並非本人的口供,公平嗎?

(二) 撤銷證供理由,由於證供出現疑點,裁判官劉淑嫻撤銷該證供,理由是該份證供太草。我想問專業之律政司是經深思熟慮後決定之證供,點可能是太草便撤銷,合理嗎?(其實是該份證供出現嚴重錯誤) 

(三) 正確之草圖,由於沒有了證供,劉淑嫻裁判官傳召既得利益者,即當時撞我車尾之B的士司機 (事後他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臨時做的錯誤草圖來告我。其實控方已有正確之草圖,是當時到場之警員所繪製,為甚麼不用這草圖,公平嗎?

4.上訴人於聆訊時欲提出更多的法律觀點,但該些法律觀點並沒有按規則存檔,亦沒有交予答辯方讓答辯方考慮,本席不會考慮上訴人欲提出的新法律觀點。

5.答辯方指出,上訴人的申請是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 條作出的,有關條例指出: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庭法庭 (視何情況而定) 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庭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6.本庭於是次申請只需要考慮本案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而並非就著案件進行重新上訴再考慮證據。若申請人是以實質及嚴重不公平情況作為理由,他必須向終審法院直接申請。答辯方指出,在申請人動議通知書所列出的三項申請理據均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因此本庭沒有基礎作出頒令,申請應被拒絕。

7.從動議通知書的三項所謂法律觀點可見,上訴人所投訴的都是關乎裁判官對於證人誠信及事實爭議的裁斷,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本庭根本沒有基礎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 條作出頒令,因此,本席拒絕上訴人的申請,申請駁回。

8.本席認為申請人的申請完全沒有好的成功機會,法庭考慮了他的經濟情況,法庭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3B條作出訟費命令,下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1,000元訟費。

  ( 陳仲衡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雷明雋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65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