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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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席前,經過聆訊後,被裁定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及一項「勒索」罪罪名成立,被判處合共入獄4年。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100/2019[2020] HKCA 8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4 Ja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00/2019

[2020] HKCA 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10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5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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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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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 2020年1月10日和1月14日
判案日期: 2020年1月14日
頒下裁決理由書日期: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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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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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席前,經過聆訊後,被裁定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及一項「勒索」罪罪名成立,被判處合共入獄4年。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控方案情

2.本案的控方案情,簡而言之,是指在控罪所指的日子,申請人連同其他人前往有關的食肆,自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會員,及要求每月繳交港幣5,000元的保護費。

3.控方針對申請人的證供來自聲稱當時聽到這些說話的控方第一證人(下稱「X」)和控方第二證人(下稱「Y」)。申請人並非即場被捕,他是在較後時間同年10月24日被捕。

辯方案情

4.申請人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根據辯方向兩位控方證人所指出的案情,申請人只是到涉案的食肆替人追收欠款,但不果。期間X致電報警,訛稱有人「收陀地」。

5.辯方呈堂三段看似是事發後一個月,但是在申請人被捕前偷拍的片段(下稱「偷拍片段」),作為辯方證物[1],並力陳Y在被錄影期間承認與X捏造事實,藉以報復或阻嚇申請人再次到涉案的食肆向Y追債。

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

6.原審法官對有關片段作出詳細分析,認為片段所顯示的內容,宛如「事先有既定的劇本」[2],而「偷拍的事情顯得相當不自然,片中人物像是在拍戲似的」[3]。因此,「除非有其他證供的支持,否則法庭不會覺得安心單單倚賴Y的任何證據」[4]

7.然而,原審法官認為X正確描述當晚所發生的事情經過,裁定申請人兩項罪名均成立。

上訴理由

8.申請人針對定罪提出以下四項上訴理由:

(1)原審法官對Y的誠信評估之分析有欠公允;

(2)原審法官不合理地裁定偷拍片段中Y的說話,猶如事先有既定劇本和偷拍中的人物像在做戲;

(3)原審法官錯誤裁定偷拍片段中,沒有看見有人放下金錢的動作不重要;及

(4)原審法官武斷地裁定X或Y沒有誣告上訴人。

答辯人回應

9.答辯人認為,原審法官已小心考慮Y的證供,並表明他不認為可以安心依賴Y那些沒有其他證據支持的說法。而在審訊時,辯方不曾將偷拍片段播放給X看,X亦沒有機會對於她是否Y在偷拍片段內所指的「事頭婆」一點作出回應。再者,X在被盤問時,已經否認是食肆的老闆之一。Y在偷拍片段所說涉及X的說話,根本不能影響X的證供的可信性,而X的證供正正可以作為針對申請人證供的基礎。

討論

10.本席認為申請方所提出的四個上訴理由,實可以歸納為一項:即在偷拍片段所披露的內容的情況下,原審法官對X和Y的可信性的裁決是否穩妥。首先,原審法官已經指出他不認為可以安心倚賴Y的證據。那麼,X的證供的可信性在本案便有着舉足輕重的決定性。本席不認同答辯人所指,偷拍片段在本案起到的作用只是有限。事實上,偷拍片段的內容是否影響X的證供乃本案的關鍵事宜。

11.偷拍片段顯示,於2017年8月31日在涉案的食肆內,Y曾經向兩名男子承認他和X是「屈」申請人在有關時間前往涉案的食肆「收陀地」,而實際是申請人向Y追收一筆欠債。Y甚至說成「屈」申請人是正常,是理所當然的。這一點Y在作供時並沒有否認。從偷拍片段可見,Y無論身體語言和對話內容均明顯處於上風及強勢,亦曾自稱是一名黑社會人士。對話內容和言行舉止可供法庭判定Y當時是真情流露說出事件真相,抑或是在演戲來滿足拍攝者的要求。以常理來說,如果純綷為演齣好戲來滿足他人的要求,他大可只是承認「屈」申請人,而無須多次就自己的背景着墨,以免添風險及添麻煩。原審法官以Y似乎是在演戲來淡化偷拍片段內容可以對他的證據所締造的疑點,似乎有商榷的餘地。

12.雖然X矢口否認是該店的「事頭婆」或老闆娘,但Y在偷拍片段所指,「要做你嘅,佢有方法」和「乜都做得出」的「事頭婆」,就是與他一同落口供的X,這一點是呼之欲出的。那麼,Y對這一點是否有所逃避、會否包庇X,以及故意掩飾跟X誣告申請人必然是法庭的考慮之列。

13.雖然,一般而言,上訴法庭甚少干預原審法官就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所作出的事實裁斷。然而,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認為本案的定罪有可爭拗之處,批准就定罪作出上訴,但下令上訴理由修改為如下一項:「在偷拍片段所披露的內容的情況下,原審法官對X和Y的可信性的裁決是否穩妥」。

14.申請方需要在14天內將這項修改的上訴理由存檔。如有任何的補充陳詞,亦需要一併存檔。答辯方如有需要,可在收到經修改的上訴理由和補充陳詞之後的14天內作出補充回應。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堅邦代表。

申請人:    由江得源律師行委派何偉健大律師及鄺希彤大律師代表。



[1] 證物D1

[2] 裁決理由書第27段。

[3] 裁決理由書第38段。

[4] 裁決理由書第39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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