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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00/2019
[2020] HKCA 5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10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5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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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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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方向 (FONG HE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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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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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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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 |
| 聆訊日期 : |
2020年5月6日[1] 和6月12日 |
| 判案日期 : |
2020年6月24日 |
判案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2] 和一項勒索罪[3],他不承認控罪。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原審法官」) 裁定他兩項控罪都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在取得上訴許可下[4],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簡而言之,是上訴人和十多人前往涉案食肆,向一名在該處工作的女子 (「X」) 自稱是和勝和三合會成員,向她勒索每月5,000元的保護費。當時該食肆的其中一名東主 (「Y」) 從廚房走出來也聽到這番話。
辯方案情[5]
3.原審時,上訴人沒有出庭作證,也沒有傳召證人。
4.從盤問控方證人可見,辯方的案情是,上訴人只是到涉案食肆替人追收欠款,當晚他根本沒有和X有任何接觸,更遑論有向她自稱三合會成員和作出勒索。
5.辯方指上訴人一到達現場便找到Y,向他追索Y欠他「大佬」的10萬元欠款。Y拒絕更反指稱上訴人在Y之前經營的良記火鍋店飲飲食食,累積七萬多元欠款未償還;Y也指稱曾讓他 (上訴人) 在其食肆經營代客泊車,每月給他5,000元「睇場費」。
6.辯方亦指雙方爭拗時,X以老闆娘的姿態出現,對他們說:「你哋咁多人上嚟做乜,要收數咪喺出面收,唔關我公司事。」期間,X在眾人面前致電報警說:「有人上嚟收陀地」。上訴人隨即質詢X:「我上嚟收數,唔係收陀地,唔好亂屈我」,然後他和眾人離開了涉案食肆。
7.辯方將一段錄影片段呈堂 (原審時稱「偷拍片段」),指稱Y在被錄影期間承認與X捏造事實,誣告上訴人。
原審證據
8.原審時,控方傳召了X和Y作證。對於辯方種種指控,他們一一否認。二人的證詞可簡述如下。[6]
X[7]
9.案發日晚上大約10時40分,食客已經離去,她一個人在一房間 (頭房) 內工作。那時候,三名男子走進來,其中一人是上訴人。上訴人詢問她老闆在哪裡,她向上訴人了解是誰在找老闆及所為何事。上訴人說:「我係勝和大咪搵佢」,也說:「搵老細傾下可唔可以支付每月5,000元保你哋平安嘅費用」,她隨即表示沒有欠別人金錢。上訴人說:「係保你哋平安嘅費用,即係睇場費」,X表示他們沒有聘請別人睇場。聽罷,上訴人說:「係保你哋平安嘅,之前良記每個月都有畀㗎,呢度都唔例外」[8]。X再次表示他們沒有聘請別人睇場,這時候老闆 (Y) 走出來,她伺機去洗手間致電報警。
10.X形容上訴人說話時是大聲的,而她當時感到非常驚慌。她前往洗手間時,看見有十多名男子在客廳。
Y[9]
11.當他在廚房弄小菜給正在大房打麻雀的客人時,聽到外邊傳來嘈吵聲,於是出去看過究竟。他在頭房見到上訴人與X正在嘈吵,而現場還有另外兩名男子。當時上訴人背着他,大聲向X說:「我係大咪,勝和嘅,畀5,000元保你平安。」[10]。他隨即拉着上訴人出客廳傾談,向上訴人表明不會給他5,000元,還指上訴人之前弄得他非常悲慘。其後,上訴人在聽了一個電話後便離開了,原因可能是他察覺有人報了警。
辯方呈堂的錄影片段
12.辯方聲稱呈遞了的錄影片段是在2017年8月31日晚上偷拍的,片中見到兩名男子與Y有所對話,談話時間近半小時,內容圍繞阿咪 (即上訴人) 與本案相關的事,那兩名男子多次指稱Y和X誣告上訴人向他們收陀地。
13.原審法官經與辯方律師[11] 商討後,把辯方對一些說話的演繹和實際內容撮要如下[12]:
(一) 這兩名男子一開始便向Y指出這件事涉及的是錢債糾紛而不是收陀地,Y不應誣陷上訴人收陀地 (實際說話:「咁最主要一樣嘢,咁係爭錢嘛,唔係收陀地呀嘛」[13]);
(二) Y表示上訴人找上門,不誣告他如何令他入罪 (實際說話:「…屈係正常嘅,你上得嚟㗎,我唔屈你嘅,點挫得你入呀,好簡單之嘛…」[14]);
(三) Y表示此事 (誣陷上訴人) 與他無關,是老闆娘 (X) 的主意 (實際說話:「唔係我問題,事頭婆撳掣呢。」[15]);
(四) 男子着Y找老闆娘傾談不要誣陷別人收陀地,因為後果很嚴重 (實際說話:「即係你同老闆娘傾傾。喂,都唔好咁屈佢收陀地喂大佬。你知唔知收陀地好大獲㗎,你知唔知啊?」[16])。
原審法官的裁斷
14.就兩名控方證人的誠信評估,原審法官指出,以Y而言,除非有其他證供支持,否則「不會覺得安心單單倚賴他的任何證據」。[17] 但原審法官指出他確信X描述的是當晚事發的經過[18],言下之意,他信納X的證詞。
15.原審法官顧及當時各人身處的地方並不嘈雜,而上訴人是近距離大聲向X講說話的,裁定他當晚到來是向該食肆勒索保護費每月5,000元。原審法官認為,上訴人說出自己是勝和三合會的成員[19],目的是要震懾對方以達到勒索的要求;他帶同十多人到來,雖然各人在過程中沒發一言,但他們到來的目的明顯是向對方顯示實力,並傳遞若不就範會有後果這個訊息。據此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兩項控罪都罪名成立。[20]
上訴理由
16.代表上訴人的何偉健大律師原本提出以下四項上訴理由[21]:
(一) 原審法官對Y誠信評估之分析有欠公允;
(二) 偷拍片段嚴重影響Y和X的可信性,原審法官就該片段的裁斷不合理;
(三) 原審法官錯誤地裁定偷拍片段裡有沒有見到有人放下金錢的動作並不重要;和
(四) 原審法官武斷地裁定X或Y沒有誣告上訴人。
17.在申請上訴許可的聆訊[22],單一法官[23] 就定罪上訴發出許可,但將上訴理由局限在以下的一項:
「在偷拍片段所披露的內容的情況下,原審法官對 X和Y的可信性的裁決是否穩妥。」
18.上訴人根據這命令提交了針對定罪上訴之修訂完備理由,列出如上一段所述的一項上訴理由。
討論和考慮
19.本案的案情並不複雜,關鍵議題是兩名控方證人是否誠實可信,他們對上訴人的指控是否真實可靠。這一點原審法官是明顯掌握的。
20.在原審時,上訴人沒有出庭作證,這當然是他可以行使的權利。雖然,一般而言這意味沒有來自上訴人的證據去削弱、反駁和解釋控方針對他的證據,不過,在本案,情況並非如此,因為辯方呈了堂的錄影片段,提供了能顯示控方證人有可能誣告上訴人的材料,供法庭考慮及作評估。
21.這一點,原審法官也是明顯掌握的,他也明瞭錄影片段除了影響對Y的誠信評估外,也影響對X的,和最終裁決的判斷。[24]
22.在錄影片段中,最為上訴方倚重的,是以下對話[25]:
「 男子一: 唔係,咁最主要一樣嘢,咁係爭錢嘛,唔係收陀地丫嘛
Y: 欸,唔好咁講嘛。
男子一: 咁阿,咁阿事頭婆 [Y:呢啲嘢呢就] 係咁樣去講丫嘛 [Y:喂呢啲嘢] 係咪先?
Y: 嗱,我哋好簡單嘅啫,我都表面俾足面㗎喇,OK,我男人老狗 (模糊不清) 事頭婆就無彎轉嘅,係咪,呀 (模糊不清) 你要搞呢度,搞場 (模糊不清) 係咪呀,做唔做你丫?我成日叫,我叫佢唔好咁大 (模糊不清) 就係話費事搞咁串,事頭婆一㩒落去呢,一㩒個掣呢,你真係無得走嘅,你都見我 (模糊不清) 成班人都㩒咗落去啦,邊度走得甩嘅,係咪先?我 (模糊不清),你唔好搞咁多嘢,
男子一: 咪就係囉。
Y: 係咪先,屌你友仔當我係傻仔咁喎,𡃁仔。
男子一: 唔係咁你真係欠債還錢,咁佢又唔係嚟收陀地你又屈佢收陀地
Y: 哦呢樣嘢呢我唔知呀吓。」[26]
...
「 男子一: (模糊不清) 即係學你話齋,咁都無理由屈佢收 [男子二:係囉] 陀地
Y: (模糊不清) 喂,講真吖,屈係正常嘅。
男子二: 你知唔知…
Y: 我自己作為屈係正常嘅,你上得嚟嘅,我唔屈鳩你嘅,點挫得人呀,好簡單之嘛,喂,邊單唔屈,唔屈人會入得去架,係嘛,唔屈人點入去呀?係咪先?無得入去架嘛,大佬 (模糊不清) 邊有得搞照講嘅,傻嘅都唔會照講啦,係咪先?喂,睇下法官信邊個之嘛,係嘛,我做人好簡單嘅啫,係咪呀,即係我又唔係有 (模糊不清)」[27]
...
「 男子二: 但你依家話佢收陀地
Y: (模糊不清)
男子一: (模糊不清)
男子二: 同埋佢你你你話佢喂
Y: 呢啲事頭婆嘅事,事頭婆要做你嘅,佢有方法啦,事頭婆 (模糊不清)
男子二: 咁你都無理由屈佢收陀地嘅,喂,收陀地
Y: (模糊不清) 佢做得,好似你話齋做得嗰啲,嗰份工,嗰份嘢嘅,佢都唔係傻架,係咪先,你睇容乜易,話砌你就砌啦,係咪先,即係 (模糊不清) 但係佢呢,就唔會亂嚟嘅,事頭婆一出聲,我 (模糊不清) 就同阿祖講話唔好搞呀,你早知丫,咁嗰單嘢,佢眼見𠺝,講真你睇場,有冇煩過你地丫,冧把好衰嘅,(模糊不清) 間中 [男子二:喂] 我都唔會煩你地丫」[28]
...
「 男子二: 喂,唔係,但係,但係老細,點解你成日要咁要屈佢收陀地先,係味先?
Y: 呢樣嘢呢就無得講嘅,講真丫,
男子二: 喂,你嗰張單,好公道...
Y: (模糊不清) 好似你話齋,好多嘢都係屈架喇,差佬都係屈嘅之嘛
男子二: 喂,咁你無理由,[Y:(模糊不清)] 喂喂
Y: 差佬唔屈人嘅,佢挫到咁多案咩?
男子一: 我知。
男子二: 喂,喂,老細,[Y:(模糊不清)] 咁你係咪爭人地錢先?咁你爭人錢丫嘛,但你無理由咁屈佢收陀地㗎嘛。
Y: 嗱,爭人錢呢我就講完唔想再 (模糊不清),我同阿祖咁熟都講明先喎,我話嗱,唔好上去呀,上去好撚麻煩架,你咪以為我怕你」[29]
...
「 Y: 我就拆唔撚掂嘅,我話畀你聽唔怕。佢 (模糊不清) 你阿祖都知㗎,[男子二:咁你都無理由屈佢收陀地先得㗎?] 係咪先?
Y: 事頭婆乜都做得出㗎。」[30]
...
「 男子二: 咁無理由,[Y:係咪先] 你無理由屈佢收陀地呢下咁樣樣架嘛。[Y:我 (模糊不清) 丫] 你依家就係同Gilbert…
Y: (模糊不清)。喂,事頭婆嘅問題...差人擺明,差人擺明做鳩佢,我話你聽。講真都唔伯,上得佢場玩,玩呢個場。」[31]
...
「 男子二: 即係你同老闆娘傾傾。喂,都唔好咁屈佢收陀地丫喂大佬。你知唔知收陀地好大鑊㗎,你知唔知呀?
Y: 大唔大鑊,都唔係好大鑊啫,呢啲嘢,喂,屌你老母一年半載,咁咪搞到返出嚟啦。」[32]
...
「 Y: 其實唔僵就唔係僵嘅,唔係我哋要做,差佬 (模糊不清)。
男子二: 咁你都無理由喂屈人哋收陀地先得㗎嘛。喂大佬你爭人碼數你屈佢收陀地喎。
Y: (模糊不清) 唔駛約口供咩,佢幫你寫埋,佢幫你寫鳩晒。
男子二: 即係啲差佬自己咁樣幫你寫?定係你哋自己講呀?
Y: 好簡單嘅啫,兩次啦 (模糊不清)。」[33]
和
「 男子二: 但係... 唔係呀,但係你份口供唔話佢收陀地,人哋點話佢收陀地呢?
Y: 我話你聽丫,事頭婆口供同我口供係唔同 (模糊不清)。
男子二: 咁但係...
Y: 你明唔明呀?喂!(模糊不清) 事頭婆 (模糊不清),佢講畀我聽,我梗係照辦啦,喂,係唔係先?我要,我幫佢手㗎嘛。
男子二: 但你無理由,喂即係你可以同事頭婆傾吓,喂,喂,都唔需要屈佢收陀地丫,係咪先?咁事實上… 真係,喂老細…
Y: 好簡單,事頭婆唔理咁多嘢嘅,你,係咪佢同我嘅事,我地去解決,你搞到去佢嗰度呢,佢唔理你 (模糊不清),佢唔理㗎,即係道理一樣,[男子二:咁喂你] (模糊不清) 要同我傾 (模糊不清)。
男子二: 喂,即係你都要解釋番畀阿事頭婆聽喎,喂大佬,係真係爭人錢先上嚟收錢...
Y: 爭人錢你唔好上嚟嘛,呢地方,唔係我㗎嘛呢度,呢度都講唔係我㗎咯...」[34]
23.原審時,Y就這錄影片段被盤問,雙方對答如下[35]:
「 問: 好喇,而家你記起呢次嘅會面未呀?
答: 記起。
問: 你都同意就係喺呢一次會面入面你係承認就係你同老闆娘係屈呢個被告人係嚟收陀地嘅?
答: 唔同意。
問: 你記唔記得曾經有一個人士就同你講話你冇理由屈佢收陀地㗎嘛,...
答: 你聽我講...
問: ...你就話『講真吖,屈正常嘅,你上得嚟嘅,我唔屈𨳊你,點挫得入呀?』
答: 冇咁講過,我話『你屈--就算我屈你都正常』,咁樣講過,但係我唔係屈吖嘛,係咪先?同時一樣嘢,佢入嚟嗰下,呢個光頭嘅我唔知咩嘢名,佢係話阿祖細佬,就擺低20,000鈫我,『如果你唔告被告呢,就呢20,000鈫係你㗎喇』,你冇影出嚟?我點解同佢傾咁耐,即係話畀佢聽『我係唔會收你20,000鈫嘅錢嘅』,係咪呀?總言之呢啲嘢全部交畀差人做,佢點做,差人嘅事,係咪呀?即係我屈都冇用㗎,有法官,有差人,有各方面證據,我都係咁講過嘅,係咪先?即係唔好話我屈唔屈,即係我屈,我都要講證據,至屈到人哋㗎,啱唔啱呀?何況我唔係屈,我都講證據啫。如果我屈佢嘅,佢畀錢我,我梗係收錢走喇,點解唔收錢呀?我就作為呢個憑良心做人,係咪呀?我冇做虧心事,我唔驚嘅,係咪呀?20,000鈫,邊個唔想錢吖?我係唔會要你20,000鈫嘅,你唔影出嚟,開頭嗰時?點解你影埋嗰啲咁嘅時間?同埋呢一單案發生之後嘅事,唔係之前嘅,好清楚,我都講得好清楚。
問: 呢啲片就係喺呢單案發...
答: 只不過你成日話我爭佢錢,唔緊要,你對番條數,要幾多,我還畀你,都清楚喎,係咪先?你睇得好清楚㗎,係咪先?
問: 呢個就係事實。
答: 咪係囉,佢點解找錢畀我?你同我埋咗條數。
問: 佢係上去收錢,而唔係收陀地。
答: 律師,唔好意思,我粗人嚟啫,講嘢可能大聲啲。即係你阿祖認為我爭佢錢嘅,你係咪自己嚟搵我?使唔使打電話你又唔聽,唔係我爭你錢,我避你吖,唔係你避我吖嘛,你明唔明道理呀?點解你唔同我對番條數呢?七萬幾鈫一個月,之前簽嗰啲呢?係咪先?加加埋埋二十幾萬嘅數,我點掂呀?我要求你--我息事寧人,都要求你同我對數啫,唔好話邊個爭邊個先?如果我爭你嘅,咪找番畀你囉,但係你爭我嘅,找番畀我正常嘅,係咪呀?我即係講呢個問題啫,係咪先?我由始至終講呢個問題,我唔係話講第二個問題,啱唔啱?如果我爭佢錢嘅,我心就虧,我點解打電話去搵你呀?我點解叫你細佬嚟搵你同我對番條數呀?啱唔啱?就因為你自己係計呢條數唔掂當嘅,係咪呀?計唔到個數出嚟,驚我搵你找數,而家避開我,啱唔啱?打電話又唔聽,成年喎,半年有多,係咪呀?簽落幾多錢單,你話?邊個爭邊個嘅,計條數咪知囉,係咪先?我就咁簡單理由,就我冇其他嘢嘅,我講嘢係好正常嘅喎。即係我屈你嘅,點屈你呀?屈你嘅屈到你得㗎,係咪呀?乜都講證據嘅,啱唔啱先呀?唔係我話得㗎嘛,係咪先?你事實係事實嘅嘢,我照事實講出嚟之嘛,我又唔係話又生安白造你嘅,生安白造你都要去睇下係唔係屈你,差人、法官,有啲人去做,唔係我話㗎,我屈你都冇用㗎,即係我話我去殺你,都只係--係咪殺你得㗎,啱唔啱先?都道理一樣之嘛,都係講證據㗎,係咪呀?香港法律用嚟做咩嘢呀?都係講證據之嘛,啱唔啱呀?唔係話我屈你、屈你,講證據㗎好多嘢,雖然我讀書少,我唔識,係咪呀?但係呢啲認識我都有多少嘅,啱唔啱呀?呢個圖片睇上嚟我講嘢好正常嘅根本上就,講嚟講去我都唔想搞大件事,我係想話大家和事收場算喇,唔好搞咁多嘢,『你唔好煩我,你唔好搞𨳊我喇』,係咪呀?你埋番條數,就算你唔埋咗條數,或者我爭你未定㗎嘛,唔係一定係我爭你吖嘛,你爭我都得㗎嘛,一日未埋數係唔知邊個爭邊個嘅,啱唔啱呀?埋咗數咪知囉,我爭你嘅,我會還番畀你,冇所謂,爭人錢,還錢,我都還,天公地道嘅,但係你唔同我計數,就證明咗你身有屎,啱唔啱呀?我都係咁講之嘛,由始至終我都係咁講,我冇變任何嘢。
問: 我哋聽咗對方嗰兩位人士喺呢三段片入面不下十次話大咪係上嚟收錢,你哋屈佢收陀地,...
答: 我咪話畀你聽囉...
問: ...你有冇一次否認過呀?你有冇一次否認過,『佢真係上嚟收陀地,佢唔係上嚟收數㗎喎』?
答: 佢冇話--佢--同陀地有咩嘢分別啫?根本上佢自己話『喂,我大咪』,係咪呀?『收5,000鈫保護費』,保護費咪即係陀地囉,係咪先?即係簡稱『陀地』囉。
問: 你有冇喺呢三次嘅片段入面,我哋有聽過,你有講『佢實上嚟收陀地㗎喎,佢上嚟收5,000鈫㗎喎』?
答: 我講嚟講去都係總之佢大佬個問題,佢話佢大佬交咗佢做,係咪呀?佢呢啲冇資格同我講嘢,因為你對大佬,唔係對你,你大佬同我條數都未計清,邊個爭邊個都唔知,係咪呀?
問: 啱,你...
答: 你想再嚟收呢度,我唔可以畀你收,亦都冇可能畀你收,啱唔啱先呀?
問: 我哋聽完之後,知道你輩份好高。
答: 唔係輩份好高,我係做人就以心為心,全個大角咀都知我㗎喇,我一等一好人,冇麻煩人哋嘅,得我做嘅啫,係咪呀?就係咁簡單,因為我文化唔高,係咪呀?好多嘢唔識,但係我知道做人道理我知道,係咪呀?我睇--成個大角咀都識我嗰啲人,有冇話我衰人吖?啱唔啱呀?個個見到我都會好勤力、好勤力,好肯做,個個都係咁話我嘅,冇人話我衰嘅,話畀你聽,好勤力,出面街市全部啲人都話我好嘅,啱唔啱?不過我都唔會麻煩人哋嘅,有咩嘢自己忍得就忍喇啲嘢,啱唔啱呀?我都唔係嗰種嘅人,啱唔啱?當然我講嘢㷫㷫地,乜都可以講到,我係咁講嘢 ,我都可以話齋,根本你而家問我,我㷫㷫地,我都亂講喇,即係道理一樣啫,但係冇文化啲人先咁講。」
24.原審法官分析和考慮了錄影片段衍生的事宜,並作出了以下的觀察:
(一) 錄影片段明顯是在案發後製作的,但實際時間不明。片段顯示的日期是8月31日,看來在案發後一個月錄影,那時上訴人仍未被拘捕[36],故此拍攝時應未取得控方證人的證人陳述書副本,與Y傾談的男子也應未完全掌握X和Y實際上向警方說了甚麼,不過二人卻可以一口咬定X和Y已經向警方講述上訴人到來是收陀地的。[37]
(二) 上訴人極其量只知道X當晚報了警,但之後發生了什麼事情,警方是否繼續跟進調查,調查了甚麼,該兩名男子應該並不知曉,雖然如此,他們卻完全不用向Y打聽一下,便斷言對方「屈」上訴人收陀地,是奇怪的。因為若Y其實沒有作出犯罪的指控,這些花上半小時拍攝的錄影片段會變得「無用武之地」。
(三) 拍攝的男子帶同錄音錄影器材,由樓下進入電梯便開始拍攝,到按門鐘進入單位,見到Y,直至見面結束為止,顯示他們有備而來,是經過深思熟慮的。[38]
(四) 這般刻意拍攝似乎預計會有所收穫,而結果是Y說出「屈」上訴人收陀地的說話,令人覺得奇怪,[39] 原審法官形容「那次偷拍的事情顯得相當不自然,片中有關人物像是在拍戲似的」[40]。
25.何大律師指出,錄影片段顯示,Y曾多次表達自己串通X去「屈」上訴人前來收陀地,原審法官裁定「那次偷拍的事情顯得相當不自然,片中有關人物像是在拍戲似的」[41],是錯誤的。
26.何大律師強調:
(一) 片段所示Y當時的語氣和態度,顯示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偷拍的;和
(二) 片段內容顯示,Y當時所說的起碼可能是真的,
他陳詞說,Y在片段中真情流露,是在說出真相,故此關鍵地影響X的證供。在這情況下,原審法官依然裁定X可信,是錯誤和不穩妥的。
27.原審法官形容片中有關人物像是在拍戲似的,他沒有說清楚他所指的「有關人物」是指哪個人,他所述的拍戲是指甚麼。無論如何,若說片段中所有人都在依劇本行事,這說法是缺乏證據支持的,即使Y在作證時也沒有這樣說。再者,片段所示Y當時的神態和語氣,也不支持這看法,反為是被偷拍的可能居多。
28.從片段可見,「屈」人這議題是到訪Y的男子先提出的,Y在回應時不單沒有明確否認,而且曾有以下說法:
(一) 「屈係正常嘅」[42];
(二) 「話砌你就砌啦」[43];
(三) 「好多嘢都係屈架喇,差佬都係屈嘅之嘛」[44];
「屈」人一般常用的意思,是誣陷他人,看雙方的談話內容,也有很強這樣的意味,但Y也曾說了一些令人難以確定他說「屈」人時是否這個意思的話,例如「我無冤枉好人個喎」[45];「你攞咗餅帶去,我唔可以講大話㗎... 都已經係講緊大話㗎嘞,唔可以再講大話㗎」[46]。在原審時,沒有人直接詢問Y他說「屈」人時是甚麼意思。
29.在被盤問時,Y不同意他在那次談話中承認了他和「老闆娘」「屈」上訴人。[47] 他同意他曾說「我屈你都正常」,但補充說「但係我唔係屈吖嘛」、「我屈都冇用㗎,有法官,有差人,有各方面證據... 唔好話我屈唔屈,即係我屈,我都要講證據,至屈到人哋㗎」[48]。「屈你嘅屈到你係得㗎... 乜都講證據嘅... 我照事實講出嚟之嘛,我又唔係話又生安白造你嘅...」[49],辯方的進一步盤問只集中於指出被錄影時Y在對話中沒有否認對方「屈」人的指控。[50]
30.原審時辯方指Y就錄影時的說話的解釋[51] 不合理。本庭同意,Y所說的難以令人滿意。
31.原審時,辯方沒有傳召負責拍攝片段的人作證,也沒有提出證據證明 (一) 和Y說話的兩名男子是甚麼人;(二) 他們與上訴人及Y是甚麼關係;和 (三) 錄影片段是在甚麼情況下拍攝的,故此可供原審法官考慮的事情有限,他只能依片段內容和Y在庭上的證詞上作出分析。
32.除了考慮片段所示,原審法官也考慮了辯方指出Y證供上的弱點和對Y作出的批評,尤其是:
(一) 他證詞中不一致之處;
(二) 他在庭上模稜兩可的表現;
(三) 他的證詞和書面證人供詞不符之處。
他也顧及了,Y曾說,當日該兩名男子到來放下兩萬元叫他改口供,但整個錄影片段不見有人放下金錢,他認為錄影不見這片段並不重要。[52]
33.原審法官作出的判斷是:他相信Y的表現是因案發後曾受到他人的騷擾,因此,他對Y作為一位證人有以下的結論 – 除非有其他證供的支持,否則法庭不會覺得安心單單倚賴Y的任何證據。[53]
34.Y並非控方唯一證人,控方還依賴X的證詞。就案發時發生的事情,尤其是上訴人自稱為「勝和」成員和作出勒索的行為,兩名控方證人的說法是一致的。
35.代表答辯人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堅邦的陳詞是,錄影時是否有既定劇本並非核心所在,關鍵是考慮了整體證據,包括錄影片段的內容之後,原審法官對控方證人的誠信評估的結論是否有誤。
36.在評估X的誠信時,原審法官指出他有顧及以下的事宜:
(一) Y為其同母異父的哥哥 (這描述並不準確,但足以顯示原審法官了解二人是近親),但X否認是該私房菜老闆之一;[54]
(二) 在盤問下,X承認該食肆並未領有飲食牌和麻雀耍樂的牌照;換句話說該處屬於無牌食肆;
(三) 他不覺X的身份 (老闆與否) 與本案爭議的事項有其關連性;[55]
(四) 證供顯示X與上訴人並不相識,之前也沒有在任何場合有所接觸或一起共事;[56]
(五) 根據該食肆閉路電視的片段[57],警察在上訴人離開後不足一分鐘便來到,若X和Y要編造一個故事來誣告上訴人,他們有的時間並不多;[58]
(六) 以現今通訊科技之發達,具有錄影錄音功能的智能電話普遍,在辯方所述的X當面報警的情況下,隨意誣告他人是有風險的,尤其是當時房間內至少有上訴人和另外兩名男子,房外也有其他男子。[59]
37.原審法官也指出:
(一) X與上訴人一方沒有任何金錢瓜葛。如果上訴人一方十多人到來,目的是解決他們與Y之間的金錢問題的話,顧及當時已經過了食肆的營業時間 ,顧客大部份已經離開,只有一枱客在另一房間內打麻雀,縱使有十多名不受歡迎的人逗留,也不會影響其生意,X若希望他們離開可以有很多方法,誣告他人是很極端的做法,也會惹起對方相當強烈的不滿。一個可行合理的做法是報警投訴有十多名不受歡迎的人在埸,尋求警察的協助,這樣做,相比誣告他人,惹起對方的不滿會較少。
(二) 觀乎整體情況 – 上訴人那一方有十多人在場,也不像是弱者,另一方只有X和Y;而且,對方要找X或Y沒有困難,但卻難以說是否可找到上訴人那一方的人,在這情況下X和Y會否「屈」對方?
(三) 在原審時,辯方沒有把偷拍片段播給X看,這片段是本案原審時才首次披露的,X沒有機會回應。[60]
38.如上文第14段所述,看來原審法官是信納X的證詞的。
39.評估證人的誠信,是原審法官的權力和責任範疇。本庭在多次案例已說明,原審法官有耳聞目睹證人的優勢,他對證人的可信性的決定,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預。[61] 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美玲案[62] 中指出:
「 103. ... 除非有資料顯示原審法官有地方犯錯,或沒有履行其職責,本庭不應亦不會就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重新審核。該做法根本並非是上訴法庭處理案件時應採納的做法。」[63]
40.本庭察看了X的作證謄本,大體上她沒有因為被盤問而有所動搖,這一點是何大律師也接受的。
41.如果原審法官在充份考慮案中整體證據後,信納X的證詞屬實,她的證詞足以支持定罪裁決。
42.可是,案中有以下令本庭關注的地方:
(一) 單一法官在批准上訴許可時表示:「原審法官以Y似乎是在演戲來淺化偷拍片段內容可以對他的證據所締造的疑點」,本庭有同感,而且,正如上文第27段所述,Y在演戲的判斷缺乏證據支持;
(二) Y於被盤問時說對方曾放下2萬元,以交換他不指證上訴人,[64] 他沒有確切地說清楚這回事在何時發生、哪個人做,但從他「你唔影出嚟,開頭嗰時」這兩句,可推斷他是指對方二男子來到時放下金錢或提及此事,本庭細察了錄影片段,認為錄影一直連貫,不見有任何停頓、刪剪的痕跡,認為Y關乎2萬元這說法嚴重影響他的可信程度;
(三) 本庭認同原審辯方的陳詞,Y對他在錄影時所說的話的交待不能充份解釋他為何說那些話。原審法官的觀察,是Y可能是受滋擾下才那樣說,在庭上含糊其詞是擔心證供有變,會被指稱妨礙司法公正。但這充其量只是為Y這個不完備的解釋提供理由,卻不能完滿地解釋他在錄影時的說話;而且其證詞反覆,與及含糊其詞,一般而言都是令人不相信他的因素,故此不論他否認誣陷,或替X否認,作用不強;
(四) 原審法官在評估X的誠信時顧及的事項,雖然比重不會一樣,但大部份都是他有權顧及的,可是,上文第36段中第 (六) 項則是他不應顧及的,因為根據X的證詞,她是趁機溜進洗手間後才打電話報警的;
(五) 就上文第 37(二) 段所述的那項觀察,Y本人也是江湖中人,看來並非沒方法找到對方;
(六) 原審法官沒有交待錄影片段對他評估X的誠信有何影響;和
(七) 他沒有交待他在作出最終裁決時有沒有顧及Y的證詞,他的唯一說法是「除非有其他證供支持,否則法庭不會覺得安心單單[65] 倚賴Y的任何證據」[66]。
43.片段內容難免令人產生X和Y誣陷他人的疑慮。
44.在這情況下,法庭必須慎重評估和考慮錄影片段對X的證詞的可靠性的影響,並詳細交待。
45.雖然,在原審時有X是否對話中的「老闆娘」這爭議,不過,從片段顯示,各人所指的便是X,是呼之欲出的。再者,Y在作證時也說她便是他叫「阿妹」的人[67]。即使X不是實際的東主之一,她就是Y口中的「老闆娘」,其實並無懸念。
46.至於片段是否顯示X和Y一起「屈」人這一點,明顯對方二人作出了這樣的指稱,Y當時並沒有明確否認,而且還多次提及X的行為,對話內容有二人一起「屈」人的意味。無論如何,重點是原審法官必須評估這次對話的內容對他考慮本案的影響,並作出交待。以那次對話是各人依劇本行事來處理,並不妥善。若以此便斷定片段對X的證詞的可靠性沒有影響,並不足夠,亦不穩妥。
47.此外,原審法官沒有說清楚,他在作出定罪裁決時,是將Y的證供撇除於考慮之外、抑或有所顧及,和如果是後者的話在本案的情況為何他認為仍可以這樣做。
48.雖然上述這一點的重要性較低,但原審法官的表述不夠明確,在Y的證詞的可靠性合理地成疑時,原審法官有責任表明他斷定上訴人有罪的思路。
49.雖然,本庭沒有如原審法官般有耳聞目睹證人的優勢,但是在上述的顧慮下,難以安心裁定定罪裁決是穩妥的。本庭認為案件有潛在疑點,因此,本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並撤銷針對他的定罪。
| ( 楊振權 ) |
( 彭偉昌 ) |
( 黃崇厚 ) |
| 高等法院 |
高等法院 |
高等法院 |
| 上訴法庭副庭長 |
上訴法庭法官 |
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堅邦代表
上訴人: 由江得源律師行委派何偉健大律師及鄺希彤大律師代表
[1] 首天聆訊日,在聽取雙方陳詞後,本庭認為須取得證人證詞和陳詞的謄本才可充份考慮本案,故將聆訊押後,命令提供相關謄本。
[2] 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 20(2) 條。
[3]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 23(1) 及 (3) 條。
[4] 上訴許可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於2020年1月14日發出。
[5] 取材自原審法官裁決理由書第4 - 7段,上訴宗卷第21和22頁;和第20和21段,上訴宗卷第26頁。
[6] 取材自原審法官裁決理由書第10 - 12段,上訴宗卷第23頁,略作整理。
[7] 她的證詞見原審聆訊謄本第60 - 116頁。
[8] 見原審聆訊謄本第65和66頁。
[9] 他的證詞見原審聆訊謄本第117 - 151頁。
[10] 見原審聆訊謄本第123頁。
[11] 梅松大律師。
[12] 見裁決理由書第14段,上訴宗卷第24頁。
[13] 錄影謄本,見上訴宗卷第38頁第7行甲的說話。
[14] 錄影謄本,見上訴宗卷第41頁第11行乙的說話。
[15] 錄影謄本,見上訴宗卷第48頁第10行乙的說話。
[16] 錄影謄本,見上訴宗卷第50頁第3行丙的說話。
[17] 見裁決理由書第39段,上訴宗卷第31頁。
[18] 見裁決理由書第47段,上訴宗卷第32頁。
[19] 同意事實 (2) 指出和勝和是香港非常活躍的三合會社團,上訴宗卷第19頁。
[20] 見裁決理由書第47和48段,上訴宗卷第32和33頁。
[21] 見日期為2019年8月23日的針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之完備理由。
[22] 2020年1月14日。
[23] 見註腳4。
[24] 見裁決理由書第16段,上訴宗卷第25頁。
[25] 在錄影謄本中,甲是男子一,乙是Y,丙是男子二。
[26] 錄影謄本,見上訴宗卷第38頁。
[27] 錄影謄本,見上訴宗卷第41頁。
[28] 錄影謄本,見上訴宗卷第42和43頁。
[29] 錄影謄本,見上訴宗卷第44頁。
[30] 錄影謄本,見上訴宗卷第45頁。
[31] 錄影謄本,見上訴宗卷第48頁。
[32] 錄影謄本,見上訴宗卷第50頁。
[33] 錄影謄本,見上訴宗卷第51頁。
[34] 錄影謄本,見上訴宗卷第54和55頁。
[35] 原審聆訊謄本第146O - 148I頁。
[36] 根據同意事實,上訴人是在案發後差不多三個月 (2017年10月24日) 被拘捕的,上訴宗卷第16頁。
[37] 見裁決理由書第 22(1) 和 24 段,上訴宗卷第27頁。
[38] 見裁決理由書第31段,上訴宗卷第29頁。
[39] 見裁決理由書第32段,上訴宗卷第29頁。
[40] 見裁決理由書第38段,上訴宗卷第30頁。
[41] 見裁決理由書第38段,上訴宗卷第30頁。
[42] 見本文第8頁Q。
[43] 見本文第9頁K。
[44] 見本文第9頁R。
[45] 錄影謄本,見上訴宗卷第40頁。
[46] 錄影謄本,見上訴宗卷第55頁。
[47] 上訴宗卷第146頁O-Q,見本文第12頁第23段。
[48] 上訴宗卷第146頁R-U,見本文第12頁第23段。
[49] 上訴宗卷第147頁L-M,見本文第13頁N-P。
[50] 上訴宗卷第147頁R-S。
[51] 見盤問謄本,上文第23段。
[52] 見裁決理由書第38段,上訴宗卷第30頁。
[53] 見裁決理由書第39段,上訴宗卷第31頁。
[54] 見裁決理由書第41段,上訴宗卷第31頁。
[55] 見裁決理由書第42段,上訴宗卷第31頁。
[56] 見裁決理由書第43段,上訴宗卷第31頁。
[57] 證人說所顯示時間比實際時間快1小時。
[58] 見裁決理由書第44段,上訴宗卷第31和32頁。
[59] 見裁決理由書第45及46段,上訴宗卷第32頁。
[60] 見裁決理由書第22段,上訴宗卷第27頁。
[61]
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歐陽國富 CACC 41/2010。
[62] CACC 200/2010。
[63] 見裁決理由書第103段。
[64] 見本文第12頁。
[65] 底線是後加的,以表重要。
[66] 見上文第14段。
[67] 原審聆訊謄本,上訴宗卷第150頁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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