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4449/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January 2020.
1. 本案關於一個位於九龍旺角海庭道8號富榮花園二期地下39號鋪位(“該舖位“)。2011年9月開始,該舖位業主,被告人黃明深先生和陳錦玲女士(共稱 “業主”)將該舖位租給原告人王文傑,以及他的弟弟王文清(共稱 “租客”),期間業主和租客共簽訂4份租約。最後一份租約在2015年6月11日簽訂,租期由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19日(“該租約”)。根據該租約第五條,租客向業主支付了HK$195,000作為按金。於2017年8月24日,原告人王文傑致電告知黃明深先生租客不會再續租該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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