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232/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December 2019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Property division – Clean break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Identifica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and debts – Division of net assets 45:55 – Maintenance – Wife ordered to pay Husband HK$378,000; Ancillary relief dismissed;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Identifica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and debts · Division of net matrimonial assets · Maintenance and clean break
Outcome: Wife ordered to pay Husband HK$378,000; Ancillary relief dismissed; No order as to costs.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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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7232/2017 [2019] HKFC 3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7232宗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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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附屬濟助) 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一宗雙方互相追討對方附屬濟助的申請。 2.呈請人為女方,現年41歲,答辯人為男方。現年43歲。在2008年9月5日,他們在香港註冊結婚,在2014年8月開始分居,並沒有家庭子女。 3.介入人為男方的母親。 4.雙方同意主要家庭資產乃兩層物業︰一層位於帝庭居,由男方持有,另一層位於華麗苑,由女方持有。此外男方還指控女方擁有價值港幣10萬元的金器和價值港幣10萬元的舊鈔票。 5.雙方同意帝庭居是在婚前以男方名義購入,購入價是港幣148萬元,銀行按揭為港幣60萬元;而另一物業華麗苑則在2014年4月至5月期間購買,購入價是港幣285萬元,銀行借貸為港幣161萬元。 6.雙方同意帝庭居為婚姻居所。自從2014年男方搬離開婚姻居所後,女方繼續居住在那裏。 7.根據忠誠測量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23日的估價報告,帝庭居的物業估值為港幣534萬元。 8.根據忠誠測量有限公司於2018年10月23日的估價報告,華麗苑的估值為港幣470萬元。 9.雙方並沒有質疑忠誠測量師行對兩層樓宇的估值,而為了避免因轉名而引起的費用,包括律師費、釐印費等等,雙方亦同意華麗苑繼續由女方持有,而帝庭居則繼續由男方擁有。 女方的公開建議 10.女方的意願是二人均能擁有一個居所,並以平均分配原則分配,因此,女方的建議方案如下︰
男方的公開建議 11.男方在2019年10月14日存檔的公開建議如下︰
12.根據男方的說法,家庭債務約港幣4,074,000元,計算如下︰
爭論點 13.從以上可見,本案的爭論點包括:
適用的法律原則 14.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5.在LKW v DD(2010)13 HKCFAR 582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應遵從下列4個步驟:
第一步:識別家庭資產 16.這宗案件雙方主要的爭議是何謂家庭財產,何謂家庭欠債,釐清兩者後才可以決定何謂家庭資產。 何謂家庭財產 17.雖然雙方都質疑對方擁有的現金並不限於他們所申報的,但雙方也沒有證據去支持自己的說法,加上數字不大,雙方並沒有打算將現金列入家庭資產範圍。 18.男方聲稱家庭財產除了該兩層物業外,還有女方持有價值港幣10萬元的金器、價值港幣10萬元的舊鈔票,男方則指自己沒有其他資產。 19.針對那些舊鈔票,男方指是他以前購買的,他買的時候已經要花上港幣4,000元至5,000元,不過沒有收據。離開婚姻居所時他並沒有帶走那些舊鈔票,因為那是一些舊的內地鈔票,現在市值約港幣10萬元。 20.當被問及舊鈔票本身值多少錢,他就指當中的人民幣有$5、$2、$1、幾毫等等,並沒有文件可呈堂。 21.女方則指她從來沒有見過那些舊鈔票,也沒有把它們收藏起來。 22.本席接納女方的證供,因為舉證責任在男方,而他提出不了任何證據去支持那些舊鈔票的確存在。 23.至於那些金器,男方的理據是在結婚當天,女方整隻手也戴着金器,所以他推測對方有價值港幣10萬元左右的金器。 24.女方雖然同意結婚當天收過很多金器,但其中有很多是她親戚送贈的。但女方指因為當時帝庭居需要裝修及添置家居用品等等,除了她母親送贈的龍鳳鈪外,她把全部金器已經賣掉了,所得的金錢都花在家庭開支上。她又指出大部份變賣金器的單據已經丟了,除了呈堂的2張收據[1]。 25.從呈堂相片可見,本席同意在結婚當天,女方整隻手都戴着很多金器,但本席相信她的說法。女方呈上的兩張收據明確顯示在2009年10月12日,六福珠寶黃金部購入了一條頸鏈,價值港幣14,693.20元;而在2009年9月22日,周生生亦購入了一件純金999.9飾物,價值港幣2,612.00元,日期均在結婚後一年。 26.既然舉證責任在男方,而他又未能呈交證據去證明女方仍然擁有這些金器,本席並不接納家庭財產存在金器。 27.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裁定,家庭財產只有帝庭居及華麗苑兩個物業,本席亦接納忠誠測量有限公司的估值。因此本席認為家庭財產只是帝庭居,估值港幣534萬元,華麗苑,估值港幣470萬元,合共港幣1004萬元。 何謂家庭債務 28.雙方爭議的家庭債務如下︰ -
(a) 港幣40萬元 29.雙方同意向女方姐姐借的港幣40萬元的借貸是用作華麗苑物業裝修及購買傢俬電器等的費用,所以女方要求男方共同承擔該筆款項。 30.男方亦同意須共同歸還欠女方姐姐的債,但他指稱他也已清還了港幣10萬元的借款,但因為用現金支付,所以沒有證據支持。 31.女方指控男方在說謊。 32.女方傳召她的姐姐作供。她的姐姐在庭上聲稱自己並不知道男方曾支付港幣10萬元給女方清還她部份借款。 33.就此證供,本席並不相信男方。男方在庭上明顯地說謊。 34.男方在2019年10月14日更新公開建議書裏指稱,他已替女方償還款項港幣10萬元。在第一天聆訊時,他也這樣指稱。但當姐姐出現作供時,他改變了證供,向女方姐姐聲稱他在2016年2月份以現金支付給女方,讓女方還給姐姐。本席並不相信這個說法,特別是因為男方在存檔日期為2017年7月24日的第一份表格E經濟狀況陳述書內也沒有提到他曾經還給女方姐姐港幣10萬元的款項。 35.他在經濟陳述書附件一第2段指:「呈請人姐姐的借款港幣40萬元在2014年4月用於購買華麗苑的物業,用作物業裝修及購買傢俬電器;男方同時向母親借款港幣100萬元作為物業購買首期。此物業屬於結婚後共同財產,答辯人願意雙方共同分擔每人港幣70萬元的借款。」 36.本席認為,假設男方真的曾經還過港幣10萬元的話,何以他沒有在經濟狀況陳述書內提及呢? 37.此外,男方母親於2019年4月26日存檔的誓章第20段中指出:「在2013年9月本人在應答辯人要求借出港幣10萬元給予答辯人,讓答辯人將此款項交給呈請人,以清還他們欠呈請人姐姐港幣40萬元的部份借款。」 38.男方在2019年4月29日的誓章第35段也提到,歸還日期是2013年9月。 39.然而在庭上當男方盤問女方姐姐時,他指他是在2016年親手交給女方現金港幣10萬元讓她還給姐姐。本席並不相信這個說法。 40.首先男女雙方在庭上作供時互相指控對方在搬離婚姻居所後便封鎖了自己的WhatsApp。本席在此無需裁定究竟是誰首先封鎖了對方的WhatsApp。可是不爭議的事實是,雙方已沒有經WhatsApp溝通的渠道。 41.在庭上本席詢問男方,他是以何種形式去償還港幣10萬元的。男方指他當時是以電話形式約女方出來把港幣10萬元現金交給她,請她清還給姐姐。本席認為他不盡不實:既然雙方關係已經變得惡劣了,怎麼可以以電話形式來償還港幣10萬元現金,而那筆款項沒有任何紀錄可以用作證供呢? 42.由於男方的證供互相矛盾,因此本席裁定,男方從來沒有清還女方姐姐港幣10萬元。 43.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認為男方需要支付女方姐姐港幣20萬元。 b) 男方有否問父母親借錢 44.男方指稱購買華麗苑的原因是女方嫌帝庭居面積太小,需要購買一個較大的單位,方便生小孩子。男方無奈地與他的父母商討。因為男方的父母親抱孫心切,所以答應,而他們的共識是買了新單位,便把帝庭居賣出,款項先還給父母。可是女方知道後,發了很大的脾氣,也吵了很多次架,後來他們分房而睡。其後男方便搬離婚姻居所,導致這次婚姻失敗。 45.女方則指控男方因為有了第三者,婚姻才會失敗。她還指稱男方在說謊。她向法庭指出男方在2012年5月14日發出的聲明(「聲明」),證據確鑿,指男方於帝庭居的物業在2017年1月完成銀行按揭後立即轉名給女方,在該證據上,男方也有簽署他的名字。 46.男方則反駁指當時女方為了很小的事情發了很大的脾氣,為了讓她開心,道歉了多次也不成功,所以便寫了這張便條希望她開心。 47.本席接納他的解釋,原因是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好的時候,寫一張字條讓對方開心是很平常的事情,加上男方到現在也願意各自保留一層物業,只不過要求扣減家庭債務而已。 48.本席認為無需在此裁定分手的真正原因。但本席相信男方所指,華麗苑購買的時候會把帝庭居賣出,原因是男方當時的收入低微。男方在2019年4月29日存檔的非宗教方式誓章第5段中指稱,他在2001年9月投身社會工作時,收入低微,約有港幣9,000元:在他的誓章內,他表示從2001年9月至2003年11月每月收入約港幣9,000元, 從2003年11月至2008年1月每月收入約港幣12,000元,從2008年1月起收入約為每月港幣26,700元。女方在庭上並沒有質疑此項證供。 49.以男方當時的收入,實在無法同時擁有及清還兩層樓宇的按揭。本席相信男方的論點,買了華麗苑之後,再賣出帝庭居扣減債項。 50.男方指稱自2003年起,他的父母開始給予他金錢讓他日後可以置業結婚生子。男方父母借給他購買兩層物業的款項分別為港幣1,171,000元及港幣1,248,000元。 51.男方在2019年4月29日存檔的非宗教誓章附上了8張星展銀行戶口存款單副本,合共有港幣37,000元,另外他亦提供了29張永亨銀行存款單副本,合共有港幣1,248,000元的現金存入。 52.男方指出由於他的父母在2003年開始已經給予他現金,而事隔太久,銀行及他們也沒有紀錄了,只能找到以上的存款紀錄。男方指稱該些存款紀錄是父母借給他購買物業的款項。女方則指稱從來沒有聽過男方的父母要借錢給他買樓。 53.在這方面本席相信男方。男方在庭上指稱,在購買帝庭居時收入只得每月港幣12,000元,女方在庭上並沒有質疑這一點。 54.本席認為就算如女方所指(但男方否認),在二人結婚時,男方曾經提及有港幣40萬元至港幣50萬元的積蓄,也不能代表他有能力可以購買帝庭居,原因是扣減按揭後,樓價尾數、律師費、釐印等等,也還有幾十萬元的欠款。 55.本席相信男方的父母確實曾經幫忙,給予男方協助。 56.女方在庭上也承認男方的父母時不時會給予男方一筆筆錢,但是她指控男方的父母給予男方金錢的原因是,這樣做了以後,在他們退休時,男方父母可以向政府申請資助。男方的母親在庭上則否認這項指控。 57.本席並不接納女方的論點。首先,可以向政府申請的是什麼資助呢?有多少金額呢?女方在庭上沒有說明。此外,男方父母雖然年紀老邁,但仍然繼續工作(詳見下文),他們沒有打算退休。 58.再者,根據女方的說法,似乎她想表達男方父母的金錢只是暫時寄存在男方的戶口,好讓他們有資格申請資助。假若是真的話,男方只是他父母的信託人。 59.本席接納男方父母確實給予兩個單位的金錢資助,本席並不相信那些款項是送贈的。 60.在庭上,雙方並沒有爭議女方的父親已經70歲,而她的母親則是60歲,但均已經退休了。相反地,男方的父母分別都是70歲,但他們仍然在工作。在男方母親的誓章所見,她的工作為保健員,月入約港幣16,000元。男方父親則為保安員,月入約為港幣10,900元。 61.男方母親在她的誓章第5-7段指稱:
62.男方在2019年4月29日存檔的誓章第6段也指:
63.第7段指:
64.本席認為男方父母均是收入不高的人,每月收入合共才不足三萬元,雖然男方是他們的獨生子,但就算是送贈,也需要在經濟環境情況許可下才可以。 65.從他們呈上的存摺顯而易見,男方父母長時間給予男方累積下來也不是一個小數目,款項是每月或者每幾個月將幾萬元以現金形式給予男方的。本席接納男方母親的證供,她把每個月省下來的錢全數給予男方,雖然沒有明確傾談還款細節,本席亦相信男方會在有經濟能力下還給父母的。 66.本席裁定男方父母給予男方的錢是借貸。 67.然而數目一共是多少呢?男方的證供指稱帝庭居的物業欠款是臨時訂金港幣80,000元,加付訂金港幣69,800元,以及樓價餘額港幣748,200元,還有在2012年9月29日清還樓宇按揭餘款港幣273,184.69元。他指他的父母共借出港幣1,171,000元,而華麗苑就共借出港幣1,248,000元的貸款。 68.針對兩層物業,雖然本席接納男方父母有提供協助,可惜的是他們只能夠呈上港幣37,000元的現金存款記錄,另外又只能提供29張存入男方戶口共港幣1,248,000元的現金存款記錄,所以本席只能夠接受港幣37,000元以及港幣1,248,000元的父母借貸。 69.本席亦接納男方在2012年9月29日曾經倚賴父母的借貸,支付港幣273,184.69元以清還當時仍欠星展銀行樓宇按揭的餘款,所以帝庭居現時並沒有任何按揭。 70.本席接納的原因是男方父母在2003年開始給予男方金錢,時間過久,所以他們未能提供銀行存款的紀錄。然而明顯地在2012年,男方是沒有多餘能力以一筆過款項去清還按揭餘款的。加上,在女方呈堂的聲明也提及清還帝庭居按揭的日期是在2017年。那麼男方何以在2012年有能力去清還按揭呢?因此,本席接納港幣273,184.69元是男方父母的借貸。 c) 男方依賴父母的借貨用作結婚時的費用 71.由於男方未能呈上這裏提及的存款紀錄,本席不能接納這項欠債。 d) 華麗苑的按揭 72.根據女方向法庭提供的華麗苑銀行的欠款紀錄,截至2019年10月份欠款應該還有港幣133萬多元,雙方在此並沒有爭議。 73.因此,家庭債項是華麗苑按揭港幣1,330,000元、借女方姐姐的港幣400,000元、男方父母的借貸港幣37,000元和港幣1,248,000元,以及以上提及的港幣273,184.69元。 74.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裁定家庭債項為︰ $1,330,000+$400,000+$37,000+$1,248,000 75.因此,家庭資產是:家庭財產價值為$10,040,000,扣減家庭債項 $3,288,184.59 = $6,751,815.31。 第二步: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76.根據第7條,本席裁定︰
77.既然雙方都是政府公務員,收入穩定,沒有子女,本席認為他們只需要一個居所居住,他們也同意各自保留自己名下的物業,所以本席毋須為此再作考慮。 第三步: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78.除了兩層物業,他們已沒有其他資產可再作分享了。雙方都同意分配家庭資產,所以本席毋須為此再作考慮。 第四步:考慮有沒有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79.雖然男方同意把家庭財產扣減家庭債項及其他開支,並以50:50比例攤分,但本席認為雙方婚姻只有6年,女方由結婚直到分居收入也比男方多,並沒有爭議由始至終都是男方負責按揭還款、管理費、水、電、煤、差餉、地租等等;加上,華麗苑也是在雙方分居前數個月才購買的;所以,本席雖然相信女方也有支付食物及家中一般開支,以及資助裝修,但本席認為女方佔家庭資產45%也是相當合理。 80.既然雙方並沒有爭議各自可保留其名下物業,又由於本席已裁定家庭資產減家庭債項為︰港幣6,751,815.31元,即女方佔據港幣3,038,316.90元。 81.而華麗苑現時估值為港幣4,700,000元,按揭還欠港幣1,330,000元,即市值港幣3,370,000元。女方需要支付男方港幣331,683.10元,以達到家庭資產45:55比例攤分。 82.現在唯一的問題是分配後,女方需要繼續支付華麗苑的按揭和欠男方一筆過的款項,她有能力支付嗎? 男女方收入及支出列表 83.女方收入及支出列表如下︰—
84.由以上所見,有好幾個項目的支出也是給予父母親及自己興趣的消費,本席並不是批評女方,她當然有權這樣生活,但也要量力而為,剔除該些項目,女方絕對有能力繼續支付餘下的按揭。 85.從女方呈上的文件可見,按揭每月的供款為港幣6,981元。帝庭居雜項費用,從此可以刪除;呈上的單據中,只有一個月的中醫費用需要港幣1,500元,所以本席只批准港幣700元;每月餘額有港幣5,533元。 其他需要扣減的事項 86.在庭上,男方指稱兩間樓宇的銀行借貸、水費、電費、煤氣費、差餉、地租、物業稅、管理費一直也是由他支付的。但自從2015年4月男方搬離帝庭居物業後,他沒有再替女方支付帝庭居的公共設施雜費,不過他仍然支付管理費及供款到2018年4月。 87.因此男方要求計算他從分居後至今已支付了的兩間房子的管理費,每月供港幣2,300元,共約港幣11萬元,以及兩間房子的差餉和地租,每季共港幣$2,000,合共支付了約港幣32,000元,還有華麗苑每月銀行按揭供款合共約港幣364,000元,三筆款項合共港幣506,000元。男方要求女方負責一半,即港幣$253,000。 88.女方並沒有爭議兩層樓宇的按揭、管理費、水、電、煤、差餉、地租等等均由男方負責。她也不爭議約於2015年4月男方搬離帝庭居物業後,男方不繼續替女方支付帝庭居的公共設施雜費,但仍繼續支付帝庭居物業的管理費直至2018年4月。 89.因此,本席同意男方的要求。然而,男方尚欠女方姐姐港幣200,000元,所以女方應支付男方港幣53,000元。 90.女方在公開建議也要求男方負責一半華麗苑被屋宇署因為僭建而釘了契的解契費用,即$12,600÷2=$6,300。本席同意。因此女方現在欠男方$53,000-$6,300=$46,700,上述款項加上$331,683.10 = $378,383.01,為方便計算,本席將金額轉為整數位$378,000.00。 91.另外,男方亦要求女方支付他已花了的律師費共港幣67萬元。本席並不同意。根據本席的判令,雙方也未能提出與本席命令相同的建議。因此,合理的命令是無訟費命令。 92.另外,女方在庭上向法庭指出在呈交離婚呈請書時因為失業,所以要求每個月贍養費港幣8,000元。但因為最近她已經找到了一份工作,所以現在只要求港幣1元象徵式生活費。 93.男方拒絕,原因是他認為雙方仍然年紀很輕,仍有再婚機會,所以應該作出命令清楚了斷雙方各自的附屬濟助申請。 94.本席同意。男方在香港郵政工作,月入大約港幣33,000元。女方則在漁農自然護理署工作,月入有港幣19,257元。既然婚姻只維持了六年多的時間而雙方仍然很年輕,也沒有家庭子女,清楚了斷雙方之間附屬濟助關係是需要的。 95.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認同雙方應該在此了斷經濟關係。因此,女方要求的港幣1元象徵式生活費不予批准。 命令 96.以下是本席的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1] 文件夾第152及15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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