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972/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November 2019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rital proceedings – Child custody – Visitation arrangements – Child with special needs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Costs – Parents divorced, 12-year-old son has dyslexia and ADHD, parties dispute visitation frequency – Court determines visitation schedule to balance child's needs and parental relationship – Court cancels weekly Wednesday visit, adjusts overnight visit frequency – General principle of no costs order in custody/visitation disputes applied – Visitation order granted, costs not ordered.

Legal issues: 探視安排 · 訟費

Outcome: The Court issued an order regarding the visitation rights of the second son and decided not to make any order as to costs.

Cited by 1 case

Case No.FCMC 11972/2018[2019] HKFC 29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8 Nov 2019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1972 / 2018

[2019] HKFC 29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 年第 11972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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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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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9年 11月 13 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 2019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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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探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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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有關兒子探視安排的審訊。

背景

2.呈請人 (以下稱 「母親」) 現年49歲,職業是一名中學教師。

3.答辯人 (以下稱 「父親」) 現年53歲,職業是一名設計學院講師。

4.訴訟雙方於1996年結婚。

5.雙方婚後育有2名兒子:

(1)  大兒子現年21歲,是一名大學生,現與母親同住;及

(2)  二兒子現年12歲,是一名中一學生,現與母親及兄長同住,並由母親照顧。

6.母親於2018年9月18日基於兩年分居的事實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8年12月6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7.就有關二兒子的管養權方面,法庭於2019年7月12日進行排解兒童糾紛聆訊,並根據雙方的協議頒發以下命令:

(1)  雙方可有二兒子的共同管養權;及

(2)  母親可有二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

但可惜雙方未能就二兒子的探視安排達成協議,因此,本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辯論。由於雙方所爭議的議題比較狹窄,本席決定雙方不用存檔進一步證供,而本席將在聽取雙方的陳詞後就有關探視權的議題作出裁決。本席曾指示雙方提供各自的書面陳詞,雙方已遵守有關的指示並存檔了各自的書面陳詞。

現時的探視安排

8.根據證據顯示(參考母親律師書面陳詞列表(I)) ,父親現時就二兒子的探視安排是如下:

(1)  每週三下午6:00時至8:00時;

(2)  每月首兩星期留宿探視,由星期六上午11:00時至星期日下午3:00時;

(3)  其餘週末的留宿探視,由星期五晚上6:00時至星期六晚上11:00時。

社會調查主任的建議

9.社會福利署的劉主任曾就本案撰寫了一份社會調查報告。劉主任除了作一般的調查外,亦觀察了雙方與二兒子間的互動。就探視安排方面,劉主任建議父親可有如下的探視:

(1)  逢週五下午6:00時至星期六晚上10:00時;

(2)  就單日公眾假期,上午10:00時至晚上8:00時的日間探視,每年以交替模式進行,如該單日公眾假期是於週六或週日,則按週末的探視安排進行;

(3)  學校長假期,即聖誕節、農曆新年、復活節及暑假,父親可得假期日數三份之一的留宿探視;

(4)  二兒子生日當天,或星期日安排一頓4小時午餐或晚餐,以慶祝二兒子的生日;及

(5)  經雙方同意下可作其他探視安排。

雙方就探視的要求

10.雖然母親代表律師書面陳詞(第23段) 與列表(II)的內容有所出入,但聽取律師的庭上陳詞後,本席相信母親現時要求給予父親的探視應為:

(1)  每星期三的探視予以取消;

(2)  每月第一個週末星期五下午6:00時至星期六晚上10:00時的留宿探視;

(3)  其餘週末星期六的日間探視由上午11:00時至晚上10:00時;

(4)  學校長假期,即聖誕節、農曆新年、復活節及暑假,父親可得假期日數四份之一的留宿探視;

(5)  單日公眾假期不安排探視;

(6)  二兒子生日慶祝每年由母親或父親輪流陪同進行晚餐;及

(7)  留宿及探視安排直接由二兒子與父親聯絡。

11.母親認為父親探視二兒子的時間應略為減少,主要原因是二兒子是有特別需要的未成年人(他有讀寫障礙、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 ,他日常所需學習或溫習的時間較一般正常學生多25%,而固定及安穩的日常環境(即在母親的家中)亦為重要。 加上二兒子亦需一些個人時間,與同學或兄長聚會和相處,因此,母親認為無論是父親或調查主任所建議的探視時間都未能滿足二兒子的最佳利益。

12.至於父親的探視要求則為:

(1)  每月首個週末的星期六上午11:00時至星期日晚上10:00時;

(2)  其餘週末星期五下午6:00時至星期六晚上11:00時;

(3)  就單日公眾假期,上午10:00時至晚上8:00時的日間探視,每年以交替模式進行,如該單日公眾假期與週末的留宿探視重叠,則兩者一併進行;

(4)  學校長假期,即聖誕節、農曆新年、復活節、學期休息及暑假,父親可得假期日數三份之一的留宿探視;

(5)  二兒子生日當天、星期五或星期日安排一頓4小時午餐或晚餐,以慶祝二兒子的生日;及

(6)  經雙方同意下可作其他探視安排。

13.父親認為雙方的離婚已對二兒子帶來打擊,為了不讓二兒子有失去父親的遺憾,理應盡量保持父親與二兒子的緊密關係。由於二兒子開始步入青少年期,父親的角色和榜樣在二兒子的成長中至為重要,因此,他所建議的探視安排,是符合二兒子的最佳利益。

14.從雙方的立場可見,母親並不反對父親每星期及長假期可有探視,但雙方最大分歧則是留宿探視的次數及時間的長短。    

法律

15.法庭就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其中包括探視權)發出命令的權力,是基於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條的規定:-

「19. 對受婚姻訟案影響的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的命令

(1) 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

(a) 在任何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於作出最後判令之當時、之前或之後;

(b)   ......。」

16.至於法庭在考慮管養權時所依賴的準則,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 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 (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 (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 ;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

17.從以上條文可見,本席在裁決有關子女管養權或探視權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是該些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而在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亦須考慮他們的意願及其他關鍵性的資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的報告。

本席的看法

18.就從二兒子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來考慮,如他能與父親保持著一個比較良好和親密的關係,這對他的成長一定會有所裨益。雖然從社署報告中可見,二兒子與母親相處時,是比較與父親一起時來得自然,但幸好從整體而言,他亦能與父親保持某程度的合理關係,並沒有很大的抗拒情況出現。

19.話雖如此,本席亦需考慮二兒子是有特別需要的未成年人(他有讀寫障礙、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 ,加上他剛升上中學及踏入青少年期,本席亦需特別考慮二兒子的觀感和看法。從二兒子與調查主任的會面可見,他表達與父親見面時是感到很大的壓力,他亦表示想減少晚餐探視。就週末、學校長假期或公眾假期的探視,二兒子表示可以繼續,但他希望父親為他安排節目時可多問他的意見。雖然二兒子並沒有明言,但從他與調查主任的會面可見,他並不太熱衷於非常頻密的探視安排。

20.本席在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情況,尤其是二兒子的看法後,本席認為以下的探視安排,在目前的情況下,最能在保持二兒子和父母親的關係和他個人意願間保持一個合理的平衡:

(1) 現時每星期三的晚間探視不應繼續;

(2) 每月應有兩次的週末留宿探視,即第一及第三個週末,由星期五下午6:00時至星期六晚上10:00時(本席認為父親所建議的11:00時對一名12歲的青少年來說是太晚) ;

(3) 其餘週末則由星期六的上午11:00時至晚上10:00時;

(4) 學校長假期,即聖誕節、農曆新年、復活節及暑假(但不包括學期休息),父親可得假期日數三份之一的留宿探視;

(5) 就單日公眾假期,上午10:00時至晚上8:00時的日間探視,每年以交替模式進行,如該單日公眾假期是於週六或週日,則按週末的探視安排進行;

(6) 二兒子生日慶祝每年由母親或父親輪流陪同進行晚餐;及

(7) 經雙方同意下可作其他探視安排。

21.從以上的安排可見,它並不能完全滿足母親或父親就探視方面的要求,但本席想在這裡一提,有關兒子未來的探視並非一成不變的,雙方都需因應兒子的需要而作出相應的調整。現時兒子開始步入青少年期,他的學業或其他課外活動亦會隨之變動,今天適當的時間安排很可能到了來年便變得不太適合,因此,父母親方面都一定要有心裡準備,有關的探視安排在適當時機是需作出相應的調整,以符合二兒子的最佳利益。

命令

22.本席現頒令父親可有二兒子以下的探視權:

(1)  每月應有兩次的週末留宿探視,即第一及第三個週末,由星期五下午6:00時至星期六晚上10:00時;

(2)  其餘週末則由星期六的上午11:00時至晚上10:00時;

(3)  學校長假期,即聖誕節、農曆新年、復活節及暑假,父親可得假期日數三份之一的留宿探視;

(4)  就單日公眾假期,上午10:00時至晚上8:00時的日間探視,每年以交替模式進行,如該單日公眾假期是於週六或週日,則按週末的探視安排進行;

(5)  二兒子生日慶祝每年由母親或父親輪流陪同進行晚餐;及

(6)  經雙方同意下可作其他探視安排。

訟費

23.一般來說,有關管養權或探視權爭議的訟費是不作命令的。本席認為本案不應例外,因此,有關訟費方面,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不作任何命令。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由韓潤燊律師樓冼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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