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972/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September 2019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 Calculation of temporary maintenance – Income ratio allocation – Cap 192 s.5 – Parties married 1996, separated 2016, two sons – Mother income HK$55,000, Father income HK$71,000 – Court applies rough calculation method – Father ordered to pay 56% of reasonable needs – Order: HK$26,000 per month from 1 October 2019 – Costs reserved
Legal issues: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Standard · Allocation of Maintenance
Outcome: Father ordered to pay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of HK$26,000 per month.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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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972 / 2018 [2019] HKFC 22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11972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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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今次需要處理呈請人(以下稱「母親」) 的臨時贍養費申請。 她在傳票中是要求:
2.但從母親代表律師的書面陳詞可見,母親現時的要求已有退讓,她現時要求的金額是:
從以上金額可見,母親現時要求的臨時贍養費每月總金額為26,633元。 3.答辯人(以下稱「父親」) 反對有關的申請。 背景 4.訴訟雙方於1996年結婚。 5.雙方婚後育有兩名兒子:
6.訴訟雙方於2016年9月開始分居。 母親於2018年9月18日以分居超過2年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父親沒有提出反對。法庭於2018年12月6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7.由於長子已經成年,法庭不需處理他的管養權問題。但由於他還在學,需要父母的供養,因此法庭仍需處理他的贍養費問題。 8.至於次子方面,法庭於2019年7月12日,根據雙方的協議頒發了一個共同的管養權命令,照顧及管束權交給母親,但由於雙方就探視方面仍未取得協議,有關的議題則押後再作處理。 9.就附屬濟助方面,母親於2019年6月28日發出傳票,要求父親支付臨時贍養費。當案件在2019年7月12日提訊時,本席頒發包括以下的案件管理指示:
10.本席留意到父親在存檔反對誓章時是有少許延誤,但由於父親沒有法律代表及有關的延誤亦不算嚴重,因此本席決定仍會考慮父親所存檔的反對誓章和陳詞。 法律 11.本席留意到母親現時的臨時贍養費申請,是要求父親支付兩名兒子的臨時生活費。有關的申請是依賴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5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2.從以往多個案例可見,法庭在考慮有關的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或臨時贍養費申請時,是不會就雙方所有爭議的事實進行深入查究。法庭只會以一個粗略的計算方式去考慮申請方審訊前的臨時需要,及支付方的支付能力,從而作出一個臨時並且合理的贍養費命令。由於這只是一個粗略的評估,因此法庭是不排除在日後的正式附屬濟助申請審訊時,如發覺有關的臨時命令並不適當,法庭是會作出合適的調整。 (有關的原則可見於案例,如CYTS v LCK [2005]1 HKC 376; Wong Wai Chi, Susanna v Kim Min Sup, Mark CACV 263/98 判決日期:1999年2月10日:LJ v LWHH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2003]3 HKC 455 (para. 31 at p.461)) 。 妻子的案情和現時的經濟狀況 13.母親現年49歲,她與兩名兒子現居於一所租賃的單位中。母親是一名中學教師,從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她現時每月薪金為55,427.75元。就以流動資產計算,她擁有的資產只包括銀行存款135,908.82元,但她同時擁有債項544,033.95元(主要是銀行貸款),因此,就算加上她的一些保單價值246,040.65元,她仍是負資產162,084.48元。 14.至於支出方面,母親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所列的每月支出包括:
15.基於以上計算,由於母親現時收入只有每月約55,000元,因此,她每月的赤字為約33,000元。再者,據母親所說,她目前在租金、學費等的支出在2019年度會有所增加。就以次子的學費而言,由於他在本月升讀國際學校,他的學費為平均每月9,750元(母親代表律師陳詞第8(2)(ii) 段) ,就這項增加,已令母親的的每月赤字增加至約41,000元。 父親的經濟狀況 16.父親現年53歲,是一名講師,月入70,830元,其中的7,870元為花紅。 17.至於主要流動資產方面,從父親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他擁有銀行存款676,386元。另外他亦擁有兩部汽車/電單車,據他說市值只共60,000元。至於債務方面,他則欠匯豐銀行36,996元。 18.至於支出方面,父親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所申報的包括:
19.如以以上的收支來計算,父親是可以達至收支平衡。 20.綜觀父親的誓章和書面陳詞,他似乎並不反對支付每月20,000元的臨時贍養費,但條件是其中3,000元由他直接支付給長子;另1,200元由他直接繳交次子的溜冰學費。 21.由於母親現時只是要求父親支付每月26,633元的臨時贍養費,因此,現時雙方的分歧只是6,633元。 本席意見 22.本席考慮過母親的支出列表,就有關兩名兒子的每月支出為34,751元。這並不是一個少的數目,尤其是次子所佔的部份 (21,035元) 。但本席留意到次子是有讀寫障礙、專注力不足和過度活躍症,因此,他是一名有特殊需要的青少年。再者,本席亦留意到在父親的陳詞中,他並沒有明確指出母親就兒子的支出部份,那一項他認為數目不合理。他基本上只是同意支付20,000元,其中部份金額要由他直接給兒子或學習機構而已。 23.本席從另一角度考慮,從以上第18段父親就兩名兒子的支出來看,如減去他聲稱經母親支付的10,000元生活費和1,763元學費(減去學費是由於該金額已有改變),他至少同意兩名兒子的合理支出為11,000元 (22,763元 - 10,000元 - 1,763元 = 11,000元) 。如加上母親現時一般開支 (32,500元) 的2/3 (本席認為家庭一般開支的2/3應算是兒子的開支) ,即21,666元, 再加上兩名兒子的學費13,266元 (3,516元 + 9,750元 = 13,266元) ,兩名兒子的總開支便是45,932元 (11,000元 + 21,666元 + 13,266元 = 45,932元) 。 24.本席現時的考慮,便是就兩名兒子的合理需要45,932元,怎樣在訴訟雙方間作一個合理的分配。 25.本席留意到母親每月收入為約55,000元;父親則為約71,000元,比例是44:56。本席認為一個公平造法是父親應承擔兩名兒子開支的的56%,即25,721.92元 (45,932元 x 56% = 25,721.92元) 。為方便計算,本席將這金額轉為整數26,000元。 總結和命令 26.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兩名兒子每月有臨時合理需要45,932元,父親需負責56%,即約為26,000元。由於次子需要比較大些,因此,該26,000元的分配為長子9,000元(約1/3) ;次子17,000元(約2/3) 。本席現頒發以下命令:
訟費 27.母親成功取得一個臨時贍養費的命令,理應得到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如雙方就訟費金額未能取得協議,則交由訟費評定官作出評定。
呈請人:由韓潤燊律師樓代表 答辯人: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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