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972/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September 2019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 Calculation of temporary maintenance – Income ratio allocation – Cap 192 s.5 – Parties married 1996, separated 2016, two sons – Mother income HK$55,000, Father income HK$71,000 – Court applies rough calculation method – Father ordered to pay 56% of reasonable needs – Order: HK$26,000 per month from 1 October 2019 – Costs reserved

Legal issues: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Standard · Allocation of Maintenance

Outcome: Father ordered to pay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of HK$26,000 per month.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1972/2018[2019] HKFC 228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5 Sep 2019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1972 / 2018

[2019] HKFC 22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11972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
聆訊方式 : 基於書面陳詞
呈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9年8月15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9年8月28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 2019年 9月 5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臨時贍養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今次需要處理呈請人(以下稱「母親」) 的臨時贍養費申請。 她在傳票中是要求:

(1)  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每月32,049元(12,274元為長子及19,775元為次子的中期生活費);及

(2)  有關申請的訟費。

2.但從母親代表律師的書面陳詞可見,母親現時的要求已有退讓,她現時要求的金額是:

(1)  每月20,000元作為臨時贍養費;

(2)  每月1,758元作為長子的學費(以一半計算); 及

(3)  每月4,875元作為次子的學費(以一半計算)。

從以上金額可見,母親現時要求的臨時贍養費每月總金額為26,633元。

3.答辯人(以下稱「父親」) 反對有關的申請。

背景

4.訴訟雙方於1996年結婚。

5.雙方婚後育有兩名兒子:

(1)  長子現年20歲,就讀大學四年級;及

(2)  次子現年12歲,剛升讀中學一年級。

6.訴訟雙方於2016年9月開始分居。 母親於2018年9月18日以分居超過2年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父親沒有提出反對。法庭於2018年12月6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7.由於長子已經成年,法庭不需處理他的管養權問題。但由於他還在學,需要父母的供養,因此法庭仍需處理他的贍養費問題。

8.至於次子方面,法庭於2019年7月12日,根據雙方的協議頒發了一個共同的管養權命令,照顧及管束權交給母親,但由於雙方就探視方面仍未取得協議,有關的議題則押後再作處理。

9.就附屬濟助方面,母親於2019年6月28日發出傳票,要求父親支付臨時贍養費。當案件在2019年7月12日提訊時,本席頒發包括以下的案件管理指示:

(1)  父親須支付臨時贍養費20,000元,於每月1日支付,由2019年8月1日起,直至法庭進一步命令為止;

(2)  臨時贍養費申請將以書面陳詞進行審理;

(3)  父親需於14天內存檔及送達反對誓章;

(4)  如無法庭許可,雙方不可存檔其他誓章;

(5)  雙方需於父親存檔誓章後的14天內存檔及送達書面陳詞,並包括有關訟費的陳詞;

(6)  法庭在收到以上文件後將對臨時贍養費的申請作出考慮,並盡快作出裁決;及

(7)  訟費保留。

10.本席留意到父親在存檔反對誓章時是有少許延誤,但由於父親沒有法律代表及有關的延誤亦不算嚴重,因此本席決定仍會考慮父親所存檔的反對誓章和陳詞。

法律

11.本席留意到母親現時的臨時贍養費申請,是要求父親支付兩名兒子的臨時生活費。有關的申請是依賴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5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5. 在離婚等案件中對家庭子女的經濟給養

(1) ……在關於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第 (2) 款所述的任何一項或多項命令─

(a) 在批予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判令之當時或之前作出,或在其後的任何時候作出;

(b) 如任何此等法律程序在審訊開始後即遭駁回,則隨即作出或在駁回法律程序後的一段合理期間內作出。

(2) 第 (1) 款所指的命令為─

(a) 命令婚姻的一方按命令所指明的期間,向家庭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作出命令所指明的定期付款;

(b) 命令婚姻的一方按命令所指明的期間,就命令所指明的定期付款,向該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提供足令法庭滿意的保證;

(c) 命令婚姻的一方向該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繳付命令所指明的整筆款額。

(3) 在不損害第(2)(c) 款的概括性的原則下,凡根據本條作出命令,規定為家庭子女的利益而繳付整 筆款額予任何人,或規定繳付整筆款額予該子女,其目的可以是為了應付在根據本條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之前,由該子女合理招致或為了該子女的利益而合理招致的債務或開支。」

12.從以往多個案例可見,法庭在考慮有關的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或臨時贍養費申請時,是不會就雙方所有爭議的事實進行深入查究。法庭只會以一個粗略的計算方式去考慮申請方審訊前的臨時需要,及支付方的支付能力,從而作出一個臨時並且合理的贍養費命令。由於這只是一個粗略的評估,因此法庭是不排除在日後的正式附屬濟助申請審訊時,如發覺有關的臨時命令並不適當,法庭是會作出合適的調整。 (有關的原則可見於案例,如CYTS v LCK [2005]1 HKC 376; Wong Wai Chi, Susanna v Kim Min Sup, Mark CACV 263/98 判決日期:1999年2月10日:LJ v LWHH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2003]3 HKC 455 (para. 31 at p.461)) 。

妻子的案情和現時的經濟狀況

13.母親現年49歲,她與兩名兒子現居於一所租賃的單位中。母親是一名中學教師,從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她現時每月薪金為55,427.75元。就以流動資產計算,她擁有的資產只包括銀行存款135,908.82元,但她同時擁有債項544,033.95元(主要是銀行貸款),因此,就算加上她的一些保單價值246,040.65元,她仍是負資產162,084.48元。

14.至於支出方面,母親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所列的每月支出包括:

一般開支  
租金 16,500元
公共設施雜費 2,500元
食物 7,500元
雜項家用開支 1,200元
家庭傭工 4,800元 32,500元

個人支出  
外出用膳費用 2,500元
交通費 1,500元
服裝/鞋費 3,000元
個人儀容 2,000元
娛樂費/禮物 1,000元
假期消費 3,000元
醫療/牙齒護理費 500元
稅款 323元
保險費 4,200元
供養父母 3,000元 21,023元

兩名兒子支出 長子 次子
學費 3,516元 1,675元
額外補習費 --- 1,000元
學校書簿及文具 500元 400元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500元 800元
醫療/牙齒護理費 200元 1,700元
課外活動費 --- 3,440元
娛樂費/禮物 1,000元 500元
假期消費 2,000元 2,500元
服裝/鞋費 1,000元 1,000元
保險費 1,500元 4,220元
午餐及零用錢 3,000元 300元
其他交通費 --- 300元
子女看顧費 --- 400元
校服費 --- 400元
其他校服費 500元 2,400元 34,751元
共: 88,274元

15.基於以上計算,由於母親現時收入只有每月約55,000元,因此,她每月的赤字為約33,000元。再者,據母親所說,她目前在租金、學費等的支出在2019年度會有所增加。就以次子的學費而言,由於他在本月升讀國際學校,他的學費為平均每月9,750元(母親代表律師陳詞第8(2)(ii) 段) ,就這項增加,已令母親的的每月赤字增加至約41,000元。

父親的經濟狀況

16.父親現年53歲,是一名講師,月入70,830元,其中的7,870元為花紅。

17.至於主要流動資產方面,從父親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他擁有銀行存款676,386元。另外他亦擁有兩部汽車/電單車,據他說市值只共60,000元。至於債務方面,他則欠匯豐銀行36,996元。

18.至於支出方面,父親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所申報的包括:

一般開支  
租金 8,000元
公共設施雜費 1,800元
食物開支 600元
雜項家庭開支 500元
汽車開支 5,500元
保險費 300元 16,700元

個人支出  
外出用膳費用 7,440元
交通費 300元
服裝/鞋費 1,500元
個人儀容 300元
娛樂費/禮物 3,000元
假期消費 3,500元
醫療/牙齒護理費 300元
稅款 10,650元
保險費 3,900元 30,890元

兩名兒子支出  
學費 1,763元
課外活動費 2,000元
娛樂費/禮物 800元
假期消費 1,000元
服裝/鞋費 200元
午餐及零用錢 4,000元
其他(經母親支付的
生活費10,000元;
長子個人消費3,000元) 13,000元 22,763元
共: 70,353元

19.如以以上的收支來計算,父親是可以達至收支平衡。

20.綜觀父親的誓章和書面陳詞,他似乎並不反對支付每月20,000元的臨時贍養費,但條件是其中3,000元由他直接支付給長子;另1,200元由他直接繳交次子的溜冰學費。

21.由於母親現時只是要求父親支付每月26,633元的臨時贍養費,因此,現時雙方的分歧只是6,633元。

本席意見

22.本席考慮過母親的支出列表,就有關兩名兒子的每月支出為34,751元。這並不是一個少的數目,尤其是次子所佔的部份 (21,035元) 。但本席留意到次子是有讀寫障礙、專注力不足和過度活躍症,因此,他是一名有特殊需要的青少年。再者,本席亦留意到在父親的陳詞中,他並沒有明確指出母親就兒子的支出部份,那一項他認為數目不合理。他基本上只是同意支付20,000元,其中部份金額要由他直接給兒子或學習機構而已。

23.本席從另一角度考慮,從以上第18段父親就兩名兒子的支出來看,如減去他聲稱經母親支付的10,000元生活費和1,763元學費(減去學費是由於該金額已有改變),他至少同意兩名兒子的合理支出為11,000元 (22,763元 - 10,000元 - 1,763元 = 11,000元) 。如加上母親現時一般開支 (32,500元) 的2/3 (本席認為家庭一般開支的2/3應算是兒子的開支) ,即21,666元, 再加上兩名兒子的學費13,266元 (3,516元 + 9,750元 = 13,266元) ,兩名兒子的總開支便是45,932元 (11,000元 + 21,666元 + 13,266元 = 45,932元) 。

24.本席現時的考慮,便是就兩名兒子的合理需要45,932元,怎樣在訴訟雙方間作一個合理的分配。

25.本席留意到母親每月收入為約55,000元;父親則為約71,000元,比例是44:56。本席認為一個公平造法是父親應承擔兩名兒子開支的的56%,即25,721.92元 (45,932元 x 56% = 25,721.92元) 。為方便計算,本席將這金額轉為整數26,000元。

總結和命令

26.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兩名兒子每月有臨時合理需要45,932元,父親需負責56%,即約為26,000元。由於次子需要比較大些,因此,該26,000元的分配為長子9,000元(約1/3) ;次子17,000元(約2/3) 。本席現頒發以下命令:

(1) 父親須支付給母親兩名兒子的臨時贍養費每月26,000元(長子9,000元;次子17,000元);及

(2) 以上的每月金額26,000元須於每月1日支付,由2019年10月1日開始,直至法庭進一步命令為止,有關金額須存入一個母親所指定的銀行戶口內。

訟費

27.母親成功取得一個臨時贍養費的命令,理應得到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如雙方就訟費金額未能取得協議,則交由訟費評定官作出評定。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由韓潤燊律師樓代表

答辯人: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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