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對 胡

Case No.FCMC 15639/2018[2020] HKFC 22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4 Jan 2020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

FCMC 15639 / 2018

[2020] HKFC 2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15639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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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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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模式 : 基於書面陳詞
判決日期 : 2020年 1 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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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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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答辯人 (以下稱 「上訴申請人」或「丈夫」) 就有關訟費命令的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本案源於呈請人(以下稱 「上訴答辯人」或 「妻子」)的離婚呈請和附屬濟助申請。在案件的初期,妻子是由楊振文律師行代表。本庭就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曾於2019年5月29日進行第一次排解財務糾紛的初次會見,當時妻子已改由現時的陳氏律師行代表。在該次聆訊中,本席批准妻子的代表律師於7天內存檔及送達以中文撰寫的問卷,並命令丈夫須於問卷送達的28天內作出書面回答。本席同時將初次會見押後至2019年9月20日作進一步處理。

3.妻子代表律師於2019年6月5日存檔有關的問卷,但丈夫在收到問卷後並沒有根據命令作出回答。在2019年9月20日的第二次初次會見中,本席詢問丈夫為何沒有遵守有關回答問卷的法庭命令,丈夫說他拒絕回答該問卷的原因是他已將所有文件交給妻子的前代表律師,因此他不會再作出回答。

4.就丈夫的這個解釋,本席留意到在法庭的紀錄中,妻子的前代表律師(即楊振文律師行)並沒有存檔過任何問卷,亦沒有任何證據丈夫真的將 「所有文件」交給了妻子的前代表律師,因此本席對於丈夫的解釋是存有很大的疑問。無論如何,本席已於2019年5月29日明確命令丈夫須回答妻子現時代表律師(即陳氏律師行)的問卷,因此無論丈夫有否將文件交給妻子的前代表律師,他仍有責任就妻子現任律師的問卷作出回答。

5.由於本席並不接受丈夫拒絕回答問卷的解釋,因此本席將案件押後至2020年1月29日,並再次命令丈夫須於28天內,就妻子代表律師的問卷作出回答。由於丈夫並沒有遵守法庭2019年5月29日的命令以致案件需要押後,因此本席同時命令丈夫支付該次聆訊的訟費。由於妻子是有法律援助的,本席並沒有將訟費金額作出即時的評定。

6.從法庭的紀錄可見,丈夫於2019年12月13日發出傳票,要求法庭就2019年9月20日的訟費命令頒發上訴許可。

7.在他的上訴理由擬本中,丈夫說妻子沉迷股票買賣,欠下巨款而做出衝動和愚蠢的行為。他反對妻子的家暴指控。最後,他說收到妻子的 「律師行收費,共$55,740」,這費用不應由他支付,他亦沒有能力支付。

8.在丈夫的陳述書/陳詞大綱中,他說經營的小店嚴重虧損,他未能負擔該$55,740的律師費,因此他懇請法庭能豁免他訟費。

9.丈夫亦存檔誓章,說他於2019年11月25日才收到妻子律師收費信,致電家事法庭才知可作上訴的手續,所以他才遲了作出上訴許可申請。

判決及理由

10.本席考慮過丈夫的申請理由後,拒絕頒發上訴許可,理由是:

(1)  有關非正審命令的上訴時限是14天:《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b)條規則 。有關的訟費命令是於2019年9月20日發出,於2019年11月7日加蓋印章和存檔,因此,當丈夫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時(即2019年12月13日),他是遲了22天。本席認為丈夫就有關的延誤未能提出一個合理的解釋,因此,本席不會頒發一個延展上訴期限的批准。

(2)  法庭在處理有關訟費的命令時,是行使法庭的酌情權。就這訟費命令而言,本席是在丈夫拒絕遵守法庭命令(即有關回答問卷的命令)時,而導致案件需要押後的情況下,才命令丈夫須支付該次聆訊的訟費。本席認為丈夫沒有一個合理勝訴的機會,去推翻這訟費命令。

(3)  有關的訟費命令只牽涉責任問題,與訟費的金額無關。如丈夫反對有關的訟費金額,他可要求訟費評定官作出評定。丈夫說他無力支付訟費金額並不能構成一個合理的上訴理由。

(4)  本席認為本案沒有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以令本席頒發上訴許可。

\總結和命令

11.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丈夫沒有延誤申請的合理解釋;他的上訴申請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本案亦沒有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本席拒絕丈夫的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他的傳票。

訟費

12.由於丈夫的申請失敗,他應支付妻子的訟費,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有關的法律援助規則作出評定。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由陳氏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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