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對 胡

Case No.FCMC 15639/2018[2021] HKFC 149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2 Aug 2021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

FCMC 15639 / 2018

[2021] HKFC 1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15639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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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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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模式 : 基於書面陳詞
判決日期 : 2021年 8 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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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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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答辯人 (以下稱 「上訴申請人」或「丈夫」) 就有關更改臨時贍養費命令的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本案源於呈請人(以下稱 「上訴答辯人」或 「妻子」)的離婚呈請和附屬濟助申請。本席曾於2019年5月29日頒令丈夫支付兩名兒子的臨時贍養費10,000元(即每名5,000元)。妻子於2020年1月10日發出傳票,要求將臨時贍養費金額提升至16,000元,即每名兒子各8,000元。本席考慮過雙方的誓章証據和陳詞後,於2021年6月29日頒令將有關的臨時贍養費金額提升至16,000元(即每名兒子8,000元),有關的裁決理由,可見於當天所頒發的判案書內。

3.丈夫於2021年7月13日發出傳票,要求上訴許可。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4.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63A. 上訴許可

……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 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5.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丈夫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特別的理由,才可批準上訴許可。

裁決

6.從丈夫所存檔的傳票、上訴理由擬本和陳詞大綱可見,丈夫現時所持的上訴理由是: 妻子的代表律師教唆或指使犯罪: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C)及(D),或提交虛假或宣誓偽造文件給法院,誤導法官。

7.本席認為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毫無道理,不予接納。本席亦認為他沒有任何合理的上訴勝訴機會,或本案有其他秉行公義的理由應給予上訴許可,因此,本席撤銷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8.由於丈夫的申請失敗,他應支付妻子的訟費,本席將妻子的訟費金額評定為300元,即時支付。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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