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對 胡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5639/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June 2021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interim maintenance – variation of order – changed circumstances – housing costs – financial capacity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1 – Wife applied to increase interim maintenance from HK$10,000 to HK$16,000 monthly due to new rental costs of HK$12,000 – Husband claimed financial hardship but company accounts showed significant balance – Court held husband had ability to pay extra HK$6,000 – Application granted – Maintenance increased to HK$16,000 monthly from 1 July 2021 – Costs awarded to Wife assessed under Legal Aid Rules
Legal issues: 更改臨時贍養費
Outcome: Application granted; interim maintenance increased from HK$10,000 to HK$16,000 monthly
Cites 1 case
|
FCMC 15639/2018 [2021] HKFC 1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15639宗 ————————————————
----------------------- 判 案 書 (更改臨時贍養費) ----------------------- 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呈請人 (以下稱「妻子」) 就更改臨時贍養費命令的申請。 2.雖然答辯人 (以下稱「丈夫」) 反對有關的申請,存檔了反對誓章,但他並沒有交付書面陳詞,但無論如何,本席仍會就他在誓章中的說法作出考慮。 背景 3.訴訟雙方於1995年結婚。 4.雙方在婚姻期間育有兩名兒子:
現時兩名兒子與妻子同住,二兒子仍由妻子照顧。 5.妻子於2018年基於丈夫的行為提出離婚呈請,但丈夫反對。雙方經過商討後,最後同意以兩年分居為基礎以解除婚姻關係,並已獲法庭批准,另開新案 (FCMC 3198/2021) 進行有關的離婚呈請程序。 6.雙方就二兒子的管養權問題未能取得完全協議,因此,法庭已定於2021年9月2日進行排解兒童糾紛聆訊。 7.至於附屬濟助方面,法庭曾於2019年5月29日頒令丈夫支付兩名兒子的臨時贍養費10,000元,即每名兒子每月5,000元。但妻子於2020年1月10日發出傳票,要求將臨時贍養費金額調高至每月16,000元,即每名兒子8,000元。丈夫反對申請,因此本席指令雙方存檔誓章及書面陳詞,並將申請押後裁決。 法律 8.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9.基於以上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 妻子現時的經濟狀況 10.妻子現年48歲,她在2019年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表示為一名補習導師,月入約5,500元。但從她最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來看,她現時報稱是一名家庭主婦,沒有收入。妻子在2019年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文件夾78頁) 列出兩名兒子的每月支出為17,055.33元:
11.但從妻子現時的支持誓章內容可見,她說當10,000元臨時贍養費令頒發時,她是免費寄居於朋友的單位中,但朋友已於2019年7月起收回該單位,因此,妻子與兩名兒子需另找居所。妻子說現時所租下的居所每月租金為12,000元(文件夾173-174頁) ,由於這是事實上的重大改變,她現時要求丈夫增加每月6,000元的臨時贍養費,以支持兩名兒子的臨時需要。 丈夫的反對誓章 12.丈夫存檔了他的反對誓章(文件夾206-215頁) 。他基本的說法是他沒有能力支付這每月額外臨時贍養費6,000元,他甚至說這6,000元對他來說是一個天文數字。他亦說在妻子離開前婚姻居所後,他已向銀行借貸了150,000元及向丈夫母親借了80,000元,以償還妻子所欠財務公司的款項。在過往兩年間,由於他需支付每月臨時贍養費10,000元,他已用完一生積蓄,還欠下律師費和法院訟費約100,000元,因此他反對妻子這次的申請。再者,他不明白為何妻子會用這麼多生活費,他希望妻子能減少開支,戒除吸煙習慣,和不要再用大兒子的銀行戶口買賣股票。至於誓章的餘下部份是有關丈夫與兒子的探視問題,本席不打算在這裡作出討論。 13.從丈夫在2019年所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文件夾5-60頁) 來看,丈夫現經營一間電腦公司,月入約10,000元。至於支出方面,他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文件夾20頁), 是這樣陳述的: 一般開支
討論 14.如純粹以以上的數字計算,丈夫似乎在收入和支出間未能取得平衡。但本席在考慮丈夫的這些證據時,留意到以下幾點:
15.本席考慮過以上的事實後,信納妻子和兩名兒子的臨時需要是有所增加,即他們要額外支付每月租金12,000元。當然,本席同意如雙方能找到一個方案,如丈夫暫時搬離前婚姻居所,從而令妻子及兒子可搬回前婚姻居所居住,這亦不失為一個解決妻子和兒子臨時居住需要的合理方案。但在雙方有這方面的協議前,本席同意妻子和兒子的臨時居住需要,是一個急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16.本席考慮過丈夫的財政狀況,雖然他說沒有能力支付額外的臨時贍養費,但本席從他公司的經營狀況來看,他的經濟狀況理應不是如他的所說的那麼差,因此,本席認為丈夫是有能力支付這額外臨時贍養費6,000元。 命令 17.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命令丈夫須於每月1日支付兩名兒子的臨時贍養費16,000元(即每名8,000元) ,由2021年7月1日開始,直至法庭進一步命令為止。 訟費 18.妻子的申請成功,應得到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援規則評定。
呈請人: 由楊振文律師行張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1563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