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風願 對 香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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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日期為2019年11月26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填上: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3505/2019[2020] HKCFI 47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Mar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3505/2019

[2020] HKCFI 4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35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梁風願  
   
建議答辯人 香港政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內庭聆訊
頒下判決書日期 : 2020年3月18日

判決書

引言

1.在日期為2019年11月26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填上:

「政府一筆過之津貼,只有居港少於七年之居民有申領資格。居港優於七年之香港身份證持有人,沒有平等參與機會。」

2.儘管申請人沒有在表格86中清楚指出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從申請人的誓章看來,他針對的是香港政府向市民「發放港幣6,000元」的政策,忽略了居港多於7年的香港身份證持有人,並挑戰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3.申請人沒有按香港法例第4A章 《高等法院規則》第 53 號命令第 3(2)(a)(iii) 條規則規定,在表格86中述明或識辨所尋求的濟助或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

背景資料

4.近年涉及政府「發放港幣6,000元」的政策,為兩項同於2011年提出,但向不同的合資格人士派發港幣6,000元的計劃,分別是 (i)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負責向年滿18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發放一次性港幣6,000元的計劃「6,000元計劃」及 (ii) 由關愛基金負責的「為低收入家庭新來港定居的成年成員提供一次性津貼」的計劃 (「新來港津貼計劃」)。

(i)  6,000計劃

5.2011年3月,時任財政司司長宣佈對《2011-12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作出數項調整,其中包括建議向在合資格日期 (即2012年3月31日) 或以前年滿18歲 (「年齡準則」) 並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身份證準則」) 的人士每人發放一次性港幣6,000元,以藏富於民。

6.政府於2011年7月8日獲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撥款後,開始實施$6,000計劃。合資格人士須在2011年8月28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經由銀行或香港郵政登記,經核實符合資格準則的登記人,方可獲發款項。自2011年8月28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共有約612萬人成功登記,約35,000個登記因登記人不符合計劃的資格準則而被拒絕。就身份證準則而言,考慮到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包括不同類別的人士,例如新來港人士、輸入勞工,以及其他來港工作或就學的人士等,將持有非永久居民身份證的人士納入計劃,未必符合藏富於民的目的。如果計劃只涵蓋某一部分持有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則未必有法律上的理據作出如此區分。因此,計劃不涵蓋持有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

7.$6,000元計劃已經完成,合資格人士亦已獲發有關款項。

8.申請人曾就$6,000計劃遞交申請,由於他不符合計劃的資格準則 (原因是他「在2012年3月31日持有的是香港居民身份證,而非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因此其申請被拒絕。

(ii)      新來港津貼計劃

9.2011年3月,時任財政司司長除了宣佈$6,000計劃外,還建議另外撥款幫助有經濟需要的非永久性居民,由關愛基金處理。

10.關愛基金成立的主要目的,是為經濟上有困難的市民提供援助,特別是那些未被納入社會安全網,或身處安全網卻又有一些特殊需要未能受到照顧的人。新來港人士是關愛基金的目標援助對象之一。

11.新來港津貼計劃依上述目的定義出何謂「新來港定居人士」,即「在2012年3月31日已來港定居未滿七年而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的下列人士」-

(1)  持有單程證從內地來港;

(2)  擁有香港入境權或可在港無條件逗留;或

(3)  以受養人身份在香港逗留 (而其保證人屬香港永久居民,或擁有香港入境權或可在港無條件逗留的非永久性居民)。

12.考慮到各人的適應期會有異,計劃以「在港定居未滿七年」為界。此外,由於關愛基金的目的是援助經濟上有困難而需要照顧的人士,計劃不會「一刀切」為所有新來港人士提供津貼,確保有需要的低收入人士 (以住戶的整體經濟狀況為準則) 才能受惠於新來港津貼計劃。

13.新來港津貼計劃由關愛基金秘書處負責執行,其工作包括接收及審批申請、處理公眾查詢及發放津貼。新來港津貼計劃於2011年10月3日起接受申請,最後申請日期為2012年6月30日。新來港津貼計劃的相關工作已於2013年底完成,計劃的餘款 (約3億港元) 已按原定程序歸還政府庫房。

14.根據民政事務局的記錄,申請人從未就新來港津貼計劃提出申請。

討論

15.在處理司法覆核申請時法庭沒有權力制定或修改有關政府部門或官員就「6,000元計劃」及「新來港津貼計劃」所製定的相關政策。法庭只可考慮,有關政府部門或官員的決定是否欠缺合法基礎或《溫士伯里》的不合理 (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或程序不公平。

16.此外,在黎同志訴香港郵政署長(民事上訴案件2011 年第 134 號,2012年1月6日),上訴法庭在它的判案書第 15至17段中指出:

「[15] 司法覆核並非一項工具令法庭能解決社會上、個人和政府及其他公營機構的所有糾紛。

[16] 司法覆核只是容許法庭對下一級法庭、審裁機構及行使公權的機構施行管轄司法權,確保它們的決定是合法、符合法定程序及合理的。

[17]  法庭並非要替代上述機構履行職務或行使權力,亦非要考慮它們的決定是好還是不好。法庭只能在它們的決定是非法的、或是越權的、或是全不合理的、或在作出決定過程時,沒有符合適當的法定程序時,才能干預。法庭不會處理假設性的問題,亦不會作出一些沒有後果的裁決。」

17.就本案而言, $6,000計劃及新來港津貼計劃為政府針對不同類別人士而推出的社會福利政策,兩者的目的和準則也不同。本案涉及的福利政策屬於行政機關的合法權限內。有關政府部門或官員的決定並非欠缺合法基礎或《溫士伯里》的不合理 (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或程序不公平。

18.如果申請人挑戰的是$6,000計劃及 / 或新來港津貼計劃的政策原意,甚或要求法庭予以濟助,擴闊兩項計劃,以涵蓋「居港多於7年的香港身份證持有人」,此等乃政府資源分配及福利政策事宜,法庭應給予行政機關較大的酌情餘地。以 (i) 在2012年3月31日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關於$6,000計劃) 或 (ii) 在2012年3月31日已來港定居未滿七年而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 (關於新來港津貼計劃) 作為劃線基礎,並不構成對某類市民歧視的情況 (見Fok Chun Wa v Hospital Authority (2012) 15 HKCFAR 409)。

19.總括而言,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並非可合理地爭辯,亦非具有真實成功機會。

20.此外,申請人嚴重逾期提出此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但未有解釋延誤原因或申請延展提出該申請的期限:

(1)  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 21K條第 (6) 款及《高等法院規則》第 53號命令第 4 條,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須從速提出,並無論如何均須在申請理由首次出現的日期起計三個月內提出。

(2)  $6,000計劃及新來港津貼計劃均始於2011年,並於2012年截止申請。$6,000計劃及新來港津貼計劃均已結束。

(3)  申請人的$6,000計劃申請於2012年4月27日被拒,$6,000計劃秘書處已於2012年6月13日回覆申請人的書面申述。

(4)  申請人從未就新來港津貼計劃提出申請。

(5)  而申請人於2019年11月26日才向法庭存檔其表格 86,遠遠超出了《高等法院規則》第 53號命令第 4 條提及之時限。

(6)  申請人完全沒有解釋他逾期提出此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原因。

21.法庭並不認為有好的理由延展提出本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的期限。

處置

22.法庭拒絕延展提出本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的期限並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

  ( 周家明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