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風願 對 香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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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日期為2019年11月26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填上: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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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3505/2019 [2020] HKCFI 4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35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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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引言 1.在日期為2019年11月26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填上:
2.儘管申請人沒有在表格86中清楚指出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從申請人的誓章看來,他針對的是香港政府向市民「發放港幣6,000元」的政策,忽略了居港多於7年的香港身份證持有人,並挑戰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3.申請人沒有按香港法例第4A章 《高等法院規則》第 53 號命令第 3(2)(a)(iii) 條規則規定,在表格86中述明或識辨所尋求的濟助或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 背景資料 4.近年涉及政府「發放港幣6,000元」的政策,為兩項同於2011年提出,但向不同的合資格人士派發港幣6,000元的計劃,分別是 (i)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負責向年滿18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發放一次性港幣6,000元的計劃「6,000元計劃」及 (ii) 由關愛基金負責的「為低收入家庭新來港定居的成年成員提供一次性津貼」的計劃 (「新來港津貼計劃」)。 (i) 6,000計劃 5.2011年3月,時任財政司司長宣佈對《2011-12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作出數項調整,其中包括建議向在合資格日期 (即2012年3月31日) 或以前年滿18歲 (「年齡準則」) 並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身份證準則」) 的人士每人發放一次性港幣6,000元,以藏富於民。 6.政府於2011年7月8日獲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撥款後,開始實施$6,000計劃。合資格人士須在2011年8月28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經由銀行或香港郵政登記,經核實符合資格準則的登記人,方可獲發款項。自2011年8月28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共有約612萬人成功登記,約35,000個登記因登記人不符合計劃的資格準則而被拒絕。就身份證準則而言,考慮到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包括不同類別的人士,例如新來港人士、輸入勞工,以及其他來港工作或就學的人士等,將持有非永久居民身份證的人士納入計劃,未必符合藏富於民的目的。如果計劃只涵蓋某一部分持有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則未必有法律上的理據作出如此區分。因此,計劃不涵蓋持有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 7.$6,000元計劃已經完成,合資格人士亦已獲發有關款項。 8.申請人曾就$6,000計劃遞交申請,由於他不符合計劃的資格準則 (原因是他「在2012年3月31日持有的是香港居民身份證,而非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因此其申請被拒絕。 (ii) 新來港津貼計劃 9.2011年3月,時任財政司司長除了宣佈$6,000計劃外,還建議另外撥款幫助有經濟需要的非永久性居民,由關愛基金處理。 10.關愛基金成立的主要目的,是為經濟上有困難的市民提供援助,特別是那些未被納入社會安全網,或身處安全網卻又有一些特殊需要未能受到照顧的人。新來港人士是關愛基金的目標援助對象之一。 11.新來港津貼計劃依上述目的定義出何謂「新來港定居人士」,即「在2012年3月31日已來港定居未滿七年而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的下列人士」-
12.考慮到各人的適應期會有異,計劃以「在港定居未滿七年」為界。此外,由於關愛基金的目的是援助經濟上有困難而需要照顧的人士,計劃不會「一刀切」為所有新來港人士提供津貼,確保有需要的低收入人士 (以住戶的整體經濟狀況為準則) 才能受惠於新來港津貼計劃。 13.新來港津貼計劃由關愛基金秘書處負責執行,其工作包括接收及審批申請、處理公眾查詢及發放津貼。新來港津貼計劃於2011年10月3日起接受申請,最後申請日期為2012年6月30日。新來港津貼計劃的相關工作已於2013年底完成,計劃的餘款 (約3億港元) 已按原定程序歸還政府庫房。 14.根據民政事務局的記錄,申請人從未就新來港津貼計劃提出申請。 討論 15.在處理司法覆核申請時,法庭沒有權力制定或修改有關政府部門或官員就「6,000元計劃」及「新來港津貼計劃」所製定的相關政策。法庭只可考慮,有關政府部門或官員的決定是否欠缺合法基礎,或《溫士伯里》的不合理 (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或程序不公平。 16.此外,在黎同志訴香港郵政署長(民事上訴案件2011 年第 134 號,2012年1月6日),上訴法庭在它的判案書第 15至17段中指出:
17.就本案而言, $6,000計劃及新來港津貼計劃為政府針對不同類別人士而推出的社會福利政策,兩者的目的和準則也不同。本案涉及的福利政策屬於行政機關的合法權限內。有關政府部門或官員的決定並非欠缺合法基礎,或《溫士伯里》的不合理 (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或程序不公平。 18.如果申請人挑戰的是$6,000計劃及 / 或新來港津貼計劃的政策原意,甚或要求法庭予以濟助,擴闊兩項計劃,以涵蓋「居港多於7年的香港身份證持有人」,此等乃政府資源分配及福利政策事宜,法庭應給予行政機關較大的酌情餘地。以 (i) 在2012年3月31日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關於$6,000計劃) 或 (ii) 在2012年3月31日已來港定居未滿七年而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 (關於新來港津貼計劃) 作為劃線基礎,並不構成對某類市民歧視的情況 (見Fok Chun Wa v Hospital Authority (2012) 15 HKCFAR 409)。 19.總括而言,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並非可合理地爭辯,亦非具有真實成功機會。 20.此外,申請人嚴重逾期提出此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但未有解釋延誤原因或申請延展提出該申請的期限:
21.法庭並不認為有好的理由延展提出本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的期限。 處置 22.法庭拒絕延展提出本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的期限,並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