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啟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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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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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51/2019 [2020] HKDC 1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7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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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 2.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3.於2019年3月10日晚上約8時36分,被告人駕駛登記號碼為VY6107的輕型貨車,沿香港灣仔會議道西行線行駛,至會議道與博覽道東交界。 4.上述交界處正進行一些道路工程,其中會議道西行線接近交界處的路段,設有三條行車線,最左一條規定左轉,另外兩條(中線及右線)規定只可直駛。路段的地面設有標記作指示,交界處前有一組顯示駕駛者通行權的交通燈,而交通燈下方亦設有一“不准右轉”的標誌。 5.事發時,被告人沿會議道右線駕駛至上述交界處,交通燈號為綠色,指示被告人可以前進,但被告人卻直接右轉駛入博覽道東,違反道路標記及交通標誌。 6.被告人駛入博覽道東後會駛過一個行人過路處,當時行人燈號為閃動綠燈,兩名行人魯小玉及黃琨(傷者1及2)從右至左急步走出,在行人過路處中線近左線位置被被告人的輕型貨車撞倒,其中傷者2被困車底,需由消防員救出;事後二人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 7.傷者1及2均受到嚴重身體傷害。其中傷者1的傷勢包括:
8.另一方面,傷者2的傷勢包括:
9.事發路段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事發時現場光線充足,路面乾爽,交通流量中等。 10.被告人現承認,事發時他危險駕駛汽車,引致兩位行人身體到嚴重傷害。 被告人背景 11.被告人現年39歲,已離婚,與前妻育有一對子女,分別為5歲及8歲。被告人接受教育至中五,早年從事貿易生意,近年轉職客貨車司機,月入約港幣22,000元。被告人現與父母同住,他需供養父母,亦需負責前妻及子女的生活,是家中經濟支柱。 12.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亦從沒有任何交通定罪紀錄,只有三項定額罰款紀錄。 輕判請求 13.辯方陳詞指,現場是一段正在進行工程的路段,因此路面情況較複雜,而發生意外的路口也是臨時以水馬搭建,較易令駕駛者作出錯誤的判斷,而被告人的錯誤判斷維時只有兩至四秒,屬短暫的錯誤。 14.辯方指,除了被告人有忽略交通標誌及現場為行人過路處外這兩點外,本案中沒有其他加刑因素,事發時被告人沒有超速,沒有受酒精或藥物影響,更沒有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15.辯方說被告人事後非常後悔,對有兩位行人受傷感到歉疚,亦對於不能照顧家人一段時間感到內疚及傷心。另一方面,被告人的家人對他非常支持,他們均表示被告人是負責任的兒子及父親,對家人尤其一對子女非常疼鍚,家人希望法庭可輕判被告人,讓他可盡兒子及父親的責任。 判刑考慮 16.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均是非常嚴重的控罪,原因顯而易見,每個人都會是道路使用者,不論是作為駕駛者或是行人,因此謹慎的使用道路是每個人應有的基本責任,尤其是駕駛者,一時的疏忽或心急引致意外,可能令別人永久傷殘甚至失去生命。因此,處理有關案件,法庭除了要令犯罪者得到相稱的懲罰外,亦要顧及傷者及社會整體的感受,更要能阻嚇其他道路使用者,不可因一己方便而傷害別人的生命或健康。 17.在一宗新近的判刑覆核案件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2019] HKCA 1459, CAAR 5/2018,上訴庭對與本案相同的控罪作出了詳細並具指引性的判刑分析,辯方在求情時也有引用。 18.簡而言之,本庭完全同意上訴庭在Chu Wing Yin Christine一案中的分析,判詞中指,若是故意衝紅燈的案件,合適的判刑起點應為監禁24個月。本案中被告人並沒有違反燈號,但他不理會路面上的標記及設於交通燈下方的不能右轉標誌,法庭認為被告人的錯誤是嚴重的。從事發時行車紀錄儀拍攝到的片段可見,被告人進入事發行人過路處前,可清楚看見有行人正在過路,亦可看到地上的行人過路線。被告人要到了發生碰撞後才減速,可見他在轉向時除了違反了交通標誌外,亦沒有對前方有足夠的專注,否則他在到達行人過路線前多少會減速甚至刹車。 19.小心考慮後,法庭認為本案中被告人駕駛的危險程度比Chu Wing Yin Christine一案的被告人稍高。 20.另一方面,從辯方向法庭陳述現場的路面情況,指現場由於修路,交通路線較複雜,可能較易令駕駛者造成錯判。考慮現場的地圖及相片後,雖然法庭認為駕駛者有責任在不熟悉的路段格外小心,但考慮到被告人良好的交通紀錄,法庭接納本案中被告人的錯誤是一個短暫的錯誤判斷及失去專注,而非故意的危險行為。 21.量刑時,法庭考慮了本案所有的情況、被告人的背景、他的良好品格及辯方的求情,最終法庭認為本案的嚴重程度與Chu Wing Yin Christine一案相若,因此法庭以監禁18個月為判刑起點,被告人在初次答辯已表示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因此被告人的判刑為監禁12個月。另外,考慮本案所有情況後,法庭命令被告人被取消駕駛資格3年,及必須在取消駕駛資格期滿前最後3個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才可領回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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