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學紅 對 梅力文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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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以2019年9月17日的判決書(下稱「 該判決書 」)駁回伍先生就聆案官宋泳琛於2018年3月26日頒下的同意命令提出的逾期上訴,並命令伍先生即時支付醫院管理局的訟費。伍先生不服本席的判決,在2019年11月18日呈交一份上訴書。本席以2019年11月26日的信件提醒伍先生所有的申請都需要以傳票提出。伍先生於是在2019年12月11日發出傳票(下稱「 該傳票 」),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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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PI 2532/2014[2020] HKDC 23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Apr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PI 2532/2014

[2020] HKDC 2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4年第253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NG HOK HUNG (伍學紅)  

第一被告人 MUI LIK MAN WILFRED (梅力文)  
(已中止)     
第二被告人 HOSPITAL AUTHORITY (醫院管理局)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余啟肇
書面陳詞日期: 2020年4月6日 (第二被告人)
  2020年4月17日 (原告人)
判決書日期: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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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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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以2019年9月17日的判決書(下稱「該判決書」)駁回伍先生就聆案官宋泳琛於2018年3月26日頒下的同意命令提出的逾期上訴,並命令伍先生即時支付醫院管理局的訟費。伍先生不服本席的判決,在2019年11月18日呈交一份上訴書。本席以2019年11月26日的信件提醒伍先生所有的申請都需要以傳票提出。伍先生於是在2019年12月11日發出傳票(下稱「該傳票」),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

2.伍先生就該判決書的上訴期限已經在2019年10月15日屆滿。換言之,伍先生這次的上訴許可申請逾期了差不多有8個星期。即使本席以上訴書的日期作準,他也遲了超過一個月。

3.由於疫情影響,本席未能於原定日子開庭審理該傳票。為了避免過度延誤,本席在2020年3月23日作出指示,以書面形式處理該傳票。在本判決書中,本席會沿用該判案書中的所有簡稱,並依賴該判案書中的事實背景。

上訴許可申請

有關法律原則

4.《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規定:—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5.第63A(2)(a)條中“有合理機會得直”這一個元素,是指上訴得直的機會必須為“合理”,而所擬提出的上訴不能是“毫無理據”的: 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

6.就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的考慮因素,本席在該判案書的第2段已經交代過,在本申請同樣適用。

討論及分析

7.伍先生是次申請逾期了一段不算短的時間,屬於一個嚴重的延誤。本席首先要考慮他逾期的理由。在伍先生的上訴書及書面陳詞中,他都沒有交代具體的逾期理由。他只聲稱是基於上一次逾期同樣的多項理由。他說他沒有正式的法律代表,只好自行四出查詢法律意見,因而錯過了時限。

8.本席不能接納他的解釋。根據該判決書記錄,伍先生就上一次的逾期只是在庭上提出他要到2019年4月16日才發現有需要上訴。這並不可能是他今次申請延誤的理由。無論如何,既然伍先生有上一次的逾期經驗,他理應明白到逾期申請是會影響他的上訴勝訴機會。他應該確保他這次的上訴許可申請是在限期前提出。本席認為他不能提出任何實質的理由。

9.關於他的上訴理由,伍先生提及在本案中,他是一個真正的苦主,因醫療事故而蒙受傷害及損失。他強調他的申索是有理據的。本席認為這和他有沒有合法的理由推翻該命令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10.本席拒絕接納伍先生對彭律師的指控,並否定他聲稱他簽署該傳票之前受到彭律師的口頭虛假陳述影響,最終本席確立該命令的合法性。本席判決的主要原因是伍先生聲稱的口頭虛假陳述和該命令的附表的明確規定恰恰相反。而本席接納彭律師的陳述,她作為醫管局的代表律師及聆案官在聆訊當天都有清楚解釋該命令的附表有關的條款給伍先生。本席認為彭律師所說合乎情理,也有聆案官的紀錄支持。

11.本席不認為彭律師曾經作出任何口頭虛假陳述,而彭律師及聆案官都有確認伍先生明白該命令的內容。伍先生未能提出任何有力的理據,說服本席在這裁斷中犯了什麼錯誤。本席不認為他的上訴有合理的得直機會。

12.另外,伍先生對法庭處理他的逾期上訴有許多指控,但全都只是流於空泛的負面評語,沒有具體的細節,並不會對他的上訴有任何幫助。本席不認為有需要在這裡處理他的批評。

13.最後,伍先生投訴本席錯誤評定醫管局的訟費為港幣2萬多元。這明顯是伍先生的誤會。本席只是判令伍先生支付醫管局就他逾期上訴的訟費,並沒有評定實際金額。

結論

14.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伍先生沒有良好的理由逾期作出上訴許可申請,而本席認為他的上訴沒有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不認為有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令伍先生應該獲得批准上訴。本席駁回他的申請 。

15.醫管局作為勝方可以獲得訟費,由伍先生馬上支付。醫管局在書面陳詞中夾附了一份訟費陳述書,希望本席循簡易程序評定它的訟費。伍先生沒有反對本席以簡易程序評定訟費,他只指出醫管局提出的港幣2萬多元的訟費是「誇大濫收」。

16.本席仔細考慮過該訟費陳述書。本席認為彭律師獨自可以應付這個簡單的申請,而她和醫管局聯絡1小時便足夠了。至於處理及準備有關該傳票的文件的時間,彭律師花5 小時是合理的。

17.所以,本席評定醫管局的訟費為港幣15,000 元正。

  ( 余啟肇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 由肯尼狄律師行律師彭傲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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