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旭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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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他的較輕答辯不獲控方接納。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35/2019[2020] HKDC 28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Apr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35/2019

[2020] HKDC 2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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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旭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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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0年4月14日
出席人士: 陳敏兒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希仕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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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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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他的較輕答辯不獲控方接納。

2.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並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案情

3.案發在香港鴨脷洲大街,該處為單線單程路,被告人駕著一輛學童小巴,右轉後撞到一名過路女子(死者),死者倒地,頭部受創,送院後不治。

4.事發時,被告人的車速僅高於每小時20公里。

5.本席經審訊後裁定,被告人的駕駛過失是過於專注右邊大約三秒,而沒兼顧其他方位,他當時正在右轉,被告人不是為駕駛意外的事情分神,他只是過度專注望右大約三秒而忽略兼顧其他方位,以致看不到剛巧在車前過路的死者,這屬一時缺乏適當的專注及謹慎。

案底

6.被告人現年67歲,他自1978年領有車牌,在1985年有一次魯莽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紀錄,他當時在裁判署被判罰款及停牌。除此之外,被告人沒有其他定罪紀錄,他甚至沒有定額罰款紀錄。

求情

7.被告人駕駛校巴大約三十年,律師說此次意外後,被告人已沒有駕車,靠子女供養及積蓄生活,他和太太及兩名女兒同住。

8.律師說被告人在意外後深感不安,沒有再駕駛,亦不打算再揸車,他自2019年2月起已沒續領車牌。

9.律師指出被告人在事發時駛得很慢,他只是一時不留神,看不到死者過路,律師希望法庭對被告人作出輕判。

判刑

10.被告人今次的駕駛過失僅在於他轉右彎時過度關注右邊的情況,在他望右大約三秒期間,他沒有同時兼顧其他方位,剛巧75歲的死者從左面行人路出來,在幾秒間走到馬路中,來到死者的小巴面前,人車相撞起來,死者倒地,頭部受創而死。

11.今次意外的結果是嚴重的,有人死亡,但被告人的駕駛過失只屬不小心駕駛,不致要坐牢。

12.本席以4,500元為罰款起點,被告人一早承認不小心駕駛,可獲三分一判刑寬減,本席判被告人罰款3,000元。不過,本席要取消被告人的駕駛資格4個月,期間被告人不得駕駛任何類型車輛,並須在停牌期最後3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停牌令由今日起生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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