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俊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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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6年11月22日,警方往被告人的住所搜查,在他的手提電腦及桌面電腦內,找到一共一百五十七段錄像及一張照片,全是兒童色情物品。那一百五十七段錄像其中十六段是從另外的一百四十一段的部分複製出來,那張照片也是由那一百四十一段其中一段錄像複製出來的。

Case No.DCCC 228/2019[2020] HKDC 16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Apr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28/2019

[2020] HKDC 1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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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俊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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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0年4月1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阮慧儀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耀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黃曹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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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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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案情

2.2016年11月22日,警方往被告人的住所搜查,在他的手提電腦及桌面電腦內,找到一共一百五十七段錄像及一張照片,全是兒童色情物品。那一百五十七段錄像其中十六段是從另外的一百四十一段的部分複製出來,那張照片也是由那一百四十一段其中一段錄像複製出來的。

3.該一百四十一段錄像、十六段複製錄像和那張照片,依其內容的色情程度可作以下分類:屬第一級的有六十二段,其中三段為複製檔案;第二級的有三十八段,其中六段為複製檔案;第三級有三段;第四級有五十四段,其中七段為複製檔案,那張照片是從其中一段錄像複製出來的。

4.部分涉案的色情物品有以下特徵:—

(a) 五十七段錄像涉及多名兒童參與性行為;

(b) 二十六段錄像及那張照片涉及不戴安全套的插入;

(c) 十段錄像涉及把硬物插入兒童私處;

(d) 三段錄像涉及兒童被綑綁,關在籠內或給戴上手銬;

(e) 一段錄像描畫兒童哭泣及面露痛苦;

(f) 一段錄像涉及在兒童面上射精;

(g) 一段錄像涉及肛交;

(h) 一段錄像涉及獸交。

5.被告人被捕後向警方承認,他自2016年起從網上下載那些兒童色情物品,不需付款,最後一次下載是在2016年中。他下載只供自己覽閱,並無與人分享或上載上網。

案底

6.被告人現年28歲,犯案時為25歲。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7.辯方律師指,被告人的家庭狀況坎坷,他本有父母及一名姐姐,姐姐自幼罹患嚴重殘障,最終在2012年去世。父親勤奮工作,積勞成疾,2008年起患上多種嚴重疾病,在2019年初去世。母親一直操勞照顧家中的病人,在2006年亦患上癌症,雖然康復,但有後遺症,包括大小便失禁、腰痛、坐骨神經痛,需定期覆診。律師說,被告人在如此環境下生活須承受很大的壓力。

8.律師指,被告人在中五畢業後,一直勤奮工作,照顧家庭。他的親友在求情信中稱讚他為人勤奮顧家,本性不壞。

9.律師說,被告人自少缺乏自信,性格內向,常遭人欺凌,社交圈子狹窄,缺少朋友,遑論拍拖談情。他在枯燥及壓力下好奇上網,下載了涉案的色情物品,純作個人閱覽,沒和人分享或上載散佈。

10.律師指,案件發生在2016年,被告人被捕後距今已超過三年,他已知錯,立心改過。被告人自2019年7月初被還押至今已有九個月,他在獄中積極學習,為自己增值。律師希望法庭對被告人作出輕判,讓他盡快重新做人。

11.律師指,警方在2016年11月拘捕被告人,不過在二十八個月後(即2019年3月)才對被告人作出正式起訴。律師說,本案有一定的延誤。

12.律師提及兩宗案例,分別是CAAR 8 & 9/2009(SJ v Man Kwong Choi)一案和DCCC 156/2018(黃希樂案)。

13.律師指,本案涉及的兒童色情物品是一幅照片及一百四十一段錄像(不計那十六段複製檔案),其中屬第四級的是四十七段錄像和那幅照片;其餘屬第一級為五十九段錄像;屬第二級的有三十二段錄像;屬第三級的是三段錄像。

14.律師說,單以第四級色情物品的數量去看,本案比黃希樂案所涉及的八十八段還要少。

15.律師建議,本席以15個月為全案的基本判刑起點,因為涉案的色情物品涉及兒童,應加刑1個月。律師說,被告人盡早認罪,可獲應得的三分一判刑寬減。

16.律師說,法庭應考慮被告人的特別家庭狀況及控方在本案延誤檢控,應對他額外減刑兩三個月。

延誤

17.主控官呈上一張‘chronology of case’,說明警方及律政署所作的工作及用上的時間。簡單來說,警方用了一年八個月去完成調查,律政署又用了八個月去給予法律意見。

18.主控官說,兩個部門都工作繁重。不過,他承認本案用上的時間確實是多了一點,並不理想。

判刑

19.上訴庭在Man Kwong Choi一案訂下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指引:—

(a) 第一級物品,少量的,法庭可判處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及罰款;管有超過二十項物品,判監應為1至6個月。

(b) 第二級物品,即使只是管有數項,法庭也應對被告人判囚,最高可達9個月監禁;

(c) 第三級物品,法庭應視涉案的物品數量而定,判囚應在6至12個月之間;

(d) 第四級物品,即使被告人只是管有數項,判監應為12個月監禁,最高則可達36個月監禁。

20.辯方律師為被告人作出詳盡求情,提及他的性格及家庭狀況。看來,被告人是在枯燥及壓力大的生活下,亦對性有不當的好奇,在網上覽閱色情資訊,不智地下載涉案的錄像和複製有關檔案及相片。本席信納被告人對警方說,他下載有關色情物品只供自己閱覽,沒有與人分享或散佈出去。

21.不計那十六段複製錄像檔案及那張相片,另外的一百四十一段錄像可分為五十九段屬第一級、三十二段屬第二級、三段屬第三級和四十七段屬第四級。

22.本席考慮了涉案的兒童色情物品的數量和內容,注意到涉及的兒童估計年歲。另外,本席亦聽到律師為被告人所作的詳盡求情,包括被告人以前並無案底和他的家庭狀況。

23.本席認為,整案的判刑起點應為21個月監禁。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寬減。另外,警方和律政署在本案用上合共28個月才提出正式檢控,確是過長,造成延誤,本席為此給被告人減刑兩個月,最後判他入獄12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