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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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1] 罪罪名不成立,但較輕微的「不小心駕駛」 [2] 罪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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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49/2018 [2019] HKDC 3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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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 案情撮述 2.被告人在案發時為專線小巴司機,2017年11月17日黃昏在深水埗福華街(東南方向)近福華街與欽州街交界交通燈號前,福華街南行二線因交通燈號管制而停下車輛,是交通燈號前停定的第二部車。 3.由小巴停定後直至再次開始向前移動一刻,72歲的黎琼珠女士在小巴左方行人路上撿紙皮後拉著紙皮從行人路踏出行車路上,緩慢地步向小巴左前方車頭。當黎女士快將到達第二線及小巴左前方時,交通燈號由紅轉綠,被告人小巴前面的車輛開始向前移動,被告人也開始向前駛。因黎女士所處位置,小巴在移動時把她向前推,在數尺距離後跌倒並被小巴車輪輾過,最終因傷勢而不治。案發過程由附近店鋪的閉路電視鏡頭全程拍下。 4.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沒有在開車前留意到黎女士在車頭的駕駛態度不至危險駕駛的程度,但明顯地缺乏適當的謹慎及專注,裁定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求情陳詞 5.被告人現年67歲,沒有任何刑事定罪或交通定罪紀錄。一如本席在裁決理由書中形容,被告人過去的駕駛紀錄幾近完美。 6.被告人的太太、大女兒、小女兒和兒子在3封信件中交代被告人如何為了與家人分擔生活的擔子而兼職小巴司機。對於黎女士不幸離世他們都自責,認為若不用丈夫、父親工作就不會發生這次事件。 7.李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在案發後已經再沒有駕駛任何車輛,現在依賴$3,000社會津貼和孩子給予的生活費維生。被告人在案發後患上了「皮肌炎」,面部及胸口發炎,屢醫不好,相信與被告人在本案中所承受的壓力不無關係。 8.李大律師呈上3宗案例嘗試協助法庭判刑,當中兩宗為區域法院案件,皆為被告人審訊後裁定危險駕駛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分別判處罰款和社會服務令。 9.餘下的一件為上訴庭案件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Chiu Yu(梁朝宇),CAAR 5/2011。扼要而言,案例指出,在有人死亡的不小心駕駛案件的判刑中,法庭除了考慮駕駛者不小心駕駛的嚴重程度外,也應該考慮因駕駛者不小心而導致有人死亡的後果而訂立適當的刑罰。 判刑考慮 10.不小心駕駛罪的最高刑罰為第2級[3]罰款及監禁6個月。 11.無可否認,意外的錄影片段實在令人震驚。但是,本席必須以平靜和公平的心態處理判刑。 12.一如在裁決理由書中交代,黎女士的身型,步行路線及速度,被告人身處角度等均對意外的發生有一定影響。 13.然而,被告人開車時缺乏應有的專注,沒有在重要時刻見到黎女士,導致意外發生。以駕駛態度而言,被告人駕駛的不小心程度頗為嚴重。 14.黎女士已經過身,沒有任何辦法可以逆轉這事實。被告人對事件深表悔意。本席見到犯人欄內的被告人明顯地受事件困擾。 15.根據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人在55歲時開始轉為職業司機,然後在63歲時開始駕駛小巴。被告人患有150度的老花眼,但是沒有證據顯示意外的發生與被告人的視力有直接關係,而這也從來不是控方案情的基礎。 16.被告人將在3月份分別進行泌尿科、風濕病的斷層攝片檢驗。被告人的62歲太太則患有高血壓,將在4月進行檢查。被告人的8歲大孫子因出生時缺氧導致大腦性麻痺及嚴重的精神及生理傷殘,需定期複診,而被告人和太太則負責在他們的媽媽上班時負責接送及照顧5歲的女孫兒。 17.基於被告人的年紀,身體健康狀況,及他需要照顧太太和孫女兒,感化官認為被告人不適合接受社會服務令安排。 18.判刑原則當中包括給予被告人復康機會這元素。在聽過李大律師的求情陳詞,及閱讀過感化官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後,本席認為被告人已經因事件受到重大打擊,若再以即時監禁刑罰對待,以被告人的年紀和現時心態,他有可能從此一蹶不振,而被告人的家人也將因此而需要承受照顧孩子和被告人和他太太的沈重負擔。這不是本席願意見到的事情。 判刑 19.在作出整體考慮後,基於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的嚴重程度,本席採納3個月刑期為判刑起點,由於被告人一直表示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給予他3分之1量刑折扣,判監2個月。 20.然而,基於本案的相對特別案情和被告人的特殊個人背景,本席認為適合以緩刑處理被告人的刑期,因此命令刑期緩刑1年執行。被告人在緩刑期間不因干犯任何刑事罪行而被定罪及判刑的話,被告人就不用服刑。但若被告人在緩刑期間被定罪及判刑,則法庭有可能命令執行所有或部分刑期。 21.此外,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9條,命令取消被告人持有或領取任何駕駛執照的資格12個月,即時執行。 22.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72A條,命令被告人自費修習和完成一項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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