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迪 對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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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日期為2019年11月21日的判案書中,本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並頒下臨時命令,申請人須向警務處處長 / 律政司司長支付他們反對本上訴的訟費,數額將循簡易程序評估。除非申請人在14天内申請更改臨時命令,否則臨時命令將成為最終的命令。為了評估訟費的目的,警務處處長 / 律政司司長須在 28 天内存檔及送達一份訟費清單,而就警務處處長 / 律政司司長所申索的訟費數額,申請人須在其後的14天内存檔及送達其反對理由。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CACV 572/2018[2020] HKCA 331[2020] 2 HKLRD 52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0 May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572/2018

[2020] HKCA 3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572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 年第111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吳文迪  

建議答辯人 律政司司長  
建議有利害關係 警務處處長  
的一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20年5月20日

訟費判決書

1.在日期為2019年11月21日的判案書中,本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並頒下臨時命令,申請人須向警務處處長 / 律政司司長支付他們反對本上訴的訟費,數額將循簡易程序評估。除非申請人在14天内申請更改臨時命令,否則臨時命令將成為最終的命令。為了評估訟費的目的,警務處處長 / 律政司司長須在 28 天内存檔及送達一份訟費清單,而就警務處處長 / 律政司司長所申索的訟費數額,申請人須在其後的14天内存檔及送達其反對理由。

2.申請人沒有申請更改臨時命令。

3.在2019年11月28日,警務處處長 / 律政司司長存檔及送達一份訟費陳述書。[1] 申請人沒有存檔及送達其反對訟費陳述書的理由。

4.經過考慮警務處處長 / 律政司司長的訟費陳述書後,本庭以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為$150,000元。

( 林文瀚 ) ( 區慶祥 ) ( 周家明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副庭長 法官 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建議答辯人及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由律政司署理代表



[1] 陳述訟費金額為$210,4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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