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迪 對 律政司司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572/201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May 2020.
1. 在日期為2019年11月21日的判案書中,本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並頒下臨時命令,申請人須向警務處處長 / 律政司司長支付他們反對本上訴的訟費,數額將循簡易程序評估。除非申請人在14天内申請更改臨時命令,否則臨時命令將成為最終的命令。為了評估訟費的目的,警務處處長 / 律政司司長須在 28 天内存檔及送達一份訟費清單,而就警務處處長 / 律政司司長所申索的訟費數額,申請人須在其後的14天内存檔及送達其反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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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72/2018 [2020] HKCA 3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572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 年第111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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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1.在日期為2019年11月21日的判案書中,本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並頒下臨時命令,申請人須向警務處處長 / 律政司司長支付他們反對本上訴的訟費,數額將循簡易程序評估。除非申請人在14天内申請更改臨時命令,否則臨時命令將成為最終的命令。為了評估訟費的目的,警務處處長 / 律政司司長須在 28 天内存檔及送達一份訟費清單,而就警務處處長 / 律政司司長所申索的訟費數額,申請人須在其後的14天内存檔及送達其反對理由。 2.申請人沒有申請更改臨時命令。 3.在2019年11月28日,警務處處長 / 律政司司長存檔及送達一份訟費陳述書。[1] 申請人沒有存檔及送達其反對訟費陳述書的理由。 4.經過考慮警務處處長 / 律政司司長的訟費陳述書後,本庭以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為$150,000元。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建議答辯人及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由律政司署理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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