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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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承認上述控罪並同意案情撮要,被法庭裁定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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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793/2019[2020] HKDC 24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Apr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93/2019

[2020] HKDC 2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7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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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家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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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日期: 2020年4月21日
出席人士: 楊鍚能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超卓先生,由湛耀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2] 在道路上使用汽車,而該汽車的窗門玻璃作出改動, 以減低其安全玻璃或安全透明物料的透光能力(Using a motor vehicle on the road where alteration was made to its windows whereby the ability of their safety glass or safety glazing to transmit light was decrea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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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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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兩項控罪:—

(a) 控罪一: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1)條;及

(b) 控罪二: 在道路上使用汽車,而該汽車的窗門玻璃作出改動,以減低其安全玻璃或安全透明物料的透光能力,違反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28(2)條,並可根據該規例第121(1)條予以懲處。

2.被告人承認上述控罪並同意案情撮要,被法庭裁定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3.本案是一宗發生於香港九龍何文田亞皆老街東行線、亞皆老街西行線及公主道南行線的十字路口的交通意外。

4.於2019年3月26日下午約2時29分,被告人駕駛一輛登記號碼為VW5840的私家車,沿亞皆老街東行線第二線行駛,駛到公主道路口時,交通標誌及地面道路標記指示只准直駛,被告人卻右轉,在駛經亞皆老街西行線時,與另一輛私家車發生碰撞,引致被告人的私家車撞倒公主道行人路上的欄杆及三位行人。

5.被撞倒的行人中有兩位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根據醫事報告,行人任淑英女士身體有多處受傷,包括左邊頭皮面腫、左腳血腫及大腳趾骨折;而另一位行人CICIH-MINTARSIH-BT-ROHMIN-ADUN則有多處右腳腳掌骨骨折。

6.事後被告人被拘捕,警誡下他表示事發時他因為依照車內導航系統指示右轉,並沒有注意到只可直駛的交通指示。

7.事後一位運輸署驗車主任檢驗了被告人的私家車,發現車輛兩邊車窗及後車窗的安全玻璃均貼上有色薄膜,因而減低了玻璃的透光能力。

8.在事發位置設有兩個交通標誌及兩項地面道路標記指示只准直駛,亦有兩組交通燈指示直行。在有關時段,天氣良好,視野清晰,交通流量正常,路面乾爽及保養良好,有關路段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9.被告人現承認事發時以危險的方式駕駛,引致兩位行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被告人背景

10.被告人現年32歲,已婚並育有一名一半歲的女兒,父親早前過身,母親則現年72歲;被告人接受教育至中三,事發時的職業是一位司機,月入約二萬元,事發後已轉職運輸工人,收入大減。

11.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至於交通的紀錄,被告人於2015年曾因不小心駕駛被定罪,被罰款1,000元。

輕判請求

12.辯方陳詞指,意外的起因是被告人使用的駕駛導航系統出錯,以致被告人錯誤的在只可直駛的路口右轉,辯方指被告人並非故意或魯莽的駕駛,只是過分倚賴導航系統。辯方說當時被告人一直以低速行車,意外發生後立即停車協助,本案案情應屬同類案件中較不嚴重的情況。

13.辯方指事件發生後被告人一家大受打擊,被告人自己對引致有行人受傷內疚不已,家人對他亦非常擔心。被告人是家中經濟主要支柱,事發後轉職收入大減,全家均承受很大壓力。更不幸的是,一直非常擔心被告人的父親在上年年尾病逝,令全家特別是被告人傷心不已,內疚未能好好照顧父親並要對方擔心。

14.辯方呈上多宗案例,指本案的案情屬同類案件中較不嚴重的情況,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本案獨特的情況,給予被告人輕判。

判刑考慮

15.危險駕駛引玫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均是非常嚴重的控罪,原因是每個人都會是道路使用者,不論是作為駕駛者或行人,因此謹慎的使用道路是每個人應盡的基本責任,尤其是駕駛者,一時的疏忽或心急引致意外,便可能令別人永久傷殘甚至失去寶貴的生命,後果往往是無法逆轉。故此,法庭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除了要令犯罪者得到相稱的懲罰,亦要顧及傷者及社會整體感受,更要能阻嚇其他道路使用者,不可因一己方便傷害別人的生命或健康。

16.在一宗新近的判刑覆核案件,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2020] 1 HKLRD 771,上訴庭對與本案相同控罪作出了詳細並具指引性的判刑分析,法庭認為該案例對本庭有約束作用,本庭亦會採納案中的判刑原則。

17.簡而言之,上訴庭認為由於Chu Wing Yin Christine一案的原審法官接納該案被告人是一時失去專注而駛進行人過路線,合適的判刑起點應為監禁18個月,上訴庭進一步說,若涉及故意衝紅燈的情況,合適的判刑起點應調高至監禁24個月。

18.法庭接納本案中被告人並非故意違反交通標誌右轉,但倚頼導航系統並不是藉口,若駕駛者對路段不熟悉,最首要的必然是額外注意路面情況,特別是交通標誌及燈號。故此,雖然法庭認為被告人的罪責應較Chu Wing Yin Christine 一案的被告人為低,但法庭認為本案並非極例外的情況,以致法庭應偏離同類案件一般判處監禁的做法,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控罪及案情的嚴重性。

19.就控罪一量刑時,法庭有考慮本案的所有案情及被告人個人及家庭的情況,法庭有特別考慮兩位傷者的傷勢雖然絶不輕微,但幸運地意外沒有引致二人永久傷殘;法庭有考慮事發時被告人駕駛的狀況,特別是車速頗低,亦沒有忽略辯方指出被告人是被另一輛汽車碰撞到才撞上行人路;最後,法庭亦有慎重考慮辯方非常盡力及有說服力的求情。考慮後,法庭將控罪一的判刑起點下調至監禁12個月,被告人在初次答辯表示認罪,可得三分一的扣減,因此控罪一的判刑為監禁8個月。此外,考慮所有案情及辯方陳詞後,法庭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A(2)及(3)條,命令被告人被取消駕駛資格2年;法庭同時命令被告人必須在取消駕駛資格期滿前的最後3個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才可領回駕駛執照。

20.最後,就控罪二,考慮所有情況及被告人認罪,法庭罰處罰款2,000元,金額從被告人的保釋金扣除。

  ( 溫紹明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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