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張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JA 4899/2018 on BabelCite. This FCJ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March 2020.

1. 第一申請人(下稱「母親」)於2019年10月30日存檔傳票,就現年7歲的家庭子女(下稱「女兒」)提出永久離開香港的申請 。另外,區域法院杜潔玲暫委法官於2019年3月15日作出命令,有關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的事宜押後至內庭聆訊。因此,是次審訊是有關: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FCJA 4899/2018[2020] HKFC 72
Court
FCJA
Date20 Mar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JA 4899 /2018

[2020] HKFC 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離婚共同申請

婚姻訴訟案2018年第489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申請人 
   
  第二申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萬可宜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20年3月10日至12日及3月17日
第二申請人陳詞日期:2020年3月17日
判案書日期: 2020年3月20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永久移居、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以及探視權的申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一申請人(下稱「母親」)於2019年10月30日存檔傳票,就現年7歲的家庭子女(下稱「女兒」)提出永久離開香港的申請 。另外,區域法院杜潔玲暫委法官於2019年3月15日作出命令,有關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的事宜押後至內庭聆訊。因此,是次審訊是有關:

(1)  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

(2)  女兒的探視安排;

(3)  母親能否帶女兒永久離開香港。

背景

2.母親於台灣出生,家中排行第二, 有一位哥哥及一位弟弟,哥哥及弟弟已定居加拿大溫哥華。母親的父親(下稱「外公」)現年69 歲,退休前為中華電信公司員工,現時每月領取退休金生活。母親的母親(下稱「外婆」)現年65 歲,擔任記帳士,幫助企業從事報稅、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受委託辦理會計事務及受理稅務諮詢已三十年,並自行開設建興會計事務所。 母親每年夏季,她都會安排女兒到溫哥華與其2 位舅父及表兄弟團聚,以聯絡感情。母親在台灣完成高中課程後,隨即遠赴加拿大選修心理學學位課程,但未有完成課程,並於2007 年退修相關課程。其後,母親於2008 年在溫哥華的中華航空任職地勤,並於2011 年轉職到香港國泰航空公司任職空中服務員,一直工作至今。

3.第二申請人(下稱「父親」)在上海出生,為家中獨子,有一位同母異父的兄長 。父親的父親 (下稱「祖父」)現年89 歲,退休前做進出口生意。父親的母親(下稱「祖母」)現年84歲,退休前於香港理工大學在DNA 染色體方面做研究和帶領博士學生。祖父、祖母與外籍傭工現居於鰂魚涌康怡花園,與父親的住所相距5 分鐘的步程。父親表示他每晚都會帶女兒到祖父祖母的家中用膳,間中亦會與兄長聚會。父親在國內完成初小課程後,於1982 年移居香港讀書,並於蘇浙公學完成中四課程。其後,他分別遠赴澳洲Mentone Grammar School 完成中五課程及在美國喬治亞洲Savannah College of Art and Design 繼續升學 ,並於1995 年修畢電腦動畫藝術系學士課程。1995 年至2013 年期間,他先後在美國及台灣的多間影視動畫公司擔任動畫導演級技術總監(Technical Director)及技術主管(Technical Instructor),並參與製作多部動畫影片,當中包括空軍一號、香港迪士尼樂園的米奇幻想曲、樂高星際大戰、蝙蝠俠和馴龍記等。於2009 年至2011 年,他亦曾擔任三藩市藝術大學碩士動畫班講師。自2014 年2 月起,他轉職到深圳市瑞雲科技有限公司任職副總經理,一直工作至今。

4.此段婚姻皆為父親和母親的第一段婚姻。 二人於加拿大打羽毛球時認識,其後雙方發展感情,並於2010 年12 月6 日在香港註冊結婚,再於2013年1 月13 日在台灣誕下女兒。婚後,夫婦二人曾在台北居住。自2013 年女兒出生後,夫婦開始對居住地點和女兒的照顧安排有意見分歧和時常爭吵。於2014 年2 月,父親決定離開台北到深圳發展,而母親則繼續在國泰航空公司任職空中服務員。

5.母親表示,她發現父親與公司女下屬於2015 年9 月底單獨出遊柬埔寨9 天,過從甚密,並發現父親有外遇。為挽救婚姻,她曾想把工作辭掉到深圳陪伴父親, 但父親反對她回深圳居住及辭掉工作。其後,母親更多次在深圳發現父親與女下屬偷情。她無法接受父親不斷有外遇之欺騙,故最後決定提出離婚。

6.父親表示婚後不足一年(即2011年11月),母親就離開台北家去香港到國泰航空工作,當時說只是去1年就會回去台北。母親2012年懷孕說會回台北家,但是到2013年1月生完女兒亦沒返回。儘管父親在2013年10月在台北申請了保母,希望母親同意返回台北家與他一起帶女兒,但外婆與母親士一直堅決不讓他在台北帶女兒, 堅持由她們二人照顧女兒。傷心之下他覺得一個人在台北自己住,家不成家, 沒有意義,所以他決定2014年2月離開台北去深圳發展。父親表示他原本安排女兒於2016年加拿大渡假回香港後參加學校面試,但母親只帶女兒返回台中,父親表示十分氣憤(太太不回家;女兒亦不給他帶),感到心灰意冷,並覺得他和母親的婚姻不能維繫、對婚姻失望和他不被尊重,故他決定於2016年7月與女同事出外旅遊,其後與女同事發展第三者關係,但他強調雙方沒有同居,而這關係只維持約半年至2017年1月。父親曾建議母親帶女兒回香港居住組織家庭以挽救婚姻 ,並希望給雙方機會重新開始,但母親一直未有理會。於2017年7月13日,母親再次於深圳見到他與女同事在床上 ,母親當天提出離婚,而他亦同意。最後 ,母親與父親於2018年9月28日提交共同申請書申請離婚,雙方協議由母親獲得管養權 ,父親有合理探視權 。父親亦同意母親可以帶女兒離開香港。在子女安排陳述書中,父親和母親進一步確定女兒與外婆同住,由外婆照顧,並由母親供養。家事法庭於2019年3月15日頒下暫准離婚令。女兒一直在台中生活直至2019年7月。2019年7月17日父親申請更改管養權安排(見下述)。

7.女兒於2013 年在台灣出生,自出生後,鑑於父母居於台北及需要外出工作 ,外公外婆在台中負責照顧她的日常生活和起居飲食生活。到女兒1 個多月大,外婆便聘請保母每天早上8 時半至晚上6 協助照顧女兒,保母居住於同一社區。回家後,女兒在家中用膳、沐浴及休息,以上照顧安排直至女兒入讀幼兒園才終止。自3 歲起,家人安排女兒入讀私立四季藝術幼兒園。鑑於該幼兒園與外婆的居所只相距5 分鐘步程,外婆、母親或父親於不用上班的日子,都會每天親自接送女兒返放學。女兒的生活有序,每天7 時半起床,吃過早餐後,由家人陪同她步行或坐單車回幼兒園,直至下午5 時30 分由家人接女兒回家。其後,女兒參加興趣班如滑輪溜冰運動、芭蕾舞或鋼琴等。回家後,家人安排女兒洗澡及用膳,並於睡前15 分鐘跟她講故事,最後於晚上9 時30 分上床睡覺。此外,於週六下午和週日早上,家人分別會帶女兒到公眾泳池游泳和出席主日學。另外,每年暑假,外公外婆及母親會帶女兒到加拿大溫哥華探望其舅舅及表兄弟。

8.雙方關係破裂後,女兒繼續於台中生活。探視方面,當時父親可以隨時到台中和女兒見面,每天亦可用視訊與女兒聯絡。直到2019年7月4日,當外婆帶女兒從台灣飛加拿大,於香港機場過境時,父親向外婆提議把女兒留下,到8月時再由父親帶到加拿大。外婆在不情願下同意。但父親沒有遵守承諾在8月帶女兒到加拿大,反而立即用了一個多月時間和女兒共同設計及裝修父親的居所,女兒亦被安排就讀地理亞國際學校。2019年7月17日父親申請更改管養權安排,法庭於2019年頒下命令,禁止女兒離開香港。

9.在父親把女兒留在香港後,在父親單方面規定下,母親探視安排如下︰逢星期二、四及五下午3時接女兒放學,晚上7時送她回父親家。

10.母親就著現行探視的安排有若干不滿,如:沒有時間與女兒單獨相處,不能與女兒留宿探視等。

爭議事項

11.法庭在本審訊中需要作出裁決的事項如下:

(1)女兒的管養權;

(2)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

(3)女兒的探視安排;

(4)母親能否帶女兒永久離開香港。

法例及相關法律原則

12.法庭在考慮有關未成年子女的管養或教養問題時,須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敎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敎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

13.從以上條文可見,法庭在處理有關未成年子女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是子女的最佳利益。在考慮何謂子女的最佳利益時,需要考慮他們的意願及其他關鍵性的資料,包括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4.除了以上的法律條文外 ,法庭亦會參考外國相關的案例中列出的特別因素考慮何為子女的最佳利益 。在ZJ v XWN [2018] HKFLR452 一案中,香港上訴庭指出,在英國上述庭案例Payne v Payne [2001] FLR 1052及香港上訴庭案例 SMM v TWM (Child: Relocation) [2010] 4 HKLRD 37 中所列出的各項因素不應被視為「規定性的藍圖」 (prescriptive blueprint)。Payne v Payne 唯一定下的法律原則 ,就是法庭需要視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首要事項,其他的事項都只屬於指引。

15.ZJ v XWN中,上訴庭採納了Vos LJ 在英國案例 Re C (A Child) (Internal Relocation) [2016] Fam 253第82段中的總結,同意在法庭考慮有關子女永久移居的申請時,首要事項就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庭需要整體地平衡各項因素,每一個案件及每一個兒童的情況都有不同 ,法庭要客觀地斷定那一個可用的安排最能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在之前案例列出的一些「福利清單」(welfare checklist),只應該被視為備忘錄,而不是硬性規定要符合每一項因素的清單。

16.因此,法庭在考慮本案的爭議時,會以一些案例列出的福利清單作為備忘錄,整體地平衡各項因素,客觀地斷定那一個可用的安排最能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審訊前發展

17.本審訊正值因公共衛生情況法院延期之際。一般來說,除非聆訊屬於緊急和必要,否則聆訊將會被押後。法庭認為本審訊因涉及未成年人的權益,需要儘快進行,因此給予指示審訊要繼續。 在審訊開始前大概一星期,父親向法庭申請審訊不應在法院一般延期期間進行及應該延期,因為沒有逼切性。法庭不同意父親的理據,因此審訊在原定日期進行。

18.在審訊前一天,父親提出兩個交替建議;

i)第一個建議,女兒留在香港,母親有管養權,及照顧管束權。

ii)第二個建議,女兒跟母親回台灣生活,母親有照顧及管束權,但父親堅持要有共同管養權及探視權。

19.母親不同意父親應有共同管養權,審訊因此繼續。

證供

20.母親於審訊中出庭作供,她亦傳召了外婆作為證人。母親依賴並採納以下誓章作為證供一部分,以支持她的申請:

(1)母親於2019年11月11日存檔的誓章;

(2)母親於2019年12月16日存檔的誓章;

(3)外婆於2019年11月11日存檔的誓章。

21.父親於審訊中出庭作供,他依賴並採納他於2020年1月17日存檔的誓章作為證供一部分,以反對母親的申請及支持他自己就女兒的管養權及照顧管束權的申請。父親在審訊第二天呈交一份陳詞,並表示不希望再依賴在他的誓章中與母親針鋒相對的論據。法庭已作紀錄,如陳詞與誓章內容有矛盾時,以陳詞為準。

22.母親及父親分別於2019年10月14日及2019年11月25日把關於子女事宜的表格(表格J)存檔。法庭亦索取了以下報告:

(1) 2019年10月4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2) 2019年10月4日的國際家庭訪視與社會資源報告;

(3) 2020年1月21日的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

(4) 2020年1月9日的國際家庭訪視後續報告。

雙方同意毋須傳召撰寫國際社會調查報告的社工出庭作證。

母親的建議

23.母親表示在父親把女兒留在香港後,父親的態度強硬並限制她跟女兒相處時間。她多次要求與女兒見面或讓女兒到她住處過夜,父親每每拒絕,以女兒平日要上才藝課為由(2-4 小時)不要她騷擾他和女兒的時間而趕她離開,剝奪她作為母親的權利,只允許她周末兩天時間跟女兒相處。因此,母親認為與父親的互信完全破裂,並希望獲得女兒的單獨管養權。

24.就女兒照顧及管束權而言,母親表示她希望獲得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並住在外公外婆家。從2019年10月4日的國際家庭訪視與社會資源報告中看到,就居住環境而言,單位格局為4房、2廳、2洗手間、2陽台,附有兩車位。母親已安排女兒入讀上安國民小學(位於家的正對面),中午下課後的全美語安親課程以及音樂、舞蹈課等皆在離住家走路5 至10 分鐘的距離。最後,母親本來計劃於11 月向國泰航空公司提出辭呈,並將在12 月中進入外婆的公司擔任審計會計人員,每月薪資為新台幣36000元,依照台灣法令相關規定,加上勞保、健保及退休金提撥等費用,春節及結算獎金各1.5個月,故年度平均月收入將為新台幣45,000元。 10 月中開始女兒暫時由外婆代為照顧,而12 月中後女兒生活將全由她親自安排照顧,為女兒提供穩妥的成長環境。

25.母親希望父女可繼續維繫感情,希望有清晰的界定探視,盡量不要影響女兒的學業及作息時間。母親建議的界定探視權如下:

i)  電話視訊探視

父親可每天用電話視訊與女兒聯絡

ii)  週末探親安排

父親可每月可兩週末到台灣探視

iii)  單數年假期探視安排(即寒假春節及暑假,按台灣小 學時間表為準)

寒假春節第一週跟母親、其餘兩週女兒於香港跟父親

暑假7 月跟母親,8 月跟父親

iv)  雙數年假期探視安排(即寒假春節及暑假,按台灣小學時間表為準)

女兒於香港過寒假春節第一週跟父親、其餘兩週跟母親;暑假7 月跟父親,8 月跟母親

v)  其餘清明、中秋(皆約4 日)(按台灣小學時間表為準)可商量,歡迎父親到台灣探視

母親申請的動機

26.母親表示她女兒是相當依賴她的,她們是很親密的母女關係。每當她在台中的時間,女兒都會黏著她,跟她一起做所有的事和學習她的行為。過去六年,從照顧女兒起居,飲食,學習,陪伴等,她都親力親為做好一個母親的角色。此外,女兒從出生後就在台中長大、就學。在台中的一切環境、家人、朋友、甚至語言皆是她所熟悉的。小孩的成長極需要安全感,在適應的環境中長大更易培養孩子信心。母親同樣身為女性,她明白女孩的成長階段會遇到的生理心理的變化,比父親更適於當引導並教育女兒走入青春期的角色。

27.再者,女兒自幼成長於台中,母親認為在熟悉的環境中運用習慣的語文學習與成長,身邊有眾多親友的陪伴,對其身心社的發展應更有助益。據母親表示,女兒對香港的環境和語文陌生,已出現學習障礙,更令家人迫切期待女兒盡速返台就學。

28.另外,母親表示在父親把女兒留在香港後,父親的態度強硬並限制她跟女兒相處時間。她多次要求與女兒見面或讓女兒到她住處過夜,父親每每拒絕,以女兒平日要上才藝課為由(2-4小時)不要她騷擾他和女兒的時間而趕她離開,剝奪她作為母親的權利,只允許她周末兩天時間跟女兒相處。母親曾要求得知女兒上課時間地點爭取看望陪伴女兒的時間,但父親皆以安全理由不願告知,令她不得接送小孩上下課,稱香港課程是父親繳費、安排的,所以她不能跟老師談話見面。其後 ,父親更限制她只可隔個週末兩天時間跟女兒相處,及只容許星期二、四及五才可接女兒放學。她不願意接受上述安排,但又擔心若她不接受,她會跟父親發生更多爭執,以致影響女兒的探視,她暫時無奈接受上述安排。

29.母親表示父親在婚姻期間及離婚後,經常讓母親覺得冷酷、拒絕、控制、敵視等負向態度,而在2019年7月4日香港機場發生的留置女兒事件,至今仍讓外婆深感受到言語脅迫、衝突,並因此覺得受創、焦慮和憂鬱。案主父親之後又未履行將送案主至加拿大與外祖父母團聚的承諾,故被認定是衝突的引發者,母親亦無法相信其將能善盡教養女兒的責任。此期間母親與女兒的wechat對話中,母親認為父親對女兒施行心理控制,包括︰限制女兒的口語表達、要求女兒不要直視母親與外公外婆、甚至屢次縮減母親探視的頻率與時間,以及經常出現捉摸不定、暴怒的情緒等,讓母親擔心上述行為與態度會對女兒的心理健康與人際關係帶來負向影響。這種種都令母親無法再與父親做出溝通。因此,母親希望獲得女兒的單獨管養權。

30.在聽過母親的證供後,本席相信母親就女兒的移居申請是真誠的,從母親提議的探視安排,以及從前在台中時的探視安排可見,母親重視父親能與女兒維持良好關係 ,而不是希望把父親從女兒的生活中排除。母親深信在雙方離婚後,讓女兒在台中跟她生活是對她最有利的。

母親有沒有就建議作出研究及調查,建議是否可行?

31.在2019年10月4日的國際家庭訪視與社會資源報告中看到,建議的居住單位寬敞整潔,適合母親和女兒與外公外婆一同居住。社工陳怡潔女士(「陳社工」)報告,女兒原定在2019年8月30日進入小學一年級,依台灣之公立學校學區分配政策,所就讀的學校應為鄰近住家之台中市西屯區上安國民小學, 相關註冊程序均已完成, 亦分發班級與座號。調查主任在單獨會見女兒時,她知道在台灣已報讀上安國民小學,她的台中四季藝術幼兒園的好朋友王x x也在該校讀書,她在台灣讀書很開心,也喜歡上安國民小學。此外,母親已於三月在女兒原就讀之四季藝術幼兒園預約好小學階段的安親班, 且繳納每新台幣16000元的學費,依照原先規劃︰女兒平日中午在上安國小用餐, 放學後再由四季安親班老師至校門口領女兒入該幼兒園接受課後輔導,待傍晚5:30家長下班後接其返家,以上日常學習程序亦長期、普遍見於台灣各家庭。

32.雖然母親表示如果得到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她會辭去空中服務員的工作,並加入外婆的公司擔任審計會計人員,上班時間定時,可以更多時間照顧女兒。但可以預見的是同住的外公外婆亦會幫忙照顧女兒。 國際家庭訪視與社會資源報告中,陳社工指出她留意到外公外婆的日常生活功能與自我照顧能力均十分完善, 除可獨力自理生活外,亦可承擔照顧與陪伴兒童的責任。陳社工特別提到外婆於2019年7月4日在香港機場獨自面對父親時的表現,可以看出外婆是一位生活歷練豐富,為人處事審慎圓融的長者。雖然在審訊期間父親強調外公曾經有心臟以及高血壓問題,質疑他照顧女兒的能力,但是現在母親並不是提議由外公獨力照顧女兒,而只是在有需要的時候與外婆一起協助。再者,外婆的證供指這兩年外公在藥物協助下以大致康復。這與國際家庭訪視與社會資源報告的結論是一致的。

33.本席亦就母親的經濟狀況想外婆作出查詢:基本上,外婆表示她的會計師事務所每月淨盈利大概台幣120,000 – 150,000 ,現在外婆已決定押後退休計劃,輔助母親在她的事務所工作。

34.在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母親解釋由於審訊於3月進行,她在香港亦沒有家人支援,因此現在仍然留在香港工作,以支付她和女兒的生活費。本席亦問母親在外婆退休後她的計畫;母親說她會準備考會計師牌照,接手外婆的會計師事務所生意。就算不成功,母親表示以她在航空公司以往十幾年的工作經驗,在台灣找地勤的工作亦應該沒有困難。台中的生活指數亦比香港低。本席同意在經濟上母親負擔女兒在台中的生活費的問題不大。

35.總括來說,陳社工於在2019年10月4日的國際家庭訪視與社會資源報告中展示到母親的建議是可行的。

36.本席同意母親的建議是切實可行的建議。當然,母親的建議是否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則需要另作分析。

父親的建議

37.父親表示作為女兒的父親, 管養女兒是他應有的責任和使命。他希望有份參與和決定女兒的重要事情(如升學、醫療、宗教信仰各方面),故他希望與母親持有女兒的共同管養權。

38.在照顧及管束權方面,父親表示女兒過去 6 年都跟外婆,不停遷徙,直至2019 年7 月他要求女兒留在香港上小學,女兒才可安頓下來。女兒留在香港由他撫養會較為適合,因為女兒可以在安定的環境下有安全感地學習、生活及成長,無需再不停地轉換環境,不停適應新生活。母親也在香港工作,探望或照顧女兒也更方便。他深信天下的兒童在其父母的照顧下成長會遠較在祖父母或其他人會更理想。他將用盡他的一切去培養女兒成為一個人才, 將來貢獻社會。現時女兒主要由他照顧生活起居,並由祖母的家傭幫手照顧,他亦會申請外傭幫手照顧。因為小朋友暫時不會講流行廣東話,他特意安排讓女兒入讀太古城地利亞國際學校,同班全部是外國小朋友,女兒非常喜歡這個學校,亦向他表示不希望去台灣小學,所以,原本父親希望女兒留在香港,並獲得照顧及管束權 (「原本建議」)。

39.探視方面,父親原本建議的界定探視權如下:

i)  平日探親安排

平日星期二及四,母親可以接女兒放學和吃晚餐,晚上8 時送回太古城地鐵給他,若有變動,可以提前一週通知。

ii)  週末探視安排

每隔一個週末媽媽可享有女兒留宿探視,星期五8 點半太古城地鐵站接女兒,星期天晚上8 點送回太古城地鐵站。

iii)  學校長假

聖誕節、新年、復活節和暑假–假期一半和父親過,一半和母親過。如假期數目不能平分, 母親於雙數年多獲一天,父親於單數年多獲一天。

iv)  公眾假期

父親母親輪流交替留宿探視。母親享有的留宿探視,時間為公眾假期前一天晚上8點至公眾假期當天的晚上點,交收地點為太古地鐵站。

40.在審訊開始前一天 ,父親提出兩個交替建議。第一個交替建議 ,女兒留在香港。母親有管養權 ,及照顧管束權。探視方面:

i)  平日探親安排

平日星期二及四,父親可以接女兒放學和吃晚餐,晚上8 時送回太古城地鐵給母親。

ii)  週末探視安排

每隔一個週末父親可享有女兒留宿探視,星期五放學至星期一早上送回女兒上學。

iii)  學校長假

聖誕節、新年、復活節和暑假–假期一半和父親過,一半和母親過。如假期數目不能平分, 母親於雙數年多獲一天,父親於單數年多獲一天。

iv)  公眾假期

每隔一個公眾假期父親可以早上9:00至晚上9:00探視。

v)  女兒生日

每隔一年女兒生日父親可以早上9:00至晚上9:00探視。

vi)  父親生日、父親節

如非探視日,父親可以從之前一晚9:00到生日當晚9:00探視。

vii)   星期一至五非探視日父親可以視訊探視,每天不少於30分鐘。星期六非探視日父親可以視訊探視,每天不少於60分鐘。

41.本席認為第一個交替建議並不可行。母親現在的月薪大概HK$20,000。 如果她要留在香港,每月租金已經佔月入一半。母親在香港亦沒有家人支援,經濟上也不容許聘用傭工,女兒如跟她同住變相沒人照顧。

42.第二個交替建議,父親願意讓女兒跟母親回台灣生活,讓母親有照顧及管束權,但條件是能有共同管養權及探視權。探視權如以下所列:

i)  平日探親安排

如父親在台中時,逢星期二及四,父親由放學到晚上8 時探視。

ii)  週末探視安排

每隔一個週末父親可享有女兒留宿探視,星期五晚上8時到星期天晚上8時。

iii)  學校長假

暑假–假期一半和父親過,一半和母親過。單數年父親獲得上半部假期,雙數年母親獲得上半部假期。如假期數目不能平分, 母親於雙數年多獲一天,父親於單數年多獲一天。

iv)  短公眾假期

如父親在台中時,每隔一個短公眾假期父親可以早上9:00至晚上8:00探視。

v)  女兒生日

單數年女兒生日父親可以從放學至晚上8:00探視。

vi)  父親生日、父親節

如非探視日,父親可以從之前一晚9:00到生日當晚8:00探視。

vii)  星期一至五非探視日父親可以視訊探視,每天不少於30分鐘。星期六、日非探視日父親可以視訊探視,每天不少於60分鐘。

43.母親不同意父親能有共同管養權 ,但第二建議的探視安排她能夠接受。

44.父親強調 ,他爭取共同管養權只希望母親與大事上跟她商量,體諒他的處境。他亦希望女兒可以完成這學年到7月31號後才回台灣生活。

父親有的建議是否可行?

45.父親原本的建議是女兒在香港生活,由他有照顧管束權。雖然審訊第二天他同意(如果他能有共同管養權),女兒可以跟母親移居台灣;但基於完整性本席會於以下一併考慮父親所有建議,包括原本建議。

46.自2019年8月,父親與女兒搬到現址居住,單位由外祖母擁有,父親不需支付租金。單位面積約450平方呎,有一個客廳、一個飯廳、二個睡房。父親佔用主人房,女兒則佔用另一間睡房。父親表示居所裝置和裝飾很多設計是他和女兒一起設計, 女兒非常喜歡她自己的房間和安排。女兒的房間內有一張樓梯帳篷床並貼上My Little Pony 的卡通圖案、書桌、工作椅及五桶儲物櫃,天花裝上獨角獸形狀的天花燈,有充足空間讓女兒做功課及溫習。浴室可容納2 人站立式沐浴,而廚房亦有蒸烤爐及簡單的煮食用具。客廳放置一張雙人梳化、有一部投影機、一張飯枱、兩個儲物櫃及一個雪櫃。雪櫃內有食物如乳酪、西瓜、小籠包和餃子等。整體而言,家居環境整潔舒適及寬敞,光線充足及空氣流通,女兒亦有充足的活動空間。

47.自2014年起,父親在深圳市瑞雲科技有限公司任職副總經理,並於深圳居住及上班。但自2019 年7 月起,由於他需要在香港照顧女兒,故他搬到香港並在家中設置Home Office,他的工作時間及假期安排富有彈性,可因應家庭需要而作出調整。根據公司所簽發的收入証明文件,父親自2019 年5 月起的稅前每月收入為人民幣¥30,100 元。但根據父親在招商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他在5 月份及8 月份的收入分別為¥23,209.3 及¥26,868.66。另外,於2019年父親曾收取深圳市瑞雲科技有限公司的現金工資共¥80,000。在不用支付租金的情況下,父親的經濟狀況應該可以應付和女兒的日常開銷。父親在2019年12月底雇用了外傭協助照顧女兒的起居飲食。

48.從2019年8月,女兒被安排就讀地理亞國際學校。Grade 1 的A 班,全班共有18 名學生,來自不同的國籍包括印度、意大利、西班牙、日本、韓國、1 名中國及 2 名台灣。課堂時間為早上8 時15 分至下午3 時正,每天由父親送上學,母親逢星期二、四及五接女兒放學。據地利亞國際學校的班主任陸敏行老師和學校輔導員鍾燕珊姑娘表示,女兒於2019 年9 月開始入讀Grade 1 的A 班,全班共有18 名學生。女兒與來自中國的女同學Fiona,雙方均以普通話/國語溝通,關係最要好最親密。礙於言語不通,女兒仍在學習以自信的態度向老師和同學表達。她在課堂的行為良好,能專心上課、聆聽老師指示、能在課堂內完成習作。 她逢星期四放學後會參加遊戲學會的課外活動。陸老師表示每天由父親帶女兒上學,而母親一星期約兩天接女兒放學。根據學校紀錄,於9 月份,女兒曾有9 次上學遲到15-20 分鐘的紀錄,她在課堂亦表現得悶悶不樂和倦睏的情況,似乎有許多心事和想法。於9 月27 日,女兒曾向鍾姑娘表示:1. 父親要她觀看溜冰比賽,但她不想觀看;2. 不知道10 月後會到那裡去,媽媽想她回台灣,而爸爸想她留在香港;3. 她希望媽媽和爸爸可以和好如初,重新在一起;4.她喜歡這學校;5. Fiona不在English as a second language (ESL) 的課堂後,沒有同學與她坐。最後,陸老師觀察到父母都積極支持女兒適應學校的新生活及參與學校開放日。

49.從老師的評語可見,女兒在新的學校,面對著新的語言、同學 、環境等,仍有待適應 -- 尤其是在她的好朋友 Fiona 不在的時候。儘管如此,女兒在與調查主任單獨會見時,表達由於父親想她留在香港讀書,故她也想在香港讀書。在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 社會福利主任指出在2019年11月8日地利亞國際學校就女兒作出的進度報告記錄中,女兒於責任、組織、獨立工作和自我調節方面被評為良好,在合作及主動方面只被評為滿意。成績方面,女兒在大部分學科的成績被評為進展順利(progressing well)。在上課情況方面,女兒有一天缺課及13次遲到紀錄。

50.總括來說 ,本席認為父親原本想女兒在香港生活的建議是可行的;但同樣地 ,父親的建議是否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亦需要另作分析。由於父親後期同意如果他有共同管養權,女兒可以回台灣生活,剩下的考慮就是女兒什麼時候回台中。

51.父親認為,如果女兒要移居台中,最好的時間應該在今年7月31號後,因為他認為女兒應該完成這個學期,然後在香港與他度過7月的暑假假期才回台灣 。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時間正值學期中間 ,女兒正在學校上課,這理據是能夠理解的。可是,現正值新冠狀病毒疫情,香港學校已經停課超過一個月,小學很可能要到五月後才復課,距離現在起碼還有一個半月時間。疫情期間大部分學童都只是在家裡上網做功課,也不能隨心所欲在戶外玩。相反 ,台灣疫情似乎暫時受控,學校也已經在2月尾復課。在此情況下父親的理據難免令人感覺這只是他個人希望女兒能留港長一點的時間的藉口。

52.父親另外一個理據是,如果女兒要回台,她與爸爸分開將會很傷心,所以父親希望有長一點的時間讓女兒適應。對此,父親要明白的是,父母離異已經是一個既定事實,女兒只可以跟其中一方生活也是事實。當初父親單方面把女兒留在香港也同樣令女兒跟母親分開而傷心。事實是:如果父母在探視安排上溝通做得好,女兒不應該會覺得是失去父或母其中一方。父親也絕對不應該令女兒覺得她回台中便會失去父親。

53.香港社會福利調察主任的意見是如果女兒要移居台中,最好是儘快讓她回台,儘快適應生活。本席同意這意見。

父親最初反對母親就女兒移居申請 是對女兒最佳利益真誠的關心,還是有其他考慮

54.本席認為父親對女兒的愛是不容置疑的,父親明顯十分關心和愛護女兒。可是,本席認為父親起初反對母親的申請,很大部分是由於他害怕將來有一天母親會把女兒帶到加拿大定居,從而失去女兒。

55.在2019年7月4日父親在沒有跟任何人商量的情況下,自己決定把女兒留下,並把女兒從台中既定有規律的生活中,轉到香港一所教學言語不通的學校,面對陌生的老師,同學。這些對任何一個7歲的孩子都是不容易適應的。當然,父親有他的原因作出如此行為:

(1)外婆常常把女兒帶到加拿大,令她曠課;

(2)國際學校可以幫助女兒未來到外國升學;

(3)父親親自照顧比外婆外公照顧更好;

56.但無可否認的是,女兒突然面對這突如其來的變更,某程度上一定有無可適從的感覺。這些都可以從地利亞國際學校的進度報告看到。

57.另外,女兒亦有跟調查主任說出她的秘密:就是父親跟她說如果他回台灣住,他以後就不會見到女兒,因為父親要留港照顧年老的祖父祖母。雖然父親否認曾經跟女兒這樣說過;但他同意女兒心中是對此有擔心。

58.在這議題上,本席亦看過父親母親過往通訊的記錄。從記錄看出,父親十分害怕與母親離婚後他不能再很方便的探視女兒。在婚姻中,父親感到不被公平對待,從而希望在女兒的事上被公平對待。父親在過去幾個月亦似乎用女兒作為與母親在離婚一事上談判的籌碼。

(1)  當外婆在2019年8月因為香港社會運動,而請求父親帶女兒到加拿大的時候 ,父親說 :「現在[女兒]不能離開香港,[母親]還是堅持她要的單獨管養權,我有什麼辦法?」。

(2)  從對話中,也看到某程度上,父親希望把女兒留在香港 ,可以達成女兒把父親母親拉攏一起的心願:「其實如果你們願意讓我在香港帶[女兒]成長和公平的管養權,我是願意配合一切,也會想辦法解決[母親]住的問題。現在是因為你女兒不同意,我沒辦法。[女兒]很愛現在這個家,很喜歡香港的學校,很想跟[父親]一起,也希望[母親]都可以一起陪伴她。這2週,[母親]和[女兒]和我一起度過週末很快樂。[女兒]最大的心願就是希望一起看到[母親]和[父親] ,她在盡自己6歲最大的努力拉攏[母親]和[父親] 。」

(3)  最初,父親和母親在2018年9月28日呈交的離婚共同申請書中,雙方都確認協議由母親獲得管養權,父親有合理探視權。父親亦同意母親可以帶女兒離開香港。在子女安排陳述書中,父親和母親進一步確定女兒與外婆同住,由外婆照顧,並由母親供養。這顯示在離婚初期,父親對這個安排是沒有異議的,直至2019年7月17日父親申請更改管養權安排。

59.因此,本席認為,父親反對母親的申請,除了女兒的利益以外,還夾雜了很多其他因素,包括他個人的意願、亦包括了他個人在離婚過程中的不快,以及缺乏安全感,害怕失去女兒的情緒。在第一天的審訊中,父親亦向法庭說後悔把女兒留在香港的決定,亦後悔在探視上向母親阻撓,承認是他想時刻都與女兒在一起,而漠視了母親與女兒相處的權利。

女兒的意願

60.從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看到,不幸地,像很多其他的離婚個案的子女一樣,女兒被逼在小小7歲的年紀便要面對父親和母親常常吵架的現實。女兒明顯和父親跟母親都有良好關係,因此,在面對父親和母親不同的意願時,女兒要面對忠誠衝突,這可以從她跟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單獨會見時的反應可以看出:

(1)她有三個最好的同學包括王x x,林x x和許x x,她稱在台灣讀書很開心。她想在台灣讀書,她不懂廣東話,但她的爸爸想她留在香港讀書。

(2)她知道在台灣已選擇上安國民小學,她喜歡這小學的很大圖書館,她的好朋友王x x也在這國小讀書。

(3)她也想在香港讀書 ,可是爸爸媽媽常常因學校或其他的事情常常吵架。

(4)她喜歡香港學校有很大的校園,放學後她可以在附近的公園玩。若台灣的校園像香港一樣大,附近亦有公園的話,她會比較喜歡在台灣讀書。

61.女兒曾告訴地利亞國際學校的學校輔導員鍾姑娘:

(1)父親要她觀看溜冰比賽,但她不想觀看;

(2)不知道10 月後會到那裡去,媽媽想她回台灣,而爸爸想她留在香港 - (由此可見女兒不知道應該跟從父親或是母親的意願);

(3)她希望媽媽和爸爸可以和好如初,重新在一起;她喜歡這學校Fiona 不在 English as a second language (ESL) 的課堂後,沒有同學與她坐 – (Fiona 是一位會說國語的同學。從此可見女兒十分嚮往有能夠跟她溝通的同學跟她作伴)。

62.女兒想留在香港是因為爸爸的意願,而她希望保護爸爸,令爸爸開心。但在香港和台中比較下,女兒明顯能夠列出比較多喜歡台中的原因。

63.在國際家庭訪視與社會資源報告及家庭訪視後續報告中,可以見到女兒在2019年聖誕節回台灣放假的時候與外婆跟母親的互動。陳社工跟女兒會談中,說到香港跟父親生活和學校的生活時,女兒表現小心翼翼和謹慎,但一談到台灣的行程時便恢復7歲女孩的語調表情。在會談過程中女兒跟外婆和母親的態度親暱。女兒也說到在香港時跟母親和外婆以視像通話時都不講話,因為不想父親生氣,但其實女兒是很愛媽媽和外婆的。

64.在綜合所有資料下 ,本席認為基於女兒從出生到6歲都在台灣長大 ,國語是她的母語 ,女兒比較喜歡在台灣 -- 一個她熟悉的環境讀書,是十分自然和能夠理解的。這並不代表女兒愛母親比父親多。綜合以上,本席認為母親的建議與女兒的意願比較吻合。

如果法庭批准女兒移居的申請,對父親本身及父親和女兒的關係有何負面影響

65.明顯地,如果女兒回台灣生活,與父親的相處時間一定會比現在同住的相處時間減少。這是所有子女移居申請案件的共同點,亦是不能避免的。我深信父親在此情況下一定會十分不快。另一方面,母親從頭到尾都主張就算女兒回到台灣生活,十分歡迎父親作出探視,以維持父女的親切關係,母親提出的探視安排亦十分合理和慷慨,過往在台中的探視亦沒有出現什麼問題。本席重申:如果父母雙方於探視問題上能做出好的安排,女兒與非同住一方的關係是能夠維繫的。

女兒和母親一方的家庭關係

66.根據國際家庭訪視與社會資源報告,外婆外公各自的家族成員眾多且居住於鄰近社區,互動頻繁亦關係緊密,又因外婆二子均定居加拿大溫哥華,故長年來母親全家已固定每年夏季至當地團聚,家族三代間之感情與互動仍十分親密,父親之前亦曾參與。

法庭拒絕母親就女兒的移居申請對母親的負面影響

67.如果法庭拒絕母親就女兒的移居申請,母親毫無疑問一定會感到失望。母親在法庭表示,如果法庭反對她的申請,她會繼續留在香港,以增加和女兒見面的時間。可是,她在香港沒有家人支援,薪金大部分用來租物業。更大的困難是父親在探視上的處處阻撓,令她根本沒有辦法好好與女兒相處。這是她覺得最難解決的問題。

68.在探視的議題上,父親在過去毫無疑問的確不是十分合作,這不但令母親感到困擾、焦慮和憂鬱,亦直接影響到女兒。父親對女兒在與母親,外公外婆視像對話中的心理控制,不許女兒自由表達等行為,均影響女兒和母親在探視的互動,亦抹殺了探視的目的 – 維持子女和父母的關係。

69.雖然父親多次向法庭擔保他已經明白探視的意義 ,亦承諾不會再阻撓母親探視;但本席認為,父親會需要時間慢慢學習探視的意義,及接受女兒跟母親獨處並不等於剝削了他跟女兒的時間,亦要處理自己沒有安全感的問題。因此,本席認為,如果法庭拒絕母親的申請,在可見將來不但對母親有深遠的負面影響,更重要的是這並非對女兒的最佳利益。

那項安排最能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70.正如上述,雖然本席同意母親的建議是切實可行的建議,亦比父親的建議更與女兒的意願吻合,法庭仍要分析母親的建議是否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在參考了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國際家庭訪視與社會資源報告、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以及國際家庭訪視後續報告,綜合各方的證供,本席在各範疇的結論如下:

A)管養權

71.法庭就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發出命令的權力,由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條作出規定:-

「19. 對受婚姻訟案影響的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的命令

1) 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

(a) 在任何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於作出最後判令之當時、之前或之後;

……。」

72.至於法庭在考慮管養權時所依賴的準則 ,即是本判詞以上所列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法庭會整體地平衡在之前案例列出的一些「福利清單」各項因素,客觀地斷定怎樣做出管養權最能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73.在一般情況下,父母雙方離異,對子女方面經已帶來不良影響。倘若日後就子女管養方面雙方能够共同參予,可將離婚不良影響減至最少,這是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1]。本席亦留意到女兒分別與父親和母親都有深厚的感情,如果父親和母親雖然分開,但他們都仍然能夠共同參與她生活中大事上的決定,將會對女兒有益處。

74.社會福利調察主任在第一份社會福利調察報告建議母親獲得單獨管養權。在更新的社會福利調察報告中,這項建議改為父母獲得共同管養權。在盤問中,社會福利調察主任就著這更改的解釋是,父親在他調停下,明白探視的意義及要求後,探視的安排已經交之前暢順。社會福利調察主任相信,在法庭就管養和探視作出界定後,他相信父親和母親的爭議會減少,亦希望雙方可以為女兒的福祉作出協調,因此他認為共同管養權更為合適。

75.法庭應否接納社會福利調察主任的建議 ,給予父親及母親共同擁有女兒的管養權,關鍵問題在於雙方能否日後在女兒的重大問題上務實及衷誠合作,作出理性的決定。

76.本席同意,父親自從在2019年7月自行強行把女兒留在香港後,父親母親的關係每況愈下。父親認同他從7月以來的行為,包括在探視上無理的阻撓(不讓母親與女兒有獨處的時間),言語上無視母親的感受(跟女兒說母親有很多追求者),漠視外婆渴望與女兒溝通的意願;這種種都為母親帶來傷害。在這方面本席明白母親基於過去大半年的經歷,認為根本無法與父親衷誠合作,從而作出要求單獨撫養權的決定 。社會福利調察主任在盤問下亦同意在過去8個月期間,父母雙方的互信是減少了。

77.父親認同過去幾個月行為上不當的地方。在庭上父親向母親及外婆道歉,並保證從此將把自己不快的情感放下,為女兒的最佳利益重建與母親溝通的橋樑 。父親最希望的是母親能在女兒的事上可以跟他商量,並體諒他。

78.但正如代表母親的鄧大律師所引用的案例[2],如果共同管養令很大機會不能有效地實行 ,法庭不應該藉著共同管養令而一廂情願的希望父母雙方能為子女共同合作 。因為這樣反而會令父母摩擦增加,亦不是對子女的最大利益。

79.儘管社會福利調察主任最後建議父親母親得到共同管養權,本席不能同意這項建議。

80.社會福利調察主任在盤問下同意在過去8個月期間 ,父母雙方的互信是減少了。很大程度上 ,社會福利調察主任只是希望父母雙方能夠在未來能為女兒的利益合作 。儘管父親在探視安排上有進步,本席認為在進步後當時父親在探視的行為仍然是不合理的,亦不認為於雙方日後能在女兒的重大問題上務實及衷誠合作,作出理性的決定,原因如下:

1)  母親已經清楚的解釋她因為過去8個月父親對她作出的傷害而不能再相信父親。

2)  父親希望得到共同管養權很大部分的因素是他害怕失去女兒 ;他不希望有一天他只是被知會女兒將會到加拿大生活。父親基於自己這方面的恐懼,在有關女兒的事上不能作出理性的決定,特別是過去8個多月的行為。父親在庭上多次解釋他當時的行為是基於律師的意見 ,嘗試把責任推到律師身上。法庭亦留意到在過往,母親每次提出有關探視女兒的要求,儘管是一些合理的要求,父親仍然會堅持要先得到法律意見才會考慮:

i)  母親希望在平常探視日接女兒放學的時候父親不在場,但父親仍然會出現。

ii)  就算父親不在場的時候, 父親會不斷每幾分鐘就以短訊要求母親告知她和女兒的行蹤。就算這些行為真的是律師的建議,父親亦應該有普通常識及理性分辨對錯。

3)  儘管社會福利調察主任認為父親在探視上的行為已有改善,但本席認為事實上他在探視的安排上仍然不能作出合理 、理性的決定 :在2019年12月,母親希望在聖誕節帶女兒回台灣探親 ,父親不同意下,母親向法庭申請並得到法庭批准,可以在2019年12月21號 星期六帶女兒到台灣度假。當母親在之2019年12月20號,星期五晚上7點 (母親的探視日)依照父親之前的探視要求接女兒的時候,父親以法庭命令不清楚的理由拒絕。事實是,法庭命令根本沒有不清楚的地方 ,最後母親要向社會福利調察主任求助 ,父親才於晚上8點才把女兒交給母親 。這件事發生的時候已經是2019年12月,社會福利調察主任之前已經多次向父親解釋 ,父親亦不能再推說自己當時的行為是基於不理解同住父母在探視上的責任 。父親之後亦承認當時是因為不希望女兒連續3個週末與母親度過而作出當時的行為。

4)  父親一方面反對母親申請帶女兒到台灣度假(理由是聖誕假期很短,不希望女兒到外地,影響她上學心情);但當法庭批准母親的申請後 ,父親立即不斷要求母親同意他在女兒回來後帶女兒到日本 。很明顯父親反對的真正理由只是不希望女兒跟母親到台灣 ,他的行為亦推翻之前自己的反對理據。本席認為,父親在關於女兒的事上,他根本不能作出合理、理性的決定。

5)  雖然父親堅稱他能與母親合作,但事實上 ,父親亦已經不能信任母親 -- 儘管母親和外婆都在庭上表示沒有計劃帶女兒移居加拿大 ,父親仍然覺得這已是既定事實,亦不接受母親和外婆的說法 ,因此他認為如果不能得到共同管養權將會令他失去女兒 ,對他來說將會做成重大創傷。本席向父親解釋,就算母親得到單獨管養權 ,並不代表母親可以不與他商量就單方面作出關於女兒的重大決定。無論單獨管養權或共同管養權 ,有管養權的一方都有責任跟沒有管養權的一方在子女重大事宜上作出商量、諮詢 。可惜,父親在情感上不能接受這解釋。父親說他爭取共同管養權是因為他覺得在婚姻及離婚當中他已經被不公平對待,他亦已經不斷讓步,讓女兒回到台灣,共同管養權是他最後應該堅持的權利。

81.雖然本席理解父親害怕失去女兒的心情,但不幸地,雙方均對對方完全失去信任。因此,本席不認同社會福利調察主任單單因為探視的安排已經較之前暢順就推論在法庭就管養和探視作出界定後,父親和母親的爭議會減少,亦希望雙方可以為女兒的福祉作出協調。本席認為勉強希望雙方在這情況下為女兒合作只是法庭和社會福利調察主任一廂情願的願望。本席不認為父親與母親能夠客觀地合作,為女兒作出理性的決定。因此 ,母親獲得單獨管養權將會是對女兒的最大利益。

B)日常生活照顧、照顧管束權

82.本席認為父親和母親都展示到他們有能力妥善照顧女兒的日常起居飲食,亦十分疼愛女兒。女兒跟父親母親同樣感情深厚。

83.母親方面必要時有外婆外公從旁協助 ,女兒跟外婆外公從出生一起,感情深厚。外公雖然有自律神經失調症狀,但母親在家訪後形容外公在藥物治療後 , 狀況穩定。陳社工亦形容與外公交談對答如流、記憶詳實,在長時間的家訪亦未露疲態。女兒在聖誕節見到外婆時舉止親暱 ,顯示到相處融洽。在紀律方面,母親和外婆比較嚴謹。

84.父親方面雖然祖父祖母年紀較大 ,未必能在日常生活協助照顧, 但父親已聘用傭工幫忙,女兒與她相處良好。在紀律方面 , 女兒自己認為父親則比較寬鬆 ,可以晚點睡覺 、晚點到學校或請假 ;用手提電話和電腦的時間亦不受限制。

85.根據社會工作主任於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結論,鑑於女兒從出生就在台中長大及就學,在台中的一切環境、家人、朋友甚至語言都是她熟悉的。外公外婆也一直協助照顧女兒的起居生活,因此讓女兒在母親、外公和外婆照顧下生活較為穩妥。本席同意社會福利調察主任的結論,照顧管束權應歸母親。

C)女兒心理的需要

86.根據社會福利調察主任於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結論 ,女兒對母親的情感依附較強,互動自然親密,女兒在母親身上獲得舒適和安全感。母親作為女性可以更明白女兒成長階段會遇到的生理 、心理以至青春期的需要 。本席同意女兒跟母親生活會較符合她的心理需要。

D)學習環境

87.女兒現在於香港就讀的學校本身沒有問題,問題在於女兒的母語是國語,現時廣東話和英語能力有限。本席認為,在沒有跟任何人(包括女兒)商量的情況下,把女兒轉到以英語為主要教學語言的學校是自私的行為,亦看到父親當初為求達到自己想要的結果 ,不惜要女兒經歷不必要的巨變。

88.從國際家庭訪視與社會資源報告,可以看到在台中的上安國小在外婆家附近,只需5分鐘路程抵達。入學安排、每天上學以及放學後的活動已經安排妥當。女兒自己的意願亦喜歡這所學校,因為可以和她的好朋友一起。女兒亦說比較喜歡在台灣讀書。

89.毫無疑問,在台中繼續她的教育是對女兒有較大的利益。

E)探視安排

90.雙方面在婚姻出現問題後, 女兒一直住在台中,母親和外婆一直支持父親自由探視,以維持父女關係。反之,父親自從2019年7月把女兒留在香港後,忽略同住父親在協助母親探視的責任,對母親探視的權利視而不見,在探視的時候諸多制肘 ,無理地加添限制。這除了對女兒跟母親聯繫做成障礙,還令母親對父親完全失去信心,也摧毀了雙方溝通的橋樑,令未來因探視而要作出的溝通做成困難。這些都不是以女兒利益為先的舉動。同住家長必須明白,探視不單對另一方家長有益,更重要的是子女需要依賴探視與不同住的父親或母親維繫感情。相比下,從過去的時間看到,母親在探視上明顯比父親更能負起同住家長的責任。

F)女兒回台中的時間

91.社會福利調察主任認為,如果女兒要回到台灣生活,應該儘快讓她回去適應。母親說由於她辭工要一個月通知,她最快都要一個月的時間才會離開香港。本席認同社會福利調察主任的意見,亦認為一個月的時間足夠讓女兒有充足的心理準備,重新回到在台中生活的軌道。

命令

92.基於以上分析,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1)  家庭子女的管養 、照顧及管束權頒予第一申請人 ,第二申請人有以下的界定探視權。

(a)  在學期間的探視安排︰ -

(i)  每週的探視,週二及週四由下課至晚上8時;

(ii)  隔週的留宿探視,由週五晚上8時至週日晚上8時,之後第二申請人必須把家庭子女帶回給第一申請人。

(b)  長假期的探視安排︰ -

(i)  單數年時,家庭子女在寒假春節的第一週跟隨第一申請人,其餘兩週跟隨第二申請人;

(ii)  單數年時,家庭子女在暑假期間,七月跟隨第一申請人,八月跟隨第二申請人;

(iii)  雙數年時,家庭子女在寒假春節的第一週跟隨第二申請人,其餘兩週跟隨第一申請人;

(iv)  雙數年時,家庭子女在暑假期間,七月跟隨第二申請人,八月跟隨第一申請人。

(c)  短假期的探視安排︰ -

(i)  第二申請人可以每隔一個短假期由上午9時至晚上8時探視家庭子女。

(d)  第二申請人的生日及父親節的探視安排︰ -

(i)  如第二申請人的生日及父親節並不是上述第二申請人的探視時間,第二申請人可由前一天晚上8時至當天晚上8時探視家庭子女。

(e)  第一申請人的生日及母親節的探視安排︰ -

(i)  如第一申請人的生日及母親節是上述第二申請人的探視時間,第二申請人由前一天晚上8時至當天晚上8時的探視將會取消。

(f)  家庭子女的生日的探視安排︰ -

(i)  單數年,如家庭子女的生日並不是上述第二申請人的探視時間,第二申請人可由下課後至晚上8時探視家庭子女。

(ii)  雙數年時,如家庭子女的生日並是上述第二申請人的探視時間,第二申請人的探視將會取消。

(g)  電話視訊探視︰ -

(i)  如當天並不是第二申請人的探視日子,第二申請人可以於平日每天與家庭子女聯絡不多於30分鐘 ,週末時則可以每天與家庭子女聯絡不多於90分鐘。

(2)  准許家庭子女在2020年4月20日後離開香港司法管轄範圍,往台灣生活。

(3)  第一申請人需於本命令起計7天內,通知第二申請人家庭子女回台灣的確實日期及時間 。第二申請人需配合第一申請人為家庭子女回台灣作出的合理安排 ,包括但不限於把家庭子女的身分證明文件及旅遊證件(如有)交給第一申請人。

93.一般來說,法庭久有關家庭子女事宜的爭議的訟費是不作命令的。本席認為本案不應例外,因此,有關訟費方面,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不作任何命令。如14天內沒有更改訟費命令的申請,本暫准訟費命令將成為絕對訟費命令。

  (萬可宜)
  區域法院法官

第一申請人:由翟氏律師行轉聘鄧素雯大律師代表出席聆訊

第二申請人:張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PD v KWW (Child: Joint Custody) [2010] 4 HKLRD 191

[2]  Y v P , [2009] HKFLR 308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