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㜜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05/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April 2020.
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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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05/2019 [2020] HKDC 2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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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罪。 2.控罪一涉及位於九龍旺角登打士街一棟商業大廈正在進行裝修的單位,該單位前後有兩個出口,各有一度木門。 3.2019年4月13日,工人將自己的裝修工具放在單位內,把單位門鎖上之後離開。4月16日返回時,控罪一所述的工具被偷去,這些失物總值大約13,590元。 4.該單位的門沒有任何撬痕,亦沒有被搜掠過的痕跡。 5.安裝在上述建築物後樓梯的閉路電視,拍下被告人在2019年4月15日晚上10時至12時,出入該大廈的偷竊情況。 6.2019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在街上推著一輛載有被竊工具的手推車,被警員截停,涉案單位的所有失物均被起回。 7.警員亦在被告人的錢包內搜出一張港幣100元的偽製紙幣,被告人被捕之後承認偽製紙幣屬於他,他知道是假的。 8.被告人現年37歲,有一次與本案不相同的刑事定罪紀錄。 9.代表被告人的吳大律師在書面求情陳述指出,被告人從事運輸及回收業,月入約10,000元。他已婚,育有一名14歲女兒,任職接待員的妻子因新冠病毒爆發已經沒有收入。吳大律師的求情強調控罪一的涉案單位正在進行裝修,沒有人看管,處所亦沒有被破壞;而且被告人是單獨犯案,手法亦非專業。 10.大律師引用一宗區域法院案例,要求法庭把慣常的兩年六個月監禁判刑起點下調。至於控罪二,辯方大律師提出該100元偽鈔是從爆竊處所偷取的物件中獲得,他用來買食物被拒之後才知道是偽鈔。大律師引用HCMA 572/2013案,請求法庭採納與該案相若的量刑起點,並與本案控罪一同期執行。 11.本席已經小心考慮辯方大律師的求情及辯方呈交的求情信。 判刑理由 12.上訴庭案例指出,即使是沒有任何前科的被告人及沒有加重案情的因素,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一般判刑起點是兩年半監禁。辯方大律師援引的區域法院案例案情與本案不同,該案涉及數量及價值較少的被盜物件,而且各被告人的個人背景亦不可能相同,所以對本案的量刑幫助不大。本席認為以本案情況而言,適當量刑起點仍然是一般的兩年半監禁。 13.控罪二涉及一張據警員形容為甩色、殘舊、無凹凸的偽鈔,警員馬上已起懷疑,可見該偽鈔製作並非精巧。辯方聲稱獲得這偽鈔的情況沒有受質疑,本席以8個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 14.控罪一是適時盡早認罪,本席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減刑理由,所以控罪一刑期減為20個月監禁。控罪二是先否認控罪,定下審訊日期之後,在審訊之前認罪,本席給予四分之一扣減,減為6個星期監禁。 15.考慮到刑期總體原則及控罪一的刑罰不屬輕判,本席認為20個月的監禁已經是足夠刑罰,因此本席下令控罪二的刑期與控罪一同期執行,所以被告人的總刑期是2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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