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蔡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281/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March 2020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
Family law –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access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Cap 13) s.3 – mental health – social welfare report – psychological report – joint custody vs separate custody – electronic access – costs – District Court – Mother granted sole custody of daughter; Father granted sole custody of son; Defined access for son; Reasonable access for daughter; No order for children costs; Petitioner costs taxed.
Legal issues: Custody arrangement (Joint vs Separate) · Access for daughter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Outcome: Mother granted sole custody and care & control of daughter; Father granted sole custody and care & control of son; Access arrangements ordered.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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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3281/2017 [2020] HKFC 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7年第32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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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管養、照顧管束及探視) ------------------------- 引言 1.在本判案書,呈請人(“女方”)與答辯人(“男方”)要求法院裁決家庭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及探視安排。 背景 2.2005年12月14日,女方與男方在香港合法結婚。2013年7月25日,女方以「行為」為由向法院提交離婚呈請書 (FCMC 10580/2013) 。2017年3月16日,女方以「兩年分居」為由提交一份新的呈請書 (FCMC 3281/17),法院在2018年12月11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3.審訊時,女方與男方分別46歲和52歲,女方任職油卡推銷員,男方任職的士司機,另外經營釣魚用品零售生意。他們育有兩名家庭子女,長女於2007年出生,現年12歲,在本學年就讀中一(“女兒”);幼子於2010年出生,現年9歲,在本學年就讀小四(“兒子”)。 4.雙方同意,自2013年女方在分居後與女兒同住;男方、兒子及祖母(“祖母”) 同住,這模式已維持至今。女兒抗拒男方探視,至審訊日,男方與女兒已多年沒有見面;反之,女方可以每星期週末與兒子進行留宿探視。 有關子女的申請 5.女方要求維持現狀,她可享有女兒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男方可享有兒子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女方和男方均可享有女兒及兒子的合理探視權。 6.男方不滿女方欠能力照顧女兒,令她學業成績欠佳,他要求女兒及兒子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男方認為女方可享有女兒及兒子的界定的探視:每隔週末進行留宿探視;非留宿探視週末的日末享有日間探視。 7.有關子女的安排,法庭分別索取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周主任”)於2017年12月28日撰寫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及2019年7月5日再撰寫簡短報告 (以下簡稱“簡短報告”)。臨床心理學家(“黃醫生”)於2019年7月5日撰寫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心理報告”)。 女方及男方的精神狀況 8.女方與男方曾接受精神科醫生評估是否有能力照顧家庭子女。於2014年1月7日的醫學報告中,醫生評估女方並無精神問題,具能力照顧家庭子女。於2014年3月4日的醫學報告中,醫生評估男方患妄想障礙 (delusional disorder),只具有限能力照顧家庭子女,情況不理想,建議男方接受精神科治療。 9.2018年10月9日,法院頒布命令,男方由法定律師代表。於2019年8月13日,精神科醫生評估男方仍然患妄想障礙,但他具能力理解法律訴訟內容,可以給予指示代表律師並能出席審訊。2019年10月25日,法院撤銷男方由法定律師代表,男方親自行事。 證人 10.本審訊共有5位證人作供:男方、女方、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周主任);臨床心理學家(黃醫生)及祖母。 適用的法律原則 11.法庭須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考慮對家庭子女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
12.本席採納以下各項,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所發出的報告書中所建議的因:
13.在H v N [2012] 5 HKLRD 498一案中,高等法庭法官潘兆初(當時官階)確認,在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法庭可以,但並非必要只考慮上述清單。由於這個清單並非涵蓋全面和徹底的事項,在應用這個清單時,法庭並非需要逐一考慮清單中的每一個因素。法庭要顧及清單內沒有提及的因素,包括個案的所有情況。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4.2014年1月2日,李主任呈交第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由,當時女兒只有6歲,兒子只有3歲。李主任簡述,2011年11月份,女方與兩名家庭子女搬離婚姻居所,2013年1月份,女方將幼子交由男方照顧。社會福利署個案資料記錄顯示,早於2012年3月份,男方投訴女方虐待兩名家庭子女致他們身體瘦弱。2012年7月10日的「懷疑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中介定事件並非虐兒個案。翌年1月31日,男方再指斥女方虐待女兒,男方帶同女兒到伊利莎伯醫院求診;同年2月18日再召開的「懷疑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最後亦確立事件並非虐待兒童,女兒繼續由女方照顧。同年4月4日及9日,男方報警及帶同女兒到廣華醫院投訴女方虐待女兒,經醫生及警方檢查及調查後,介定事件不涉及虐兒,因此長女抗拒與男方同住。雖然男方曾在投訴女方虐兒期間照顧女兒,最後,女方在2013年6月份,當虐兒指控不成立時接回女兒繼續照顧,而幼子則由男方照顧。當時女方、女兒、 外祖父與外祖母一起居住,男方與兒子、祖母居住。 15.在這報告中,李主任建議長女的管養權頒予女方;兒子的管養權頒予男方。雙方可享有家庭子女的合理探視權。 16.2014年7月15日,李主任呈交進度報告。進度報告中指出,女方生活如常,並沒有重大改變,他仍然繼續經營釣魚用品生意。男方說他於2014年2月開始搬到商舖樓上的單位居住,單位屬前舖後居,設有洗手間。兒子與祖母同睡在後居的下格床,而男方則睡在上格床。男方仍然負債共約港幣400,000元,欠祖母大約港幣150,000元。 17.李主任總結,女方與男方同樣關心兩名家庭子女,在撰寫進度報告時,他們生活穩定,女方與男方在照顧家庭子女上分別得到家人協助。唯獨男方希望兩名家庭子女可以共同成長,他亦確信自己有能力照顧女兒及兒子。男方指斥女方及家人有社團背景,所以不認為女方能夠妥善照顧女兒。可是,女兒拒絕由男方照顧,因此現時各人照顧一名家庭子女的情況仍然維持。 18.女方向李主任承認,她並沒有足夠經濟能力兼顧兩名家庭子女的成長需要,所以她同意兒子由男方及祖母照顧。女方接受這個是一個適切的安排,探視兒子一直順利,女方同意男方可享有兒子的照顧管束權。 19.李主任基於以上分析,建議女方可擁有女兒的管養權,而男方可擁有兒子的管養權。雙方互有當事兒童的合理探視權。 20.2017年12月28日,周主任呈交另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周主任指女方與男方的家庭背景、婚姻關係及家庭子女過往的照顧安排與較早前的報告大同小異。在撰寫報告時,男方仍然居住於其釣魚用品店的店舖內,前舖後居。男方拒絕接受家訪。女兒已經10歲7個月,就讀本地小學五年級;兒子已7歲6個月,就讀本地學校二年級。兒子由星期一至星期四在男方居所居住,逢星期五至星期日到祖母的家中留宿。周主任確認現時家庭狀況自2013年6月起並無改變。女兒及兒子分別隨女方及男方生活,兒子除了考試期間及參加家庭聚會外,大致上維持每週或者隔週末到女方家中留宿探視。女方及男方透過電話及WhatsApp聯系安排接送 21.周主任邀請男方、女方及兩名家庭子女到她的辦公室觀察他們的互動情況︰女方與女兒表現輕鬆自在,女方與兒子亦能夠融洽相處。男方與兒子輕鬆傾談,氣氛熱烈,笑聲不絕。唯獨是男方與女兒的互動不理想,當時女兒捲縮在遊戲室一角,低頭伏在地上拒絕與男方對話。男方最後先離開遊戲室,女兒才慢慢爬起身,雙眼紅起來。 22.周主任補充,自2011年12月男方與女方發生激烈爭執報警求助後,個案由社會福利署家庭服務中心跟進,該中心已為女方提供情緒支援至本報告。男方由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期間接受家庭服務中心接受情緒支援服務,在周主任撰寫本報告時他已沒有再接受輔導服務。 23.周主任指出,女方與男方在家庭子女的管養安排上意見頗有分歧,過往難於就家庭子女的重大事務及福祉達成共識。在案件押後期間,據周主任的觀察,女方與男方均愛錫子女,現時各自為同住的家庭子女提供照顧,並且得到原生家庭的父母供支援。兩名家庭子女現時生活穩定,上學作息有序,得到妥善的照顧。 24.雖然女兒未有到男方家中度宿,但女方與男方已建立了定期讓兒子於週末到女方家中探視的安排。雖然男方未能與女兒進行探視,但當男方到女方家中接回兒子時亦可以與女兒見面。因此,周主任認為,縱使雙方在聯系上偶有波折,但雙方均努力促成姐弟兩人定期見面,建立感情維繫,對家庭子女是珍貴的。周主任建議繼續維持現有的安排,讓家庭子女在穩定的環境下生活及健康成長。 25.2019年7月5日,周主任再呈交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簡短報告),本報告是基於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服務課臨床心理學家黃醫生於2019年7月5日提交的臨床心理報告而撰寫的。 26.周主任指出,男方於2018年4月結束了釣魚用品店的業務,在同年7月中旬轉職為夜間的士司機,薪金大約港幣20,000元。男方為了盡快償還債務,他放棄休息日,在平常上班的日子,男方在下班後回家中稍睡片刻,待兒子放學回家後與他吃點茶點,隨後陪兒子到附近的補習社。男方再送兒子乘巴士返回祖母的家中,便開始工作。男方亦會定期返回祖母的家中探望兒子。 27.女方與男方曾於一次因為探視兒子爭拗,女方指男方在2019年6月23日因需要休息拒絕到女方的家中將兒子接返祖母家中,男方因此報警求助而感到失望。男方反斥女方不體諒他因為長期駕駛車輛所以需要充份休息,臨時請他接兒子回祖母家,雙方爭持的情況下而他又未見到女方將兒子送返家中,於是便報警求助,最後由警方護送兒子返回祖母家中。 28.在撰寫簡短報告時,女兒已12歲1個月,在本地小學念六年級,兒子已9歲1個月,在本地小學念三年級。女兒及兒子均向周主任表示已接受現時的生活模式,女兒仍然表示不喜歡父親,亦不願意與他見面。周主任認為維持現時照顧家庭子女的模式較合乎子女最大的福祉。 29.至於探視安排,周主任認為女方與男方認同家庭子女與非同住一方家長維持聯繫的重要性,他們亦似乎建立了默契。除了考試的日子,男方會讓兒子逢星期六晚上至星期日中午到女方家中渡宿,與女方及女兒相聚。這反映了男方真正關心兒子的情感依附,對兒子的健康成長是難能可貴的。 30.因此,周主任在本報告建議女方及男方可共同享有兩名家庭子女的管養權,女方可享有女兒的照顧管束權;男方可享有兒子的照顧管束權。女方可享有兒子的界定探視權包括逢星期六晚上八時至星期日下午一時的留宿探視,探視的接送由父母協調及接送。男方可享有女兒的合理探視權。 臨床心理學家報告 31.除了各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外,本席亦考慮臨床心理學家黃醫生於2019年7月5日呈上的心理報告。女方接受黃主任評估:她對心理學家的提問均作出率直的回應,她在陳述成婚至婚姻破裂時表現平靜,在家庭子女管教的問題亦毫不諱言表達所遇到的困難及嘗試解決的方法。每當女方提及她與兒子分開生活時,她都不能隱藏她的歉意及眼泛淚光。女方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她對女兒的教育方面有清晰的原則及規定。在女兒的日常生活流程上,她都作出適切的安排。女方對女兒亦有期望,女方一直培養女兒的自信心及平衡發展,她並不祈望女兒將來出類拔萃,只希望女兒健康快樂成長,做一個正直的人。女方對她一直未能於日常照顧中陪伴兒子成長感到莫大的無奈及歉意。礙於生活的限制,她需要出外工作維持生計,外祖母也沒有能力同時照顧兩名子女。故她認為現在並不是合適的時候安排兒子跟她居住。她希望兒子到中學,各有較佳的獨立能力時可以隨時自行往來兩個居所。女方一向都讓兒子知道她和男方的家也是兒子的家。女方同意繼續與女兒一起生活。兒子方面,她深信男方非常愛惜兒子,祖母亦對兒子照顧有加,但就兒子的學習及健康事宜,女方認為男方並沒有與她商量的餘地,男方很難會接受她的意見,所以女方對兒子的福祉往往感到無奈及有心無力。在對兒子探視方面,現時安排尚算順利,兒子非常期待探視的日子,男方在這方面沒有明顯阻撓,父母雙方也能對探視作出彈性的安排。 32.男方沒有出席對他評估的個人環節,他認為自己照顧兒女方面並沒有任何問題,他強調自己曾獨力照顧子女,女兒在他的照顧下身體好轉、增加體重。 33.男方帶同兒子出席評估會面,他堅持從旁觀察,以防有人造假,誤導小孩。在會面當中,男方花了很長的篇幅言之鑿鑿敍述過往的經驗。他相信有各級政府機關及官員包括社工、警察等人串謀做假及操控事件,致使他之前指控女方虐待女兒的案件不成立。男方更指出精神科醫生作出不誠實的報告指出他患有妄想及精神問題,他曾去信中聯辦投訴,但因自己勢孤力弱,很難對抗整個政府的操控行為。男方在面談過程中顯得主觀性甚強,很多時只顧自己表述而不理會心理學家提出的問題,他的表述明顯有部份偏離邏輯及現實,對政府及各權力架構都缺乏信任。在照顧兒子方面,男方強調自己學歷成績較女方優勝,兒子可在他管束下生活得健康快樂。在安排兒子的生活方面,男方能清楚道出他的日常細節。經濟方面,男方現時任職夜更的士司機,工作時間由晚上8時至翌日正午12時,午飯後至黃昏6時左右則在自己租用的商廈睡覺。男方承認現在欠有數十萬信用卡債務,他的收入主要用作償還欠款。為了增加收入,他打算延長工作時間。在管養子女方面,男方仍深信女方曾經虐打女兒,故他不同意女方可享有女兒的管養權,他也認為女方無論在健康或學習方面都完全沒有能力照顧教導兒子,相反他對自己教養兒子的能力很有信心。雖然女兒對男方表示抗拒,並不願意與他見面。男方認為是女方及她的家人教疏及思想洗腦而成的。女兒其實在極度不開心的情況下生活。男方希望他可獲女兒的管養權,他可安排女兒到祖母家居住。黃醫生認為男方似乎未有從女兒的角度去分析他們父女間的問題。男方同意維持兒子與女方在週末探視,維繫親子關係。 34.黃醫生亦與家庭女兒會面,家庭女兒文靜有禮、衣著整齊、情緒平穩、注意力集中,並無特別的情緒或行為狀況。當被問及學校的生活時,女兒能夠輕鬆地表達對各學科的興趣及曾經參與的課外活動,在學習方面亦沒有感到太大壓力。女兒著重自己的成績表現,亦清楚自己在學習方面需要改善。當女兒被問及有關對男方的看法時,她的表現較為沉默。在情感上,對男方感到疏離。在會面中,並未有提及一些與男方歡樂的回憶,只有一些清晰零碎的片段,她只記起在小時候男方曾經抱著她在街上奔跑,最後被途人攔截及報警;另一片段是父母在家中爭吵;還有一次男方很大力的拍門要求進入家中。黃醫生認為這些零碎回憶片段反映女兒當時年紀很少,對父母的激烈爭拗感到害怕。這些都可能構成現在她對男方的抗拒。女兒接受父母離異,並不感到難過或自責,亦不祈望父母日後能夠復合。女兒只希望日後與女方及弟弟(兒子)一起生活,她對現在生活感到滿意,卻認為家庭的不愉快通常都是與男方的說話及行為有關。整體上心理測驗顯示的結果跟女兒會面時表示一致。 35.黃醫生與兒子會面。兒子口齒伶俐、性格好動外向,不怕陌生,表現活潑。兒子不容易才安靜下來,在面談中,他透露平時在校及跟男方與祖母一起生活的概況。兒子的自理能力較一般同齡兒童高,例如他可以說出自己在家中怎樣洗澡及開動洗衣機洗滌衣服,他又滿懷信心地說出自己懂得乘搭公共巴士,就算男方在跟前他也毫不隱瞞地說出有時候放學後會跟同學在附近公園玩耍,又曾經跟同學在高鐵站流連。 36.在問及他與父母離異的事情,他只說「不知道」。兒子表達希望多與女方與姊姊(女兒)見面,假期他喜歡在女方家中度過,跟姊姊(女兒)一起玩耍。在面談中,兒子提到小時候半夜起床找不到男方的驚恐,他需要女方的愛護及在女方身邊感到安全。 37.黃醫生觀察男方與兒子在遊戲室之互動。在遊戲室內,兒子隨即探索嘗試不同的玩具,男方大部份時間靠在旁邊告訴兒子女方的不是,兒子機械式地作出回應,似乎熟習父親的說話。有時候,父親想跟兒子一起玩耍,但他不能掌握兒子的需要及步伐,兒子多沒理會他,並只玩他喜歡的玩具。兒子似乎能夠掌握男方的反應,所以兒子往往不加理會男方的要求,他亦不擔心自己的行為會有甚麼後果。有時候,男方也沒有他的辦法。 女兒在接待處遇見男方時躲在女方背後,不願意與男方和兒子一起到遊戲室。在遊戲室內,女兒全程只顧與女方高興地玩不同的桌上遊戲,男方站在一旁觀察並嘗試與女兒打開話匣子,可是女兒沒有理會他,亦沒有眼神接觸。女兒大部份時間對男方的說話沒有反應,男方批評女兒,女兒直接拒絕男方並要求他離開。女方在整個過程中情緒保持冷靜,並沒有對男方的行為反應加批評,亦沒有鼓勵女兒與男方溝通,整體來說,父母雙方也沒有一點溝通,彼此情緒克制。 38.女方與女兒的互動展現母親權威的一面,她明確地規限女兒的活動,雖然女兒聽從但認為女方是過於保護她。女兒認為有些事情與女方沒有商量餘地。兒子見到女方時表現十分雀躍,他對女方的態度表現親密,是一個向母親撒嬌的小男孩。在面談室時,兒子坐在女方旁邊,把身子倚靠著她不時主動擁抱女方,母子兩人互相有眼神溝通。女方對著兒子時她的眼神常常感到內疚及充滿歉意。兒子卻會說一些東西逗女方發笑。黃醫生分析,她認為雙方多年各自獨立管養照顧一名孩子,因此減少紛爭。孩子們的生活模式穩定、安全,可免受父母之間衝突的影響。 39.女方已竭盡所能管養女兒,在外祖母的協助下也能兼顧出外工作維持生計及對孩子的保護及教養,提供適切安排。 在女方的照顧下,女兒建立有規律及健康的生活方式,女兒有安全感,也能夠建立正面的自尊感,能面對成長中的挑戰。兒子方面,女方也盡顯關心及愛護,母子關係親密融洽。女兒在評估中並不願意表達對父母離異的感受,她對男方表現抗拒,她對男方的父愛感到疑惑,女兒視男方引起家庭的不愉快事。女兒與女方較為親近。女兒希望日後與女方及兒子一起生活。 40.在男方而言,他似乎在婚姻破裂多年來或未完全修復情緒。男方不能放下認為女方曾經虐待女兒的指控。男方不信任女方,認為她教養孩子的能力及不上自己。再加上男方主觀性強,思想有時偏離現實,所以在教養孩子方面很難與女方商量達成共識。 41.男方盡心盡力照顧兒子,因工作關係不能常常陪伴兒子,他依靠祖母安排食宿、接送兒子上學。隨著兒子成長,他比同齡兒童更具獨立生活能力。兒子在男方的教養下,性格開朗活潑,有主見,但他學習欠專心,不願受規管,學業成績欠佳,男方、祖母在管教上感到困難。男方多年來與兒子建立深厚感情,兒子已習慣跟從男方的教養模式,他對父母的離異並沒有特別的情緒壓力。當男方對兒子說女方的是,兒子不感到矛盾,也沒有左右為難。兒子向男方表達對女方的思念,他希望維持在週末與女方的探視,他也可以與姊姊(女兒)相處。兒子感受到女方對他的關心,感到被重視。雖然兒子疑惑為何不能與女方一同生活,但他不會感到被遺棄,兒子盼望未來可以多一些時間在女方的家中度過。 42.黃醫生綜合以上資料,基於兒童在成長過程中需要具安穩及延續性的照顧,黃主任作出以下的建議︰
43.黃醫生建議男方需給予女兒時間和空間,透過內心接納對方可逐漸讓女兒明白男方對她的愛,假以時日女兒的抗拒情緒或得以緩和。現時男方可尋求專業人士協助,學習理解女兒的想法、情緒需要;學習與女兒溝通及諒解女兒的感受。 女方的說法 44.女方要求法院將2019年7月19日之命令作為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的最終命令,即女方可享有家庭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男方可享有家庭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而雙方則可享有非照顧管束家庭子女的合理探視權。 45.女方在2019年9月19日存檔誓章中指出,自2013年6月份開始,女兒已與她本人及外祖母同住,直至2017年,她與女兒遷入現時居住的公共房屋單位。自同日開始,兒子與男方同住,由祖母照顧。 46.男方與兒子原本同住在位於旺角的釣魚用具店內,前舖後居。2016年祖母成功申請1人公共房屋單位,兒子從那時起遷往與祖母居住。2018年4月男方結束生意,獨個兒租住油麻地一個單位,其後轉職的士司機。 47.女方認為現時女兒的起居飲食、生活、學業都到得到適切的照顧。每逢假日,女方會帶女兒到公園玩耍,到圖書館閱讀。當女兒升上小學後,女方開始外出工作,她選擇任職油卡推售員,工時較有彈性,至今已工作約六年。女兒放學由外祖母接送到補習班,回家後,由外祖母準備晚餐。六年以來,女方一直協助女兒爭取更好成績,到本年小學六年級,女兒差不多全部科目取得B級成績,現考上第二組別成績的(Band 2)中學。現在女兒每天早上6時30分起床,女方做早餐給女兒用後,女兒可以自行乘巴士回校,車程約10分鐘。放學後女兒自行乘坐巴士回家做功課。女方下班後回家預備晚飯,與用過晚飯後,女兒大約晚上十時睡覺。女兒適應校園生活,喜歡上學。週末的時候,女方會帶同兒子回到家中相聚直至翌日星期日,用午餐過後將兒子送返祖母家中。逢週末,兩姊弟一般在家中看電視,玩電腦遊戲。女兒及兒子十分珍惜相聚的時光,兒子表示希望與女方一起生活。 48.女方指男方不斷指斥她虐待女兒。女方重提在女兒幼稚園上課期間,男方突然入校內帶女兒到醫院檢查、驗血糖、磅重、買食物。校方感到無奈。女方指男方最少3次因類似原因帶女兒入院檢驗。當女兒四歲時,有一次,男方突然抱起女兒奔走離開,途人看見女兒在他手中大哭大叫,上前阻攔及報警。又有一次,女兒小學一年級時男方突然在早會時衝出操場大叫要與女兒見面,使女兒害怕得縮作一團。在家中的時候,男方曾多次無理報警,要求警方處理,女方認為這一切都令女兒印象深刻,或多或少造成陰影,所以對男方抗拒。 49.女方明白男方每隔3個月要求見女兒一次,但自2013年至今,女兒從未要求與男方見面,女方每次帶同女兒與男方見面時,直至現在她都緊貼在女方身邊,女兒不能與男方單獨相處。 50.在2013年2月18日召開的「懷疑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中,投訴虐兒事件未能確立,該會議建議女兒繼續由女方照顧。男方不認同報告結果,懷疑女方有精神問題,其後在2014年3月提交的精神科醫生報告中指出,女方沒有精神問題,有足夠能力照顧子女;男方卻患有妄想症的精神病,照顧兒童方面能力有限。 51.兒子方面,女方知道兒子放學後,男方甚少親自接他到補習社做功課。有時候,兒子向女方訴說,他獨個兒在街上流連1小時才回到補習社,女方十分擔心兒子的安全。雖然女方並不跟兒子同住,但她盡量在平日抽空接送兒子放學。女方與兒子的關係非常好,差不多每天都有跟兒子通電話,關心兒子放學後的情況,何時回家、何時回補習社。在剛過去的暑假,女方替兒子安排了暑期班,報讀課程。女方都知道兒子的需要,女方指兒子在兩歲時被證實有言語障礙及專注力不足,男方卻認為兒子並沒有問題,他拒絕兒子接受治療。女方只帶他到專業中心接受治療3至4次。 52.女方投訴男方和祖母照顧兒子不到位,女方不同意男方可以同時照顧兩名家庭子女。女方舉例,在兒子考試後仍然要求兒子將不需要用的書本放滿書包帶上學;書包內有3套未清洗的餐具;一發霉的餐包。雖然如此,女方承認她本人暫時沒有足夠能力同時照顧兩名家庭子女,她考慮到現時的模式已維持6年多,兒子對父母離異暫未有太大的負面反應,女方同意男方與祖母是愛惜兒子的,為確保兒子生活穩定,她接受這個適切安排。 53.女方認為單獨管養權比較共同管養權較為適合,她與男方在價值觀上有嚴重分歧,過往有多次衝突,需要尋求警方協助。她與男方在溝通上不論是否在家庭子女的管教上亦未能達到共識。所以她要求法院頒令各自照顧管束家庭子女,可合理探視非照顧及管束的家庭子女。 男方的說法 54.2015年10月27日,男方在FCMC 10580/2013案件存檔誓章,有關家庭子女管養、照顧、管束、探視之安排。男方投訴女方拒絕讓女兒到男方家中進行留宿探視、拒絕女兒出席祖母的生日宴、拒絕女兒在清明節拜祭祖父、拒絕女兒農曆新年到男方及祖母家中拜年、拒絕女兒與祖母見面。 55.男方認為女兒受到女方虐打,未敢致電男方要求協助。2015年7月9日,男方說他帶兒子到廣華醫院驗傷,舉報外祖父用木櫈打女兒,可是在調查後兒子說出另一版本,所以虐兒舉報並不成立。2015年9月份,男方又認為女兒消瘦,他認為女方沒有給女兒足夠食物。男方稱當他照顧女兒的時候,女兒的體重上升,身體健康。男方認為自己較女方更適合照顧女兒,較女方照顧兒子的情緒健康。 56.男方投訴女方拒絕讓女兒看醫生,有一次女兒在女方的照顧下因為聲音沙啞,沒有接聽男方的來電。男方認為女兒應該就醫。最後因外祖父加以阻攔,令到女兒患有慢性氣管炎。 57.女方不會做飯,因此女兒不願意進食。 58.男方強調自己學歷較女方為高,他較有能力教導家庭子女成才,他願意花掉所有積蓄,讓家庭子女將來受到高等教育。 59.男方又投訴,女方慣性體罰家庭子女。女方會向女兒和兒子灌輸一些不守法、不需用功讀書等的思想給女兒。反之,自己喜歡以說教方式啟導子女,教導他們獨立生活。 60.男方在本審訊4年前存檔誓章,在審訊時,在主問時男方更新現時的情況。男方重提2013年懷疑虐兒事件,男方仍然堅持女兒說謊保護女方,所以虐兒指控並不成立。男方認為當時女兒腳上有傷痕,必定是女方虐打造成。男方亦因此指斥社工醫生及警方不公正。 61.男方希望可享有女兒的照顧管束權。男方明白女兒已有一段時間沒有跟他相處,倘若法院就此頒令,男方計劃帶女兒到沙灘玩耍,減低抗拒他的感覺;女兒又可以於祖母的公屋單位暫住,隨後申請2人單位。經濟方面,男方承認他現時仍然負債,所以選擇長時間任職的士司機,賺取金錢。目前,他每月大約可以賺取約港幣30,000元收入,他期望在清還欠款後可以回復正常工作時間,騰出時間照顧兩名家庭子女。女兒安全方面,他理解現時她已踏入青春期,男方安排女兒與祖母居住,男方可邀請她的妹妹教導女兒性知識。在學習方面,男方希望家庭子女就讀同一所中學,增加他們相聚的時間。兩名家庭子女也可以同一時間參加補習班、學鋼琴,不用只可以每星期有一天共聚的時間。 62.男方希望兒子可以在週末時候多温習功課,爭取更好成績,他提議現時女方與兒子的探視安排可更改至每月兩次留宿探視;在沒有留宿探視的週末,兒子可與女方有半天時間進行日間探視。 祖母的說法 63.祖母現年75歲,身體健康。 64.2015年10月27日,祖母存檔誓章,她說自己一向重視孫兒的教育,她會嚴謹地監督孫兒做功課、教他們寫字、做練習;她亦同樣重視子女和孫兒的品行。祖母有8個兒孫,她愛護女兒(孫女),不會體罰。 65.在2007至2008年間,當時女兒半歲,女方曾離開婚姻居所,剩下男方與女兒。祖母連忙協助男方照顧女兒,長達9個月。祖母指斥女方對女兒沒有耐性她曾兩次目睹女方體罰女兒。祖母重提2012年6月至7月發生的事情:當時女兒只有5歲,她發現女兒消瘦,面色蒼白,手指纖幼得似貓爪,女兒親口對她說女方向她施以體罰。到2013年4至5月間,她協助男方照顧女兒,祖母煲湯、做飯,女兒食欲大增,體重增加。 66.現時祖母與兒子一起居住,她願意亦有能力照顧兒子。2013年後,祖母只可以平均一個月見到女兒一次,可是女兒只短短逗留十分鐘便離開,見面時女兒不敢進食。 67.祖母存檔的誓章與本審訊已有4年,祖母作供時更新現時兒子的情況:兒子早上6時起床梳洗,6時20分由祖母陪同兒子乘巴士到尖沙咀,兒子下車自行步行到學校,祖母則乘坐同一巴士回家。放學後,兒子自行乘坐巴士到補習社,大約下午7時30分完成補習,補習社與祖母家距離並不遠,兒子管有家門鎖匙,他可以獨自回家。晚膳後,兒子大約晚上9時睡覺。 68.兒子因為雙親離異曾有情緒問題,現時兒子的情緒已經較早年平服。在男方及她悉心照顧下,兒子已是一個開心、有說有笑的小孩。祖母承諾她會繼續協助男方照顧兒子。 本席的意見 69.本席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1)(a)(i)條,以未成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包括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心理報告的建議。 70.首先,女方與男方曾接受精神科醫生評估,本席需考慮他們是否有足夠能力照顧家庭子女。在2014年1月7日之報告,精神科醫生正面評估女方,本席接納女方具照顧家庭子女的能力。反之,男方在2014年3月4日之精神報告中,他被評估患有妄想障礙,照顧家庭子女的能力有限,需接受進一步精神科治療。 71.本審訊距離該精神科報告已有5年之久,男方亦曾接受法定律師協助,直至審訊時雖然沒有證供顯示男方正在接受精神科治療,但雙方不能爭議兒子已在男方的照顧下長達6年之久,生活正常。 72.根據女方的說法,與兒子探視時,她沒有發現男方對兒子照顧不力,只是投訴兒子需要自行往返學校及家中,令人擔心。本席留意,祖母才是兒子的主要照顧者,所以即使男方在5年前被評定患上妄想障礙,但客觀事實支持男方在祖母的支援下可以照顧兒子。本席認為即使男方面對這項對他不利的評估,兒子亦能在適切的環境下成長。 73.第二,本席考慮兒子及女兒的精神狀況。本案中,正如周主任在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的觀察,兒子並無嚴重問題。兒子與女方、男方互動時有點頑皮,但基本上表現正常。周主任向兒子的學校老師調查,兒子現時的成績雖然並非十分理想,但老師評價兒子活潑好動,較為貪玩。兒子能遵守課堂秩序,出席率良好,唯他的學業根基較弱,學習上缺乏自信。兒子學期初欠交功課,隨後學習表現有進步。 74.兒子與女方及男方的互動。兒子對女方依附,他能清楚表達自己的情感需要。心理學家黃醫生同意兒子多年來已根男方建立了深厚的連繫,也習慣男方的生活模式及教養方法。兒子對父母離異並沒有特別的情緒壓力,也沒有感到左右為難。兒子對於父親有時較為一連串的發問時,也會作出機械性的回應,例如︰「知道、我想」等。因此,他與父母之間的連繫無出現問題。 75.較令人擔心的反而是女兒,女兒現時對男方表現抗拒,已有長時間沒有與男方進行探視,正如周主任所言,男方只可以在每次兒子與女方探視完畢後,接兒子返家時見到女兒。除此之外,女兒與父親並沒有其他探視,更遑論有質素的溝通。女兒的表現在各社工報告及心理報告中已反映,女兒不論在周主任及黃醫生的觀察中不約而同表現對男方抗拒,跟男方共處一室亦有困難。男方多次在會面時嘗試打開話題與女兒說話時,女兒也會表現迴避,瑟縮於一角。 76.本席接納黃醫生在報告中評估,女兒雖然不願表達對父母離異的感受,但相信她明白接受離婚的原因。女兒沒感到自責,但也沒希望父母復合。本席相信女兒現時對男方的抗拒是基於較早前男方對女兒「過份關愛」的行為,包括指斥女方虐待女兒,要入院接受身體檢查,女兒因此需要分別折騰在女方及男方家中居住。除此之外,男方曾指斥女方並沒有因女兒患病而讓她就醫,單方面從學校帶女兒看醫生,種種片段仍殘留在女兒腦海中,形成今天女兒對男方抗拒的基礎。 77.黃醫生勸籲男方需要給女兒空間和時間,耐心地讓女兒接納男方對她的愛。假以時日,當女兒的心情緩,男方可尋求專業人事協助,再與女兒溝通。就著現時的困局,要安排女兒由男方照顧管束是偏離現實,加上女兒已跟女方生活已有6年之久,改變女兒現時的生活模式從投男方的生活圈子實在困難。就女兒的精神情緒,本席認為男方要求照顧管束女兒並非合乎女兒的最佳福祉。 78.第三,本席考慮雙方照顧家庭子女的計劃。女方同意現時生活有規律的,她承認自己在照顧兩名家庭子女有心無力,所以她務實地只要求照顧管束女兒,只須享有兒子在週末的留宿探視。男方照顧管束兒子已經恆常化,男方現時因為經濟需要任職特更的士司機,只有有限時間照顧兒子。兒子基本上由祖母照顧起居飲食,包括陪同上學,做飯。 79.本席知道男方持具體的宏願照顧兩名家庭子女,尤其是他希望與女兒到沙灘遊玩耍舒緩她的情緒,又希望在經濟能力提升後可以帶女兒及兒子到外地旅遊。男方亦計劃安排女兒學鋼琴,令到兩名家庭子女可以接受高等教育,栽培他們成為一個有用的人。事實上,男方現時仍有經濟壓力,需要長時間工作清還欠款,他的宏願、照顧計劃在審訊時未能實行。現時,男方自己與兒子相處的時間亦非長,何況要兼顧女兒,實在不能做到。本席希望男方在經濟壓力舒緩後,待女兒情緒舒緩後由溝通做起。待女兒接納男方時,男方也有充份時間與女兒相處時,才是實際時候重建父女關係。 80.第四,本席考慮家庭子女的意願。女兒審訊時已12歲,可以清楚表達自己的意願。女方、周主任及黃醫生均說出女兒屬意與女方繼續生活。至於兒子,他與女方甚為依附,渴望與女方一起生活,但兒子也接受現時的安排。基於目前女方的能力,兒子的意願與她生活似乎也是未能夠做到。 81.最後,就照顧管束的安排,基於以上分析,在以兩名家庭子女的最佳福祉前題下,本席認為維持現狀,即女兒由女方照顧管束;兒子由男方照顧管束,最為合適。管養權方面,周主任認為女方與男方在探視安排方面有某程度的默契,亦有妥協及共識的安排,周主任希望父母雙方可以排除意見分歧,為子女著想共同參與他們的成長。因此,建議共同管養兩名家庭子女。 82.本席不同意周主任的建議。在爭議子女管養權審訊中,父母難免存在一定程度的意見分歧,互相指斥對方的不是,包括對方照顧家庭子女不到位。本席同意周主任的分析,男方即使不信任女方是他倆的事,父母有共同的責任,在子女的福祉方面的重大決定放下分歧,互信地處理。就這案,本席接納父母雙方在兒子探視方面有共識,亦順暢,但基於女方與男方的互動,互相斥責的情況下期望他倆能建設地溝通、討論子女的重要決定未免太過樂觀。本席依賴2014年3月4日的精神科醫生報告,醫生評估男方患有妄想障礙,女方在男方的精神問題影響下,與他實質討論子女的重大決定實在有困難。既然子女已各自跟隨父或母已生活了一段長時間,學校事宜及其他重要安排亦是由父或母各自決定,本席認為周主任的建議比較難實行。較早前,李主任在最初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亦建議父母各自有該照顧管束兒童的管養權,本席認為李主任的建議較為適切,符合兩名家庭子女的最佳福祉。 探視安排 83.因女兒現時仍然對男方十分抗拒,不能對話,女兒的探視安排較為困難。在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男方對女兒的表現也無可奈何。周主任在報告中建議,男方可獲女兒合理探視權。本席同意這是唯一可行的做法,除了合理探視外,其實可以利用現時電子媒體與女兒保持聯絡,包括WhatsApp、微信、電郵等渠道互相通消息。在雙方作供時,女方與男方仍有以WhatsApp通訊,本席建議女方可以主動用這些手機應用程式鼓勵女兒與男方溝通。男方應可享有女兒的電話探視,時間上不設上限。本席希望女方可以積極鼓勵,畢竟父女關係是否能重建視乎父母間之互動,女兒對父親的陰影是否能夠解除亦在乎女方的態度。 84.隨著本判決書頒佈後,本席希望女方可以從女兒與男方建立父女關係的前題下,積極與男方協調安排他與女兒的探視。隨著女兒成長,女方也有責任向女兒解釋男方早前的行為可能由於男方的精神狀態而引致。現時女兒已屆12歲,應該有能力理解男方的行為,並體諒之。 85.至於兒子的探視安排,本席認為應該維持界定探視,包括逢星期六晚上至星期日下午午飯後的留宿探視,接送由女方與男方協調。雖然男方指兒子到女方家中留宿時女方只顧與兒子玩樂,出外用餐,未有嚴謹地督促兒子温習。客觀地分析,兒子只是每星期有少於1天時間與女方及女兒相聚,他們選擇較輕鬆的安排亦無可厚非。一般來說,非同住方的父或母較難完全緊接該家庭子女的學業需要,加上女方與男方之間欠缺實質溝通,兒子真正學習需要,女方也需要較長時間觸摸。因此,男方指斥對方未能有效地、嚴謹地在探視時管束兒子温習亦可理解。男方其實有充份時間在週末非探視的時候跟進兒子的學業需要,兒子現時常規性的探視應予維持,才符合兒子的最佳利益。 總結 86.本席頒布以下命令:
呈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何葉律師行,張詠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328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