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對 利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870/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September 2018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Divorce – Irretrievable breakdown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Ordinance s.11A(2)(b) – Extramarital affair – Lack of care – Decree Nisi granted – Costs

Legal issues: Extramarital affair · Irretrievable breakdown · Costs

Outcome: Decree Nisi granted; Marriag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3870/2017[2018] HKFC 155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1 Sep 2018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3870/2017

[2018] HKFC 1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7 年第 3870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第一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公開聆訊
審訊日期 : 2018年 8 月 9 日及 8 月 10 日
判決日期 : 2018年 9 月 11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一宗離婚呈請的審訊。本席在判案書中稱呈請人為「妻子」而第一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2.訴訟雙方於1999年在美國結婚。雙方在此段婚姻沒有子女。妻子於2017年3月27日基於丈夫的行為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丈夫提出反對,因此法庭將案件押後進行正式的審訊。

適用法例

3.妻子現時的離婚呈請,是根據香港法律第179章《婚姻訴訴訟條例》第11條及第11A條(2)(b)節而發出。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1.  離婚的理由等

提出離婚呈請或離婚申請的唯一理由,須為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11A.  就呈請理由而提出的證明

……

(2)  除非呈請人使聆訊離婚呈請的法院信納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實,否則法院不得裁定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

……

(b)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

4.基於以上的條文,妻子如要成功呈請離婚,她要令本席信納︰ -

(1)  丈夫是有她所指的行為;及

(2)  法庭是無法期望她再與丈夫共同生活。

爭議

5.妻子在庭上作供時,她按呈請書中她述明的詳情作基礎提出具體事實進一步的說明及指控,本席在考慮是否頒發暫准離婚令時,本席只會就狀書內的指控作出裁決;而狀書中沒有被提及的指控,本席將不予考慮。雙方在庭上亦確認除自己作供外,妻子亦傳召了2名證人為她作供,而丈夫則除他自己作供外,並沒有傳召其他人作供。  

6.從妻子的呈請書,證人陳述書及庭上的證供可見,她對丈夫的指控主要為以下的議題,即︰-

(i)  丈夫與一名女子有頻密交往,妻子甚至懷疑丈夫有婚外情;

(ii)  丈夫沒有對妻子關懷、愛護及拒絕行房;及

(iii)  丈夫選擇的工作及生活模式令妻子甚少能與丈夫見面。

7.丈夫否認妻子有關的指控。本席現就以上的爭議一一考慮。

有否婚外情

8.妻子在她的證人陳述書中指出,自2013年以來,她便發現丈夫與他工作上的一位下屬唐小姐「唐小姐」發展親密的關係。

9.妻子指丈夫經常在晚上與唐小姐外出,直至深夜才回家,而丈夫亦會在周末與唐小姐一起外出用膳或遊玩直至深夜或清晨時分才回家。

10.妻子亦指在丈夫的WhatsApp短訊記錄中,她發現有多張照片顯示丈夫與唐小姐在不同地方用膳和遊玩,亦有在丈夫的車內睡覺的照片,而丈夫亦在妻子不在港時帶唐小姐到婚姻居所。丈夫亦在WhatsApp中向他的朋友表示唐小姐是他的老婆。妻子指出有關的WhatsApp短訊及照片是她大約在2017年1月才發現。

11.在庭上,妻子表示丈夫曾對她解釋唐小姐自從離職後,丈夫與唐小姐甚少聯絡,直至2016年8月,由於接手唐小姐的會計工作的同事相繼離職,丈夫需要再次聯絡唐小姐並找唐小姐幫忙完成公司的賬目,而唐小姐答應在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前往公司幫助完成賬目作審計用途,而唐小姐是一直幫忙直至2016年11月13日才完成工作。妻子指她不接受丈夫的解釋,因為她所發現在丈夫手提電話內儲存的記錄和照片,都與丈夫所指的工作無關,其中包括丈夫與唐小姐到元朗用膳和到西沙海灘遊玩。

12.妻子在庭上亦指出,根據該些照片及記錄顯示,由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間,丈夫經常與唐小姐一起遊玩,一起用膳,而期間丈夫藉口無法與妻子見面,事實並非因為丈夫需要工作,而是丈夫經常與唐小姐見面而不回家。妻子認為丈夫與唐小姐的接觸有如一般男女拍拖的交往。

13.其次,妻子亦不接受丈夫指當丈夫與友人對話時,稱唐小姐為老婆只是戲言,妻子稱該友人亦有參加丈夫與妻子的婚宴,丈夫對唐小姐稱呼為老婆是對妻子不尊重並且是背叛和對婚姻不忠誠的行為,所以妻子不能接受。

14.丈夫在他的證人供詞中指出,即使唐小姐在2013年2月離職,唐小姐仍然會在星期六的早上回到公司,處理之前在公司未完成的賬目,直至2013年年尾完成賬目為止,她都沒有收取分毫。

15.丈夫亦指他其後已經很少接觸唐小姐,只是在2016年8月由於接手的會計同事相繼離任,而公司財政亦陷入困難,沒有能力負擔招聘新會計處理賬目後進行審計,所以唐小姐便再到公司幫忙處理賬目,由2016年8月一直至2016年11月。丈夫指唐小姐會在自己放工後的晚上,或是星期六、日或假期空閒時間,無償回到公司處理賬目,直至2016年11月13日賬目完成為止,而2018年11月13日完成所有賬目後,他們便到火鍋店吃飯慶祝完工。

16.妻子提供的資料,包括丈夫與一位姓梁的朋友「梁先生」的WhatsApp內發送的一些照片,這些照片有唐小姐到西沙海灘及到元朗吃牛雜的照片。盤問時,丈夫並不同意他與唐小姐去西沙是另訂日子,但他同意與唐小姐在2016年8月14日星期日到元朗吃牛雜。丈夫亦有發送給梁先生10月9日星期日下午茶及9月4日星期日下午茶的照片,及一些其他照片。

17.其次亦有照片顯示丈夫與唐小姐在2016年11月12日,星期六晚上9時38分在吃火鍋,2016年10月29日星期六晚上10時37分晚飯,2016年11月1日星期二晚上10時7分晚飯,2016年10月26日晚上11時10分用膳,及一些其他照片。

18.本席先就丈夫與梁先生在WhatsApp中,分享的對話及照片作討論。妻子指梁先生有參加他們倆人的婚宴,亦自然知道丈夫是已婚之人,然而丈夫卻多次與梁先生的WhatsApp對話中,稱呼唐小姐為老婆,妻子認為丈夫的行徑是對妻子極不尊重的行為。

19.首先丈夫解釋指,稱呼唐小姐是戲言,丈夫亦指因為唐小姐對他好,而他與梁先生亦認識多位名叫Maggie的女仕,而為了識別,所以才稱呼唐小姐為老婆,對於丈夫這些的解釋,本席並不接納。

20.從丈夫與梁先生的WhatsApp對話中可見,丈夫都會將唐小姐當時與丈夫進行的活動的照片上載給梁先生看,丈夫與梁先生所分享的是丈夫與唐小姐的交往過程和節目,加上丈夫稱呼唐小姐為老婆,本席認為妻子絕對有理由相信丈夫的行為是反映丈夫當時正在與唐小姐發展情侶關係的交往。

21.其次妻子亦指丈夫與唐小姐所進行的節目,根本與丈夫指需要唐小姐協助的工作無關,本席同意妻子在這方面的觀察。丈夫在庭上指他為了酬謝唐小姐的幫忙,在唐小姐幫忙的3個月期間,丈夫每次在唐小姐幫忙的日子,在她工作前或後都會請唐小姐食飯。

22.本席不接納丈夫的解釋,指他是為了酬謝唐小姐,所以在唐小姐幫助他工作前後請唐小姐吃飯的說法。

23.根據丈夫的說法,唐小姐在2013年2月已離職,而丈夫在庭上指,他的公司間斷地沒有發工資給他,而他則是在2016年7月左右離職。丈夫離職後,亦在不固定的情況下返回公司繼續為公司服務,原因是他需要處理好賬目作審計用途。丈夫亦指公司總共沒有發給他18個月工資,他離職後,由2016年7月不定時回公司幫手都是無償的工作,他亦指在沒有發工資的18個月期間,他都是靠借貸和積蓄生活。

24.丈夫在庭上亦指,他自從2015年7月開始,便做網絡司機為生。那麼他概不是公司的股東,而且公司亦沒有發工資給他,他不但自己無償為公司離職後繼續工作,甚至還每次與唐小姐工作前後自掏腰包酬謝唐小姐,若然是真有其事,丈夫與唐小姐理應爭取時間儘快完成工作,然而從妻子呈堂的照片及丈夫在庭上承認的事實可見,丈夫與唐小姐到西沙遊玩、週日到元朗食牛雜和下午茶,這些行程明顯只是為着遊玩的目的。

25.妻子在庭上指出,丈夫與唐小姐到元朗食牛雜及到西沙遊玩並非他們工作前後的時間而是另訂日子去的,丈夫並不同意。丈夫的公司在觀塘而丈夫的家在將軍澳,正如本席較早前指出,如丈夫所說屬實,唐小姐與丈夫理應善用時間,儘快完成丈夫所指的工作,何況丈夫指唐小姐是在空閒時候才幫手,而丈夫所指的審計工作是有時限需要完成的,為何丈夫不是在工作地方附近用膳,所以妻子依賴的照片,本席接納從客觀和主觀的角度,妻子是有理由相信丈夫當時是打算與唐小姐發展情侶關係,才會進行該些節目和活動而本席亦不接納丈夫指他是為了酬謝唐小姐才與唐小姐進行該些活動,本席亦不接納丈夫指他找唐小姐幫忙,是為公司工作的說法。

丈夫沒有對妻子關懷,愛護及拒絕行房

26.妻子在這方面的指控的重點是圍繞幾方面的,包括妻子患上乳癌時期及康復期間,妻子指丈夫缺乏對妻子關懷和愛護的行為。

27.妻子指她在2015年2月確診患上早期乳癌,而她確診及在手術進行當天上午,丈夫未有出現手術室陪伴及照顧她。妻子稱她在2015年2月13日入院並要求丈夫陪伴她入院,但丈夫則指因工作關係不能陪妻子入院。丈夫對此有不同說法,丈夫指他每天都有到醫院探望妻子。

28.妻子亦指她出院後,康復期間,丈夫沒有照顧亦從不關心妻子的需要。丈夫對此亦有不同的說法,丈夫指妻子在手術後回家休養,大約兩個月已經返回工作崗位,而在2015年6月妻子的日常生活基本上已經與一般人無異,而且亦僱用了家務助理協助及妻子的父母亦有輪流照顧妻子,而丈夫是由於工作關係,所以無法做照顧的工作。

29.丈夫的證供是他自從2015年7月便開始做網絡司機而工作時間主要是在晚上,而他當時還未離開原本的公司,不過公司已欠發工資,直至2016年7月丈夫離職,公司已欠他18個月工資,而丈夫指他是由2016年8月全職做網絡司機的,工作主要是在晚上的時段,由2016年年中至年尾,他指一般都是晚上1時才回家。

30.妻子亦指即使是妻子要求丈夫行房,丈夫亦拒絕與她行房,而丈夫則指事實是妻子拒絕。妻子指倆人自從2010年開始分房睡,原因是與對方關係並不好,而丈夫亦覺沒有需要一起同睡。然而丈夫則指是因為他患有睡眠窒息症,妻子投訴丈夫鼻鼾聲影响妻子的睡眠,而分房是兩人之間的共識。無論如何,本席認為兩人分房多年亦沒有行房已是不爭的事實。

31.丈夫在庭上指他做網絡司機的工作時間是他自己訂的,他選做網絡司機和夜更的工作並非兩人的共識。

32.妻子指她極力反對丈夫做網絡司機的工作,首先妻子認為丈夫不應做網絡司機,因為這是違法的工作,妻子亦指丈夫只是借做網絡司機為由,藉口於晚上工作不返回婚姻居所。

33.妻子亦指除丈夫轉做網絡司機並非倆人的共識外,妻子亦希望丈夫可轉回會計文職的工作。妻子呈上2016年6月的WhatsApp信息顯示妻子打算叫丈夫考慮做會計文員,但丈夫指自己是CPA專業會計師資歷遠勝一位會計文員。

34.本席認為夫婦之間固然雙方應有就選擇自己工作和事業的自主權,然而若個人的工作或事業,嚴重影响雙方的正常婚姻生活則另當別論。

丈夫選的工作及生活模式令妻子甚少能與丈夫見面

35.妻子投訴丈夫不應做網絡司機,事實上與她投訴丈夫對她缺乏關懷、愛護和照顧是互相有關連的。

36.本席不打算就妻子所指的每一件事指丈夫缺乏關懷,愛護和照顧逐一分析,其一是倆人說法各有不同,其二就是這些個別事件所指的關懷、愛護和照顧亦與各人認為滿意的程度有關,而因人而異。

37.不過縱然如此,本席認為體現對配偶關懷,愛護和照顧,就本席而言,可從兩人作息時間和生活及工作模式作出分析。

38.妻子另一個投訴是丈夫甚少逗留在家,關係疏離,倆人婚姻早已名存實亡。妻子傳召婚姻居所的夜更管理員作證,證明丈夫甚少回家,所以大家相交的時間甚少,丈夫有不同的說法,丈夫亦提出證明指丈夫與妻子及其家人亦有一起進行家庭聚會。

39.根據丈夫的證供顯示不容爭議的是,丈夫與妻子雙方在平日工作的日子,丈夫回家時已是深夜,妻子亦已入睡。丈夫的網絡司機工作,並不是丈夫的本行,工作時間又由他選擇,妻子反對他的工作,出發點亦着眼因為丈夫現時的工作對倆人的家庭生活及關係有重大及不良的影響,丈夫對妻子的想法和感受不予理會,而丈夫又寧願與唐小姐用膳,郊遊及與唐小姐共處,都不回家與妻子相聚,可見妻子指丈夫對她缺乏關懷、愛護和照顧在整體而言,妻子的說法是可信的。

40.PKWP v. TTS [2011] 2 HKC 一案中的第11和12段,麥莎朗法官指出了以下,本席認為是適用的,原文如下:

“11.  So what is meant by that? The appropriate test was originally formulated in the case of Livingstone-Stallard v. Livingstone Stallard [1974] 2 All ER 766. In that case the Judge posed the following question :

‘Would any right thinking person co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is husband has behaved in such a way that his wife cannot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live with him,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whole of the circumstances and the character and the personalities of the parties.’

12.  It is then both a subjective and an objective test.  The issue is not so much whether one spouses actions are unreasonable per se (although they may be), but rather whether this particular spouse found the other’s actions unreasonable.  On that basis the court will determine whether or not the one can be reasonably expected to live with the other.   The test has been approved in a number of cases since, including O’Neill v. O’Neill [1975] 3 All ER 289 which was cited with approval in the Hong Kong case Lindsay v. Lindsay [1983] 2 HKC 302, FCMC 1569/1982 referred to below.”

總結

41.總括而言,本席信納及裁定妻子對丈夫上述以上的種種指控為事實,而基於這些行為,本席認為法庭是無法期望妻子再與丈夫共同生活,而這段婚姻亦是到了一個無可挽救的階段,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頒下一個暫准的離婚令,並進一步宣布信納本案並無任何《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一百九十二章 ) 第十八條適用的家庭子女。

訟費

42.既然男方失敗,女方勝訴,便應根據一般的慣例,由男方支付女方的訟費,而本案又是由於丈夫的行為而令妻子無法與丈夫繼續生活,因此本席認為丈夫應付妻子本離婚呈請書訴訟的訟費,包括以往保留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的金額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與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訟費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張志偉)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妻子):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第一答辯人(丈夫):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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