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芷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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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為本案中的次被告,她與首被告 (崔女士) 各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崔女士承認控罪,被判處12個月感化。上訴人則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上訴人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林子勤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12個月感化。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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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32/2019 [2020] HKCFI 12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43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 年第 744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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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為本案中的次被告,她與首被告 (崔女士) 各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崔女士承認控罪,被判處12個月感化。上訴人則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上訴人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林子勤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12個月感化。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案情 3.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將雙方案情道出:
裁判官就定罪的裁定 4.裁判官經考慮後,接納上訴人當時具真誠信念需要自我保護,但裁判官不認為上訴人所用的武力合理,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定罪) 5.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裁判官錯誤地裁定她的行為並不構成自衛。她在被崔女士投擲蔬菜及燒肉後,因她身旁有一部盛有滾油的炸爐,若她不拿起木板擲向崔女士,她害怕自己受襲會被滾油毀容。而她在被 「阿杰」 (即PW2) 攔截後,她感到頭暈而踎下來。她不知為何及如何拾起瓷煲碎片擲向崔女士。 6.上訴人強調她並無擲中崔女士,崔女士的傷勢並非由她造成。崔女士是虛構事實誣蔑她。上訴人指稱她曾向警員講述崔女士誣蔑她,她同意她作證時並無提及此事宜。另上訴人亦要求控方提供有關崔女士傷勢的照片,及要求法庭傳召趙偉謀作證。 裁判官就定罪的裁斷 7.裁判官表示他接受上訴人當時具真誠信念需保護自己後如此說:
本席作出的考慮 8.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 。 9.上訴人要求控方提供有關崔女士的傷勢的照片。控方告知本席警方並無有關照片。 10.本席認為上訴人在聆訊時有律師代表,若有照片辯方想成為呈堂證物,或有證人辯方欲傳召,均應在裁判官席前作出申請,而非在上訴時才初次提出。再者,上訴人要求的照片根本不存在。上訴人要求傳召的證人 (即趙偉謀) ,基本上只可就上訴人在事發前 (即上訴人與崔女士之間發生的事宜) 曾與他發生的爭執作證。其後,身為上訴人上司的崔女士介入,繼而演變成上訴人與崔女士之間互相襲擊對方。趙先生的證供本身對本案根本無幫助。 11.再者,上訴人與崔女士之間的行為,除了崔女士有否被上訴人投擲的瓷煲碎片擊中此部份,因被部份器材阻擋而看不清楚外,全部過程在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已清楚顯示。本席多次細心觀看有關閉路電視片段,尤其是在上訴人提出她的口頭上訴理由後,本席再重覆觀看,片段並不支持上訴人在本席席前的說法 (即她害怕會被毀容、她頭暈、踎下,不知為何及如何在地上拾起瓷煲碎片擲向崔女士等等) 。 12.上訴人指稱她曾向警方提出崔女士誣蔑她。本席要求控方提供警員的記事冊,檢視警員記下上訴人在警誡下的回應。根據記錄,上訴人只向警員表示她「頭痛,唔想講嘢」。上訴人並無提及她被崔女士誣蔑。 13.更重要的是,上訴人承認在案件審訊時,她並無提出崔女士誣蔑她此指控。辯方的立場一向都是上訴人是合法自衛,在此情況下,本席不能考慮上訴人在上訴時才提出,只針對崔女士的指控。 14.本席明白上訴人是被崔女士襲擊在先,但崔女士擲向上訴人是蔬菜及燒肉,上訴人隨即不止一次拿起木塊擲向崔女士,上訴人的行為明顯是為了報復,而非是自衛。 15.上訴人在被「阿杰」勸阻後,彎身拾起地上的瓷煲碎片擲向崔女士。崔女士的證供是她被上訴人弄傷,控方亦提供了有關崔女士傷勢的醫療報告。正如本席先前提出,辯方在審訊時從無向崔女士指出她誣蔑上訴人。上訴人當時的行為明顯是為了報復,而非為了自衛。 16.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本席在重覆觀看有關閉路電視片段後,完全認同裁判官的裁斷,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本席因此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裁判官的判刑 17.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的年齡 (47歲) ,刑事紀錄 (曾在1998年干犯入境相關罪行,無與暴力相關的定罪紀錄) ,及感化官的報告書 (即感化官認為是次事件是因上訴人解決問題及紛爭能力欠佳而起,推薦上訴人接受感化,就上述問題接受輔導) 後,接受感化官的建議,判上訴人12個月感化。 上訴理由 (判刑) 18.上訴人坦言她主要是就定罪提出上訴,若定罪上訴不成功,她不能提出理據指判刑是明顯過重。 本席作出的考慮 19.本席實看不出有關判刑是明顯過重,或是有違原則。本席認同裁判官的判處。 20.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 結論 2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的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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