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心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78/201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June 2020.

1. 申請人承認一項‘販運’和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1和2),原審原訟法庭法官把他分別判囚4年10個月和8個月,並下令兩項刑期全部分期執行。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278/2019[2020] HKCA 52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4 Ju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78/2019

[2020] HKCA 5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278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17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WONG Sum yu (王心瑜)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0年3月23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0年4月6日
判案書日期: 2020年6月24日

案書

1.申請人承認一項‘販運’和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1和2),原審原訟法庭法官把他分別判囚4年10個月和8個月,並下令兩項刑期全部分期執行。

2.案發地點是一個遊戲機中心。

3.控罪1涉及6小包冰、20小包可卡因,和19小包氯胺酮。它們全部被發現於申請人面前的一部遊戲機的鐵盤裡面。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替人把毒品帶到遊戲中心轉交別人。

4.控罪2涉及一小包氯胺酮,是警察搜查申請人的手袋時搜獲。申請人在警誡下只說過這一小包毒品乃供她自用。

5.從相片看來,控罪1和2裡的毒品皆由一樣或非常相似的透明小膠袋裝載著。和控罪1有關的氯胺酮,平均每包重0.62克,控罪2的一小包則為0.72克,亦即非常接近。

6.請求輕判時,控罪2和控罪1的氯胺酮是否同一來源,甚或前者實為後者的其中一包,都未有被認真處理。原審法官只以販運和管有的性質不同而下令兩罪的刑期須完全分期執行。

7.以上的做法,值得商榷,起碼也有爭辯空間。

8.是故,我批准申請人就她的判刑進行上訴。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李頴兒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民焜先生代表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C 27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