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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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案中面對一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830/2018[2020] HKDC 1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Ja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30/2018

[2020] HKDC 1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8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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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顏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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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天雁
日期: 2020年1月22日
出席人士: 葉瑞紅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卓倫大律師及梁丹大律師,由吳伯仲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欺詐罪(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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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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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案中面對一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2.罪行詳情[1]指被告人於2014年2月14日至2015年8月2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藉欺騙,即向半島針織廠有限公司(下稱「半島」)虛假地表示,2014年的2月14日至2015年8月25日各別日期的「營業FOB外發申請表」(下稱「外發表」)所述的輔料是生產所須的輔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半島批准訂購該等輔料,導致德美輔料總匯公司(下稱「德美」)獲得利益,或導致半島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控方案情

3.控方在是次審訊中總共傳召了11位證人[2]上庭作供,全部均是被告人在半島工作時的上司、下屬或其他公司的工作夥伴。當中較主要的控方證人是兩名被告人的下屬,即黃秀英Grace(第五控方證人)及黃金凤Trurisa(第六控方證人),她們均是以免予起訴的證人身分作供[3]

4.控辯雙方均以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的方式同意其中5位控方證人的全部證供[4],毋須傳召相關的證人上庭作供。另外,就第一、第二、第八、第十六及第十七控方證人的部分證供,控辯雙方亦以第65B條的方式同意。

5.控方證人的證供主要涉及本案中一些複雜的製衣工作流程、被告人的責任、日常的工作、涉案配料的訂購指示,以及向法庭解釋一些呈堂的文件及證物。

6.簡單來說,控方案情指於有關時段內:

(1)  被告人作為半島的銷售部「K 組」的團隊主管(下稱「K組主管」);

(2)  當半島自設的工廠沒有能力應付訂單,或如果把訂單外判的話利潤會更高時,半島會把客戶的毛衣生產訂單外判;

(3)  被告人與半島的工廠營運總監黃振綱Eric(第八控方證人)進行商討後,必須取得半島的高層管理人員的批准,才決定是否把這些訂單外判;

(4)  當決定把毛衣生產的訂單外判後,被告人需要準備一份外發表,表內有一項稱為「價格計算公式」(下稱「Price Formula」),列明生產貨品的各種成本的詳細分項費用,當中包括毛衣製品的原料費用及配料成本,再加上一些由外判生產商(下稱「外發廠」)向半島收取的CMT[5]費用(下稱CMT工價);

(5)  於2014年2月14日至2015年8月25日期間,被告人製備了涉案的18份外發表,並在這些外發表上的Price Formula欄目上,列明了一些是客戶指定但實際上是不需要的配料或輔料(下稱「相關的配料」)。相關的配料其後需要交予各上司[6]批核及簽署,有關該18項相關的配料或在涉案外發表等詳情如下:


訂單

文件夾頁數

證物

涉案外發表日期

相關配料

1

21-23頁

P4

2014年11月15日

Lace及Mesh Fabric
(花邊及網布)

2

62-64頁

P17

2014年11月15日

Cover Button(皮包鈕)

3

115-117頁

P41

2014年11月15日

Grosgrain(橫紋帶)

4

227-228頁

P69

2015年3月9日

Button(金屬鈕)

5

272頁

P86

2015年3月23日

Tape(棉綢帶)

6

338-339頁

P104

2014年2月14日

Grosgrain(橫紋帶)

7

425-427頁

P127

2014年2月17日

Button
(合金(四吼)鈕)

8

488-489頁

P152

2014年7月9日

Lace Tape及Button
(花邊及四吼槍色鈕)

11

811頁

P249

2014年9月23日

Button(金屬鈕)

12

852頁

P273

2014年10月16日

Ribbon及Button
(重疊絲帶及金屬扣)

15

1039-1040頁

P340

2014年6月16日

Beads及Beading
(抓石/珠)

16

1114-1115頁

P364

Beads及Beading
(抓石/珠)

17

1159-1160頁

P387

2014年5月24日

Button(金屬鈕)

18

1211-1212頁

P401

2014年5月17日

Hook & Eyes及Ribbon
(槍色九字扣及絲帶)

21

1348-1350頁

P455

2014年5月17日

Snap Button(槍色啪鈕)

22

1388頁

P468

2015年5月13日

Button(金屬鈕)

23

1417-1418頁

P479

2015年4月30日

Lace Ribbon(花邊布)

25

1525頁

P511

2015年6月24日

Beads/Stone及Beading
(抓石/珠)

(6)  基於相信該些涉案的外發表上所有的資料均為真確無誤,被告人的上司們[7]均簽署了該些涉案的外發表;

(7)  而被告人的下屬黃秀英Grace(第五控方證人)、黃金凤Trurisa(第六控方證人)及一些配料部的相關同事,隨後亦根據被告人的指示及外發表上的資料,訂購了該些相關的配料,包括把有關的資料輸入半島的訂單處理電腦系統(下稱「AS400系統」)內;及

(8)  由於AS400系統顯示德美是該些相關的配料的指定供應商,半島需要向德美發出包含一些控方指稱為不需要的相關的配料的訂單,亦向德美支付了總共1,013,586.50元。半島亦有一些未付的費用,金額約為289,000人民幣。部分有關的外發廠實際上沒有接收過相關的配料,導致德美獲得利益,或導致半島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7.被告人於2016年3月2日被廉政公署拘捕後,自願進行了3次警誡錄影會面。控方倚賴部分被告人在混雜式的陳述中作出招認的部分。

8.被告人在審訊中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法律指引

9.在達至裁決前,本席提醒自己以下事情:

(1)  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人的罪行,舉證的標準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即本席必須肯定被告人有罪,才可把他定罪,而被告人毋須證明任何事情;

(2)  被告人在香港沒有刑事罪行紀錄,雖然在是次審訊中被告人沒有出庭作供,但法律上,他干犯本案控罪的可能性,在正常情況下,較沒有良好品格的人為低;及

(3)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而對他作出不利的推論。

本案的爭議點

10.雖然是次審訊涉及大量文件,但其實辯方對涉案的製衣工序或文件的真確性沒有太大爭議。基本上,辯方就控方證人是否誠實並不爭議,只針對以下部分證供的可靠性存疑:

(1)  呈堂的Final Tech Pack及毛衣樣辦是否最終版本; 及

(2)  Grace 及Trurisa 分別與被告有關「補貼」的對話。

11.在達至裁決前,本席考慮以下幾項最主要的爭議點:

(1)  涉案的欺騙行為是否已經被證實,即外發表上該些相關的配料,實際上是否有需要?

(2)  涉案的欺騙行為是否被告人所為,即外發表上該些不不需要的配料的資料,是否由被告人自己親自填寫或加上?

(3)  上述該些不實的資料,是否由被告人蓄意加上?

(4)  被告人有否誘使半島批准訂購該些不需要的配料?及

(5)  德美有否獲得利益?或半島有否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討論

問題一:外發表上該些相關的配料,實際上是否有需要?

12.就這議題,控方主要依賴兩項證供:

(1)  涉案的外發表上紀錄的相關的配料,沒有在呈堂的Final Tech Pack及成衣樣辦上出現;及

(2)  被告人兩位下屬Grace及Trurisa均供稱,約於2011年及2014年間,被告人當告訴她們一些外發表上加上了不需要的配料,目的是給外發廠的CMT補價,亦分別對她們作出不同的指示編製不需要的配料詳情,並且輸入AS400系統內,向德美訂購配料。

Final Tech Pack是否最終的版本?

13.證供顯示,如果K組的客戶[8]打算向半島索取報價以訂購成衣製品,客戶需要填寫一份稱為「Tech Pack」的文件,當中列明了製衣的圖樣、款式、呎吋、毛料、編織方法等。客戶亦需要填寫所需的配料,然後以電郵方式向被告人及K組同事提交,以便他們根據Tech Pack上的資料來製作成衣的樣辦及報價。

14.根據Tech Pack上列明的資料,一些駐東莞廠被告人的下屬如Grace、Trurisa及徐燕飞Yancey(第七控方證人)起初會安排製作成衣樣辦,稱為「Development辦」或「發展辦」,以供客戶作參考及審批之用,而被告人則負責計算毛衣製品的生產成本,亦需要向半島的管理層匯報有關事宜,並向客戶報價。

15.當發展/Development辦製作完成後,K組同事會把發展辦交予客戶作審批,然後向客戶報價。客戶可以在期間修改Tech Pack的內容,每次更新了的Tech Pack均需要以PDF電腦檔案格式,再透過電郵發送給被告人及K組同事,K組然後會依照已更新的Tech Pack來製造毛衣樣辦(俗稱「Fit辦」),再交予客戶審批,而K組亦會按照更新了Tech Pack再次向客戶報價。

16.證供指,這過程話可能來回數次。當客戶確認向半島訂購毛衣時,便會向半島發出的「Assortment Order」,K組則會繼續依照客戶提供的Tech Pack修改Fit辦,直至再沒有需要修改為止 (稱為「批辦」或「Approval辦」)。同時,客戶亦會透過電郵把Final Tech Pack的PDF電腦檔案傳送給K組及其同事。最後,當生產完成後,半島亦會在「大貨」裡提取一些毛衣製品,稱為「船頭辦」,作為存檔的紀錄。

17.辯方的立場是,這些標誌著「Final」的Tech Pack未必是Tech Pack的最終版本。辯方亦指,呈堂的該些毛衣樣辦,未必是最終的版本。因此,控方不能夠證明外發表上該些相關的配料,事實上是不需要的。

18.在審訊中,就Tech Pack作供的證人[9]均指出:

(1)  一份Tech Pack究竟是否Final Tech Pack,是基於文件上有沒有註明「Final」或「Approved」這些字眼;

(2)  即使客戶已經傳送了Final Tech Pack給K組,客戶仍然可以更改有關的設計,但多數情況屬一些輕微的更改。客戶必須在Final Tech Pack上作出修改或以電郵通知K組同事,包括被告人;

(3)  就涉案的18份訂單,被告人的下屬們包括Grace、Trurisa及 Phoebe[10] 在庭上作供時,均檢視過這些毛衣的樣辦及Tech Pack,確認它們是相關訂單的船頭辦及Final Tech Pack,她們亦確認這些船頭辦及Final Tech Pack上並沒有相關外發表上所述的不需要的配料;

(4)  就訂單17、23及25而言,半島的另一客戶MGF[11]的營業部經理容慕琦[12]在庭上亦確認,由MGF存檔的Final Tech Pack[13],與半島存檔的該些相關的Final Tech Pack是一樣的。她又確認該些Final Tech Pack為最終版本,因為在 「Action」一欄上有標示「Follow Grading Worksheet for Production」這些字眼。同時,她亦確認就訂單17、23及25的毛衣款式,是不需要任何配料的[14];及

(5)  MGF營業部經理容慕琦進一步解釋,因為MGF有時會直接透過電郵,向K組反映客戶對毛衣的評語,例如要求手把毛衣熨得更直等,但由於這些評語不影響大貨的製作,故不會在Final Tech Pack裡顯示出來。但她強調,如果毛衣的款式需要更改毛料或配料,Final Tech Pack內容一定會被更新,因為這種改動會影響收貨要求,亦會影響向客戶的報價。

19.總括而言,考慮過所有相關的證供及常理,在確認Final Tech Pack後,客戶根本甚少會對成衣的款式作出重大修改,多數情況是在呎吋上作一些微細的改動或給予意見,因為重大修改會直接影響報價或半島的生產成本,K組沒有理由不需要先取得半島的高層管理人員的批准。因此,本席信納控方呈堂的相關Final Tech Pack是最終的版本。

呈堂的毛衣樣辦是否最終的版本?

20.庭上的證供指出,在半島或其東莞廠整個成衣下單至生產的過程中,會出現不同的毛衣樣辦版本或稱呼,例如上述提及的「發展辦」、「Fit辦」、「產前辦」、「船頭辦」等。但本席需要考慮的是控方呈上的相關毛衣樣辦,能否幫助法庭考慮相關訂單於生產時是否需要相關的配料。

21.半島的財務總監梁偉倫[15]供稱,半島會在生產後的「大貨」中,抽取一些他們稱為船頭辦的毛衣製品作為最後版本的紀錄[16],。Grace、Trurisa及Phoebe在庭上均供稱,她們知道半島及東莞廠一般亦會於出貨時留起這些船頭辦,因為這是公司的要求。基本上,她們在庭上檢視這些樣辦時,都是根據毛衣樣辦上的「嘜頭」或「掛牌」來辨認這些成衣樣本是否船頭辦。Grace指出,「批辦」及「產前辦」或「PP[17]辦」都是根據Final Tech Pack來製造的,基本上甚少改動。

22.辯方認為,這些在審訊中控方所依賴的聲稱為船頭辦的成衣樣本,未必是真正的船頭辦或最終版本,尤其是訂單3至6、18、21及25,部分或全部的成衣樣本均吊牌不齊全,證人對樣本是否船頭辦存疑。

23.經小心考慮過所有相關的證人證供,亦檢視過所有的毛衣樣辦及Final Tech Pack後,本席認為辯方對於毛衣樣辦及Final Tech Pack的投訴或質疑是吹毛求疵及以偏概全。控方呈上法庭的這些成衣樣辦,不論是否所謂的船頭辦或最終版本,樣辦的作用是協助法庭考慮有關的訂單是否需要相關的配料。呈堂的毛衣樣辦及Final Tech Pack,均是半島可以提供的最後紀錄。所有相關的證人,在庭上檢視這些呈堂的毛衣樣辦及Final Tech Pack後,均供稱這些相關配料是不需要的,而呈堂的毛衣樣辦全部都有「嘜頭」,「主嘜」,部分亦有價錢牌及吊牌,加上這些呈堂的樣辦及Final Tech Pack上的資料亦完全吻合,更最重要的是,它們均一致地顯示相關的配料根本是沒有需要的。

其他相關文件的缺漏?

24.辯方投訴控方在審訊中未有提出其他相關的重要文件,例如「PKL Cost Sheet」、「Sky Paper」、「Trim Sheet」及「Style Sheet」等。首先,本席不同意這些文件是本審訊需要的重要文件,因為控罪針對的是外發表上的虛假資料。本案涉及大量文書,全部都是製衣業專用的繁複文件,控方沒有可能把所有製衣過程中涉及的文件全部呈堂,控方的責任是把必要的文件呈給法庭考慮。

25.而且,辯方所指上述的所謂重要文件,其實在審訊中極少出現,證人亦甚少在證言中提及,辯方大律師亦沒有在法庭上向證人提出這些文件究竟怎樣重要。辯方亦沒有提出控方在披露資料的責任上有任何缺失,若然辯方認為有關文件對被告人有利,辯方應該就這些文件作詳細盤問及陳詞。反之,本席留意到,證人在盤問下供稱上述上文件的主要功用是讓他們跟進工作進度,這些文件亦毋須由半島的管理層批核。

26.無論如何,本席認為,控方在庭上所呈上的文件及證物,已足以讓法庭考慮相關的配料是否於案發時是有需要的配料。

Grace[18]就「補貼」外發廠的對話的證供

27.被告人駐東莞廠的下屬Grace指出,約於2011年至2012年期間有一次她發現外發表上載有不需要的配料,即在Final Tech Pack及毛衣樣辦上是沒有這些配料的,她就此事向被告人詢問,被告人解釋由於半島給外發廠的CMT不夠價,所以需要補貼這些外發廠。被告人還吩咐Grace把相關配料的資料翻釋成中文,並輸入半島的AS400系統內。

28.Grace表示當時她沒有考慮太多,只跟從被告人的指示,因為她看見外發表上有半島管理層的簽署,所以她以為半島的管理層已同意這樣做。Grace在上述的事件發生前,沒有聽過被告人或其他人提及CMT補價這回事。Grace其後亦曾向下屬提及被告人的指示,但他們都沒有深究固中原因。

29.自此以後,Grace曾經發現其他訂單的外發表上,也有這些不需要的配料的問題,當她問及被告人應該怎樣處理時,被告人表示他會向其他部門的同事解釋,她只需要依照外發表上的資料輸入AS400系統便可。由於外發表上該些相關不需要的配料的詳細資料欠奉. 只載有種類及價錢,缺乏輸入AS400系統的詳細內容如顏色、型號、數目等,Grace曾經就有些不明白的地方詢問被告人,被告人便給她指示以輸入相關的內容。

30.2012年至2014年期間,Grace曾經有大約6至10次詢問被告人,怎樣在AS400系統裡輸入這些不需要配料的詳情,其餘時間她會根據被告人先前給予她的方向,以及憑她自己的經驗把詳細內容輸入AS400系統內來製備這些配料預訂單。雖然Grace不能清楚記起與被告人就CMT補價的對話及被告人指示內容的一字一句,但她明確地表示她只是跟從被告人的指示,才會根據外發表上該些不需要的配料輸入AS400系統,以向德美訂購一些不需要的配料。Grace事後亦與Trurisa[19]談及過被告人的指示,她們兩人均表示感到苦惱,因為她們都不想做這件事。

Trurisa就「補貼」外發廠的對話的證供

31.被告人另一名駐東莞廠的直屬下級Trurisa供稱,於2014年左右,她亦發現外發表載上有一些不需要的配料,她曾在東莞廠的辦公室向被告人查詢。被告人解釋說因為有時毛衣的貨期比較急,加上訂單數量龐大,因此給這些外發廠的價錢(即CMT)不夠價,需要作出補貼。雖然Trurisa不知道給外發廠補貼的確實詳情,但她看見外發表上載有多位管理層人員的簽署,她以為這做法已得到批准。Trurisa在半島一直沒有聽過關於CMT補價的事情。

32.Trurisa其後因為不知道怎樣在外發表上填上該些不需要配料的詳細內容,曾詢問被告人,但被告人卻指示她找涉事配料供商德美的負責人許先生[20],更說許先生會向她提供詳細資料,於是Trurisa按被告人這指示照辦。許先生曾把不需要的配料的詳細資料,例如規格、用量、價錢等,寫在這一些「紙仔」上,並在東莞廠把這些紙仔交給Trurisa,她隨後把這些寫有詳細資料的紙仔交給其下屬,指示他們把資料輸入AS400系統內。Trurisa之後很少再就這些不必要的配料的事情詢問被告人,因為被告人早前已指示了她依照外發表上的資料來輸入AS400系統便可。自從2014年第一次發現這些不需要的配料,她在大約6至7張訂單上都發現載有沒有需要配料的情況。

其他證人就補貼一事的證供

33.半島的前董事總經理Rodolph在庭上供稱,雖然有外發廠曾經要求半島加工價,但半島從來沒有試過以配料來作出補貼,半島最多只會提高這些CMT的價錢,亦不容許被告人在外發表上額外添加任何不需要的配料,作為任何補貼外發廠之用。

34.半島的前執行董事Cyrus亦供稱,他未聽過CMT補價這回事,即使外發廠罕有地要求提高CMT工價,而半島的管理層又批准的話,被告人仍需要在外發表上更新Price Formula的CMT,然後再由管理層批核。他絕不容許被告人在外發表上額外添加這些不需要的配料,作為補貼外發廠之用[21]

35.被告人的直屬上司Sharon[22]的證供亦指出,當半島的管理層批核這些外發表時,CMT的價錢已經落實,半島不會輕易容許外發廠提高CMT價。她與被告人共事期間[23],亦從未試過有外發廠在半島的管理層批准外發表後提高CMT工價。她認為半島絕對沒有發生過以配料作為補貼CMT價這回事。

36.被告人的下屬Phoebe亦供稱,她從來沒有聽過CMT補價,亦確認從來沒有外發廠要求半島以配料作為補貼。

辯方就補貼對話的質疑

37.辯方質疑Grace及Trurisa所指,被告人曾對她們說以這些不需要的配料作為CMT補貼這對話的解釋,明顯地不合理,因為半島只會就這些額外開支向配料供應商德美支付貨款,根本不能達到補貼外發廠的目的。而事實上,半島亦從來不會以配料作為向外發廠的補貼。

38.本席認為,Grace及Trurisa作為被告人的下屬,縱然聽到被告人這不合理的解釋,她們會因怕事而繼續遵從被告人的指示,亦不難理解。再者,她們亦看見外發表上已經由半島的管理層簽妥及批核了,相信半島的管理層已經知悉或批准這做法,亦無可厚非。

39.此外,辯方又指Grace及Trurisa在庭上均未能說出關於CMT不夠價需要補貼這對話中的每字每句,因此這方面的證供不可靠。但本席不能忽視的是,事情至今相隔已久,她們忘記了當時與被告人對話中的細節,亦在所難免。縱使如此,她們兩人就以下的證供是非常堅定及清晰的:

(1)  她們分別於不同時間,發現外發表上包含了一些不需要的配料的資料;

(2)  她們亦曾分別直接就這事件向被告人提出疑問,被告人亦向她們兩人提供了同一解釋,即這些不需要的配料是用來補貼外發廠的CMT工價,所以要在外發表計價時加上這些不需要的配料;及

(3)  就如何把這些不需要的配料的細節輸入AS400系統,被告人分別對這兩位下屬作出不同的指示。

40.本席沒有忘記,她們兩人均是在免予起訴的情況下作供。雖然兩人在本案中不曾被檢控,免予起訴書是在審訊前才發給她們兩人。本席已經小心考慮過,她們是否有可能因為希望自己不被起訴,而提出假證供來誣捏被告人。經細心及分別地考慮過她們兩人的證供,本席認為,雖然她們倆人是密切的工作夥伴,但兩人均供稱協助調查的前後,她們並沒有討論過有關本案的證供。另一方面,本席亦有細心留意她們作供的內容及作供時的神態,兩人的供詞均合理及直接,在庭上作供時的表現坦白,主要的證供在盤問下亦沒有被動搖。本席認為,她們兩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問題一的結論

41.綜觀所有證供,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相關的配料是不需要的,因此在涉案的外發表上,該些相關配料的資料是虛假的。

問題二:外發表上該些不必要的配料的資料,是否由被告人自己親自加上?

42.證據顯示,涉案外發表上除了有被告人的簽署外,亦有其他幾位被告人的上司的簽署作出批核[24]。辯方陳詞亦指,由於被告人的下屬亦有機會接觸這些外發表的工作,外發表上的資料亦有機會由被告人的下屬加上。辯方認為,控方不能排除這些相關外發表上的Price Formula項目是由被告人以外的人士填寫的可能性。

涉案半島職員的證供全部指向被告人

43.被告人的直屬上司Sharon在庭上指出,涉案的K組外發表是由被告人負責的,因為外發表多數是由團隊的主管製備,同時由於Sharon是在上一任Mandy 2015年離職後才加入半島,她與Mandy完全沒有機會交接工作,所以她十分倚賴各銷售隊團的主管,亦十分相信被告人的工作能力。

44.半島的前董事經理Rodolphe在其證人供詞中及在庭上的證供均指出,當他簽署及批核涉案個的外發表時,向他呈交外發表的同事沒有提供Tech Pack或毛衣樣辦供他對照。他的證人供詞[25]亦指出,雖然外發表上Price Formula中的接單計價或外發計價,有顯示毛衣所需的配料及價錢,但單靠這些外發表上簡化了的服裝圖樣,不足以確定有關的毛衣究竟是否真的需要Price Formula中所顯示的配料。

45.Rodolphe主要關注的是訂單是有否合理的利潤。因此他在審核外發表時,並沒有向被告人詢問Price Formula中所述的配料,是否有關毛衣的真實所需配料。他相信被告人會確保外發表上的資料是真確後,才會向半島的管理層作出訂單外判的申請。

46.雖然被告人可以倚賴K組同事協助他製備外發表,但Rodolphe說被告人有責任核實外發表上的內容是否準確。如果Rodolph知道外發表上載有任何虛假資料,或有關的訂單上包含了一些在生產時不需要的配料,他是不會簽署有關的外發表,因為這樣會引致半島訂購不需要的配料,從而對半島造成損失。

47.半島執行董事Cyrus的證人供詞[26]及在庭上的證供亦指出,雖然他一直有要求銷售部的同事,在向他呈交外發表時需要附上毛衣樣辦,但很多時候被告人都會以不同理由,表示他不能提供毛衣的樣辦。因此,他在批核這些外發表時,只能靠表格上所載的資料,包括CMT價及盈利等來評估有關的訂單,究竟有否合理的利潤。他依靠被告人把有關的項目如實反映在Price Formula中,基於對被告人的信任,他才會在沒有毛衣樣辦的情況下,批核相關外發表。由於被告人一直負責跟進「Ann Taylor」[27]的訂單,又對Ann Taylor的要求非常熟悉,加上Cyrus每天均要審閱來自各組大量的文件,當他收到由被告人製備的外發申請表時,雖然他會檢閱有關Price Formula中的組成項目,但不會詳細了解配料組成部分的細節,只會留意訂單外判後有否合理的利潤。

48.另一方面,被告人的下屬Phoebe、Grace及Trurisa均指涉案的訂單的外發表,應該是由被告人製備及負責。Phoebe確認涉案的外發表全部不是由她製作的,因為外發表上沒有她的簽署。雖然Grace及Trurisa的證供均顯示,她們曾經應被告人的要求,在某些外發表上協助被告人填寫部分內容,但填寫的內容完全不涉及Price Formula中的資料。此外,Grace亦供稱,外發表由被告人負責,因為他需要製備有關的表格交給上司批核,這工序不是她的職級可以處理的。

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的招認部份

49.警誡下,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如果半島在中國內地的廠房沒有能力應付某些生產訂單時,半島會把這些生產訂單外判給其他工廠 (即外發廠),而被告人及其組員亦會製備這些外發表,由被告人簽署後向高層遞交以供批核[28]。他亦確認在相關的外發表上,有他用藍色筆標示的手寫字及簽署[29]

問題二的結論

50.就問題二,綜觀所有上述的證供,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外發表上不需要的配料資料是由被告人自己加上。

問題:外發表上不實的資料是否由被告人蓄意加上?

51.被告人在半島為高級營業經理多年,工作經驗如此豐富的被告人一定知道,倘若在第一輪遞交外發表後,發現毛衣款式由沒有配料變成有配料,如此重大的改動必然會影響半島能否在訂單中賺取利潤,他必然會作出修改,亦需要再次遞交有關的外發表給管理層簽署。從呈堂的外發表上可見,這些「不需要」的配料竟然是頻密地、重複地出現在同一訂單的第二輪,甚至第三輪呈交的外發表上。事實上,在五項涉案訂單中,被告人曾在同一訂單中三次呈上外發表,給管理層作修改批核[30]。另外有八項訂單,被告人也曾在同一訂單中兩次呈上外發表,給管理層作修改批核[31],當中亦載有不必要的配料。再者,因為每份涉案的訂單多訂購了不需要的配料,直接令半島損失的價值其實是數以萬元計。

52.以被告人在製衣業及半島的工作經驗及能力,本席認為被告人實在沒有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對上述多訂配料的問題掉以輕心。

53.事實上,半島整個生產毛衣的程序及職員架構是頗為繁複,亦涉及大量文件,而每件毛衣樣辦或有關的文件亦需要來回香港及東莞的辦公室,其他職員難以檢查每份文件的細節。但被告人作為負責外發表的負責職員,理應對有關問題暸如指掌。不然,被告人便是趁在這混亂的情況中,在外發表上去作假,乘機混水摸魚、瞞天過海。

54.證供亦顯示,在批核這些外發表時,半島的管理層各人均只著重公司的成本及利潤,以評估半島能否賺取合理的利潤。他們明顯對細節不太關心,亦只依賴被告人把有關的項目如實反映在外發表上的Price Formula內,沒有質疑過當時被告人的誠信,例如Cyrus[32]曾經要求被告人在外發表上附上毛衣樣辦,雖然被告人以各種不同的藉口表示不能提供樣辦,但Cyrus仍然簽署這些由被告人呈交的外發表,足以顯示由於被告人過往良好的工作表現,令他知道不論是半島的管理層,抑或是其屬下的組員,對自己均非常信任及倚賴。

55.此外,當Grace及Trurisa看到這些外發表上有不需要的配料時,她們均曾向被告人查問原因。被告人此時理應是被提醒這個問題,更應作出修改及特別留心,盡量不要重犯。相反地,被告人卻訛稱這些沒有需要的配料是用作CMT補價,並且著她們跟隨他的指示,繼續向德美訂購這些不必要的配料,正正顯示被告人根本對涉案配料的假資料深知肚明。

56.兩間涉案的外發廠「東昇」[33]及「喜威」[34]的東主[35]示均有出庭作供,他們供稱被告人一直負責與他們商議有關CMT的工價。而CMT工價一經議定後,是不會再修改的。由於承接了訂單,亦已經與被告人商議好CMT工價,即使承接外發訂單的生意後需要趕工,半島或被告人也不會接受他們臨時提出加價的要求。另外,他們亦從未因為工廠需要趕工,而接受半島以沒有需要的配料作為補貼,而被告人亦從未向他們提出以這方法作為補貼的。

57.另一點值得留意的是,被告人約於2011年在未經正常的申請程序下,引入德美成為半島的配料供應商。其後被告人曾向物料部的經理黃懿莉[36]表示,德美是客戶接受的配料供應商,因此他會安排K組開始向德美下配料訂單。被告人亦曾藉詞繞過一般的配料送貨程序,向黃懿莉假稱由於配料數量龐大,因此已要求德美把配料不經半島東莞廠而直接送到外發廠,令東莞廠未能親身確認半島向德美訂購的配料已被外發廠收妥。

58.辯方力陳,被告人因為工作繁忙,除了要填寫外發表的Price Formula外,亦要經常批閱多份文件,以及與各單位議價,因此有可能沒有時間審閱涉案外發表上的資料。

59.但證供顯示被告人竟有空閒,為了生產時根本沒有需要的配料及早已預期出貨的毛衣訂單,而親身質詢黃懿莉為何沒有向德美訂購配料。黃懿莉供稱,2015年4月初被告人曾因為此事質問她,為何沒有訂購一些後來發現沒有需要的配料。黃懿莉因此就這問題作出檢查,發現該批毛衣貨品其實是V領款式,根本不需要鈕釦,她亦翻查AS400系統,但系統顯示K組有就這批毛衣訂購了沒有需要的鈕釦配料。但配料部其後因為不名原因,沒有發出採構訂單,黃懿莉於是告訴被告人鈕釦其實是沒有需要的,最終半島亦取消了這個鈕釦配料的訂單。

60.由於黃懿莉覺得事有蹊蹺,她再向物料部的同事查問,並發現K組多次很遲才在AS400系統內訂購配料。她之後亦抽樣調查了幾個毛衣貨品的批次,發現其他不少訂單都有訂購一些沒有需要的配料,她於是向上司匯報此事。

問題三的結論

61.考慮過所有證供後,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外發表上不實的資料,是由被告人蓄意加上。

問題:被告人有否誘使半島批准向德美訂購該些不必要的配料?

被告人引入德美成為半島的配料供應商

62.德美是一間內地的配料供應商,其東主名叫許洽銳[37]。黃懿莉供稱在2011年之前,半島客戶Ann Taylor一直使用的配料供應商都是 Lion Button及Well Max。約於2011年時,被告人曾向她表示,德美是Ann Taylor接受的配料供應商。自此以後,K組就Ann Taylor的訂單很多時都會向德美訂購配料。黃懿莉說2011年前她並不認識德美,而在半島的銷售團隊當中,亦只有K組採用德美作為配料供應商。

63.Cyrus的證供亦指出,如果銷售部或配料部的同事打算引入新的配料供應商,是需要向他提出申請,但他印象中則沒有同事曾經向他申請把德美引入成為新的配料供應商。根據2016年3月2日被告人的第一次警誡錄影會面[38]中,他承認初期是他找德美訂購配料,其後K組同事亦開始向德美訂購配料[39]

64.本席亦留意到,Trurisa作供時曾表示,2008年當她重新入職半島時,德美已經是半島的配料供應商,這說法與黃懿莉所述的不同。但事實上,黃懿莉才是半島的配料部主管,而且她在半島工作超過30年,職責是負責監管及批核所有的配料訂單,所以理應她才最清楚德美從何時開始被引入成為半島配料供應商,以及半島從何時開始向德美採購配料。Trurisa 在這方面混淆了多年前的事實,本席認為不足為奇,她這方面的證供不會影響本席就德美由被告人引入這問題上的裁決。

被告人指示訂購沒有需要的配料

65.當Grace及Trurisa把Final Tech Pack上的資料與已批核的外發表對照時,她們於不同時間的發現兩者存在差異,即在外發表上包含了沒有需要的配料,於是她們都曾分別向被告人提出疑問。而被告人亦分別向兩人解釋,說這些不需要的配料是半島給予外發廠CMT不夠價的補價。故此,她們根據被告人的指示,亦基於相信這項安排是獲得管理層的批准,繼續向德美發出配料預訂單,訂購一些沒有需要的配料。

66.證供顯示,被告人後來繼續著Grace把有關的資料譯成中文輸入AS400系統。證供亦顯示,2012年至2014年期間,Grace說有6至10次詢問過被告人怎樣在AS400裡輸入這些不需要的配料的詳細內容,

67.而Trurisa亦有因為不知道怎樣把這些外發表不需要的資料輸入AS400系統,而有再次詢問被告人怎樣輸入。被告人有叫她找許先生,並說許生會向她提供「不需要的配料」的詳細資料,於是她便照被告的指示去找許生。許生其後把「不需要的配料」的詳細資料(規格、用量、價錢等)寫於紙仔上,並在東莞廠房將紙仔交給Trurisa。Trurisa之後將紙仔交給下屬並指示他們將「不需要的配料」輸入AS400。自2014年第一次發現有「不需要的配料」後,Trurisa約有6至7張訂單發現有「不需要的配料」的情況。

68.2011年期間,被告人把他自己及Phoebe的AS400系統的密碼,交給Grace及Trurisa以作批核這些配料的訂單,令半島配料部的同事能向德美繼續訂購這些相關的配料,以及令生產部可以開始生產。與此同時,K組成員亦需要就這生產的訂單所需要的成本,製作一份「支出預算表」[40],經由被告人再批核後,再次向管理層遞交以進行審批。

問題四的結論

69.基於上述的證供,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曾經誘使半島批准訂購這些不需要的配料。

問題:德美有否獲得利益?或半島有否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被告人繞過一般程序安排配料直接送往外發廠

70.約於2011年,被告人藉詞因為時間緊逼而安排由德美把這些配料直接送往外發廠,毋須經過東莞廠的點算及簽收程序。黃懿莉[41]指出,被告人於2011年曾經向她表示由於物料的數量龐大,要求物料供應商把這些物料直接送到外發廠。自此以後,大部分由德美提供的配料,均直接送往外發廠。

71.控方各證人的證供均顯示,即使訂單是由外發廠生產,半島的配料部仍然需要這些供應商把配料送返東莞廠的物料倉,然後再通知外發廠前來取貨。只是偶爾會因為貨期趕急,銷售部的同事才會通知配料部,安排把這些配料直接送往外發廠,以減少運送配料的時間。

72.黃奇良[42]是半島駐東莞廠的配料部主任。的供詞亦指出,2014年6月他收到Trurisa的電郵,要求向德美訂購的配料都會由德美直接送往外發廠。雖然他不太同意這做法,但因為後來黃懿莉亦有向他提及確有這項安排,即被告人解釋因為時間太過趕急,為了節省些時間,於是要求由德美把配料直接送往外發廠。

73.黃奇良的證人供詞[43]亦指出,德美的許先生會把這些外發廠已經簽收的送貨單交到東莞廠,表示半島所訂購的配料已經被外發廠收妥了。半島配料部的職員[44]隨後會根據送貨單上的資料,準備一份收料單給他核實,再由黃懿莉在送貨單上「checked by」的欄目簽署或蓋印,以示核准。有關的收料單、送貨單及採購訂單及後會一併交給會計部以安排付款予德美。

74.被告人繞過這些慣常的配料送貨程序,向黃懿莉訛稱由於配料的數量龐大,所以要求德美把這些配料不經半島東莞廠,直接送往外發廠,因而令半島的廠房不能從配料的實物,確認半島向德美訂購的這些配料是否已經收妥,以及德美是否沒有送交「不必要」的配料。

75.雖然控方不能傳召所有外發廠[45]的東主上庭作供,但控方傳召了兩間涉案的外發廠「東昇」及「喜威」的東主[46]。東昇及喜威均是半島常用的外發廠,有份負責及參與在涉案的18份外判申請單當中的11份的製造工作。在庭上作供時,周東亮[47] 及趙起晟[48]分別明確地表示:

(1)  在上述有關外判的毛衣訂單中,他們只會從半島收到CMT價[49],而與他們商議有關CMT價的人是被告人;

(2)  另一方面,CMT價一經敲定後是不會更改的,半島亦不會接受他們臨時提出的加價要求;及

(3)  他們亦從來沒有收過涉案的這些不需要的配料,而上述的外判生產單的生產工作,亦毋須使用這些「不需要」的配料。

半島因為訂購不需要的配料所招致的損失

76.涉案的該18份訂單而訂購的該些不需要的配料的詳情如下:


訂單

外發廠

配料
供應商

不必要配料

外發表日期

不必要配料金額
(人民幣)

1

利來

德美

花邊及網布

2014年11月15日

142,369.50

2

永嘉

德美

皮包鈕

2014年11月15日

11,394

3

東昇

德美

橫紋帶

2014年11月15日

90,330

4

東昇

德美

金屬鈕

2015年3月9日

18,540
(未付)

5

永嘉

德美

棉綢帶

2015年3月23日

29,868
(未付)

6

東昇、喜威

德美

橫紋帶

2014年2月14日

111,370

7

寶豐、東昇

德美

合金(四吼)鈕

2014年2月17日

110,040

8

喜威

德美

花邊及
四吼槍色鈕

2014年7月9日

231,930

11

東昇

德美

金屬鈕

2014年9月23日

58,112

12

東昇

德美

重疊絲帶及金屬扣

2014年10月16日

40,998

15

東昇

德美

抓石/珠

2014年6月16日

34,009

16

東昇

德美

抓石/珠

2014年6月16日

66,552

17

東昇

德美

金屬鈕

2014年5月24日

32,840

18

永嘉

德美

槍色九字扣及絲帶

2014年5月17日

71,878

21

利來

德美

槍色啪鈕

2014年5月17日

11,764

22

東昇

德美

金屬鈕

2015年5月13日

47,232
(未付)

23

永嘉

德美

花邊布

2015年4月30日

113,363.50
(未付)

25

永嘉

德美

抓石/珠

2015年6月24日

80,195
(未付)

半島已付總額:

1,013,586.5

半島未付總額:

289,198.5

不必要配料費用總額:

1,302,785

77.根據半島駐東莞廠的會計部經理羅石山[50]的證人供詞,德美以月結形式結算,為期兩個月。德美每月的月尾會向東莞廠呈交月結單[51],經過第八及第九控方證人的批核後[52],配料部會把月結單連同這些相關配料的訂單、送貨單及收料單交給會計部作出結算。根據控辯雙方第三份同意事實書 [53],就涉案的18份訂單中相關的33張送貨單、33張收料單及8份月結單,均有黃懿莉[54]的簽署。會計部會覆核這些的配料訂單及收料單上的資料,確認內容正確後,便會以月結的形式安排付款給德美。

78.根據控辯雙方第二份同意事實書[55],半島就上述所載有的訂單[56]已經向德美支付了共781,656.50人民幣。就訂單8而言,半島在2014年的7月28日[57]向德美發出兩張配料訂單[58],訂購了花邊及鈕扣配料費用總額為231,930人民幣。半島確認向德美支付了有關的配料費,。2014年10月27日,德美向半島發出了一張金額為496,622.20人民幣的收據[59],當中包括了上述231,930人民幣的配料費用。就訂單4、5、22、23及25所涉及向德美採購的配料,半島尚未支付的金額是289,198.50人民幣。

問題五的結論

79.就問題五,綜觀所有證供,毫無疑問,涉案的18份與K組客戶的申請訂單有關,以及由被告人製備的外發申請表內包含的不需要的配料,而引致半島向德美發出共32張配料訂單,涉及的總金額是1,302,785人民幣。直至審訊時,半島向德美已經支付了有關的13份申請訂單的貨款,涉及27張配料訂單的金額合共1,013,586.50人民幣。半島尚未向德美支付有關5份生產訂單的貨款涉及了5張配料訂單的金額合共289,198.50人民幣。 此外,證據亦顯示,德美沒有送交涉案部分的相關配料,德美明顯從中亦有獲得利益。

總結

80.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中的所有罪行元素。因此,本席裁定,被告人就本案中的欺詐罪罪名成立。

  ( 張天雁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經修訂的控罪書

2詳情見《控方證人列表》(截至2019年12月11日)。為免混亂,此文內只會用原有控方證人列表上的證人編號,而非出庭次序。

[3] 證物P531及P531a

[4] 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五及第十一控方證人

[5] 即「Cut-Make-Trim」

[6] 包括黃曉盈 Mandy、曾美莉Sharon(第三控方證人)、黃振綱Eric(第八控方證人)、張人堯Cyrus(第二控方證人)及陳掁昌Rodolphe(第一控方證人)

[7] 包括黃曉盈 Mandy、曾美莉Sharon(第三控方證人)、黃振綱Eric(第八控方證人)、張人堯Cyrus(第二控方證人)及陳掁昌Rodolphe(第一控方證人)

[8] 在本案中, 除了訂單17、23及25的客戶為「MGF」(即「美格豐遠東有限公司」)外,其他涉案訂單的客戶均為「Ann Taylor Inc. 」

[9] Phoebe(第十四控方證人)、Grace(第五控方證人)、Trurisa(第六控方證人)及MGF營業部經理容慕琦(第二十控方證人)

[10] 梁𤦸琪Phoebe(第十四控方證人)

[11] 即「美格豐遠東有限公司」

[12] 第二十控方證人

[13] 證物P386(2041-2055)、P478(2056-2078)及P510(2079-2087)

[14] 證物P385(1149-1158)、P477(1400-1416)及P509(1516-1524)

[15] 第十控方證人

[16] 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同意的供詞—證物P527a

[17] Pre-production

[18] Grace為半島K組鎖售隊駐東莞廠房的營業主任

[19] Trurisa也是半島K組鎖售隊駐東莞廠房的營業主任

[20] 即「許洽銳」

[21] 證物P526b(#9)

[22] 半島的前營業總經理

[23] 即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10月31日

[24] 包括黃曉盈 Mandy、曾美莉Sharon(第三控方證人)、黃振綱Eric(第八控方證人)、張人堯Cyrus(第二控方證人)及陳掁昌Rodolphe(第一控方證人)

[25] 證物P524b(#8;#13)

[26] 證物P526b(#6)

[27] 即「Ann Taylor Inc.」

[28] 證物P520a及P520(1538-1946#1136-1180 & 1203-1496#1486)

[29] 證物P520a及P520(1538-1946#756-1127)

[30] 訂單1、2、3、7及21

[31] 訂單4、6、8、15、16、17、18 及23

[32] 即半島執行董事張人堯(第二控方證人)

[33] 東昇是一間香港公司,在國內亦設有製衣工廠

[34] 喜威是一間國內公司,在國內設有製衣工廠

[35] 第十六及第十七控方證人

[36] 第九控方證人

[37] 即上述的「許先生」

[38] 證物P520(謄本)及P520a(光碟)

[39] 證物P520(#1538-1946,#2217-2254)

[40] 即「Estimated Cost Sheet」

[41] 第九控方證人

[42] 第十一控方證人

[43] 證物P532b(#3)

[44] 李琼

[45] 包括「利來」、「永嘉」及「寶豐」

[46] 第十六及第十七控方證人

[47] 東昇的東主(第十六控方證人)

[48] 喜威的東主(第十七控方證人)

[49] CMT包括編織、洗水、熨衫、鑲嵌配料 (如毛衣款式需要)、釘牌(嘜頭及價錢牌)、包裝(入膠袋) 及裝箱等工序的手工加工費

[50] 第十三控方證人

[51] 證物P525c(#3-21)

[52] 證物P525c(#3-21)

[53] 證物P523b

[54] 第九控方證人

[55] 證物P523a

[56] 訂單 1、2、3、6、7、11、12、15、16、17、18 及21

[57] 就毛衣批號AE3061、AE3062、AE3270、AE3063及AE3064

[58] 證物P155—訂單編號XP1407-1119及P158—訂單編號XP1407-1121

[59] 證物P168—收據號碼0535788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83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