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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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本案,涉案的18份與「K組」 [2] 客戶的申請訂單有關及由被告人製備的該些「外發表」 [3] 內,包含了一些不需要的配料,而引致「半島」 [4] 向「德美」 [5] 這配料供應商發出了合共32張的配料訂單,涉及損失總金額1,302,785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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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30/2018 [2020] HKDC 4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8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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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涉案的騙款 2.在本案,涉案的18份與「K組」[2]客戶的申請訂單有關及由被告人製備的該些「外發表」[3]內,包含了一些不需要的配料,而引致「半島」[4]向「德美」[5]這配料供應商發出了合共32張的配料訂單,涉及損失總金額1,302,785人民幣。 3.直至審訊時,半島向德美已經支付了有關的13份申請訂單的貨款,涉及27張配料訂單的金額,合共超過100萬人民幣。半島尚未向德美支付有關的5份申請訂單的貨款,涉及另外5張配料訂單,合共28萬多人民幣。此外,證據亦顯示,德美沒有送交該些涉案的部分相關配料至半島或外發商。明顯地,德美是有從中獲利的。 4.本席理解,本案中沒有直接的證供顯示被告人從中有甚麼實際的得益。但本席不相信被告人會在完全沒有任何利益的情況下,做出該些對半島這樣大損失的行為。故此,本席認為被告人是有從中得益的,只是本案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多少得益而已。 預謀的程度 5.被告人在半島作為高級營業經理,在K組工作超過8年,工作經驗相當豐富,所以被告人一定知道,如果他提交了該些外發表後,有關的毛衣款式由沒有配料變成需要配料,一項如此重大的修改必然會影響半島能否在訂單中取得利潤,因此他必須作出修改,而他亦需要再次向管理層遞交該些外發表作簽署批核。 6.從呈堂的外發表上可見,該些「不需要的配料」於事發期間,頗頻密及重複地出現在同一張訂單的第二輪,甚至第三輪的外發表上。事實上,在涉案其中5份的外發表中,被告人曾在同一訂單三次呈上有關該些外發表予管理層作出修改,而當中全屬一些不需要的配料。再者,每份涉案的訂單因為多訂了該些不需要的配料,而直接令半島損失的款額,每次均是數以萬元計。以被告人在半島的經驗及能力,沒有理由一而再、再而三地在同一問題上掉以輕心。 7.事實上,半島生產毛衣的程序及職員架構是頗繁複的,亦涉及大量文件。而每件毛衣的樣辦或相關的文件,亦需要往來香港及東莞的辦公室。在這情況下,一眾半島職員,不論是上司或下屬,均難以查閱每份文件的細節。可是,被告人作為負責外發表的職員,明顯乘機在這混亂當中,在外發表上作假來瞞天過海。 8.2011年,被告人在未經正常的申請程序下,向半島引入了德美這配料供應商。其後,他亦向物料部的黃經理[6]表示德美是客戶接受的配料供應商,又安排K組開始向德美訂購該些配料。 9.被告人亦藉詞繞過一般的配料送貨程序,曾經向第九控方證人假稱由於該些配料數量十分龐大,故要求德美把該些配料不經半島的東莞廠而直接送往外發廠,因而令半島的東莞廠不能確認究竟德美是否已把該些配料送到半島,抑或送到外發廠。自此以後,大部分由德美提供的配料,均是直接送往外發廠,沒有經過半島的東莞廠。 10.控方各名證人的證供均顯示,即使訂單是由外發廠生產,基本上半島的配料部仍然需要這些供應商把配料送回東莞廠的物料倉,然後再通知外發廠前來提貨。只是偶爾會因貨期趕急,銷售部的同事才會通知配料部,安排把配料直接送往外發廠,以減少運送配料的時間。 11.此外,被告人亦多次向他的下屬Grace[7]及Trurisa[8]訛稱,該些不需要的配料是用作外發廠的「CMT」[9]補價,並指示她們虛構一些配料的細節,以向德美訂購該些不需要的配料。 12.於2011年至2012年期間,有一次Grace發現外發表上載有不需要的配料,她於是就此事詢問被告人。被告人解釋由於半島給外發廠的CMT不夠價,所以要補貼這些外發廠。被告人還吩咐她把配料的資料譯成中文,以輸入「AS400」電腦系統內。自此以後,Grace發現其他訂單的外發表上,亦有一些不需要的配料的問題。當Grace向被告人詢問應如何處理時,被告人則說他自己會與其他部門的同事解釋,她只需要依照外發表上該些不需要的配料的資料,輸入AS400系統內便可。 13.由於在外發表上,只有該些不需要的配料的種類及價錢,缺乏一些詳細的內容,例如顏色、型號及數目等,Grace亦曾經就這些問題詢問過被告人,被告人則指示她輸入有關內容便可。於2012年至2014年期間,Grace指曾有6至10次詢問被告人該些不需要的配料的詳細資料,其餘時間她則根據被告人先前給予自己的方向,憑經驗把資料輸入到電腦系統內。 14.同樣,於2014年左右,Trurisa亦發現在外發表上,有該些不需要的配料。她亦曾經向被告人作出詢問,被告人亦解釋因為有關的毛衣款式的貨期比較急,加上訂單的數量龐大,所以這些外發廠的CMT不夠價,故此要作出補價。Trurisa其後亦因為不知道該些外發表上填寫該些不需要的配料的詳細內容,亦有再詢問過被告人,被告人則指示她找德美的負責人許先生[10],許先生會向她提供一些資料。於是,Trurisa按照被告人的指示照辦,許先生曾經把一些不需要配料的詳細資料寫在一些「紙仔」上,然後交給Trurisa。Trurisa就會自己或由她的下屬輸入半島的電腦系統來訂貨。 15.由此可見,由被告人在外發表上假稱毛衣需要該些配料,至指示Grace及Trurisa填寫配料的細節及/或聯絡德美的許先生,到後來自己亦曾經向配料部的第九控方證人指示要繞過一般的配料送貨程序,以上各環節均是需要經過被告人的精心盤算。 違反誠信 16.於批核該些外發表時,半島的管理層均比較著重評估究竟公司能否取到合理的利潤,對於一些細節並不太關心,這全因為他們倚賴被告人把關,把有關的項目如實反映在外發表的「Price Formula」[11]上,所以他們當時並無質疑過被告人的誠信。 17.例如Cyrus[12]曾經要求被告人在外發表上附上一些毛衣樣辦,被告人以各種藉口不能夠提供樣辦,但Cyrus仍然簽署該些由被告人呈交的外發表。這足以顯示,因為被告人過往的良好表現,令他知道無論是半島的管理層抑或其下屬或組員,對自己均非常信任及倚賴。 18.另外,被告人的下屬Grace及Trurisa其實均曾看到在該些外發表申請上,有一些不需要的配料,她們都不約而同地在不同情況下向被告人詢問過原因,被告人則向她們訛稱該些不需要的配料是用作CMT補價。其後,被告人亦著她們跟從自己的指示,繼續向德美訂購該些不需要的配料,並在半島的電腦系統中填上該些虛假資料,以購買該些不需要的配料。 19.被告人這兩名下屬亦曾經在庭上供稱,其實她們對於這樣的做法均有疑問。Grace更說她是不情願地這樣做的,但因為她們相信被告人,亦以為這些程序是經過高層的批准,所以她們才會照辦。 判刑指引 20.與本案類似涉及違反誠信的詐騙案是普遍的嚴重罪行,為了避免犯案的人心存僥倖,或使判刑具明確性,上訴庭就這類罪行訂下了明確的判刑指引。 21.法庭主要根據涉案的騙款金額訂下基本的量刑起點,例如若果款額是25萬元內,量刑起點是不超過2年監禁。但若果款額是25萬至100萬元的話,量刑起點則是2至3年監禁:(見HKSAR v Cheung Mee Kiu(張美嬌)案[13]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國榮及另一人案[14]。) 22.當然,上訴庭訂下的這個判刑指引,並非一成不變的。法庭仍可根據每宗個案的情況,作出適當的調整,因為欺詐罪的案情變化可以很大。 23.基於上述各方面的原因,以及引述過的相關案例,本席認為本案適當的量刑起點是2年半監禁。 檢控的延誤 24.辯方指出,被告人由被拘捕至被檢控超過2年半,有關的延誤實為被告人帶來額外的壓力。控方向法庭呈上了事件的時序表,廉政公署花了約1年的時間作調查,而律政司的刑事檢控科亦花了約1年4個多月的時間來完成有關的法律意見,本席認為在這方面是未如理想。然而,由於本案的案情亦有一定程度的複雜性,需時亦可理解。由2018年9月至本審訊完結,被告人並於2020年1月被定罪,被告人曾於這段時間內,要求查看文件或轉換律師團隊等,而向法庭申請押後審訊。被告人被定罪後,判刑亦因2020年1月至6月的疫情而再受阻延。 25.無論如何,以上各種情況,確實導致審訊程序花了一段冗長的時間(4年多)來進行,這無疑對被告人及其家人增添了壓力。故此,本席給予被告人3個月的刑期扣減。 被告人的良好背景 26.另外,被告人在香港從未犯事,在半島工作的表現亦一直被受肯定,同時又為製衣業作出貢獻,這是毋庸置疑的。本席亦細心考慮過被告人的親朋戚友為他撰寫的7封求情信,全部均對被告人有高度的評價。今天他的家人,包括其妻子亦有到庭支持被告人。被告人一直非常照顧家中老幼,尤其他是一名十分盡責的丈夫及父親。被告人的一對的兒子及其妻子的求情信亦提到,被告人被定罪後,令到家庭喪失經濟及精神支柱,本席對此深表同情。 27.考慮了以上被告人的良好背景,以及因本案帶給他的家庭的重大打擊,本席再給予3個月的刑期扣減。由於被告人不認罪,故本席再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的求情理由。 28.因此,被告人的最終判刑是2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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