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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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不成立,但交替性控罪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則成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368/2019[2020] HKDC 43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Ju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68/2019

[2020] HKDC 4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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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侯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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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日期: 2020年6月12日
出席人士: 歐陽巽熙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蕭震然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衛氏律師行延聘,代表  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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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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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不成立,但交替性控罪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則成立。

2.案情為於2019年1月22日,凌晨時分,受害人馬X良與控方第二證人約定被告人在九龍藍田平田邨平旺樓外見面,商討受害人與控方第三證人(一名女子)及被告人的三角感情關係。受害人與控方第二證人首先到達。不久後,被告人衝過來,取出一支黑色性質不詳物件,約呎半長,從上而下正面襲擊受害人。受害人以左前臂成功擋格。受害人感到左前臂痛楚。被告人隨即以相同動作作出第二次的襲擊。受害人也成功擋格。但是,他隨即發覺左耳頂部受傷,正在流血。他急忙離開現場,跑回平旺樓某住宅單位。隨後有人報警。稍後警察及救護員到來,送受害人到醫院治理。

3.受害人被診斷有以下的新近外傷:—

(a) 左耳耳廓後有一處3厘米的撕裂傷;及

(b) 左耳有一處2厘米的撕裂傷軟骨外露。

4.受害人其後被送到耳鼻喉科縫合撕裂傷口共十數針。到今天,受害人間中亦感到少許痛楚。

刑事紀錄

5.被告人有8次刑事紀錄包括四次與傷人有關的罪行。

經歷

6.被告人現年38歲(案發時36歲),小學畢業,單身,與母親及妹妹同住在藍田平田邨。被捕時他是一名倉務員。

輕判請求

7.以下是輕判請求的撮要。

8.被告人的傷人刑事紀錄發生在1997至98年,距今已經有22至23年。希望法庭不放太大比重。被告人被捕前做倉務員月薪$13,000至$14,000。他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他將一半薪金交給媽媽。他今次干犯控罪與他一貫的人格不一致。他牽涉在內的感情問題現已塵埃落定,重犯機會低。他亦不是一名有暴力傾向者。他已經還押17-18個月,對他來說已是一個重大的教訓。

判刑

9.有關罪行最高刑罰是三年監禁。此類傷人罪行,因事實基礎繁多,沒有量刑指引。

10.本案的被告人預約受害人會面,帶同兇器,顯示有一定程度的預謀。受害人手無寸鐵,被告人則手持兇器襲擊,屬於不對等的襲擊。這等因素令本案有其嚴重性。幸好受害人的傷害不算特別嚴重,但到今天他仍繼續受舊患纏繞。本席認為須對被告人處以阻嚇式刑罰,同時阻嚇同道中人。

11.本席認為一年半的監禁為適當的量刑基準,被告人不認罪,輕判請求亦沒有顯現有份量的輕判因素。所以,判刑沒得扣減。但本席亦不會因為被告人年代久遠的類同刑事紀錄而提升量刑基準。

(被告人請起立)

12.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一年半。

  ( 譚思樂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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