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衛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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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承認一項‘欺詐’(控罪14),否認其餘三項‘欺詐’(控罪1至3)、一項‘猥褻侵犯’(控罪4)、一項‘強姦’(控罪5)、五項‘勒索’(控罪6、8和11至13)、兩項‘盜竊’(控罪7和9)及一項‘搶劫’(控罪10),結果被裁定所有有關罪名成立,原審法官(潘敏琦法官)把他判囚共11年。申請人不服,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377/2018[2020] HKCA 56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7 Jul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77/2018

[2020] HKCA 5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77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6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KO WAI KIN (高衛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20年7月7日
判案日期:2020年7月7日

判 案 書


1.申請人承認一項‘欺詐’(控罪14),否認其餘三項‘欺詐’(控罪1至3)、一項‘猥褻侵犯’(控罪4)、一項‘強姦’(控罪5)、五項‘勒索’(控罪6、8和11至13)、兩項‘盜竊’(控罪7和9)及一項‘搶劫’(控罪10),結果被裁定所有有關罪名成立,原審法官(潘敏琦法官)把他判囚共11年。申請人不服,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案情概覽

2.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曾把控方的案情大致說出。以下是控罪1至3和14。它們案發於2016年9月9日至11日(AB 83S至84E):

「 … 今次首先佢係承認咗一項欺詐罪 [控罪14],而該欺詐罪嘅事主就係曾經接載佢嘅Uber車司機,本案嘅第三控方證人,佢係連Uber車司機都欺詐咗500鈫 ...

本案嘅受害人X係一名找換店嘅妙齡女職員,被告利用假名佯稱自己揸美國護照,係公司嘅高層,但係唔見咗個護照,所以要滯留香港作為藉口,欺騙X幫佢用自己嘅身分證租咗一間五星級嘅酒店房。當時被告係用現金支付房租,令到X相信佢所講話自己有高薪厚職嘅講法,繼而以需要生活費為由,要求X借出兩萬鈫現金畀佢 [控罪1]。得逞之後更加繼續講大話,令到X陪佢畀錢買咗個六千幾鈫嘅手提電話 [控罪2]。跟住就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又話驚住啲錢會再唔見,要求X開一個馬會投注戶口畀佢將啲錢放入去。之後更加話要求美國公司嘅會計匯錢過嚟還款,但係不得要領,所以要X再存多兩萬鈫入去個馬會投注戶口 [控罪3],X不虞有詐照做。咁跟住被告又叫X上去酒店房,呃佢影祼照 …」

3.餘下的控罪,情節比較複雜,要根據整件事情的發展去理解,原審法官向陪審團發出的《導詞》裡有較好的描述。首先是控罪4和5。它們的案發日期都是2016年9月12日(AB 66L至67C):

「 X話被告係向佢提出要影親密照,影親密照個目的係要等個同事信任X係佢個女朋友,等個會計可以過錢畀佢。咁X最初就以為係搣下面、繑下手嗰啲,咁佢話呢啲相都仲okay,但係被告就話同事係美國人,呢啲咁causal嘅相就唔得,要影裸照。X話佢起先唔肯,不過跟住佢又坐低食早餐 ...

食完早餐之後,… X話佢覺得個人暈陀陀,之後好似佢講乜,我做乜,成個扯線公仔咁。跟住被告叫佢除衫,佢就除,仲有同佢講話如果唔影嗰啲相,之前佢借出嚟嗰啲錢會冇晒,咁佢因為想攞番啲錢就應承 … 呢個就係 [控罪4] 摸佢個胸呢項嘅基礎嚟嘅,個事實基礎。

… 跟住就到 [控罪5] … 強姦罪。影完咗相之後,X話被告話唔夠,唔足以令同事信,就話要影張扮性交嘅相,咁X唔肯,被告就拍咗佢個背脊兩下,佢話佢感到痛嘅。跟住被告㧬低咗佢瞓咗落床,攞個枕頭揞住佢塊面 … 佢掙扎,但係手臂就被打咗一、兩下。咁佢亦都感覺到個枕頭係好大力咁壓喺佢個面上面嘅,而佢聽到被告同佢講話如果佢再掙扎,就會打佢,於是佢就唔敢再掙扎。

跟住佢感覺到乜嘢呢?佢感覺到有啲暖嘅嘢入咗佢個陰道,當時佢唔知係乜嘢,但係聽到相機快門聲咔嚓 …」

4.接著是控罪6和7。此兩罪發生於非禮和強姦的同一日。它們的關鍵內容如下(AB 67I至P):

「 ... 當X著番衫嘅時候 … 被告又同佢講話「你相都畀我影咗,唔爭在幫我租屋」。X嘅理解就係被告唔見咗身份證明文件,所以要佢個名幫佢租屋,叫佢去邦民同埋滙豐借錢,呢度就係 [控罪6] 勒索罪嘅基礎。… 被告同佢講,「我哋係坐埋同一條船,相都影埋喇」… X就認為如果佢唔幫被告借錢租屋,被告會爆佢大鑊,由於係咁,X喺同日用電話分別向滙豐同埋邦民申請咗148,000鈫同埋70,000鈫嘅貸款。

… 嗰日晏晝,佢哋離開咗君悅酒店 … X就去咗大埔邦民辦手續借70,000鈫 … 等邦民批咗嗰70,000鈫存咗入去滙豐銀行 … 被告又話約咗地產睇樓。… X去銀行提取咗嗰70,000鈫現金,喺門口親手交咗畀被告,呢個就係 [控罪7] 盜竊罪嘅證供基礎。」

5.控罪8至10依次發生在2016年9月13和14 日。以下是有關的核心情節(AB 67U至69H):

「 ... 喺9月13號嘅朝早 … 被告再打電話畀佢,就話因為之前嗰晚佢早走咗,令到佢冇得住以X名義租住嘅酒店,導致到佢去蘭桂芳飲酒就將X之前借畀佢嗰70,000鈫畀人偷咗,所以 …「… 唔會負責嗰70,000鈫」… 佢繼而同X講由於呢個係X嘅錯,所以之前個協議還款 [指申請人還款給X] 又無效。

佢要求X用佢向滙豐銀行攞得嘅148,000鈫嘅貸款,喺港景匯為佢租用一個服務式住宅單位 … 話「你都想要番啲錢」咁樣個說話,嚟說服佢幫佢租用個單位嘅,呢個就係 [控罪8]

… 喺9月13號朝早 … X就同被告去咗港景匯 … 辦理入住個手續,之後 … 去咗圓方個滙豐銀行 … 轉咗$75,684.77畀港景匯,另外就提取咗滙豐 … 向佢批出嘅貸款餘額係72,300鈫 … 直接交咗畀被告,呢個就係被告盜竊咗屬於X嘅財產嘅72,300鈫 [控罪9] 嘅證供基礎 … 但係X就話嗰日被告有同佢講話9月15號就會畀到啲電匯資料畀佢,9月19號就可以還番錢畀佢。

… 9月14號 … 朝頭早大概9點鐘,X就應被告個指示去到港景匯,因為被告話有份工介紹畀佢 … X講嗰份工有某個名,咁佢自己search過,佢都開始有少少懷疑。但係佢上到去被告個房個時候,被告就要求佢幫佢申請個Uber嘅account,並且要求X申請將佢早前開設嘅馬會投注戶口,連接去X嘅滙豐銀行儲蓄戶口同埋恒生戶口,咁話咁樣佢可以更快還錢畀X。於是X就同佢離開咗港景匯,嗰日佢哋開始坐阿耀車,阿耀就係第三控方證人 [於控罪14有關]

佢話佢哋 … 接咗個物業管理經紀Ray(第二控方證人)先去睇樓 … 張租約要落 [X] 個名 …。睇啱咗之後,第二控方證人Ray離開 … 返咗公司去準備嗰張租約 … 佢就同被告去處理嗰三個戶口接連嘅事宜 …

… 9月14號 … 同被告食緊午飯嘅時候,被告提出要佢交出滙豐個提款卡同埋編碼器,被告同佢講話既然佢借咗個戶口借得畀佢,佢就全權有權用嗰個戶口。X話佢係有交出嗰張提款卡,不過 … 個解碼器佢係唔願意交出嘅,但係 … 被告係趁佢去咗洗手間嘅時候,從佢嗰個鎖匙拎走咗嗰個編碼器。X … 出番嚟嘅時候,想搶番 … 但係搶唔過被告,仲畀被告打咗背脊幾下 [控罪10],被告仲同佢講 … 點解要攞走佢嗰個保安編碼器,就係驚住佢自己開e-banking轉走晒啲錢,所以一定要攞走個編碼器。」

6.最後是發生於2016年9月16、23和24日的控罪11至13(AB 69K至70L):

「 … 9月14號晚,結果係冇簽到租約 … 咁係9月15號晏晝 … Ray攞張合約去機場畀佢簽嘅。佢話嗰日被告係有打過電話話畀佢聽入咗30,000鈫 … 入咗佢恒生嗰個戶口 … 佢有check過 …。被告 … 話呢啲錢係佢借佢嘅錢,還住畀佢先嘅,但係X冇提取到嗰30,000鈫出嚟 …。

… 點解我要頭先複述關於嗰30,000鈫呢?就背景嚟嘅,因為 … 9月16號,被告就同佢講話要佢 … 攞番嗰30,000鈫出嚟 … [兼且] 仲想借多兩萬鈫。因為佢話嗰30,000鈫其實係老細借畀佢用住先,不過而家佢老細要番50,000鈫,所以佢唔單止要 … 叫X喺個恒生戶口攞番30,000鈫,仲要再借多兩萬鈫畀佢。

咁有--亦都向X表示話如果唔畀呢兩萬鈫,佢哋之前還款嘅協議,又再冇咗。被告仲 … 威嚇佢話要搞佢屋企人,仲講過話一個電話就搞得掂,佢話佢好大權力,亦都同佢講話「你記得㗎喇,啲相仲喺我手㗎」,咁X驚 … 所以喺不得意之下,又借咗兩萬鈫畀佢,呢個就係構成 [控罪11] 勒索罪嘅證供基礎。

… 喺9月23號,被告要求X去港景匯攞番嗰5,000租房嘅security deposit。咁X話佢有去過 … 但係就係一定要個協議完成日期之後,先會退番嗰啲按金,但係 … 被告不停喺電話問佢「係唔係唔想要番啲錢呀?係咪想我打電話告你屋企人?」因為講緊佢話屋企人拆咗佢啲信,私隱個問題,「係咪想我打電話告你屋企人?」咁,所以X先至唯有又喺自己嘅戶口攞咗5,000鈫現金,存入去佢滙豐個戶口畀被告轉去馬會個戶口 [控罪12]…。

… 9月24號 … 被告就 … 同X講,之前啲安排又冇咗,玖瓏山個單位冇得住,佢喺美國領事館職員安排之下,就租住咗一間酒店,需要5,000鈫按金,就叫X入畀佢 … 話如果唔畀,佢就會要露宿街頭,X唔會再見到佢,就唔使旨意佢還啲錢。於是,X又將5,000鈫放入個戶口,以供被告使用 … 呢個係最後 [控罪13] 嗰項勒索控罪。」

警誡供詞

7.除了X的證供,控方還呈證了申請人一個口頭招認、一份書面補錄和三個錄影會面紀錄。

8.原審法官的《導詞》顯示,上述的口頭招認和書面補錄都是內容較短的,只有以下幾句話(AB 73O):

「 我只係插咗龜頭1 cm入佢下體,佢一嗌痛,我就拎番出嚟,冇做過。」

9.至於錄影會面,原審法官是這樣說的(AB 75N至76B):

「我而家簡單講一講呢三次錄影會面嘅內容,我綜合咁嚟講,當中包括咗以下各項嘅。佢有講過--對唔住,佢係冇講個真名畀X知道,佢用咗「潘文迪」呢個假名。佢用藉口使到X為佢租用咗灣仔君悅酒店嘅房間,而喺君悅嘅酒店中,佢話佢感激X嘅幫忙,又向X表白話佢對X有意思,問准X之後,佢哋互相撫摸。雖然佢知道X冇性經驗,但係X只係叫佢唔好真做,X同意佢將個陽具磨擦佢個陰道口。但係喺磨擦嗰段時候,佢一下唔小心,將龜頭嘅一部分插咗入去X嘅陰道。當X話佢感到痛楚之後,被告就已經即刻將個陽具攞番出嚟。佢亦都喺錄影入面承認只係影咗兩張相,但係都係有枕頭𢫏住嘅,佢話嗰兩張相冇傳過出去,亦都喺X面前--當佢哋離開酒店之前就刪除咗。

佢承認佢用唔同嘅藉口去呃X去銀行借錢,畀筆錢佢用,佢用X向滙豐銀行同埋邦民財務所借嘅錢,去租港景匯一個服務式住宅單位,又叫X開個馬會電話投注戶口。佢亦都講話佢向X假稱自己係有錢人,做生意,會有好多錢,一時周轉唔嚟,去欺騙X幫佢去銀行借錢,又聲稱會儘快還錢,等X誤以為佢有能力還錢。但係佢根本冇能力還錢畀X,佢用唔同嘅藉口諗住拖住就算,冇諗過會一次還晒啲錢畀佢,以及佢自從2013年開始無業,倚靠用唔同身份去接觸唔同嘅人,攞佢哋嘅錢用同埋賭博為生。」

辯方說法

10.申請人沒有作供。

11.對於供詞,他否認說過警方所講的口頭招認。他說他簽下的書面補錄是空白的,三次錄影會面則「因為受到警方不當嘅行為對待之下,所以不得而已要按照警方教佢嘅嘢作出嚟」(見AB 73P)。申請人有傳召一位瑪麗醫院的醫生以支持他指警方武力對待的指控(這位醫生在申請人被捕後看過他)。

12.對於主議題,《導詞》則有以下的複述(AB 76T至77H):

「 講一講辯方喺盤問X嘅時候,向X指出以下被告嘅案情。佢個講法就係被告同X喺6月,唔係8月尾,6月已經識,7月仲相約喺Terminal 2食晏。9月9號去租君悅酒店嘅時候,係X自己提議叫被告先用現金支付,佢第二日再用信用卡套現個按金。當晚佢哋有喺房入面聊天,被告感謝佢,向佢表示好感,亦都同佢講投資好叻,可以夾份投資,贏咗錢就分畀佢,輸咗錢唔使X負責。而被告從來冇要求X存兩萬鈫去馬會投注戶口,話要用嚟賄賂個會計嘅,而呢兩萬鈫以及其他多次X所聲稱被勒索嘅款項,其實都係佢哋大家夾錢賭波用嘅,被告從來冇盜取X嗰兩項盜竊罪入面嘅金額,而其中70,000鈫其實X喺個貸款嗰度攞咗出嚟之後,畀咗50,000鈫畀佢媽媽,另外兩萬鈫就係連埋恒生嗰30,000畀被告嘅時候,亦都係愛嚟作賭波用嘅。亦都向X指出,係X建議被告約地產去睇樓,亦都向X指出,X係打算同被告一齊搬入去,租住玖瓏山個單位,佢哋仲決定佢哋兩個就住主人房,客房係畀X嘅親戚嚟香港住嘅。

9月12號嗰日,被告喺酒店房嗰度有向X表白,但係冇攞出個手機,冇影過裸照,大家只係攬攬𡃶𡃶,點到即止。而最後嗰項5,000鈫,王大律師向X指出,係X同被告協議分擔嘅,一人一半有關還款嘅律師費。」

有關定罪的上訴

(上訴理由1)

13.此理由指《導詞》偏頗及不公平,具體說就是「輕描淡寫地略過」X的證供、沒有重複她的「多項矛盾和分歧」,和沒有相應地作出足夠的指引。

14.申請方羅列了X在九個範疇下的矛盾(在庭上的說法前後不一)或分歧(庭上證供和筆錄之間有出入)。前者包括頭四個範疇、後者則包括餘下的五個範疇。

15.由於我只是單一法官,受程序的性質所限,所以不宜過於詳細地討論這些據稱是矛盾或分歧的內容。我只會說,我已經小心考慮過申請方提出的每個範疇,卻不認為它們能獨立或綜合地令到《導詞》變得偏頗。

16.我這樣說,是因為我根本不認為申請方辨識出來的是真正的矛盾和分歧。以打電話到匯豐和邦民申請貸款的事件為例,X從無承認這些電話是打於被性侵犯之前,是有庭審的謄本為證的,所以申請方批評X前後不一的指稱實無從說起。至於X說過,她被侵犯後即時穿回衣服及離開,我已翻閱過整段相關證供(AB 290L至294N),發現X對打電話的時間和地點雖然一度產生混亂,但‘侵犯在先、打電話借款在後’的講法卻始終如一。從上述的背景去理解「即時離開」這話,我不認為可構成真正的矛盾。這話和‘以相片要挾X為申請人借款’的指控更絲毫沒有衝突。

17.再以港景匯的保證金為例。由於控方的立場,是申請人乃徹頭徹尾的騙徒一名,所以他會把錢還給X的承諾,從來都是假的。既然是這樣,有關的5,000元保證金,又如何可說成是申請人的錢?原審辯方大律師這樣說,目的也只是想探討X在當時的心態,即是否因為相信申請人最終會還款而願意把有關的5,000元拿給申請人(AB 235K至236A),在上訴階段則絕對不能被申請方曲解為X在證供上的矛盾。事實上,如果我沒有理解錯誤,在相關的時候,X從匯豐借來的錢已分兩次(75,684 + 72,300元)悉數交給申請人(AB 68H),所以後來這5,000元也實為X的財產。

18.至於申請方提到的、以顯示X庭上證供和先前的筆錄不符的後五個範疇,我認為都不外是庭審中會常見的現象,部分更可以雞毛蒜皮來形容。無論如何,《導詞》顯示,原審法官有向陪審團重提X的矛盾(庭上的說法前後不一)和分歧(庭上證供和筆錄之間有出入),在範圍上則聚焦於原審時辯方所特別關注的事項,亦即間接證明了辯方不認為申請方現在提出來的範圍重要。至於陪審團應如何處理這些矛盾和分歧,原審法官也因應本案的實際情況作出了合適和充分的指引(AB 72F至O)。

19.最後,申請方在聽畢我對部分的所謂矛盾和分歧之後主動撤回上訴理由1。

(上訴理由2)

20.此理由指原審法官應該但沒有就控罪10即‘搶劫’向陪審團發出Ghosh的指引,而且也沒有注意到X的證供不支持‘搶劫’的指控。

21.申請方認為有須要發出Ghosh的指引,是因為X已在較早前自願交出她的提款卡和密碼,所以申請人在拿取控罪所指的保安編碼器時可能不覺得自己不誠實。

22.申請方認為X的證供未能顯示‘搶劫’,是因為暴力使用在成功奪得保安編碼器之後。

23.上述兩個說法都不是合理可供辯的。

24.正如上文提到,控方的立論,是申請人乃連名字都是假的騙徒。X願意交出她的提款卡和密碼,是因為受騙、誤信申請人會於較後時間還款。在這個情況下,再加上申請人一不作供、二在詰問X時反指她憑空捏造,法庭又何須發出Ghosh的指引?法庭有什麼理由認為申請人會自覺誠實?

25.由於X是在被打後才停止嘗試把保安編碼器搶回來,所以暴力是屬於整個盜竊過程中的一環,所以申請人的行為仍然構成搶劫。

(上訴理由3)

26.此理由指原審法官應該但沒有指示陪審團不去理會部分錄影警誡會面的內容。這些內容和本案無關和會令人對申請人產生偏見。

27.申請方從兩次錄影辨識出來的記項只有五處共九個。我曾經和申請方逐個討論。我指出,這九個記項所顯示的,盡皆控方立論的基礎。例如,申請人承認:他是因為借貸信用太差而無法申請及使用信用卡和月費式的流動電話;他曾經因為和別人有錢銀轇轕、個人資料被上載網上而無法使用自己的真名;和他因經濟拮据而用別人的身分證騙財度日。我不認為這些招認與本案無關,也不認為這些招認對辯方帶來的損害遠超其舉證價值。對此,申請方表示沒有進一步的陳詞。

28.申請方還公道地向我承認,他們曾經向原審辯方大律師查問過不要求刪除這些記項的原因,結果被告知大律師當時是有索取過指示的,但申請人卻不覺得這些記項重要。相反,申請人認為真正具損害性的內容,已大幅度地從有關的錄影會面紀錄移除(這點可從會面紀錄的謄本可見)。

29.由於以上的原因,再加上辯方指錄影內容是警方強迫下說出(亦即不是事實),上訴理由3是無法成立的。

(上訴理由4)

30.此理由指原審法官應該但沒有提醒陪審團:辯方在詰問X時所提出的版本,不構成申請人本人的證供。

31.申請方認為,這個遺漏會對辯方造成莫大的不當損害。例如,原審法官讓陪審團把瑪麗醫院的驗傷報告,和辯方詰問警員時的內容互相比照,便會令陪審團覺得申請人在撒謊。

32.申請方援引的典據是南澳案例 Police v Eiffe [2007] SASC 178, 98 SASR 79。

33.正如我在庭上指出,申請方是完全誤解了Eiffe。該案和該案援引的案例顯示,控方不能把辯方的詰問(case putting)的內容(或版本)當作證據來證明某個事項。這樣會把這些內容(或版本)變作招認。然而,這些案例沒有禁止控方和陪審團把辯方的詰問等同辯方對整件案件的說法。在本案,這個說法就是X對一切曾發生的事情都是自願的,不同的招認則為警方捏造及屈打成招。在這個情況之下,陪審團就當然可以把驗傷報告拿來和屈打成招的講法比照一下,看看是否吻合。如果吻合,招認的自願性就可能有合理疑點,否則則不然。這個做法是完全沒有問題的,而且每天都在本港的法庭發生。

34.上訴理由4是完全沒有根據的,甚至不應提出來。

(上訴理由5)

35.X作供時聲稱自己在進食早餐後「暈陀陀」,之後被申請人說服寬衣而被侵犯,這點在她任何一份筆錄都是沒有提到的。申請方現在投訴的(即上訴理由5)是原審法官禁止辯方就這個議題作進一步盤問。

36.正如我在聆訊中指出,這個投訴也是不能成立的。

37.謄本顯示,原審法官唯一阻止過的,是辯方指X「含沙射影」,即暗指申請人在她的早餐下藥。無論對錯,原審法官這個決定都是無關重要的,因為就算辯方深究下去,X亦只能說,那是她個人的估計而無法證實。反之,原審法官催促辯方接著盤問而辯方又照做的是什麼呢?就是X既然承認,「暈陀陀」這一點重要(因為會影響她案發時的「判斷力」),她又為何沒有告訴替她進行筆錄的警員?由於這個問題直接挑戰X的可信性,所以才是重點,而辯方亦跟著問過了,所以申請方也沒有不滿的道理。

有關判刑的上訴

(原審量刑)

38.判刑時,原審法官在簡述過控罪1至3和14的案情之後(見上文第2段以下的節錄)接著說(AB 84E至85D):

「 ...咁跟住被告又叫X上去酒店房,呃佢影祼照,而呢啲影祼照期間更加非禮同埋強姦佢。被告得到呢啲好處之後仍然冇打算收手,跟住不斷以佢手中有X祼照呢個把柄嚟要脅X,作出各種不當嘅要求,包括要求X幫佢租住服務式嘅住宅單位,幫佢去滙豐,幫佢去邦民貸款70,000鈫同埋148,000鈫。要脅要佢陪佢去睇樓,租樓,支付按金、租金,一步步令X跌入萬劫不復嘅深淵。佢又要求X連結起銀行戶口同埋個馬會戶口,好讓佢可以調動啲錢。事實上根據X嘅馬會投注戶口紀錄,被告係多次喺X不知情之下用過個戶口嚟賭博,而所涉及嘅金額並非係細金額嚟嘅。X因為有祼照喺被告手,或者相信有祼照喺被告手,感到極度羞恥、惶恐,同時亦都抱有一啲不切實際嘅希望,希望最終被告可以還錢,亦都希望事件盡快告一段落。而被告屢次恐嚇佢,唔准佢張揚此事,否則還款嘅協議就告吹,令到X唔敢同屋企人講。被告人係睇中X單純嘅弱點,騙財騙色,用層出不窮嘅藉口不斷向X詐取金錢,手段係極度卑劣。

X喺本案中一共損失大概係二十二萬多。被告不但騙取咗X嘅金錢,而呢啲金錢係佢差唔多所有嘅積蓄,更加令到X要償還債項。X作供嘅時候清楚講出呢兩年來精神上所受到嘅煎熬令到佢患上抑鬱憂慮症,而被告人對自己嘅所作所為完全冇承擔,本席完全察覺唔到佢有任何嘅悔意。當然被告係有權要求控方證實每一項針對佢嘅控罪,但係就令到X需要出庭作供,重溫不快嘅經歷,以及面對一啲令佢難堪同埋失實嘅指控。雖然呢一點並非加刑嘅因素,但係足以令被告喪失咗唔需要受害人出庭作供可以獲得認罪後嘅扣減。

綜合本案嘅案情,本席認為喺審訊後以下各項控罪嘅刑期係如下:控罪一,欺詐罪,3年。控罪二,欺詐罪,3年。控罪三,欺詐罪,3年。控罪四,猥褻侵犯罪,30個月。控罪五,強姦罪,6年。控罪六,勒索罪,3年。控罪七,盜竊罪,兩年。控罪八,勒索罪,3年。控罪九,盜竊罪,兩年。控罪十,搶劫罪,3年。控罪十一,勒索罪,3年。控罪十二,勒索罪,3年。控罪十三,勒索罪,3年。控罪十四,欺詐罪,兩年。」

(上訴理由)

39.申請方批評個別控罪的量刑基準過高、不同控罪的刑期是否應同期執行的決定有錯,和整體刑期明顯過重。此外,申請方亦申請索回被充公的一張彩票。

(刑期)

40.申請方的投訴,我不會逐個處理。這個做法實屬無須。相反,我會從‘強姦’罪切入。這罪的基本量刑起點是五年,申請方是沒有爭議的。由於申請人沒有採取安全措施,期間更拍照以供他進行勒索,一個六年的基準是絕不為過的,甚至可能應該更重。接著是那項‘搶劫’。由於X當時已經任由申請人擺佈,申請人把她的保安編碼器搶去,唯一的目的就是要對X作進一步的經濟損害,所以三年的起點也是無可批評的。如此類推,再加上整件案件的惡劣程度(見原審法官的精確分析),申請人在‘強姦’和‘猥褻侵犯’以外(假設上訴法庭把此兩罪改判同期執行)又被裁定共十二項罪名成立,一個11年的總刑期雖然不輕,卻無可論如可不屬明顯過重。

(彩票)

41.就彩票的問題,答辯方接受,申請方有合理可供辯的上訴理由,所以不反對他們的申請。

判決

42.基於上述的理由,我駁回申請人就定罪和刑期提出的申請。我批准他就彩票被充公的命令進行正式的上訴。

警告

43.在聆訊結束前,我已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即

有關‘減時’的風險,向申請人發出警告。他表示明白。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郭匡義律師行轉聘陳家昇大律師及徐現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雷芷茗先生及檢控官江柏廉先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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