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衛健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377/201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December 2020.
1. 上訴人(高衛健)被控共14項控罪,包括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十四項欺詐罪;第四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第五項強姦罪;第六項、第八項、第十一項至第十三項勒索罪;第七項和第九項盜竊罪;和第十項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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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77/2018 [2020] HKCA 10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充公令上訴申請及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77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8年第6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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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高衛健)被控共14項控罪,包括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十四項欺詐罪;第四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第五項強姦罪;第六項、第八項、第十一項至第十三項勒索罪;第七項和第九項盜竊罪;和第十項搶劫罪。 2.上訴人承認第十四項欺詐罪,但否認其餘控罪,並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原審法官)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 3.2018年12月14日,陪審團裁定上訴人全部控罪都罪名成立。同日,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入獄共11年。 4.就各項罪行,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每項控罪入獄2年至6年,其中部分刑期分期執行,而得出11年的總刑期。原審法官亦下令充公上訴人的一張彩票。 5.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亦不服充公令,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判刑和充公令上訴。 6.2020年7月7日,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拒絕批准上訴人就定罪或判刑上訴,但批准他就充公令上訴。上訴人不服,並在2020年7月8日提出更新申請,要求法庭亦批准他就定罪及/或減刑上訴。 7.在等候上訴期間,上訴人多次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包括:
8.雖然上訴人在2020年9月18日有存檔傳票及誓章,但沒有按法庭的指示提交所需資料,因此,法庭並沒有即時排期處理上訴人提出的第四次保釋申請。 9.上訴人就充公令的上訴和就定罪及/或判刑的更新上訴許可申請及第四次保釋申請最終排期在2020年12月16日由上訴法庭合議庭審理。 10.期間,上訴人多次去信終審法院作出一連串和其上訴事宜有關的申請,高等法院聆案官回覆時向上訴人指出他向終審法院提出的申請應先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 11.2020年10月12日,上訴人去信法庭表示打算放棄就定罪及判刑的更新申請,但他仍多次直接去信終審法院要求終審法院就某些和他定罪有關的法律議題作出解釋。 12.2020年11月10日,上訴人再次表示會放棄就定罪及判刑的更新申請,但他是在2020年11月18日才正式以書面形式通知法庭他放棄就定罪及判刑的更新申請。該些申請亦因而被撤銷。上訴人提出的第四次保釋申請,當然是沒有理據支持,亦要被撤銷。 13.本庭列出上述法律程序,原因是該些法律程序和本庭會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下令上訴人在等候上訴期間所服的刑期應否計算在他應服的刑期這問題有關。 充公令 14.開庭時,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代表上訴人就充公令上訴的陳大律師通知法庭上訴人指示不需要法律團隊的服務及法律代表,上訴人亦向本庭確認不需要律師代表,親自進行訴訟。 15.此外,上訴人亦向本庭表明會放棄全部申請,包括就充公令提出的上訴。該上訴亦因此被本庭撤銷。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 16.2020年7月7日,處理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的上訴法庭單一法官在駁回他針對定罪及判刑的申請後,有向上訴人解釋該條例涉及的“減時”風險,並向他發出警告,上訴人表示明白。上訴人重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表格亦附有相同的警示。 17.本庭已在上文詳細列出上訴人隨後採取的程序。 18.上訴人不單沒有適時取消其申請,而在法庭將其申請排期到2020年12月16日由合議庭審理後,才在2020年11月18日正式放棄他針對定罪及判刑的更新上訴許可申請。上訴人亦只是在開庭時才表示會放棄他在2020年9月2日提出的第四次保釋申請。 19.上訴人處理案件的方法嚴重浪費法庭的時間及資源,而浪費幅度之大亦是罕見的。 20.在上述情況下,本庭認為有需要行使本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賦予本庭的權力,並下令上訴人在等候上訴期間所服的刑期中4個月不計算在他應服的刑期之內。
答辯人: 由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雷芷茗及檢控官江柏廉代表。 上訴人(充公令):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郭匡義律師行轉聘大律師陳家昇及大律師徐現呈交書面陳詞。 (充公令及保釋申請): 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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