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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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控罪二十九「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他否認控罪一至二十八,那些都是「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在審訊後,本席判被告人的控罪一至二十八罪名不成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101/2018[2020] HKDC 5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Ju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01/2018

[2020] HKDC 5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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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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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0年6月22日
出席人士: 黃國全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照林先生及利琛先生,由張陳鍾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9]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Wilfully obstructing police officers in the due execution of their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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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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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二十九「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他否認控罪一至二十八,那些都是「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在審訊後,本席判被告人的控罪一至二十八罪名不成立。

案情

2.警方發現有網站刊載大量泳池更衣室照片,於是按上載用戶的電郵地址調查。

3.警方在2018年1月31日早上六時許,持法庭搜查令到被告人在油麻地的居所,被告人打開木門,警方向他展示搜查令,被告人隨即關上木門,當時的鐵閘是關上的,警方屢叫被告人開門不果,在半小時後用鐵筆撬開鐵閘進入室內調查。

4.警方在單位外的冷氣機旁發現一個背包,內有三部電腦、一部iPad、一部iPhone 6 Plus及一部iPhone 8。

5.警方在那部iPhone 6 Plus內找到一些影片及靜態圖像,涉及控罪一至二十八。控方指被告人自己拍攝那些影片及圖像,儲在那部iPhone 6 Plus手機內。

6.審訊後,本席裁定有關控罪一至二十八的影片及圖像雖然儲在被告人的iPhone 6 Plus內,但未必一定由他拍攝得來,可能是他從別處下載而得。

7.當日,被告人在警誡下就控罪二十九作出回應,說他當時見警察上門調查,想到是和自己上載的一些東西有關,他驚起來,便沒有及時開門讓警察進內。他打算把可疑的物品先收藏好才開門讓警察進內,但警察其後便撬開鐵閘進入室內調查。

案底

8.被告人現年41歲。他以前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9.辯方律師指,被告人有碩士教育程度,也是一位資深教師,任教中學十多年,在同一中學任教達十七年。不過,被告人在被捕後雖然沒有立時離職,但他情緒深受困擾,需要拿取有薪及無薪病假前後共一年,最後他在2019年1月底辭職。

10.律師指,被告人離開該所中學後,只能做一些補習工作,月入僅得數千元,和以前數萬元的教書收入有很大落差。律師亦指,被告人要花費去自僱律師應付本案的聆訊,他在精神方面及財政方面負擔很大。被告人受到精神困擾,須看精神科醫生長達一年,那段期間他需要定時服藥,其後才停止求診。

11.律師指,被告人未婚,獨居。他有兩名姊姊及一名行動不便的老父,老父住在老人院。被告人在此事發生後收入驟減,已不能貢獻老父的住院開支。

12.律師指,被告人當日見警察要入屋搜查,一時惶恐,所以閉門拒納,並把一些電腦和手機放在冷氣機架上,不過都遭警方找到。

13.律師指,被告人在控罪一至二十八被判無罪,所以被告人當日閉門拒納警方入屋調查成為阻撓警方,現在看來是沒有必要及一時驚惶失措而作出的愚蠢行為。

14.律師指,被告人為此事負上很大代價,他失去教席,又要支付法律費用,精神深受困擾。

15.律師指出,被告人在2018年1月底被捕,半年後被正式落案起訴帶到裁判署,案件在同年12月轉介到區域法院處理,經過幾次提訊,本案有關控罪一至二十八的審訊在2019年底才能進行,原本控辯雙方在2020年2月中可作最後陳詞,但疫情影響,令程序擱置了幾個月,到今天才能結案。

16.律師指,當日到被告人那處調查的一隊警務人員共有六人,但控罪二十九指被告人阻撓的只是其中兩位警員。

17.律師叫本席考慮本案的一切情況,盡量輕判被告人。

判刑

18.被告人承認控罪二十九,他在警察要入屋調查時閉門拒納,警方三次叫門,被告人都不打開木門,最後警方要用鐵筆撬開鐵閘,此時被告人才打開木門讓警察入內。

19.被告人在那半小時內,把一些手機及電腦放在窗外的冷氣架上,那些裝置內有一些涉及控罪一至二十八的影片及圖像。

20.經審訊後,本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有關控罪一至二十八的影片及圖像是被告人拍攝得來,他可能只是從別處下載於自己的手機內。即是說,事後看來,被告人在2018年1月30日當天,其實不必閉門拒納警方進內搜證。

21.被告人現年41歲,以前沒有案底。他顯然是初次遇到如此大的麻煩,見警方要入屋調查,一時驚惶失措起來,便閉門拒納警員進內執行調查工作。

22.被告人在事件中沒使用暴力。他阻撓了兩位要入屋調查的警員,令他們要在外叫門幾次及等候一些時間。警方在半小時後,用鐵筆撬開鐵閘,此時被告人打開木門讓警方入內。

23.被告人在全案被控二十九項罪名,他承認控罪二十九。經審訊後,控罪一至二十八都被判無罪。整件事對被告人造成很大的困擾及打擊,被告人付出的代價不可算少。

24.本席相信被告人必能從事件中汲取教訓,以後行事謹慎及奉公守法。本席不認為須為控罪二十九判被告人入獄,罰款已經足夠。

25.本席考慮到被告人的收入已大不如前,決定以9,000元為控罪二十九的罰款起點,被告人及早認罪,可得三分一的寬減,本席在控罪二十九判被告人罰款6,000元。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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